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学复习要点总结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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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学复习要点总结归纳
一、刑法总则部分
从往年考试的考分分布来看,总则部分通常占55%左右。具体而言,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包括:
(一)犯罪部分
1.刑法基本原则问题。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问题。要求考生能从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的含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问题。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然后应深入领会每一共同要件的基本内容,如犯罪客体的种类、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性要件与选择性要件;犯罪主体的分类,自然人或单位成为犯罪主体所应具备的三个条件,明确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含义与分类,并运用罪过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来分析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具体内容和处理原则。
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问题。首先,要把握犯罪既遂、预备、未遂和中止四类停止形态的各自概念、特征、处罚原则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其次,要把握犯罪未遂的分类,即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以及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5.共同犯罪问题。共同犯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与主观要件的具体含义;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分类;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6.一罪与数罪的问题。一罪包括单纯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数罪则包括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重点应理解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基本内容,及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
7.排除犯罪性的行为问题。重点要明确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无过当防卫权的适用条件、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在此基础上,应把握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之异同点。
(二)刑法部分
1.刑罚及其种类问题。理解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异同;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特别预防及其相互关系;具体刑种的特征、适用与执行方式、刑期计算方式等。尤其应重视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以及死缓制度的具体内容。
2.量刑制度问题。重点要把握累犯的构成条件、刑事责任;自首的成立条件、刑事责任;立功的种类及表现形式、立功者的刑事责任;数罪并罚的原则与具体适用规则,尤其应明确“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的界限;缓刑的适用条件、考验期限、法律后果。
3.刑罚执行制度问题。主要掌握减刑与假释的基本内容:条件、适用程序、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假释考验期及考验期限内的考察、假释的法律后果等。
4.刑罚消灭制度问题。明确刑罚消灭制度的法定原因。重点掌握追诉时效起算的规定和种类、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等。
二、刑法分则部分
(一)概述
根据《考试大纲》,在刑法分则所确定的413个具体罪名中,需要考生作为重点掌握的有170个,约占总数2/5。其中分量重要的章节主要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以及渎职罪。
(二)需要掌握的重点罪名
考生应该对刑法分则所有的罪名有一个全面整体的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重点地掌握常见、多发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对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尤应投入更多的精力。这里,仅对其中一些常见多发犯罪的内容作一提示:
1.转化型抢劫罪(第269条)、抢劫罪的法定结果加重情形(第263条)。
2.盗窃罪与以盗窃手段实施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犯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贪污罪的区别;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伐林木罪的区别。
3.诈骗罪与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中金融诈骗罪的关系,诈骗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假冒商标罪等其他以欺骗的手段或含欺骗因素的犯罪的区别。
4.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的区别;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以及挪用特定款物罪之间的相互区别;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贪污罪、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态与处罚问题。
5.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联系与区别。
6.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罪的区别;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区别;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7.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特征及认定;强奸罪的结果加重及其情节加重问题。
8.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问题;拐卖妇女、儿童罪及其相关罪数问题。
9.侮辱、诽谤、侵占、虐待、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几种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及告诉才处理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