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五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
保险案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
保险案例: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编者按:汶川地震发生后,随着地震理赔赔付量的与日俱增,各家保险公司普遍面临着一个理赔难题:即如何确定受益人。
保险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关系人,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和支配权,在保险合同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关系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因此,长久以来,受益人的确定问题以及保险金的给付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理赔工作重点。
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可剥夺一、案例介绍:赵某夫妇经营的一家饭店,为了重新装修特向好友张某借款8万元,之后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
赵某夫妇用仅余的4万元给自己投保养老保险10万和人身意外伤害险10万。
人身意外伤害险指定其子为身故受益人,而养老保险未指定身故受益人。
之后不久,赵某夫妇在一次旅行途中发生车祸同时丧生。
事故发生后,因其子年幼,由赵某母亲王某持有效证件代其孙向保险公司索赔,养老保险金10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0万元。
与此同时,赵某夫妇的债权人张某也向保险公司索赔,认为保险金应由他领取以抵偿赵某夫妇生前所欠债务。
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二、案例分析:针对本案中的情况,理赔师为您解释:本案所涉及的不仅是由谁来领取这两份保险金的问题,还存在两份保险合同因签订当时指定受益人的不同,所导致的保险金分配不同的问题。
我国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
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赔偿。
”因此,本案中被保险人赵某为自己投保的养老保险金由于没有身故指定受益人,因此与被保险人留下的其它财产的性质是一样的,属于被保险人赵某的遗产,可用作清偿债务。
本案中,债权人张某既不属于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也不属于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即便张某与被保险人赵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仍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
债权人必须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下发冻结保险金的通知或者下发支付令,再或由法院将保险金提存,方可进行申领。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认定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典型案例今天给您唠个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事儿。
老张啊,这人都快到中年了,突然意识到自己该有点保障了。
就去保险公司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呢,那是说得天花乱坠,老张一听,觉得特别划算,当场就签了合同,交了保费。
过了几年,老张倒霉催的,真得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病。
这时候他就想起自己买的保险了,赶紧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理赔申请后,开始调查老张的病史。
结果发现,老张在买保险之前就已经患有高血压,但是在填写投保单的时候,他根本就没提这事儿。
老张心里还觉得委屈呢,他觉得自己买了保险,交了钱,保险公司就该赔。
可是保险公司却不这么想,保险公司说:“您这没如实告知您之前的病情啊,这违反了合同里的如实告知义务。
”最后呢,法院也判定保险公司不用赔偿。
老张这才后悔莫及啊,当初要是如实告知了,说不定还有别的办法,要么加费承保,要么保险公司直接拒保,也不至于现在病了还拿不到钱。
这个案例告诉咱啊,在签人身保险合同的时候,那个如实告知义务可千万不能忘,就像咱做人得诚实一样,你要是藏着掖着,到最后吃亏的还是自己。
有个年轻人小李,那阵子可能是受了点打击,心情极度低落。
他在这种情况下买了一份人身保险,而且保额还不低呢。
过了没多久,就传来了小李自杀身亡的消息。
小李的家人呢,悲痛之余就想到他之前买的那份保险了,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这个理赔要求后,就开始仔细研究这个合同条款。
原来啊,这份保险合同里有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保险公司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只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小李的家人觉得不合理啊,他们觉得不管怎么样,人都不在了,保险公司就得赔。
但是保险公司解释说,这个条款是为了防止有人通过自杀来骗取保险金。
如果在合同生效两年后自杀,就会被认定为被保险人在正常的心理状态下做出的选择,那时候就会赔。
由于小李是在合同生效后的两年内自杀的,保险公司就按照条款只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中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的案例
人身保险中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的案例案例1:甲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明确约定,在投保人死亡后,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履行赔付责任。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向他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包括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等等。
几年后,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其家属成为了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按照要求准备了投保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保险合同等文件,并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提交给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收到文件后,进行了核实和审核,并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了10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在这个案例中,投保人的家属是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
