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水务局2019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表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委托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有关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委托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有关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沪水务〔2017〕516号•【施行日期】2017.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委托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实施有关水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函沪水务〔2017〕516号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为了支持和促进上海临港地区的开发和建设,根据《上海市临港地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经研究,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实施。
经双方商定如下:一、委托期限市水务局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将临港地区范围内有关水务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给管委会实施。
二、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法律依据(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方案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三)核发《河道临时使用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五)河道管理范围内树木迁移的审批《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六)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除沿杭州湾、长江口一线水闸、泵站、海塘(含圈围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外)《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72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七)核发《取水许可证》(临港地区内河河道日取水量20000立方米以上的地表水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8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八)原水、公共供水设施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九)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水压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上海市供水调度管理细则》第七条(十)用水计划指标的核定或批准(自来水用水计划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一)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核《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确认市政府规章设定的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核准等十二项行政许可事项继续实施的决定》序号4(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23日通过)《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十二)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审批(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管径1050毫米以下)《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上海市防汛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十三)核发《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03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十四)自建排水设施接入公共排水系统建设计划的审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十五)在重要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审批《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三、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管委会应当配备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人员,按照市水务局制定的行政许可办事指南、法律文书样式等规范开展行政许可工作。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深水排[2008]390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排〔2008〕390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排水设施验收02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03拆迁或移动排水设施审批04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设计方案审批05污水处理厂实时监测系统基站验收01号许可事项:排水设施验收一、行政许可内容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验收合格。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二)按照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四)符合防洪排涝规范;(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一)《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二)属于市政排水工程的,提交设计方案、配套图纸及施工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以及银行保函(原件1份);(三)属于建筑工程的,提交室外排水设计总平面图和排水管道出水口断面图(原件各2份,电子文档1份);(四)经规划部门或水务部门审定的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和图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五)临时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行政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行政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沪水务〔2019〕967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调整行政领导工作分工的通知沪水务〔2019〕967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水务局、海洋局:经局党组会研究决定,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领导班子成员行政工作分工如下:徐建局长主持局行政全面工作。
负责:政府目标管理、效能建设、行政监察、政策研究、人事、审计等工作。
分管部门:办公室(政策研究室)、组织人事处(老干部处)。
刘晓涛副局长负责:水利行业管理、防汛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河长制工作、河湖管理和保护、海洋防灾减灾、采砂管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民防、行业绿化、水利专项项目建设协调推进、水文、海洋观测监测预报、信息化等工作。
分管部门:河长制工作处(河湖管理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处(安全监督处)。
分管部门:防汛处(安全监督处)、农村水利处(水土保持处)。
联系单位:市水利管理处(市河湖管理事务中心)、市水文总站、市防汛信息中心、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
陈远鸣副局长负责:供水行业管理、水资源配置、计划用水和节水工作、供水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政风行风(热线管理)、社会宣传等工作。
分管部门: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社会宣传处。
联系单位:市供水管理处(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
王华杰副局长负责:综合计划、资金、预算、财务、价格、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行政许可、一网通办、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海域海岛管理、海洋经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涉海项目建设协调推进和局机关行政事务等工作。
协助:政策研究、审计工作。
