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届法硕考研复习:法理学重要必背考点.doc

合集下载

20XX年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4页-fashuo.doc

20XX年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4页-fashuo.doc

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企业破产、海商、公司、票据、保险-民商合一)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企业管理、财政金融税务、宏观调控、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刑法(单行法律法规如国家安全法,附属刑法规范等)法的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时间/对象效力范围三方面。

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法的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公布日、规定具体时间、公布后一定期限)、何时终止(积极-明示废止、司法实践中默示的废止。

分情况:新法生效旧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失效、有权的国家机关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期限、其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有利追溯”原则)法的对象效力(对人的效力)-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对哪些主体有效。

法理、法史、宪法考前必考点提示精华版

法理、法史、宪法考前必考点提示精华版

法理学必考点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可以说是法理学每年必考的知识点,一般考察角度是法律规则的分类,给出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让考生判断此条文属于什么性质的法律规则。

(一)内容规定:1、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可以)2、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必须),禁止性规则(不得)(二)确定性程度1、确定性规则,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3、准用性规则,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三)程度1、强行性规则,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如义务性和职权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

必考点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真题中都有所体现,特别要掌握法律解释的分类,并注意考察角度的案例化趋势。

主要内容有:一、解释主体和解释的效力1、正式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做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

正式解释有时也称有权解释。

(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2、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

二、解释尺度的不同1、限制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涵义为窄的解释。

2、扩充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涵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涵义为广的解释。

3、字面解释,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涵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1、文义解释:这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涵义。

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

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

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考研法律硕士法理学备考知识点法律关系这部分重要知识点包括:1、法律关系;2、法律事实;3、权利;4、事实构成;5、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6、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7、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8、法律事实的分类;9、权利、义务的内容、概念、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及三大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重要)★一、法律关系主体1、法律关系主题概念;2、权利能力;3、行为能力;4、责任能力;二、法律关系客体1、概念;2、条件;3、种类;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力和义务的相互关系★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义务是指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它表现为必须怎样行为和不得怎样行为两种方式。

义务是法律要求的一种责任,它意味要付出某种利益。

权利的最大限度就是义务,义务的最大限度就是权利。

2、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以体现的社会内容的重要程度,可分为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普通的权利和义务。

(2)以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的权利义务与特殊的权利义务。

(3)以其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民的权利义务、集体的权利义务、国家的权利义务、人类的权利义务等。

3、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重点),六大关系从宏观上讲,权利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历史进程中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等。

法律事实(小题:简答、分析)★一、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与一般事实的区别(简答、分析)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不是随意的,应符合两方面的条件。

其一是法律规范的存在;其二是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与一般意义上的事实主要区别在于:1、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

2、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考纲整理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第一章·法的研究对象1.法律现象【1999年,名词】:从宏观上讲,法律现象是社会现象的一种,其特点就是必须和法定权利义务相联系,凡是和法定的权利义务有直接联系的思想认识和各种活动都是法律现象。

2.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3.法学体系: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指法学研究的各分科,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学体系,4.律学【2005年,名词】: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

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

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2004年,论述】: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a)所谓“一般法”首先指发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

b)“一般法”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

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

c)我国的法理学也应当以研究自己的法律问题和法制建设为主,即以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和现行法律为主,其起点、重心和归宿都必须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

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

a)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

b)它以其对法的概念、法的理论和法的理念的系统阐述,帮助人们正确理解法的性质、作用、内在和外在的变化。

c)它所处理的主要是法律的一般思想,而不是法律的具体知识。

因而,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事件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

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学各科解决其具体问题的前提,也是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前提。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硕笔记---法理学

法律硕士—法理学知识体系:第一部分(一~四章):法学的基本原理部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学和法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第二,法的概念;第三,法的本质;第四,法的特征;第五,法的作用。

第二部分(五~八章):围绕立法的相关理论。

第三部分(九~十二章):围绕法律的贯彻实施所涉及一系列理论。

第四部分(十三章):法治建设的理论。

第五部分(十四章):法与社会的关系(政治、经济与文化)。

第一章:绪论(法学和法理学)一、法学(这部分重点掌握):1、主要有三个问题:概念、产生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点(与旧法学的特点)。

2、概念(研究法或者法律现象)。

3、法学的产生和发展(重点):(1)法学和法不是同时产生,法产生在前,法学是在法发展一定时间后才产生;(2)法产生的条件:1)大量的法律现象出现;2)要有专门的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出现。

(3)法学产生的时间: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产生法学,主要表现为法家和儒家的思想;在西方国家,最早产生在古希腊,真正独立为一个部门的是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大约公元前5世纪),三大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