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明确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要求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的家属按照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保险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赔付责任。
案例2:乙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明确约定,在投保人死亡后,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履行赔付责任。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向他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包括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等等。
几年后,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其家属成为了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按照要求准备了投保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保险合同等文件,并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提交给了保险公司。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受益人提交的文件,并以文件不齐全为由拒绝履行赔付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投保人的家属仍然是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
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明确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要求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的家属按照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违反了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及其权利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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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有关受益人的规定
咱来说说人身保险合同里受益人的那些事儿哈。
首先呢,啥是受益人?简单说,就是那个能拿到保险金的人。
这受益人可不是随便定的,得在合同里写清楚喽。
一般情况下,你可以指定一个或者好几个受益人。
比如说,你指定你老婆是受益人,那要是出了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事儿,保险金就给你老婆啦。
要是你指定了好几个,像你老婆、孩子还有你爸妈都是受益人,那这保险金可能就会按照你设定的比例分给他们。
这比例你可以自己定,比如说老婆拿50%,孩子拿30%,爸妈拿20%啥的,就看你咋想的啦。
要是你没有指定受益人呢?那这保险金可就麻烦了,可能就会被当作你的遗产来处理。
这遗产的处理可就按照继承法的那一套来了,什么法定继承人啊之类的,到时候可能会有一些纠纷,因为大家都觉得自己该多分点或者咋的。
还有哦,这受益人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你要是后来想换个人当受益人,只要符合保险公司的规定,你就可以去改。
比如说你一开始指定的朋友当受益人,后来你们关系不好了,你就可以把受益人改成你的家人啥的。
另外呢,这受益人得有受益权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出事儿了。
如果被保险人啥事没有,那受益人就只能等着啦,这保险金也不会到他手里。
反正呢,在人身保险合同里,受益人这块儿可是个挺重要的事儿,大家都得想好了再定,别稀里糊涂的,不然到时候可能会有一些麻烦事儿呢。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案例
本案分析2
并且,在本案中,王父与张某订立 转让转议后,并未通知王某,保险 公司也不知情,保险合同中也未载 明允许转让受益权。因此,该协议 在法律上讲是无效的,这笔保险金 不应该给付给张某。
综上所述,这笔保险金应给付王某 的继母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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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案例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问题
070703339尹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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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王 某 , 25岁,未婚,某印刷厂工人,早 年父母离异,他与父亲生活在一起。其 后王父再婚,且王某生母尚在。1998年 2月,王某所在单位为每一位员工投保了 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万元, 王某在保单受益人栏填写的是父亲姓名。 同年6月2日,王某在家中阳台修理雨篷 时失足坠楼死亡。祸不单行,王某家人 还没来得及将此消息通知在外地出差的 生父,王父却在外地遇车祸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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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看法
观点一:
李某认为自己是王某法律上的 母亲,也是王父的法定妻子,现在 儿子和丈夫双双去世,自己应该有 权获得这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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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二:
