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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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法自考题案例分析题(07.412.7))

最新保险法自考题案例分析题(07.412.7))

案例分析题2007 年 4 月37.案例:A公司为防止其采暖锅炉发生爆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遂于2003年 11 月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亿元,相等于保险价值。

甲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40%向乙保险公司再保险。

公司投保后,A担心甲保险公司赔付能力不足,又于2003年12月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一年的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仍为 1 亿元。

丙保险公司承保后,将保险金额的 20%向丁保险公司再保险。

A 公司在丙保险公司投保时,向其说明了已向甲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随后又向甲保险公司说明了向丙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甲保险公司与丙保险公司均未表示反对。

2004 年 5 月,A 公司的锅炉果然发生爆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于是,A 公司要求甲、乙、丙、丁四家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应当按他们各自承担的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向A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此后再依据各自的再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向乙保险公司和丁保险公司索赔。

答:(1)A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之间订有财产保险合同,同时又与丙保险公司订有保险合同,A 公司分别于甲保险公司及丙保险公司有法律保险关系。

(2) A 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是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公司投保,故属于重复保险。

(3)因为 A 公司已将重复保险的事实分别向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两个保险人告知,并没有遭到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的反对表示,故A公司与甲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甲保险公司和丙保险公司无权单方解除。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也无权以A公司重复保险为由拒绝赔偿。

(4)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之间、丙保险公司与丁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再保险合同关系。

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为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丙保险公司与丁保险公司,A 公司并非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A 公司无权直接向乙保险公司或丁保险公司索赔。

抵押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实务探讨

抵押财产保险“受益人”约定实务探讨

引言《保险法》并没有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保险实务中,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却客观存在,司法实践也有限承认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

文章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受益权实质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债权请求权。

构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既有理论基础,也有实践基础,因此有必要修改法律和完善我国的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制度。

1.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基本理论1.1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含义受益人,从字面意思看,受,是接受的意思。

益,意思即利益,因此,受益人就是有权接受利益的人。

在金融学上,受益人又指“受益权人”“实际受益人”“最终受益人”,意指最终拥有或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的人。

所谓保险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确定的,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的人。

保险受益人按保险合同的性质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和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受益人制度在《保险法》第十八条及相关条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和司法实践对这项制度本身不存在争议,理论界大多在探讨如何完善该制度。

1.2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之争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存在受益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尚存在着争议。

由于《保险法》对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没有规定,而且在《保险法》第十八条界定受益人概念时,在范围上又明确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因此,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应当存在受益人有较大争议。

大体上有两类观点,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即所谓的肯定说和否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以郑玉波为代表,支持肯定说的还有袁宗蔚、陈顾远等。

这种观点认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一样,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可以自己,也可以被保险人享有合同权利,也可以把合同权利让与第三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相比,除了保险标的不同之外,其他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人身保险合同设置什么样的关系人,财产保险合同也应当有。

保险代理人考试:保险合同复习题新

保险代理人考试:保险合同复习题新

保险代理人考试:保险合同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依据我国《保险法》,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根据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人是()。

A.被保险人B.受益人C.投保人D.代理人2、在人寿保险合同中,假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三个不同的人,则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

A.投保人和被保险人B.保险人和投保人C.投保人和受益人D.保险人和被保险人3、下列有关受益人的陈述错误的是( )。

A. 受益人的资格通常并无特殊限制。

B. 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惟一方式是被保险人与投保人通过保险合同指定。

C.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先经被保险人同意。

D. 受益人除准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外,不担当任何其他义务。

4、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商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终止。

A.30日B.60日C.90日D.180日5、下列那一项不属于保险人担当责任的范围()。

A.施救费用B.争议处理费用C. 保险赔偿D.生活费用6、()是载明保险双方商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

A.定值合同B.定额合同C.不定额合同D.不定值合同7、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通常由()法院管辖。

A.保险标的所在地B.保险事故发生地C.被保险人所在地D.原告所在地8、保险合同纠纷仲裁实行的是()。

A.两裁终局制B.一裁终局制C.当事人不服仲裁可请再裁D.当事人不服仲裁可请诉讼9、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由()领取。

A.被保险人B.投保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10、人身保险合同特有的主体()。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保险经纪人11、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被称为()。