(4)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旧法学的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2)阶级基础不同;3)法学的产生到发展是否具有一定的客观规律;二、法理学(不是重点)第二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和法律的名称(一般意义上和特殊意义上的法即国法意义上的法---国家制定法、国家认可的习惯法、法官判决书形成的判例法、教会掌握国家政权形成的法,本部分了解);二、法的本质(重点):主要涉及法到底体现谁的意识,代表谁的利益1、★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看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2)基本观点:1)法根本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同时也要体现一部分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2)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或者少数人的意志;3)法是由一定社会的物质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汇总]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和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的作用1、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包括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本人的行为;(2)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行为;(3)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4)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5)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

2、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包括法的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的职能。

3、法的作用的有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不可能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者改变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因素的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种类1、自由自由是法最本质的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2、秩序3、利益4、正义(二)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的各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的抵触,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和协调这种价值之间的矛盾,因而需要形成有效的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指在不同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在先的价值由于在后的价值。

例如法的基本价值优于非基本价值。

2、个案平衡价值指处于同一位阶的法的价值冲突时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3、比例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而必须侵犯一种法益的时候,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的程度,即尽可能实现最小的损害。

三、法的要素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由假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文的部分,包括可为、应为和勿为模式;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者不符合行为模式的时候应当承担的结果。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上课也许没认真听,假如有遗忘的请联系下,及时补充,感谢!第一编法学概论第一章:一、法学体系的划分(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二、边缘法学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内心学,法医(表现为法学+其他学科)第二章:一、法理学在中国的进展1、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是中国法理学进展的客观基础;2、改革与开放是我国法理学进展的历史课堂;第三章: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1、法理学是法学的普通理论;2、法理学是法学的办法论;3、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一、啥是法(名解-重点掌握)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确认、爱护和进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概念反映出的四方面内容:规范性;强制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二、法的本质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日子条件所决定的;三、法的特征1、特别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第五章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举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概念与日常日子用语中的概念别同,它具有明确性、规范性、统一性等特点。

法律概念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原子,是法律知识体系中最基本的要素。

三、法律概念的分类:1、内容分:涉人;涉事;涉物2、涵盖面分:普通法与部门法;3、所涉及的对象分;主体、客体、内容、事实;四、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作为构成法的最要紧的要素,指的是规定权利和义务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或者讲是对一具事实状态给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指示和规定。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归纳重点明确

(完整版)法理学考试重点归纳重点明确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1)必须明确它是人类文明史的先进的法治理念,是更完善、更高层次的现代法治信念、价值和理想的集合体,是真正符合广大人们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

(2)必须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命题具有鲜明的针对性。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形成、发展和变迁的过程,但在现阶段,其基本内涵可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顾全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法律的规范作用根据法律的规范作用的不同对象,即不同的行为,规范作用可以大体上被概括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五种作用。

一、法律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主要是法律规范)对本人行为起到导向、引路的作用。

其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法律的指引是一种规范指引,它不同于个别指引。

法律的指引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以下几种。

1.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所进行的分类。

行为模式分为义务模式(应当这样行为和不应当这样行为)和权利模式(可以这样行为)。

2.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这是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所进行的分类。

其权限的幅度是由法律规定的,而在这种规定表现为两种:一是法律有准确、具体、硬性规定,必须严格依照执行的[羁束];二是法律对某类事物的处理只规定了一个幅度,由权利主体在此范围内自行酌情处理的[非羁束]。

3.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这是根据法律的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原则的指引虽然不那么具体、明确,但是它以涵盖而广泛、灵活性强而获得自己的优势;具体的指引是指除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之外的其他指引。

二、法律的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

其作用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任何社会规范(如道德、政治纪律)都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的作用。

法律的评价可分为两大类,即专门的评价和一般的评价。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法理学冲刺重点

司法考试通关必过宝典——法理学冲刺重点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围绕着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派别。

2.不同的学术派别中最主要的有两大派别: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

实证学派认为法就是法,否认法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

非实证学派强调道德是法必须注重的一个要素。

道德是检验法究竟是什么样的法,一个法是不是法的重要标准。

3.要搞清实证学派和非实证学派主要的核心观点。

实证学派认为法是和两个要素相联系的。

一是社会效果。

另一个是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

法必须由权威性的政权机关,国家机关加以制定。

法要与社会实际效果发生联系。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学派,情况比较复杂,但一般强调法有正确与否的区分。

判断法正确与否,最主要的标准是看法与道德有怎样的联系。

如果法是符合道德的,就是正确的。

反之,是错误的。

非实证学派中也有一些人认为除了注意道德要素,还要注意法的社会效果。

法由什么样的机关来制定,认可。

非实证学派实际上又可以个体区分,有的偏重于道德,有的则不仅强调道德,也强调另外两个要素。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1.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看,作为一个事物,是由现象和本质两个方面构成的。