张某的理由看上去更为充分,首先 她出示了王父的书面转让协议,声称自 己才是唯一的合法受益人。同时,她认 为虽然她和王父已经离婚,但王某仍是 她的亲生儿子。根据 《 婚 姻法 》 第 29条 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婚而消除。”自己的亲子作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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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受益人死亡的前提下,这笔保险 金应该作为被保险人即王某的遗产 来处理,而王某未婚,根据《继承 法》的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 偶、子女和父母。在配偶、子女和 生父不存在或死亡的前提下,这笔 保险金应该由王某生母即张某来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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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经过讨论,认为张某的理由比较充分, 于是决定将这笔保险金给付给张某。
保险案例分析
案例2: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变更引发的纠纷•1998年2月1日,丁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指定其母为受益人。
•同年8月1日,丁某与余某结婚,11月15日,丁母病故•1999年3月22日,丁某因车祸身亡,此时,丁妻已有5个月身孕。
丁某死亡后,丁父、丁妻为保险金受益之事发生了纠纷。
•丁父认为:丁某指定该合同的受益人为其母,是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应归受益人丁母,而丁母死亡后,丁父对丁母财产份额有当然的继承权。
•丁妻则认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死亡,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处理,在丁某的遗产支配上,丁妻最有权力。
•此案的核心问题是受益人死亡后未指定新的受益人,保险金的归属问题,以及腹中胎儿对保险金是否具有继承权问题。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是作为正常保险赔偿金还是作为遗产?•丁某在投保时虽然指定了受益人为丁母,但丁母已先于其死亡,且未重新指定受益人,应视同未指定受益人。
•《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保险合同中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保险人的受益人。
丁妻和丁父有权继承丁某的保险金。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父和丁妻分别是被保险人的父亲和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因此,丁妻和丁父都有权继承丁某的保险金。
•此外,丁妻腹中的胎儿也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八条关于“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的规定,丁妻腹中的胎儿无论是男是女,均是丁某的子女,应当保留其继承份额。
因此,丁某的6万元保险金应由丁父、丁妻及其胎儿等额继承,其中为胎儿保留的那部分应由丁妻代为管理。
近因原则的案例8——连续的原因•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
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论文(全文)
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论文(全文)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类型我国(保险法》第21条第3款将受益人界定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美国保险法将受益人界定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
”①和我国《保险法》第21条相比,这一概念有更多的优点。
第一,明确指出受益人领受保险金的时间-被保险人死亡时,无论是在意外伤害保险中还是在健康、人寿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死亡,才发生保险金向第三人给付的问题,也只有此时,受益人才有权领受。
第二,明确指出受益人请求保险金的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21条的概念容易让人产生歧义-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至始存在。
事实不是这样的,只有满足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指定合法等条件,受益人才拥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第三,美国法中引人保单持有人的概念,而我国保险法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指定。
这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有关。
但应当看到,人身保险的保单具有现金价值且期限较长,其间会出现保单转让、质押等情况。
虽然我国保险法未有相关规定,但依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终有一天会发生保单的转让或质押等情形。
这种情况下引人保单拥有人的概念是必要的。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将受益人定义为“被保险人死亡时,由保险单拥有人指定的接受保险金给付的人”是合理的。
对于受益人的分类,中外诸多法学家都有自己的见解,站在我国保险立法的角度,有学者将受益人分为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
②出于本文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对受益人做出如下分类:依保单拥有人是否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之标准,将受益人分为可变更受益人和不可变更受益人。
可变更受益人是指保单中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保单拥有人可依自己的意愿变更受益时所指定的受益人。
不可变更受益人指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权利,保单拥有不可以任意变更受益人时所指定的受益人。
这种分类方法的好处很多,首先,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决定了保单拥有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可能出现变化,如夫妻关系的变化。
受益人案例
3、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生儿子按《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了父亲王 某的遗产,折合人民币5万元。试问,王某生前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王 某亲生儿子替父清偿10万元债务?如果可以,如何处理?