A.投保单B.保险单C.暂保单D.保费收据12、善意超额保险所导致的无效于保险合同无效类型中的()。

A.全部无效B.部分有效C.自始无效D.肯定无效13、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 )实行必要措施防止或削减损失。

保险中的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

保险中的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

保险中的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工具,不仅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应对意外风险,还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经济保障。

在购买保险时,了解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的概念和相关规定,对于保险保障的正确理解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保险中的法定继承人和受益人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保险事宜中的权益和义务。

一、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或保险合同受益人身故后,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来继承其财产的人。

在保险中,法定继承人通常是指被保险人或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亲属,例如配偶、子女、父母等。

根据国家不同的民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和继承顺序会有所不同。

在一些国家,例如中国,继承顺序通常是以配偶和子女为第一顺位,其他直系亲属为第二顺位,再之后是旁系亲属。

而在一些其他国家,如英国,继承顺序可能更加复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在保险中,法定继承人通常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规定来分配和分配被保险人或保险合同受益人的保险金。

这意味着,如果被保险人在其身故后,未指定具体的受益人或未编写遗嘱,保险金将按照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进行分配。

因此,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继承顺序对于保险保障的合理规划非常重要。

二、受益人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身故后能够获得保险金或理赔金额的人。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

可以是个人、组织或法人实体。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通常需要填写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受益人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是指定受益人或法定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受益人。

而法定受益人则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确定的受益人。

当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信息,将保险金或理赔金额分配给指定的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已经去世,那么保险金将按照法定受益人的规定进行分配。

此外,受益人在享受保险金时也需履行相关义务。

他们应遵守与保险合同相关的规定,如提供证明和文件,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限制等。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是谁

财产保险合同第一受益人是谁

财产保险合同第⼀受益⼈是谁
对于保险合同是需要约定保险⾦额的受益⼈的,那么对于财产保险的受益⼈是怎么规定的?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
财产保险合同第⼀受益⼈是谁
财产保险合同第⼀受益⼈是由被保险⼈或者投保⼈指定,在保险事故发⽣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保险法》
第四⼗条被保险⼈或者投保⼈可以指定⼀⼈或者数⼈为受益⼈。

受益⼈为数⼈的,被保险⼈或者投保⼈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保险⼈的名称和住所;
(⼆)投保⼈、被保险⼈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保险的受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额;
(七)保险费以及⽀付办法;
(⼋)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订⽴合同的年、⽉、⽇。

投保⼈和保险⼈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是指⼈⾝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或者投保⼈指定的享有保险⾦请求权的⼈。

投保⼈、被保险⼈可以为受益⼈。

保险⾦额是指保险⼈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责任的最⾼限额。

以上内容由店铺⼩编整理。

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享受保险金或获得其他保险利益的人。

以家庭财产保险为例,受益人通常是投保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

本文将探讨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身份、权利和责任。

首先,对于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身份的确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要求。

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是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个人或机构。

这个指定可以是明确的个人姓名、家庭成员名单,也可以是机构名称或组织。

在一些情况下,受益人可能是未来确定的,例如未成年子女或尚未出生的孩子。

无论受益人是否被明确指定,他们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获得保险金或其他利益。

其次,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

受益人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要求获得应得的赔偿。

在申请索赔时,受益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如保险合同、报案证明、损失状况证明等,以便保险公司核实损失情况并作出赔付决定。

受益人也有责任向保险公司及时报告保险事故,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展开调查和理赔工作。

此外,受益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预防和减少损失,维护被保险财产的安全,以免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另外,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身份也可随时变更。

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希望更改受益人,例如由原本的家庭成员更改为其他亲属或朋友。

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根据约定的程序进行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通知投保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受益人变更完成之前,原受益人仍享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责任。

最后,如果财产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去世,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继承人。

在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去世之后,其继承人将代替其享受保险金或其他保险利益。

继承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的继承权证明文件,例如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与受益人的关系证明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认继承人的身份,并进行后续的理赔工作。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指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收取权益的人或者机构。

根据保险合同的不同类型和保险人与受保险人的关系,受益人可以是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本人、第三方个人或者机构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一、保险人本人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有些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为自己设立受益人,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享有保险金的收取权益。

保险人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一般是出于保险安排或者为自身利益考虑。

二、被保险人本人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本人可以作为受益人,拥有收取保险金的权利。