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在因素。

法的本质就是法的内在关联。

2.法的本质主要表现在:(1)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正式性意味着法由国家有权的政权机关加以产生,体现国家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存在。

法同时是由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来保障他实现的。

正式性还体现在表现形式具有规范性。

是以具体的宪法,法律,法规表现出来。

(2)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主要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因为国家政权是由统治者来掌握的。

法是由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来产生出来并且加以保证实行的。

(3)法具有客观性。

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或国家意志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特定的社会规范。

经济关系是最基本最主要的关系。

经济关系中尤其重要的是生产关系。

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从而从根本上决定着法、法律制度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20XX年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2页-fashuo.doc

20XX年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2页-fashuo.doc

法律规则的种类:1、按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2、按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强行性、任意性规则3、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4、按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分:确认性(调整性)、构成性规则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1.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内容比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大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中获取体现。

2.从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分: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同为法律规范,但在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有区别)1、内容上,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中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个别性2、在适用范围上,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更广。

3、在适用方式上,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原则的适用不是,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且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4、在作用上,规则具有比原则强度在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

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

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总结1.法学原理与法国宪法学-法学原理:法的含义、法的属性、法的形式等。

-法源学:国家法和国际法的相关概念,以及它们的法律规范、法律原理等。

-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和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法律责任与行为能力: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以及行为能力的相关概念。

2.国际公法-主权与国际法:国际法中的主权原则与国家主权的限制、主权等概念。

-国际法律制定: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发展与制定。

-外交行为与国际法律关系:国家间的外交行为与国际法律关系。

-区域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区域间的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3.国际私法-国际私法的基本法则:国际私法的主要法律制度,涉及国际私法法的适用和主体的法律关系等。

-跨境法律关系:跨境法律关系的适用与解决。

-司法互助与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中的司法互助与跨境诉讼等。

4.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原则与基本建设,如公平竞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

-跨境经济活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跨境经济活动的相关法律原则。

-跨境经济合作:国际间经济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

5.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货币体系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国际货币制度:国际货币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与原则。

-国际汇兑与支付:国际汇兑与支付相关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6.国际商法-国际商事法的规则与制度:国际商事法的相关规则与制度,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运输等。

-跨境商贸纠纷解决:跨境商贸纠纷解决的相关法律制度。

7.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制: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规制与投资保护等。

-跨境投资争端解决:跨境投资争端解决的相关法律制度。

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法的基本原则:环境法的相关法律原则与基本概念。

-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实践。

-资源保护与利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法律规范与制度。

以上是对法硕考研各学科复习要点的大致总结,具体复习内容还需根据各个学科教材为准。

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页.doc

法律硕士法理学重要知识点第页.doc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或“立法”。

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

通常将判例法归入不成文法2.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国际法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全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主法;程序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

4.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法律效力低于宪法5、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一般特别优于一般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众多的法律规范有机的构成统一整体的“中介”,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民、行政、婚姻家族法等);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经济、行政、民商、刑法等)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体系的范围更广泛)。

法律体系是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出现多个并存)。

研究法律体系,有助于科学地划分法律学科,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恰当地进行立法预测等。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分享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分享

法硕考研:《法理学》知识点整理分享第十章、法律职业本章内容较新,以前出过判断题,以后仍有可能出判断题或选择题。

本章重要知识点包括:法律职业、法律职业伦理、法律职业的特征、法律职业的主体1、法律职业及其形成标志一、法律职业的概念:★法律职业泛指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的总称。

法律职业主体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应注意的是,法律职业主体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内涵。

在我国,广义上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及一切法律工作者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内;狭义上仅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因此,法律职业仅指受过专业法律教育,具有专门法律知识和理论与实践经验,具备职业伦理道德修养,其所属机构具有较强独立性,并从事以法律工作为生涯社会生活的职业,其主体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二、法律职业形成的标志(即特征):P69★1、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这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2、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亦即司法的独立性。

法律机构在社会生中具有相对独立性.3、法律职业的分层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职业内部的分层,即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有高低之分;二是职业服务对象的分层,即不同的社会阶层有不同的社会需求。

4、法律职业的伦理性:法律职业始终以追求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目标,即职业道德.5、法律职业的一体化:一是法律职业主体的知识结构的一体化;二是法律职业主体对法律的公正价值追求的一体化。

2、法律职业主体(了解)3、法律职业伦理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职业伦理即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在司法实践中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和伦理原则.2、法律职业伦理的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是集公共性、职业性与政治性三重的统一。

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法官检察官的法律职业伦理、律师的职业伦理二、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1、人性原则:趋利避害,向善去恶。

2、理性原则:忠于职守。

3、****原则:平等地对等每个人。

4、司法公正原则:以司法公平与社会意识为标准。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

法理学考研知识点总结归纳法理学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也是考研中的一项必备知识。