按《继承法》规定,王某生前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亲生儿子替父清偿10万元债 务。但以遗产实际价值5万元为限。
相关链接:《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 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 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 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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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新员工岗前培训班
保险案例
【案例】王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死亡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受益人为其邻居张某。在保险期间,王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经查,王某的妻子5年 前已先于王某死亡,王某有一亲生儿子,但由于其亲生儿子常年在外工作,未能尽赡 养义务,王某多年靠邻居张某供养。)
保险金不得用于清偿王某生前债务。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受益 人以外的人无权分享。《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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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
【案例】王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死亡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受益人为其邻居张某。在保险期间,王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经查,王某的妻子5年 前已先于王某死亡,王某有一亲生儿子,但由于其亲生儿子常年在外工作,未能尽赡 养义务,王某多年靠邻居张某供养。)
保险金应给付给张某。《保险法》第22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人身保险合同的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的案例案例一:糊涂的受益人。
老张是个特别谨慎的人,他想着自己年纪大了,万一有个三长两短,得给家人留些保障。
于是,他就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写的是自己的儿子小张。
老张身体一直不太好,有一天突然生病住院了。
病情还挺严重,小张这时候就想起老爸的保险了。
可小张这孩子啊,平时大大咧咧的。
他就只记得老爸有保险,具体啥情况一概不知。
小张跑到保险公司去问,结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一查,发现小张根本就不清楚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比如说理赔的具体条件啊、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啊之类的。
工作人员就很无奈地跟小张说:“你这孩子,你爸买保险的时候肯定是想让你以后有个依靠,你可不能这么糊涂啊。
”小张这才开始仔细看保险合同。
原来啊,老张的这个保险合同规定,在某些特定的疾病情况下,需要提供医院特定科室的诊断证明,而且必须是三甲医院的才行。
老张这次生病刚好属于合同里规定的特殊疾病,可小张之前不知道,没有在第一时间收集好这些证明材料。
还好,经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小张赶忙回医院按照要求把材料都准备齐了。
总算是顺利地拿到了理赔款。
这时候小张就感叹啊:“这保险合同可得好好研究,不能光靠老爸去操心,不然差点就吃大亏了。
”案例二:隐瞒病史的后果。
李女士想给自己买一份大额的人身保险。
她呢,其实之前有过一些不太好的健康状况,像是偶尔会心悸,还曾经因为肺炎住过院,但她觉得这些都是小问题,而且要是跟保险公司说了,可能保险就不好买或者保费会特别高。
于是,在填写投保申请表的时候,她就隐瞒了这些病史。
过了几年,李女士不幸被查出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需要一大笔钱来治疗。
她这时候就想到自己买的保险了,赶紧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开始按照流程进行调查。
这一查可就发现问题了,他们发现李女士之前有未告知的病史,而且这些病史和她现在患的心脏病可能是有一定关联的。
保险公司就拒绝了李女士的理赔要求。
李女士特别生气,觉得自己都交了这么多年保费了,怎么能不赔呢?她就和保险公司理论,说:“我现在病了,你们就得赔我,我交钱了呀。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案例一A男和B女系夫妻,因婚后数年未育,于1987年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收养了一个一周岁的孤女C。
2年后,他们又生了一个儿子D。
1995年时,A、B两人协议离婚,养女C跟随养父A生活,亲生子D跟随母亲B生活。
A、B双方约定相互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等,但对收养关系未作处理。
1997年时,A作为投保人为C投保了少儿保险,该保险条款约定:作为投保人的父或母因意外身故可豁免全部保险费。
A在其后的几年均准时交纳保费。
2000年时,A因病身故。
A的父母均已去世,又无兄弟姐妹,在这种情况下,C的保费应如何处理?案例二现年40岁的龙先生作为投保人于1997年8月为其妻吕女士投保了一份年交保费6600元、保额为10万元的“为了明天”保险,受益人是他们的儿子。
1999年4月,龙先生与吕女士因感情破裂而离婚,儿子由龙先生抚养。
2001年4月1日,儿子因车祸死亡。
在这之前,龙先生一直没有停止交费。
儿子死亡后,吕女士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龙先生索要该保险单。
其理由是:一、自己作为保险标的,与投保人已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法》第63条和“为了明天”保险条款第20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前夫已不可能成为其继承人。
三、自己作为被保险人,保险的实质在于自己,否则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四、《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可见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主体,被保险人拥有对保险单的最大拥有权。
五、《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而被保险人则不受此条限制。
《人身保险》教学案例与分析
《人身保险》教案案例与分析人身保险教案组选编案例一:保险金属于赠与财产吗?近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被告艾永昔日为儿子投保“少儿一生幸福”,因其在离婚后私自退保并领走元保险金,其岁的儿子将父亲告上法庭。
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艾永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儿子保险费元。
儿子岁时,艾永夫妇为他买了一份“少儿一生幸福”保险,每年的保险费元,交费期年,后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艾永的儿子选择跟着母亲一起生活。