分管部门:法规处、计划财务处、海域海岛管理处(海洋经济协调处)、审计室。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深水法[2011]461号•【施行日期】201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法〔2011〕461号)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水务局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深圳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0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取水许可02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立项)及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3 引水蓄水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04 河道堤防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报告审批05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6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08 城市管道供水特许经营项目审批09 城市排水许可10 市政排水设施改造工程方案审批01号许可事项:取水许可一、行政许可内容准许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第四十八条;(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市水主管部门受理的取水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水利工程取水;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跨区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主管部门的区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沪水务〔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加强本市河道蓝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水务〔2024〕6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区水务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构建上海市水网,建设幸福河湖,保障防汛安全、提升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河道蓝线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就本市河道蓝线管理要求通知如下:一、河道蓝线方案编制原则(一)全市的河道蓝线已通过2017-2018年市政府批复的各区河道蓝线专项规划落图,原则上不宜对已批复的河道蓝线作大范围、大幅度的调整,但从优化河道蓝线可实施性、减少用地矛盾等角度出发,在符合“必须、合理”的原则下可对河道蓝线进行适度调整,调整范围应充分考虑河道的系统性,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涉及圩区的应将整个圩区纳入论证范围。
(二)如因重大工程建设、地块开发等原因确需调整河道蓝线的,应由调整蓝线的需求方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设计单位编制河道蓝线调整方案,充分说明河道蓝线调整的必要性。
骨干河道蓝线原则上不做调整,支级河道蓝线调整应遵循“河湖功能不削弱、河湖面积不减少、调整方案可落地”的原则:河湖功能不削弱指调整后河湖的过流能力及水系沟通能力不降低,原则上规划河口宽度不得缩小;河湖面积不减少指调整范围内的河湖面积总量不减少(如涉及圩区应满足圩区内规划河湖面积不减少);调整方案可落地指调整后的规划河道具备可实施性,尽量避免占用耕地或林地。
(三)原则上刚性控制河道不得调整为弹性控制河湖。
对于弹性控制河湖,在河道蓝线方案中应明确河湖面积以及建议的形态布局和具体位置,并与所在范围的相关项目设计方案充分衔接,提高实施性。
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正文:----------------------------------------------------------------------------------------------------------------------------------------------------东莞市水务局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完善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东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东府[2014]92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的适用范围和定义与《办法》相同。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条《办法》第七条所称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止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40)、《东莞市水务局二次供水技术规程》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条二次供水设施规划选址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要求,应保证不使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并有利于清洗消毒及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单独自成系统,供水管网、储水池(箱)、水泵、消毒设备、控制系统、机电设备等不得与消防等其他用途的设施混用,且消防、绿化、环卫等用水系统需安装独立计量表。
第六条二次供水系统所使用的设备和材料等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卫生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应当采用节能型技术、设备和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建筑材料、管材、配件和设备。
第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及技术的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系统,并预留标准的运行数据远传接口和外界的通讯网络接口。
第八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应遵守国家、省、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嘉水务〔2022〕107号•【施行日期】2022.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嘉定区水务局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区委、区政府:根据市委依法治市办《关于报送法治工作情况报告的通知》(沪法办〔2022〕31号)、《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关于报告法治工作情况的要求,现将区水务局2022年度法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2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一)聚焦学深悟透,不断强化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大自觉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充分发挥带学促学作用,制定局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学法清单,领学促学党内法规和水务法律法规等内容,带领广大干部职工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难题、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推动水务普法依法治理规范化精细化水平。
注重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
充分运用学习强国APP、上海干部教育在线等多种平台,通过线上学习、“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引导干部群众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切实推动学习培训效果往深里走、往实里走、往心里走,确保干部职工的法学素养和综合素质不断提升。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模式,加强法律知识和执法实务等内容的学习,积极参加区法治办组织开展的《行政处罚法》线上专题培训和法律知识轮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切实做好优秀法治讲师、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师资库推荐工作,组织参加市局、区司法局、区法制办等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指导推动工作的能力,提升服务大局、创新发展的水平。
