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学复习要点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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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重点内容总结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重点内容总结

浙江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刑法学重点内容总结一、引言在浙江省考研法学中,刑法学是一个重要的科目,对于备考者来说,掌握刑法学的重点内容是非常关键的。

本文将就浙江省刑法学考研复习资料中的重点内容进行总结,旨在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

二、刑法学基本概念1. 刑法学的定义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刑罚以及刑法规范的学科,其研究对象是犯罪行为和刑罚制度。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客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和法律要件等五个方面。

其中,主体要件指的是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客体要件指的是犯罪的客体必须是社会主义法治下的特定法益;行为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必须是有形的、客观存在的行为;结果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必须产生刑法所规定的具体后果;法律要件指的是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1. 刑法的法律效力原则刑法的法律效力原则是指刑法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形式,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认定具有约束力。

2. 刑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刑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是指刑法的适用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同时要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社会背景进行综合考虑。

3. 刑法的人权保障原则刑法的人权保障原则是指刑法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权,遵循法治原则,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刑法常见罪名解析1.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主观上故意杀人,客观上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2. 抢劫罪抢劫罪是指通过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侵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3.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非法手段侵占、转移公共财物的犯罪行为。

五、刑法的刑罚体系1. 刑罚种类刑罚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死刑等;附加刑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等。

2. 刑罚的量刑原则刑罚的量刑原则包括一般量刑原则和特殊量刑原则。

一般量刑原则包括罪责与刑相适应原则、犯罪事实与定罪量刑原则、犯罪动机与目的相适应原则等;特殊量刑原则包括主观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原则、连续犯罪的量刑原则等。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

法硕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基本概念刑法是国家规定的,处罚犯罪行为的法律,它是国家权利的一部分,是国家机关依法支配其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手段。

刑法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固然是国家机关对于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手段,不过刑法另一方面是对于国家权利的一种维护。

刑法之所以成为国家的权力的一部分,是因为刑法规定的处罚,故为国家义务的一部分。

二、刑法的性质和功能刑法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和政治属性。

1. 刑法的严格的法律属性刑法是一种国家管理国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刑法所设的处罚规定是国家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意输。

所以,刑法中有很多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款等,但是刑法和民商行政等普通的法律不同,它不仅仅是符合一般法律的特征,更是符合国家当时的政治要求。

因此,刑法所以直接的对国家的政治要求来制定。

2. 刑法的政治性刑法的性质和功能缓为政治性。

刑法是一个国家处理犯罪问题的重要法律筹根,与国家的长治久安有非常重要的联系。

刑法具有预防犯罪、保护国家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又体现出国家的权威,所以其政治性格一一渐为明显。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刑法制度建设和刑法实施的法律原则,一般包括普遍性原则、特别性原则、规定性原则。

1. 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以及其他属》即。

刑法不分长幼贵贱、贫富贵贱,对任何人犯了相应的罪行都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2. 特别性原则特别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限于犯罪分子,而不扩散到他人身上。

刑法偏爱的重点都是放在犯罪行为上。

3. 规定性原则规定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规定是明确的。

刑法规定的性质显然是具有非常明确的,有时候为了尽量的避免并不存在的同情济,正法规定了死刑、终身监禁等虽线的严重惩罚。

这些就为必要的规定性拉谈依据。

四、刑法中的主要概念1. 犯罪:犯罪是指依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大量行为。

是指对社会修离风险行为的广泛概括。

2. 犯罪主观要素犯罪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具备的一定心理状态,即犯罪的主观方面。

法律硕士联考 刑法背诵笔记整理版

法律硕士联考 刑法背诵笔记整理版

《刑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刑法概述一、概念1、刑法: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犯罪的主要后果是刑罚。

2、形式:(1)刑法典。

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内容的法典。

我国两部刑法典:“79刑法典”、“97刑法典”(2)单行刑法。

属于特别刑法,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刑法某一事项。

(3)附属刑法。

在经济、行政等非专门狭义刑法:刑法典;广义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本质上(阶级特征),刑法是统治者以法律形式、主要采用刑法方法禁止、惩罚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中国人民意志制定、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