年月,艾永前妻雪梅到人寿保险公司续交保险费时,得知儿子的保险已被艾永退掉,此前交纳的元保险费也已被领走。
雪梅认为,前夫擅自将赠与儿子的保险金领走,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
在雪梅母子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艾永被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赠与的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法庭上,被告艾永辩称,为儿子投保、退保,是一种保险合同关系,作为投保人,有权决定停止交纳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理应由投保人所有,即使与原告存在赠与关系,也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赠与,作为赠与物的保险金,投保人是可以收回的。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合同是在艾永、雪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抚养关系共同为儿子设定的,所支付的保险费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
但双方离婚时未提及这笔财产,离婚后,被告仍主动投保,说明是为了原告的利益,其支付的保险费具有赠与性质,被告不应在未告知原告及监护人的情况下,擅自退保并领走保险金,致使合同终止,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被告艾永返还原告保险费元。
一审判决后,艾永不服,他认为原保险单上已经注明受益人为儿子及投保人艾永,在这起案件中,二人同为受益人;另外,一审法院将设立保险的行为定性为赠与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于是,艾永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永为儿子办理的保险是基于抚养关系而设定,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行为。
艾永与雪梅离婚时,双方没有提及保险金的事,是双方对艾子赠与行为的认可,离婚后,艾永为其子的利益继续投保,是赠与行为的延续。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由谁指定的
⼈⾝保险的受益⼈是由谁指定的买了⼈⾝保险,保险的受益⼈是谁?由谁指定?是不是谁买的保险保险的受益⼈就是谁?很多⼈对这个问题理解的都不是很清楚,今天,店铺⼩编就这⼀问题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及其法律地位受益⼈是⼈⾝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在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
我国《保险法》中前后述及受益⼈的条款达6条之多,受益⼈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
了解受益⼈的法律特点,熟悉并掌握受益⼈条款的具体内容,是保险公司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遵循合同条款规定,及时⽽充分地履⾏给付保险⾦义务的保证。
受益⼈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指定的,当保险事故发⽣时享有保险⾦请求权的⼈,⼜称保险⾦受领⼈。
受益⼈应当具备两个要件:第⼀,受益⼈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第⼆,受益⼈享有独⽴的保险⾦请求权。
对于受益⼈的资格,法律没有任何限制:受益⼈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和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可以是被保险⼈,也可以是其他⼈;可以是有民事⾏为能⼒⼈,也可以是⽆民事⾏为能⼒⼈抑或限制民事⾏为能⼒⼈,甚⾄是活体胎⼉。
对受益⼈的唯⼀限制是已经死亡的⼈不得被指定为受益⼈。
受益⼈可以为⼀⼈,也可以为数⼈。
如果受益⼈为数⼈时,保险合同中可以规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按照相同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在⼈⾝保险合同中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个⽅⾯:⾸先,受益⼈除了在保险事故发⽣时有及时通知保险⼈和索赔时提供单证的义务,⼏乎不承担其他义务,也不必对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
受益⼈不负有缴付保险费的义务,⽆偿享受保险⾦请求权,但保险⼈从受益⼈获得的保险⾦中扣除投保⼈⽋缴的保险费或扣除投保⼈未偿还的保单质押贷款例外。
其次,被保险⼈对受益⼈的受益权拥有充分⾃由的处分权,包括指定、变更和撤销受益⼈,只有在被保险⼈死亡以后,保险⼈与受益⼈之间的法律关系才具有现实意义。
再者,受益⼈在获得保险⾦给付之前,对⾃⼰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不能转让给他⼈,也不能由⾃⼰的继承⼈继承,唯⼀能⾏使的只有放弃受益权。
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受益人的产生依据一、受益人的含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
《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
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1、受益人的资格。
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
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
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
人身保险案例
1995年10月,王某因患肺炎无法正常上班,便办了提前病退手续。
1996年4月,王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险期限20年,王某还在健康询问栏中填写了“健康”字样。
1999年9月10日,王某身故,其家属要求死亡给付。
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投保前患有严重肺炎,并且是因患病而提前病退,这显然不符合简易人身险的投保条件(应当是: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即符合全勤工作和劳动条件的人)。
王某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了《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
王某死于肺心病,这与其曾患的肺炎有一定联系。
对于这种情况,保险人是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的。
【案例分析】不可抗争条款是指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一年或两年)以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未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而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此案中,保险合同订立已超过两年,应适用不可争条款。