兰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水务局2019年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水务局2019年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9.04.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兰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水务局2019年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现将《兰州市水务局2019年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水务局2019年4月23日兰州市水务局2019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实施方案2019年是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关键之年,为深入推进新一轮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到创建工作全过程,筑牢思想道德基础,培育文明社会风尚,营造优美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打造精致兰州,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丰润道德滋养、良好文化条件。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创建过程变成践行“为民利民惠民”创建理念的过程,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坚持把文明城市创建转化为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提升的过程,为现代化中心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撑、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坚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最高标准,从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积极解决关系民生热点难点问题,激发全局系统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坚持建立和完善条块结合、常态创建、长效管理的创建工作机制,充分展现水利行业新内容、构建新蓝图,推动创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坚持以整治促建设,以建设促管理,以管理促规范,完善长效机制,提升全市水务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文明建设。
水务局现行行政审批事项及审批条件(22项)
法定依据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2号)。
备注
古蔺县水务局电子政务大厅办理事项报送资料登记表(7)
单位名称:古蔺县水务局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查
(八)其它相关材料;
1
1
2
应交材料备注说明:
审批条件
序号
审批条件
1
2
3
4
5
6
7
8
(一)申请年度采砂量10000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0立方米)
(二)符合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三)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四)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五)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
应交材料
序号
应交材料
份数
材料说明
电子
纸质
1
申请报告(说明组建项目法人的理由);
1
3
以上项目须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2
项目法人主管部门的名称;
3
项目法人名称、办公地址;
4
法人代表姓名、年龄、
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5
技术负责人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参加工程建设简历;
法定依据
序号
法定依据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19条,
2
《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120条令)第12条、第14条,
3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第14条、第17条,
最新-2019年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精品
2019年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工作总结2019年,我们根据《XX县政府行政行为规范》的规定,按照“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要求认真开展水政执法工作。
一、水法宣传。
为隆重纪念第二十二届“世界水日” 和第二十七届“中国水周”,我局紧紧围绕“加强河湖管理,建设水生态文明。
” 为主题开展宣传活动。
3月22日举办了广场宣传活动,在13个水管单位及县城主干道悬挂水法宣传条幅20幅,更换固定大型水法宣传牌画面幅,更新众兴水库水源保护区界牌画面15个,同时开展进社区、进学校、进用水户水法宣传活动,发放水法规宣传材料3000多份,通过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人们的水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为和谐执法奠定了基础。
二、水事案件查处。
根据我县河、湖(库)现状,将国有干渠、国有泵站、国有水库、重要闸坝和重点河流划定为行政执法重点区域。
在水事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我们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明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原则进行执法。
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将《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幅度进行细化分解,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合理,避免滥用职权和处罚失当。
2019年开展了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众兴、管湾、袁河西、岱山四座中型水库;刘桥坝、乌龙坝两座闸坝;南淝河、店埠河、二十埠河、滁河、定光河五条河流进行专项检查,对3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要求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立案查处岱山、众兴两水库三起筑坝挖塘案件,目前岱山水库筑坝已拆除;解决合肥循环经济示范园2起非法打井取用地下水和众兴水库非法电力捕鱼共3件信访案;调处6起水事纠纷,维护了水事秩序。
三、水源保护。
众兴水库是合肥东部、XX县城生活用水唯一的饮用水水源地,水源地保护特别重要,已被省政府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水量和水质双重要求,水源保护任务相当艰巨。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公布日期】2019.03.12•【字号】沪水务(海洋)〔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印发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水务(海洋)〔2019〕30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2019年2月23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2019年3月12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机关处室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上海市水务局2019年22019年3月办公室(政策研究室)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水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设置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一、主要职责1.协助局领导对局机关党务、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局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保密、机要、密码、信访、外事、档案、印章管理等工作。
3.组织综合性和重大水务政策研究,组织编制水务政策研究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政策研究项目管理,推动研究成果转化。
4.负责局召开的综合性全市会议、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会议计划管理工作。
5.负责局目标管理、效能建设工作。
6.负责局政务信息化规划的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局系统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和一网通办工作,负责局门户网站及政务内网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工作。
7.负责组织局综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
负责史志、年鉴和局大事记的编纂工作。
8.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后勤服务、行政值班等管理工作。
9.组织协调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人员编制办公室(政策研究室)行政编制12名。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12.09•【字号】沪水务[海洋][2010]80号•【施行日期】201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海洋)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务(海洋)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水务(海洋)〔2010〕80号)各区县水务局、建委、海洋局(办),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中国海监上海市总队):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0〕21号)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沪府办发〔2010〕25号),在当前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现就本市水务(海洋)系统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深入认识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执法,是切实规范政府执法行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避免或减少因行政争议引发的社会矛盾,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水务行政执法方面,随着水务管理体制的深化改革,本市水务行政执法事业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全市水务行政执法体系已基本建立,水务行政执法队伍已具规模,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现阶段仍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如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尚不够完善,行政执法力度和规范化程度尚不平衡、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