4、特征(法律特征):(1)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比较广泛。

(2)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运用刑法同犯罪作斗争,追究刑事责任。

(3)强制力程度更严厉。

刑法的特点集中体现在对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上。

二、目的和任务1、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2、任务:(1)惩罚、预防犯罪,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①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③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④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体系(1)我国现行刑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典模式,分“分则”“总则”两编,还有一条附则。

(2)总则规定犯罪刑罚的通用性规则;分则固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总则和分则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2、解释法律条文是抽象和静止的,社会生活是多样的、多变的,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1)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做的解释。

以决议形式对刑法条文含义的解释;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在那个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解释。

(3)学理解释。

有权对刑法进行立法、司法解释之外的机关、团体和个人的解释。

法硕考研刑法的重要复习要点

法硕考研刑法的重要复习要点

法硕考研刑法的重要复习要点法硕考研刑法的重要复习要点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刑法是重点。

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重点: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1.基本犯罪构成、修正犯罪构成:依据“犯罪构成形态方面特点”基本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的:1)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标准犯罪构成、派生犯罪构成:依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特点”标准犯罪构成(独立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犯罪构成:在标准犯罪构成基础上,刑法分则对标准犯罪构成个别特别规定。

派生犯罪构成种类:加重犯罪构成、减轻犯罪构成。

二、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

(2)行为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

(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

(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基础考点:减刑联考试卷内容专业课一: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内容;专业课二: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三部分。

减刑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注意:1、死缓考验期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应减为3 ~10年,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4、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5、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事迹。

具备其中一点即可。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

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一、刑法基本概念- 刑法是控制和惩罚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行使权力的重要工具。

-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禁止即可为、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罚金不得取代刑罚等。

二、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

-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 主观方面包括故意、过失等心态要素。

三、刑法原则1. 合法性原则:刑事责任的形成必须有法律依据。

2. 利益原则: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应当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3. 公平正义原则:刑法适用应当公平、公正,避免歧视。

4.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禁止,否则个人可以为所欲为。

5. 疑罪从无原则:被告人在未定罪前被视为无罪。

6. 法定主义原则: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下才可以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7. 刑法适用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禁止逆追溯、法无溯及力、限制罚金等。

四、刑法犯罪分类- 刑法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 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实施犯罪行为。

- 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

五、刑法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死刑、无期徒刑等。

- 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 刑罚的适用应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犯罪人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六、刑法法定分则- 刑法法定分则是刑法规范适用的具体规定。

- 刑法法定分则包括犯罪与非犯罪行为的界定、犯罪的时机、连带犯罪、数罪并罚等。

以上是2023年法学考试刑法学学习笔记背诵版的内容,希望能对您的学习有所帮助。

法硕刑法简答题汇总

法硕刑法简答题汇总

法硕刑法简答题汇总1.法律刑罚的基本特征有哪些?法律刑罚的基本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能随意乱加刑罚;(2) 等级性:刑罚应当根据犯罪的严重性进行相应的量刑等级划分;(3) 平等性:法律刑罚适用时应当一视同仁,不分种族、性别、地域等身份差异;(4) 人权保护性:法律刑罚的适用应当尽量保护犯罪人的人权,避免虐待和不人道的惩罚;(5) 合法性:法律刑罚的适用必须符合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且必须以正当程序进行;(6) 目的性:法律刑罚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犯罪人的改造。

2.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刑罚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不得随意乱加刑罚。

具体来说,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行和刑罚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2) 罪行和刑罚应当具体明确,不能模糊不清;(3) 罪行和刑罚应当具有可操作性,使人民能够明确依法行事;(4) 若罪行和刑罚尚未明文规定,不能追溯既往;(5) 刑法解释、法律司法解释等权威解释对罪刑的解释必须合法。

3.法定刑和裁量刑有什么区别?法定刑和裁量刑是刑法上两个重要的概念,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性:法定刑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范围,裁量刑是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自行决定的刑罚幅度;(2) 可变性:法定刑在法律中是固定的,不会因具体情况而改变;裁量刑因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的不同,裁量范围会有一定的变动;(3) 法律效力:法定刑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具有约束性;裁量刑的效力较低,有一定程度的灵活性;(4) 适用范围:法定刑适用于普通刑事案件,裁量刑适用于特殊情形下的刑事案件。

