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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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宪法法院(德语: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简称BVerfG)是根据德国基本法 特别设立的。从一开始,宪法法院就有意设立在卡尔斯鲁厄而不设在联邦首都(当时是波 恩),以彰显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性。 宪法法院的中心任务是进行司法审查,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对违反宪法的行为 宣布无效。在这个意义上,它和美国最高法院是类似的。此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有一 些美国最高法院不具有的职权。它和美国等国的最高法院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是普通法院 系统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宪法法院的法官由德国联邦参议院和德国联邦 议院推选产生。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宪法),联邦宪法法院共有法官16名, 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分别经由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推选出8名。法官任期最长12年, 不得连任。实际上,德国联邦参议院经常把选任宪法法院法官的权力委派给由数名参议院 议员组成的所谓“法官任命委员会”来行使;许多学者对这种做法持批评态度,认为其是 违宪的 .
德国国会大厦(德语: Reichstagsgebäude),简称 Reichstag; 官方名称为“帝国国会大厦大会场”,(德语:Plenarbereich Reichstagsgebaude)是位于德国首都柏林中心区蒂尔加藤区的一座 建筑。其先乃德意志第二帝国的帝国议会,后来在魏玛共和国时期是共 和国议会的议会会址。从1994年开始每五年德国联邦大会在这里选举德 国联邦总统。从1999年开始它是德国联邦议院的会址 。
2012年3月约阿希姆· 高克 担任德国总统
德国联邦总统(德语: Bundespraesident),是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国家 元首,对内和对外均代表 德国。德国不设副总统。 联邦总统的最主要职责是: 签署并公布由联邦议院 (Bundestag)和联邦参 议院(Bundesrat)通过的 由联邦总理 (Bundeskanzler)和有 关联邦政府部长副署的法 律法令,但对其没有否决 权;根据联邦议院的决定 任免联邦总理,根据联邦 总理的提名任免联邦政府 各部部长;主持国家礼仪 性活动等。联邦总统只是 国家元首,但并不直接领 导联邦政府,不享有实际 的行政权。而联邦总理为 政府首脑,决定国家大政 方针 。
名词释义:
邦联制度:邦联制是指若干个独立的主权国
家为实现某种特定目的(如军事、经济方面 的要求)而组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邦 联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形式,比联邦制松 散,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通常根据条约组建 。 联邦制度: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 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 国家结构形式。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 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第四节 德国资本主义政治体制的 建立和发展
德意志帝国(德文:Deutsches Kaiserreich)通常指从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统一德国到1918年霍亨索伦王朝最后 一任皇帝威廉二世退位为止的德国。有时候,德意志帝国也 被称为德意志第二帝国,因为将神圣罗马帝国算为第一个帝 国。需要注意的是,其正式国号为德意志帝国(德文: Deutsches Reich),也是后来魏玛共和国和纳粹德国的正 式国名 .
德国联邦大会(德语:Bundesversammlung)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 一个国家权力机关,它唯一的职责是依据《基本法》第54章第1节第1条 (Artikel 54 Absatz 1 Satz 1 GG)的规定选举德国联邦总统 。德国联邦大 会由联邦议院议员,以及16个联邦州议会根据比例代表制产生的同等数量的 代表组成。这些代表并不一定是职业政治家,也不一定是州议会议员,尤其 是在联邦大会在该州的代表人数超过该州州议会议员人数的情况下,州议会 经常将曾经的政治家、社交名流、体育运动员或是艺术家选为代表,参加联 邦大会。联邦大会的组成人数是联邦议院的两倍,是德国最大的议会会议。 根据德国《联邦总统选举法》的规定,联邦大会的成员从被选为代表起至 该届联邦大会结束时,享有与联邦议院议员相同的政治豁免权和刑事豁免权 等特殊权利。 联邦大会的唯一任务是选举联邦总统,联邦大会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提名 联邦总统的候选人,实践中只有各党派事先确定的候选人会被提名。联邦总 统的选举采用秘密投票,在第一轮或第二轮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票的即为当 选,若两轮过后无人当选,则进行第三轮投票,在第三轮中获得相对多数票 即为当选。在当选人接受选举后,联邦议院议长宣布联邦大会闭幕 。 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的国家元首即联邦大总统直接由人民选举产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法国、英国和美国占领区内11个联邦州州长组成的 “议会委员会”(Parlamentarischer Rat)决定,联邦总统不再由人民直接 选举,而是由联邦大会的成员选举产生。与此同时,联邦总统不被赋予最高 统治权,而只是作为象征性的国家元首 。
纳粹德国是指于1933年至1945年期间由阿道夫· 希特勒和其所领导的纳 粹党(国家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所统治的德国。纳粹德国有两个官 方国名,分别为1933年至1939年使用的第三帝国(德语:DRITTES REICH)和1939年至1945年的大德意志帝国(德语: GROßDEUTSCHES REICH)。
德国联邦参议院(德语:Bundesrat)是德国的一个国家权力机关, 作为各联邦州在联邦中的代表,是德国联邦制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联邦州政府依据《基本法》,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欧盟 事务。联邦参议院没有选举任期,是一个连续的国家权力机关,党派比 例随着各州议会的选举而变化;而联邦议院则是一个不连续的国家权力 机关,每4年重新选举一次 。联邦参议院议长由各州州长轮流担任,每 年轮换一次,任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联邦参议院议长在 国内外礼仪上享有第三高地位,仅次于联邦总统和联邦议院议长。在联 邦总统因病或出国访问期间,联邦参议院议长代行联邦总统职务 。
“联邦总理‘”是德国的政府首脑,领导联邦
政府的各项工作,给予它们政治上的指导。 总理往往是德国联邦议会多数党的成员,由 联邦议会选举产生,联邦总统任命。联邦总 理和各部部长共同组成内阁。
联邦最高法院(德语:Bundesgerichthof,简称BGH)是德国普 通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是德国民事和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为德国5 个联邦终审法院之一,另外四个是联邦最高劳工法院、联邦最高财政法 院、联邦最高社会法院、联邦最高行政法院。这几个最高级别法院做出 的裁决是不可上诉的,只有两个例外,一是案件涉及人权问题而由德国 联邦宪法法院做出最终裁决,另一个是案件涉及欧盟法上的问题,联邦 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后可以上诉至欧洲法院.
魏玛共和国(德语:Weimarer Republik)是形容1919年 至1933年期间统治德国的共和政体之历史名词。由于共和 国的宪法(一般称之为《魏玛宪法》)是在魏玛召开的国民 议会上通过的,因此这个共和政府被称为魏玛共和国.虽然 共和国废除帝制,但仍然保留以前的正式国名德意志国家或 德意志帝国(Deutsches Reich)。魏玛共和国之名词,是 后世历史学家的称呼,从来不是共和国的官方名字。魏玛宪 法共和是德国历史上第一次走向共和的尝试,于德国十一月 革命后而生,因希特勒及纳粹党在1933年上台执政而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