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的情况下,一般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同时,被保险人本人也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三、第三方个人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第三方个人可以作为受益人,拥有保险金的收取权益。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同意将保险金给予第三方个人作为受益人。

四、第三方机构为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第三方机构也可以作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的收取权益。

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同意将保险金给予第三方机构作为受益人。

五、关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作为享有保险金收取权益的一方,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并在确定保险金金额后及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受益人还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尽快通知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以便保险事故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此外,受益人还有义务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如果受益人故意制造虚假事故或者提供虚假证据,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受益人指定和变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是一项重要内容。

一般来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可以明确指定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应当具备合法的理由,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受益人有多个人或机构,可以按照比例共同享有保险金。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是什么意思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是什么意思保险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依照保险合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不过很多对于第一受益人的意思都不清楚。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第一受益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合同是比较典型的格式合同,但其中不乏非格式条款内容,常见的如特别约定条款等。

格式条款的内容一般不会出现什么问题,但非格式条款内容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很大了。

比如(案例一)某一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M女士,该车的第一受益人为甲租赁有限公司。

其中“第一受益人”一词,乍一看好像没什么问题,但仔细一想,却又会使人产生似懂非懂的感觉。

问题的症结在哪里呢?通常,如果被保险车辆等标的物同时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时,作为出卖人的销售公司会和买受人、保险人签订一份合同,约定车辆由买受人支付保费,但要以出卖人作为被保险人,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买受人不能直接领取保险赔付款,必须以出卖人的名义主张相应权利,以此方式来确保出卖人债权的顺利实现。

但将有关权利人约定为被保险人和“第一受益人”显然做法不同,处理程序也不会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涉及的主体称谓除投保人、保险人之外,还有被保险人、受益人等。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由此可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主体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可能出现的主体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所谓“第一受益人”之说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尚不多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更是不应该出现。

但是,随着保险业的繁荣,它已经被大量地嫁接到财产保险合同中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年满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法练习题..

保险法练习题..

保险法练习题..⼀、案例分析1.赵县个体三轮摩托车司机孙某,在赵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额为4500元,另外⼜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额为6000元,并指定其⼦为受益⼈。

在保险期间的某⽇,孙某在运送货主张某及其货物时,在⼀铁道⼝与⽕车相撞。

孙某、张某当场死亡,三轮摩托车毁损。

这次事故应由孙某负责。

现托运⼈张某之妻向法院起诉,要求以承运⼈孙某的保险⾦予以赔偿。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1)孙某投保的⼈⾝保险指定了受益⼈,保险⾦属于受益⼈享有,不能作为孙某的遗产⽤以清偿债务或赔偿。

因此,6000元保险⾦应归孙某之⼦享有。

(2)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的保险⾦属于被保险⼈的遗产,孙某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4500元保险⾦属于孙某的遗产,应⽤来清偿其债务或赔偿。

2. 赵某为某⼯⼚职⼯。

2005年3⽉,赵某向甲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额为20万元。

同年6⽉,赵某所在⼯⼚为该⼚每位职⼯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每⼈保险⾦额为5万元。

两份保险合同的期限均为⼀年。

2006年2⽉,赵某的邻居钱某因过失造成⽕灾,致使赵某家庭财产受损12万元。

同时,赵某在逃避⽕灾过程中,被利器刺伤头部,花去医疗费⽤6万元。

问:(1)本案是否属于重复保险?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1)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以同⼀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订⽴数个保险合同的⾏为。

⽽本案中,甲、⼄保险公司分别对赵某的家庭财产和⼈⾝提供保险,不符合重复保险概念中同⼀保险标的、同⼀保险利益、同⼀保险事故的属性。

(2)甲保险公司赔偿赵某家庭财产损失12万元。

其后,甲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向钱某追偿12万元。

⼄保险公司向赵某给付保险⾦5万元。

3.2004年10⽉8⽇,甲未经其⽗亲⼄书⾯同意,为⼄投保了⼀份⼈⾝保险,以丙为受益⼈,保险期限为2年,保险责任范围包含被保险⼈的死亡、疾病死亡。

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领取权益的人或机构。

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保险金的支付和受益人的权益。

本文将围绕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展开讨论,旨在解析受益人的定义、重要性、指定方式和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