4.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能力有什么区别?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员在法律上承担刑罚的能力和义务;而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个人具备刑事责任的法律能力。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定义不同:刑事责任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承担刑罚的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在法律上具备犯罪前置条件和犯罪后果愈加能力的能力;(2) 适用范围不同:刑事责任是广义上的,涵盖所有犯罪人员;刑事责任能力是狭义上的,仅适用于个别案件中判断犯罪人员是否具备刑事责任的能力;(3) 程度不同:刑事责任是二元的,即是否具备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是多元的,包括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和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

法硕考前点拨:刑法学罪数大总结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构成要件说:(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 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5、以****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

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学有哪些知识点随着考研的时间越来越近,我们在复习法硕考研刑法学的时候,要了解清楚有哪些知识点。

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学考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学牵连犯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

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条件第一、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

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第二、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

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

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

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

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第三、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而实行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

(一)刑法条文规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涉及。

构成牵连关系有很多种可能。

刑法分则中对个别牵连犯规定的处罚原则,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这些规定也不是适用统一的处罚原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实践要受理论的指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存在很大争议。

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

从一重处断说认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认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认为对牵连犯不能一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律定为标准,对刑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对刑法有规定的依刑法规定处罚。

刑法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刑法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一、刑法的基本概念1. 刑法的概念和任务刑法是规定犯罪行为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任务是通过制定规范,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

2. 刑法的地位和作用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属于犯罪法,其地位为法律的一部分,作用是保障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 刑法的性质刑法具有惩罚性、保护性、规范性等基本性质,它是用刑法规范、规范和保护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权利。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 法律刑法原则根据法律刑法原则,国家对犯罪行为实行法律规制,任何对犯罪行为的处理都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进行。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规定了罪与刑之间的确定途径。

它规定了行为的刑事责任和相应的刑罚均受法律的规定,以排除任意刑罚的可能性。

3. 禁止双重刑事处罚原则此原则规定了在刑法的适用中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受到两次的刑罚,它排除了双重刑罚的可能。

4. 禁止自由裁量原则禁止自由裁量原则规定了对于刑事处罚的适用,刑罚的适用应当以法律规定作为依据,避免了对任意的裁量权。

三、刑法的基本内容刑法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犯罪和刑事责任。

犯罪是刑法的核心内容,而刑事责任则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1. 犯罪与主体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具备客观方面(行为、结果)和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2. 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的客观要件和犯罪的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对象、方式,主观要件包括故意或过失。

3. 犯罪的种类犯罪的种类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划分,可分为罪与触犯、罪与罪。

4.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处罚的法律后果。

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

四、刑罚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1. 刑罚的种类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死刑、有期徒刑、固定期限以上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等。

2. 刑罚的适用原则刑罚的适用原则包括量刑原则、适用原则、法定刑原则、等等。

2024法硕考研核心考点:刑法学

2024法硕考研核心考点:刑法学

2024法硕考研核心考点:刑法学刑法学作为法学硕士考研的重要科目之一,其核心考点涵盖了丰富的内容。

在准备 2024 年法硕考研的过程中,对刑法学的核心考点有清晰而深入的理解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首要原则,其内涵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某一行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就不能对其定罪处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容忽视的。

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比如,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应当判处较轻的刑罚;而对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则应判处较重的刑罚。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公平正义。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是一个重要考点。

在空间效力方面,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属地原则意味着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在我国领域内发生,就适用我国刑法。

而在时间效力上,需要掌握“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在新旧刑法规定不一致时,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法。

接下来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

犯罪主体分为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要注意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常考的重点之一。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形态。

犯罪中止则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形态。

共同犯罪也是刑法学中的关键内容。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

法律硕士超全部笔记——刑法学一. 论述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它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法惩罚性三大特征。

首先,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

2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

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有的表现为物质性的危害结果,有的表现为精神性的危害。

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概念,而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5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很多,有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个人心理状态等。

其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意义上的犯罪。

反过来说,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刑法的规定,不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即使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构成犯罪。