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水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对推动本市水务执法事业不断发展意义重大。
自2009年初上海市海洋局与上海市水务局合署办公以来,本市涉海的五个区县(浦东新区、宝山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县)均已成立了海洋局(办),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增配了人员编制,配给了一定力量,增强了海洋行政管理工作。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总结】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工作总结
【关键字】总结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工作总结篇一:XX年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及XX年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打算XX年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及XX年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XX年,是世博会各种大型工程建设的关键之年,我市水务局围绕“服务世博,保障世博”的目标,在上级部门的关心支持及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继续抓好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有效地推动我市水土保持工作的深入发展,现将我市XX年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一、XX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一)认真做好水土保持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作有序开展1、加强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XX年,我局在总结监督执法专项行动经验的根底上,一是切实加强了我市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工作,共批复水土保持方案4件;二是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建立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的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建设单位定期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报,定期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的后续设计、变更和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
XX年分别对外高桥电厂三期工程及曹泾电厂2x1000MW工程开展了水土保持专项检查,通过开展检查,及时掌握了建设单位水土流失治理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对建设单位提出指导性的意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使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稳步推进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根据水利部要求,XX年年初,我局配合水利部参与了上海外高桥第三发电厂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准备工作,保证了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四是加强了高架道路、虹桥机场等重大工程建设涉河审批,严格保证了水面率。
2、不断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为使水土保持监测切实为生产建设单位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我局进一步加强了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效果的监测工作。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5日)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市调水办各处:为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依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并已经2010年10月1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水务局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范审批行为,依法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权,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局从事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审批,是指我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通过依法审查,准予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许可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快捷、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局行政许可处是我局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局行政许可审批的日常工作,并根据局长授权,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施审批。
第六条局行政许可处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部门,其他的业务处室原则上不得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七条局行政许可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二)应申请人的要求,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或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三)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负责指导当场改正,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审查申请和要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主办的业务处(室)或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和办结期限;(五)参与重大审批事项的集中现场勘查、专家论证,组织协调和审批;(六)在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过程中督促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七)对主办单位的批复意见进行复核,并按照局长授权书规定的批准权限审核、审批和发证工作;(八)将批复文件,发送申请人;(九)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和移交工作;(十)对区县水务部门的行政许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十一)负责与行政许可审批相关的工作。
东莞市水务局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
东莞市水务局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东莞市水务局计划用水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为规范全市使用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用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
各园区、镇(街)水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用水计划的编制原则:(一)从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二)应满足非居民用水户合理用水的需要;(三)应有利于创建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用水计划的编制依据:(一)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14;(二)非居民用水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状;(三)非居民用水户近3年实际用水情况;(四)非居民用水户增产扩能情况;(五)其他情况。