首先,受益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定义是指享有保险金受益权的对象。

受益人可以是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指定的其他人或机构。

受益人的存在是确保保险金能够按照约定支付给真正有权获得保险金的对象,具有合同约束力。

其次,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是非常重要的。

受益人的指定直接决定了保险金的归属权。

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自由指定受益人,可以是个人、家庭成员、亲友或法人机构。

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需明确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录。

受益人的指定可以一人或多人,也可以是团体或机构。

受益人的指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指定具体的受益人,一种是指定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

前者的意思是明确指定某个特定的个人或机构作为受益人,后者的意思则是被保险人未指定具体的受益人,而是指定受益人为指定受益人,意即受益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或变更。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变更和替代是可能的。

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能会因为个人意愿的变化、法律规定的变更或其他原因而需要更改受益人。

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变更或替代。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一经确立,就不能随意取消或撤销。

受益人的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保险公司在受到保险事故赔付请求时,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同时,被保险人也有义务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不受损害,不能随意改变受益人的权益或转移保险金。

总而言之,财产保险合同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领取权益的人或机构。

受益人的指定对于保险金的归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被保险人有权自由指定受益人,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记录。

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谁指定的规定、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谁指定的规定、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谁指定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发生保险事故后,受领保险赔偿金的是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者身体。

在死亡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即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被保险人已经死亡,自然无法受领保险金。

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重要的合同关系人。

为此本条规定了谁有权指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具体是:1.被保险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因此被保险人对于其中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即将来可以获得的保险金,当然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同时,由于指定受益人是一种民事行为,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使。

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需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因此,本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投保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因此,也应当有权指定受益人。

但是,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条在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的同时,又规定这种指定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至于什么人可以被指定为受益人,本条未作任何限制,即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任意指定受益人,包括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自己,都可以作为受益人。

对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同时享有保险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负有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义务。

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研究

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研究

保险受益人的适用范围研究时间:2011-09-14 11:37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作者:谢凤昌点击:1215次分享到 :新保险法第18条第3款之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是对修订前保险法第22条第3款的重述,未有任何变动。

也就是说受益人制度仍然仅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在财产保险合同仍不能适用。

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浅显论述。

论文提要:受益人制度是保险合同的核心问题之一,关系到保险合同订立目的能否实现。

2009年2月28日,保险法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开始施行。

保险法的修订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反映了行业发展,保险监管及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

新修订的《保险法》与修订前保险法(2002年修订并施行)相比取得了不小的进步,如保险利益原则更加细化、明确;在责任保险中确立了第三者的直接请求权制度;明确了受益人与被保险人死于同一事件中如何处理等等。

但对于受益人制度的相关规定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新保险法第18条第3款之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是对修订前保险法第22条第3款的重述,未有任何变动。

也就是说受益人制度仍然仅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在财产保险合同仍不能适用。

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浅显论述。

一、受益人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范围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我国旧《保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18条第3款亦作了同样的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明确限定了受益人的范围,即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问题探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问题探析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问题探析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第一受益人”问题,一般来说,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析。

一、“第一受益人”的定义及其作用“第一受益人”是指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的享有优先权的受益人,其作用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时,首先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举个例子来说,假设A先生为自己的两处房产分别购买了房屋保险,同时将其女儿B设为了第一受益人。

若发生保险事故,B将会首先获得赔偿金,其余的赔偿金则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可以看出,“第一受益人”的作用主要在于保障其权益优先享有,确保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金。

二、“第一受益人”的设定条件及注意事项在设定“第一受益人”时,一般需遵循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保险合同生效前或合同期内已存在的合法受益人;2.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的身份;3.必须明确规定该受益人享有优先权。

此外,在设定“第一受益人”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1.在设定时应明确受益人的身份和权益,不能模糊不清或存在歧义;2.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合适的受益人,不能轻率或过度。

三、“第一受益人”与其他受益人的关系在财产保险合同中,除了“第一受益人”以外,常常还会涉及到其他受益人。

此时,“第一受益人”与其他受益人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一般来说,第一受益人是享有优先权的受益人,即首先获得赔偿金的权利。

但当保险赔付金额不足以满足第一受益人的权益时,其余的赔偿金则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举个例子来说,若A先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设定了两位受益人,其中将女儿B设为第一受益人,将儿子C设为其他受益人。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先向B支付赔偿金,若该金额超过了保险公司规定的限额,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向C支付其相应的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的规定,否则第一受益人享有优先权,且其权利不受其他受益人影响。