2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包括违反《刑法》的规定、单行刑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以及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和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3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也是划分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基本界限。

再次,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

犯罪的概念包括刑罚的要求。

我国《刑法》13条将“应当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明确写进了犯罪的定义。

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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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我们在进行法硕考研的时候,小伙伴们一定要把刑法复习的重点知识点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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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

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2)犯罪地的确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其本地刑法。

2.兼采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一律要受到本国刑法的管辖。

对于一国公民在其境外犯罪产生的国籍国和犯罪地国的双重管辖问题,我国刑法规定部分地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

法硕考研:《刑法》必备知识点

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地,依照第一款地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地,依照第一款地规定处罚.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地,依照前款地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地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地,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地,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地,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地,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地;(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地;(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地;(四)持械聚众斗殴地.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地;(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地;(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地;(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地.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地黑社会性质地组织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境外地黑社会组织地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地,依照数罪并罚地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地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地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条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地,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地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六条[窝藏、包庇罪]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地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地,不属于伪造证据.第三百一十二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地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地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地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劫夺押解途中地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地,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地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地;(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地;(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地;(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地;(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地;(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地.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地,依照数罪并罚地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地,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地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文物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地名胜古迹,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过失损毁国家保护地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文物,造成严重后果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二十六条[倒卖文物罪] 以牟利为目地,倒卖国家禁止经营地文物,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地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地;(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地.盗掘国家保护地具有科学价值地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地,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地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末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地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地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地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地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地严重后果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地,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地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地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地,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地林木,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地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地,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地规定处罚.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地;(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地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地;(五)参与有组织地国际贩毒活动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地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末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地,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地,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地,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犯罪分子地,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地财物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地犯罪分子地.依照前款地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地,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地共犯论处.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地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地,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地物品地,以制造毒品罪地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地规定处罚.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地;(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地幼女卖淫地;(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地;(四)强奸后迫使卖淫地;(五)造成被强迫卖淫地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地,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地幼女卖淫地,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地人员,利用本单位地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地,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地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地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地,从重处罚.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地,依照前款地规定处罚.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地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地,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地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地,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地,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地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地,依照第二款地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地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地,从重处罚.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地,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地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地规定处罚.关于凯程:凯程考研成立于年,国内首家全日制集训机构考研,一直致力于高端全日制辅导,由李海洋教授、张鑫教授、卢营教授、王洋教授、杨武金教授、张释然教授、索玉柱教授、方浩教授等一批高级考研教研队伍组成,为学员全程高质量授课、答疑、测试、督导、报考指导、方法指导、联系导师、复试等全方位地考研服务.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凯程考研地宗旨:让学习成为一种习惯凯程考研地价值观口号:凯旋归来,前程万里信念:让每个学员都有好最好地归宿使命:完善全新地教育模式,做中国最专业地考研辅导机构激情:永不言弃,乐观向上敬业:以专业地态度做非凡地事业平衡:找到工作、生活、家庭地平衡点服务:以学员地前途为已任,为学员提供高效、专业地服务,团队合作,为学员服务,为学员引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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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复习要点总结归纳
一、刑法总则部分
从往年考试的考分分布来看,总则部分通常占55%左右。

具体而言,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包括:
(一)犯罪部分
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

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

要求考生能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

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

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的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问题。

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

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

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

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

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

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

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二)刑法部分
1.刑罚及其种类问题。

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特别预防及其相互关系;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

尤其应重视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

2.量刑制度问题。

重点要把握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的成立条件、刑事责任;立功的种类及表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原则与具体适用规则,尤其应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的适用条件、考验期限、法律后果。

3.刑罚执行制度问题。

主要掌握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

4.刑罚消灭制度问题。

明确刑罚消灭制度的法定原因。

重点掌握追诉时效起算的规定和种类、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等。

二、刑法分则部分
(一)概述
根据《考试大纲》,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3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2/5。

其中分量重要的章节主要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以及渎职罪。

(二)需要掌握的重点罪名
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

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

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
1.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实施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贪污罪、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态与处罚问题。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8.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罪数问题。

9.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几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及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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