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保险合同中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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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受益人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

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

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

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

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

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

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

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

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

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

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

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

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

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

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可为受益人,但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所受领的

保险金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管。虽然原则上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但如果法律规定受益人应是对被

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有经济上的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则应指定对被

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否则,该第三人无权请求给付

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

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以下几种情况都是合法的:投保人以自己

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

受益人是另外的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

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是

第三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不相同;投保人以他人的生

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

益人。即投保人与受益人相同,被保险人是另外的人。

2、受益人的指定方法。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初确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时要书面告知保险人以便批注)。人

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为限。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为一人的,受益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给付保险金的全部利益。受益人是

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

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指定受益人顺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

同时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麻烦。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权领取

保险金。当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发生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后,后一

顺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可指定受益人,但一般而言,投保

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授权。《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

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监护人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

可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后,除声明放弃处分权外,仍有权利

加以变更。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变更

无效。即使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也可

以予以变更,受益人不得反对。这既是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也

可防范道德风险(受益人谋财害命)的产生。《保险法》第62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被保险人或者投

保人没有书面通知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不发生受益人变更的效果。即保险人在获通知前向原指定的受益人给付受益金的,对变更后的

受益人不再负给付义务。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因来自人身保

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既

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三、受益人的法定

法定受益人,也称法定继承人。《保险法》第63条已明确规定,一但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的,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即为受益人。因为在

这三种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时,可推定被保险人为自己的利益而

投保,即以自己为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则成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按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分为

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还须清

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缴的税款和债务。这里有几点需要明白: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或在合同中填写的受益人为“法定”,可理解为被保险人未具体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即为其受益人。在我国的人身保险实践中,由单位为其员工投保各种人身保险

的现象比较普遍,如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及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情况下,由谁来领取保险金,当事人之间常常发生争执。按照《保

险法》的相关规定,问题便迎刃而解。有的单位集体投保时,未经

员工委托或许可而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这种指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仍为其法定受益人。保险人须参照《婚姻法》、《继承法》等相关法规确定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后,履行给付

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法》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

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只要发现指定的受益人

有企图谋害被保险人等不轨行为时,即使原先已声明放弃其处分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仍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取消受益人的受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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