四、“第一受益人”在索赔中的作用通常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法习题和答案

保险法习题和答案

保险法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保险利益原则,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A.保险利益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必须是合法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B.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C.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D.对于保险利益的时效,不同的保险合同是一样的2、2009年10月,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中投保了30年期人身保险1份,约定保险费每月10日分期交付。

2011年6月10日,李某因下岗无力按期交付保险费,7月10日仍未交付。

8月5日外出时因遇车祸意外身亡。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李某虽未按时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仍应支付约定的保险金,但是应该扣除未缴纳的保费B.因李某未按时交付保险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C.李某虽未交足2年保险费但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D.因合同成立不足2年而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3、2011年,阮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险。

2012年4月10日,阮某由于车祸致残,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阮某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期限是?()A.2013年4月10日前B.2014年4月10日前C.2017年4月10日前D.2015年4月10日前4、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后,尚未领取保险金时死亡,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属于下列选项中何人所有?()A.被保险人的继承人B.投保人重新指定受益人C.投保人D.受益人的继承人5、李某为自己新购买的汽车(价值40万元)投了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不久后,李某发生车祸,致使车辆受损,经评估,实际损失10万元。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赔偿李某的金额为?()A.40万元B.20万元C.10万元D.5万元6、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谁负担?()A.被保险人B.投保人C.保险人D.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分担一半7、甲以其子乙(5岁)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并约定甲为受益人。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

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财产保险合同中没有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实际的保险合同、保险条款中也没有“受益人”之说法。

那么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受益人”呢?如果约定了是否有效呢?“受益人”如何保障在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权益?一、对“受益人”的理解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受益人,大家都知道在投保人身险中都必须填写受益人,而投保财产险时没有这样的要求。

受益人是指除被保险人外享有保险索赔权并享有获得保险赔偿金的人。

那么财产险中有没有这样的人呢?有,只是名称不一样。

二、财产险中如何约定“受益人”财产险中是没有“受益人”三个字的,财产险中享有“受益人”性质的人被称为“索赔权益人”。

一般在保单特别约定中可以约定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索赔权益人。

经保险人同意或在投保单、保单、批单中约定除被保险人之外的其他人为索赔权益人的,在出险后,保险金索赔权人为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权益人。

三、财产险中约定“受益人”是否有效“索赔权益人”和“受益人”的性质是一样的,但不同的保险合同叫法不一样。

人身险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是索赔权益人吧,但是被保险人身故了,必须有其他人代为行使索赔权,他的继承人是法定享有索赔权的人,称为法定受益人,非继承人经过被保险人指定也可以享有索赔权,称为非法定受益人,这两种人在人身险合同中都统称为受益人。

在财产险中,保险标的是非生命性的物,财产受损享有同等价值的补偿请求权,谁拥有物权谁就享有补偿请求权(这里的补偿与赔偿指的是同一个意思)。

被保险人对财产享有所有权享有保险索赔权,如果财产抵押给他人,他人对财产享有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又具有优先受偿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当然的享有保险索赔权。

如果在投保时将索赔权益人写成了“受益人“是否还是有效呢?我们不能仅从字面上看这三个字只能出现在人身险合同中,而要从实质上考虑约定“受益人”的性质。

如果投保时保险人同意并认可投保人对”受益人”的约定,并记载在投保单、保险单上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保险人不能以财产险中无“受益人”之说法而对“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作拒赔处理,也不能不受保险合同之约束,径直将保险金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篇一: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3)、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家或两家以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从而形成了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交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区别:法律地位不同;行业务活动的名义有别;在授权范围内所完成的行为之效力对象不同;行为后果承担者不同。

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

保险公证人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的专家担当,且保持公平独立的立场执行职务。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二:就合同的性质而言,各类财产保险合同篇一:20XX年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1.在按照原因划分的风险种类中,具有形成的不可控性、形成的周期性和引起后果的共沾性特征的风险属于()。

a.政治风险b.经济风险c.社会风险d.自然风险【答案】d【解析】自然风险是指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使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等遭受威胁的风险。

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规定

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规定

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规定保险是一种经济交往的方式,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或机构免受财物损失的风险。

在投保保险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确定保险金的受益人。

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规定旨在确保保险金能够按照投保人的意愿正确指定,并便于在需要时进行变更。