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这一条更多的体现了对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在国外,一般来讲,对保险人的这项权益的保护是有所限制的,即保险公司只能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这项权利。
在此期间,保险公司只要查明真相,均可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
美国法律规定:要约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争议期间,即为不可抗争。
英国、法国、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争条款的规定。
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争之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争”,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争条款。
案例二:自杀条款与复效条款【案情介绍】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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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五)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一、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一)案情介绍1998年5月,赵大大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
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
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由是,在前夫赵大大投保时,她与赵大大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大大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大大名正言顺的妻子。
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大大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二)问题思考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2.受益人有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受益权各有什么特点?3.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大大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二、遗嘱变更指定受益人是否有效争议案(一)案情介绍数年前,居民董文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指定其儿子董飞熊为受益人。
2001年1月,董文甫因病身故,他儿子董飞熊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审核确认了董飞熊的受益人身份后,同意把保险金支付给他。
不料,就在保险公司即将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董飞熊支付死亡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董文甫的女儿董飞燕找上门来,也向保险公司提出申领这笔保险金的要求,理由是她持有父亲生前所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上写有:“本人身故后全部保险金归女儿董飞燕所有。
”保险公司仔细审验了遗嘱,确认这份遗嘱是立在寿险保险单生效之后的。
为此,围绕这份寿险合同的保险金究竟是应该给付保险单所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被保险人生前所立遗嘱变更的董飞燕,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各抒己见,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二)问题思考1.遗嘱是一种怎样的法律行为?遗嘱有效的法律条件有哪些?2.遗嘱人立遗嘱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何谓公证遗嘱?3.采用立遗嘱的方式变更寿险保险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否有法律效力?为什么?4.你认为,本案中的被保险人董文甫死亡后,保险公司是应该把保险金给付原保险单上指定的受益人董飞熊,还是给付由被保险人作为遗嘱人通过遗嘱所变更的受益人董飞燕?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给付案(一)案情介绍某小镇居民高琪麟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名为“一生平安”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被保险人高琪麟指定其母为受益人。
同年8月高琪麟与沈婵娟结婚,11月高母病故。
1999年4月高琪麟因患心肌梗塞身亡,此时高妻沈婵娟已有5个月的身孕。
高琪麟死亡后,高父和沈婵娟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当由谁领取和如何处理发生了争吵。
高父认为应由他领取全部保险金。
理由是被保险人高琪麟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母,高琪麟死后的保险金就应该归受益人高母,由于高母已死,他作为高母的丈夫对其妻子的财产当然有继承权。
沈婵娟认为应由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她应领取其中的3/4。
理由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之前身故,以后高琪麟又未再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高琪麟死亡而给付的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而且是她与高琪麟的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
她作为高琪麟的妻子,理应先取得这笔财产属于她的那一半,然后对高琪麟的那一半,由她与高父分割。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对保险金的处理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二)问题思考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的受益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受益权由谁行使?2.导致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消灭有哪些原因?在哪些情况下,保险金应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3.本案中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哪些人有权参与分割?请谈谈你对本案中的保险金处理的意见。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的保险金归属处理案(一)案情介绍2000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