第二章实施对象及要求第五条实施对象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行政主管部门定额用水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以下简称“用水户”)。
第六条用水户依照有关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
第三章用水计划下达和调整第七条水行政部门每半年下达1次月度用水计划,具体下达视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用水计划可根据城市供水能力,以用水户近3年同期抄表计费水量为基数计算的加权平均值、用水户用水量增长趋势确定。
取月度抄表计费水量加权平均值作为月度用水计划。
月度抄表计费水量加权平均值=〔(1×大前年同月抄表计费水量+2×前年同月抄表计费水量+3×去年同月抄表计费水量)/6〕×(1+增长系数)。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4.05.06•【字号】沪水务〔2024〕204号•【施行日期】2024.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水务〔2024〕204号各区水务局,局属相关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强化本市水务行业监督管理,充分发挥水务监督效能,我局制定《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请各单位、部门遵照执行,并按照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工作计划,严格按照计划事项开展工作,各区需结合实际制定年度督查检查任务计划,并报我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24年5月6日附件12024年上海市水务监督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水利部、市委、市政府年度相关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水务行业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紧盯短板弱项和风险隐患,着力提升本市水务监督效能,制定2024年度工作要点。
一、主要监督事项(一)水环境监督检查1.重点事项专项监督检查跟踪督办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批示指示的推进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涉水问题和2023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2024年上海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的涉水问题整改工作的开展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等牵头落实)2.截污控污综合整治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重点问题区域雨污混接普查及整治工作,排水用户外部核查及整治工作等推进情况;飞行检测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污泥泥质、厂界大气污染物控制、厂界噪声控制情况。
(综合督导处、市排水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利管理事务中心、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牵头落实)3.河湖岸线及河湖面积管控情况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各区河湖遥感图斑疑似问题复核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各区河湖“清四乱”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河湖面积管控及违法填河整改情况;对2023年以来已批复的填堵河道行政许可开展批后监管,抽查复核相关区承办批复的“填堵河道的审批”批后监管情况;对在建涉河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不按审批要求实施、影响防洪安全等问题。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决定》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5.09.07•【字号】沪水务〔2015〕893号•【施行日期】201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决定》的通知沪水务〔2015〕893号浦东新区、崇明县、宝山区水务局,局属有关单位:《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决定》经2015年8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5年9月7日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修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决定(2015年8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经研究,上海市水务局决定对《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浦东新区、宝山区、崇明县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经过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长江采砂许可申请项目,市水务局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依法征求海事、航道等部门的意见。
市水务局对直接受理的长江采砂许可申请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在审查过程中,依法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海事、航道等部门和相关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删除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款顺序、部分文字以及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长江河道采砂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汛、航道和通航安全,根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务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务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7.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水务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相关单位:现将《大连市水务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大连市水务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大连市水务局2017年6月23日附件大连市水务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0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水利部关于全面加强依法治水管水的实施意见》,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务各项工作制度和科学规范的工作体系,加大依法行政内部监督,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规范水务改革发展工作,提高我局依法治水管水能力,为大连水务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决定》和《大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大政办发〔2016〕41号)文件精神,坚持立法、执法、监督、保障一体化建设,明确目标,落实责任,以建立高效的水法治实施体系、完善的水法规制度体系、严格的水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水法治保障体系为主要工作目标,努力把我局建设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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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东莞市水务局2019年度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情况表
注: 1. “是否XXXX”的指标项请依据实际情况填写“是”或“否”。
2. 全年业务量指市镇两级的业务量。
申请量分为受理量和不受理量两个部分,不受理量不计入办结量。
办结量=审批同意量+审批不同意量+转报办结量;转报办结的事项是指本单位具有初审权,但最终审批权在上级部门的办结事项;初审后不符合转报要求的量计入不受理量,不计入审批不同意量。
转报后的办理结果不需计入审批同意量或审批不同意量。
3.法定办结期限等时间指标应注明自然日或工作日,如5个工作日。
4.监管覆盖率指对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许可对象数量占全部行政许可对象的比例(用“%”表示),监管覆盖率中的全部行政许可对象是指历年来取得行政许可的对象总数。
5.调查处理并办结量是指举报投诉的办结量,即调查处理并办结量应少于或等于举报投诉件数。
举报投诉指对被许可人从事许可行为的投诉。
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数指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数量。
6.如不存在相关情况,请在对应的空格中填写“\” (反斜杠)。
7.数据统计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8.若行政许可事项在2019年有调整,如取消、新增、合并或变更事项名称等情况请在备注中说明。
详见表格备注栏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