本文将介绍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和变更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受益人指定的基本要求在投保保险时,投保人有权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

受益人指定是投保人行使保险合同自由意志的核心内容之一,其目的是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寿险保险,受益人通常是投保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子女等。

而对于财产保险,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或其他法定受益人。

在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

一般而言,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进行受益人指定。

受益人指定应明确受益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在指定多个受益人时,需要确定受益份额或顺序,以便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分配保险金。

投保人还应确保受益人已同意接受受益权。

二、受益人指定的效力和变更规定受益人指定生效的时间通常是投保合同成立时。

一旦投保人指定了受益人,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受益权,保险公司将按照受益人指定分配保险金。

然而,受益人指定并非不可变更,投保人有权在需要时变更受益人。

受益人变更的方式和要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

投保人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方式提出受益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在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确保受益人已同意放弃或转让受益权;其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的信息;最后,保证受益人变更符合法律规定,避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变更无效。

受益人变更的效力通常是自变更通知送达保险公司时生效。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投保人不满足法定变更条件或变更违背公序良俗等,保险公司有权拒绝受益人变更申请。

因此,在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合理行使受益人变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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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财产保险的功能而言。财产保险的功能在于填补损害、禁止得利,是在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其进行补偿,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被保险人不能因赔偿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该原则的设立旨在防范借保险而为赌博行为的道德风险。而被保险人设立受益人的行为,并未发生额外的得利。被保险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受益人,对其自身而言也是一种变通的损害补偿。因为实践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常具有某种利益联系。本案中所述的银行与黄某,正是基于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才将保险金请求权转移给银行,以确保在损害发生后能履行债务,这也是对被保险人利益损失的一种填补,只是这种方式突破了保险合同“谁投保、谁受损、谁受益”的传统经营规则,将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结合实际需求灵活的分配到不同的主体上,也顺应当今更为多样化的投保需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是原告作为该车的第一受益人有诉讼主体资格。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虽然我国 《保险法》 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成为受益人。”按照该法条的规定从而认定只有人身保险合同存在受益人,财产保险合同则没有受益人的说法,笔者不能认同。笔者认为这是对保险法片面的理解。保险法虽然没有对财产保险中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首先必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在衡量财产保险合同中是否可以存在受益人的问题时不应该局限在保险法的条文中还应该从我国保险法及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
财产保险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
作者: 杨琴 发布时间: 2010-08-24 18:00:08
【案情】
2009年11月10日,原告某银行与借款人黄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按该合同的约定原告向借款人发放了18万元的贷款,第三人某汽车公司以赣F17208货车(该车系黄某以分期付款方式向某汽车公司购买)对上述贷款进行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11月17日,第三人某汽车公司为该车向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785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A)并约定原告为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间自2009年11月17日至2010年11月16日。
2010年1月6日凌晨3时11分许,由黄某驾驶的赣F17208货车运载货物行至某高速公路下行线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全部烧毁。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均遭到被告拒付。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诉权,且财产保险不能指定受益人,本案原告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
首先,从保险合同受益权的性质而言。受益权是指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即请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为金钱给付的权利。很显然该收益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而基于财产权的可转让性,被保险人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也可以通过转让使得第三人成为保险受益人。这是被保险人对自身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体现民法理论的意思自治原则。
再次,从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而言。保险合同作为民事合同,本身符合私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对合同条款双方协商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公序良俗等原则,合同即生效。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填写保单时一致认可了受益人条款,并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诚信原则为保险法基本原则中的首要原则,其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尽诚实的告知、解释、提醒等义务,如果在订立过程中默示了受益人的存在,而在履行过程中不予承认,这显然是一种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投保者的利益。本案中,在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该汽车公司与保险人某保险公司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对受益人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在保险理赔阶段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赔偿受益人保险金,意味着否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双方的合意,这是对合同诚信原则的违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为指导市场经济的民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已逐渐深入人心,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在不危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利益的,法律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处分的自由。保险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因保险标的是财产权利非人身权利只要存在被保险人就只能以自己为受益人,不允许他指定第三方为受益人,这其实是对其权利的限制或侵犯 ,是违反民法基本精神的。
最后,“受益人”作为保险标的利害关系人,属于“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对起诉主体的规定。本案中,பைடு நூலகம்行作为被保险人指定的赣F17208货车的第一受益人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某银行具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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