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改革为受益人。
2001年12月,罗前进带领罗改革乘坐长途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
正当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为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和谁后死亡的问题而求助于法医时,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P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
理由是她既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罗改革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对她来说都一样,她都可以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P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结束理赔的调查工作,经过对邻居的走访后了解到被保险人罗前进还有一个住在农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养母。
鉴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为养母也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对此案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仅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与P保险公司存在分歧,就是在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之间也产生很大争议。
(二)问题思考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最终获得受益权的条件是什么?2.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保险事故中死亡,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保险金的给付问题?3.《继承法》对类似的情况是采用什么推定原则来处理的?这一推定原则是否适用于本案?4.你是否了解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在上述情况下的保险金归属是按什么原则处理的?处理的依据是什么?五、父亲失手打死儿子能否享受受益权争议案(一)案情介绍1996年1月17日,L市化工建设工程公司职工戈大鹏接过儿子戈小鲲交给他看的考试成绩单,一见儿子期末考试有数门功课不及格,顿时火冒三丈。
平日脾气就很暴躁的戈大鹏控制不住自己的怒火,顺手操起身边的一根四棱大棒,便狠命朝儿子身上打去。
在对儿子一顿毒打之后,见儿子哭喊着求饶,戈大鹏这才气喘吁吁地停手。
刚停下手,不知怎的,似乎还不解恨的老戈又照着儿子的脑袋敲了一棒子。
就是这最后的一棒子,立时使正在大哭大喊的戈小鲲一下子没了声息,扑通倒下后便昏迷不醒,口吐白沫。
慌了手脚的老戈此时知道闯了大祸,赶紧抱起儿子“打的”急奔医院。
途中,戈小鲲已经不会动弹,到了医院一检查,呼吸早已停止,医学死因鉴定为外力致颅脑伤而死。
戈大鹏见自己竟失手打死儿子,悔恨不已,抱着儿子的尸体号啕大哭。
戈大鹏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后,因为其儿子戈小鲲生前曾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买过一份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所以学校的教师就代表死者家属到投保的那家保险公司索取戈小鲲的死亡保险金。
业务员找出保险单,见保险单上约定:被保险人如因保险责任内的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将给付伤害保险金6000元、附加医疗医药费3000元,合计9000元。
再看受益人一栏内的名字,只见上面清清楚楚地写着:戈大鹏。
这下子,保险公司犯了难:被保险人戈小鲲的死亡是由身兼父亲、投保人、受益人三重角色的戈大鹏殴打致死的,作为受益人的他还能否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领取保险金?(二)问题思考1.本案中的戈大鹏殴打儿子致死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是属于意外事件?认定其行为的性质有何依据?2.戈大鹏能否以受益人的身份,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为什么?3.请谈谈你对此案处理的看法。
六、被保险人为受益人谋害而其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思考案(一)案情介绍1997年11月6日,S省某市居民窦刚在N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年缴保险费10780元。
被保险人窦刚在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填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他的妻子白柔,另一个是他的弟弟窦强。
但是,窦刚并没有规定这两个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1999年11月4日,窦刚与白柔夫妻两人闹矛盾,从口角发展为激烈的争吵,最后甚至大打出手。
虽经邻居劝开,但遭丈夫毒打的白柔委屈万分,痛哭不已,情绪一直平静不下来。
到了晚上,白柔还是怨气冲天,气恼之下,竟然产生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念头。
她趁窦刚熟睡之际,打开了煤气开关,然后在床的另一头躺下……两人中毒身亡的事直至次日中午才被发现,但已来不及抢救,夫妻双双命赴黄泉。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窦刚系其妻白柔所杀,白柔系自杀。
2000年1月9日,作为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之一,窦强向N保险公司提出了给付保险金的申请。
然而,N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窦刚系受益人白柔故意行为致死为由,向受益人窦强发出了拒赔通知书。
2000年3月,窦强将N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后者履行保险责任,支付给他20万元的保险金。
此案经过两次审理。
一审判决N保险公司败诉,判令后者应承担向受益人窦强给付20万元保险金的责任。
N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全部诉讼费用由一审原告承担。
此案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众多议论。
(二)问题思考1.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是否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对恶意投保并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规定“丧失受益权”的同时,其他受益人是否也应被剥夺受益权?3.你对被保险人自杀给付而他杀(指为受益人杀害)不给付的有关规定有什么看法?乙就本案的判决,请你指出我国《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法部分的哪些条款的不完善或滞后?谈谈你对条款修改或完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