在准备法理学的考研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知识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本文将对法理学考研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纳,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和理解相关内容。

一、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法理学是研究法的理性基础和法的本质特征的学科,它关注法的规范性、合理性和价值性。

在法理学中,我们需要理解以下概念:1. 法的规范性: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它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力。

2. 法的合理性:法律应当符合理性原则,符合人类理性的需求和利益。

3. 法的价值性:法律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服务于社会公正、秩序和稳定。

法理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理论性:法理学是对法的理性分析,是对法的本质和规范性的理论研究。

2. 综合性:法理学综合运用哲学、逻辑学、伦理学等多种学科的理论和方法。

3. 历史性:法理学的发展与法的历史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也是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法律理论与法律系统法律理论是法理学的基础,它是对法律本质的抽象概括和系统化的表达。

在法律理论中,我们需要了解以下知识点:1. 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和一般性等基本特征。

2. 法律的分类:根据法律的不同内容和性质,法律可以分为宪法、民法、刑法、商法等不同类别。

3. 法律的层级结构:法律在不同层级上有一定的关系和依存。

比如宪法是最高法律,下面是法律总则、行政法、民法等。

法律系统是由大量法律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通过层层衔接、相互关联而形成的。

理解法律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法律人士来说非常重要。

三、法律解释与法学方法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进行理解、解释和适用的过程,它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了解以下内容对于法律解释非常有帮助:1. 法律解释的对象和内容: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条文和法律制度。

法律解释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的词义、立法意图和法律精神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A归责归责也叫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的活动,归责是对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具体包括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轻和免除法律责任等活动。

一、归责的四个原则:(1)责任法定原则。

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责任法定原则具体的有四个方面的含义:①要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机构归责。

②反对责任擅断和主观猜想。

比如我见了这个人神志慌张,就判定老黄家的电视机肯定就是他偷的,这样就不行。

③反对有害追溯,不能以事后的法律追究在先行为的责任或加重责任,不能以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为由而扩大制裁面、加大制裁程度。

④责任法定一般允许人民法院运用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方法行使自由裁最权,正确认定归结法律责任。

(2)公正原则。

法律责任追究方面的公正,书上讲了以下几个意思:第一,任何违法行为、违约行为都应该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责任与违法或者损害相均衡、相平衡。

第三,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至恰理的区别对待。

第四,要依据法律程序归结、追究责任。

第五,要平等追究。

G)效益原则。

效益原则简单的讲,就是进行责任追究的时候,要考虑到投入或产出的问题、成本或收益的问题。

⑷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意思为,在设定、归结法律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真正发挥法律作用的功能,也就是整个来说要考虑到他的一种人性基础,他的一种人的心智状况,也就是要合乎天理人情。

比如说我为了过个好年去偷”我为了希望工程去盗,从合理性角度恐怕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要考虑到这些因素。

所以要考虑到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的影响,实现法、理、情的最大程度的统一。

所以真正在最后,归结到法律责任的四个原则就只有八个字:合法、公正、有效、合理。

二、免责又称为法律责任的免除。

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即不实际承担)法律责任。

理解时,我们要注意到这样几个观念:第一,免责首先意味着他有责任,在有责任的情况下才谈得上部分责任的免除和全部责任的免除,我们说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本身不负法律责任,所以不存在免责的问题。

第二,法律责任的这种免除不同于不负责任和没有责任。

第三,免责也不能混同为赞成,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并不意味着特定的违法行为是合理的、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管的,更不意味着这些被免责的行为是法律赞成或支持的。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按照免责的条件和情况,主要有下列四种免责形式:(1)时效免责。

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民事法律都有规走。

(2)不诉及协议免责。

协议是指双方的,我欠人家一万块钱,但人家看我实在没钱,就要我少还一点,还10元也可以,只要证明我们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其他的就可以免责,不用还了。

G)自首、立功免责。

(4)补救免责。

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 免除具部分或全部责任。

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主动或被动的形式,主动的像你骑自行车把一个老人给撞了,马上送到医院,全身检查,再送他回家,陪他在医院观察几天,然后买好多营养品去看他,及时通知家人,你主动承担了责任,所以可以免责。

当然,应该还有其他免责方式,如自助免责、人道主义免责等。

A法律历史一、简述法律历史规律(%1)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1•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

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

3.与宗教、盗得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

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1•不断发展的规律。

2.经济条件决定的规律。

3.历史类型更替与继承的规律。

4.依赖于革命或改革而发展的规律。

二、简述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1•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长期受中国哲学的影响,尤其是儒家哲学。

西方法的发展则以西方传统哲学为指导思想。

2.在法律结构和法律文化方面。

中国法律结构以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公法文化为核心;西方法律结构以民法为主,法律文化以私法为核心。

3•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

中国的司法与行政合二为一;西方的司法与行政分全制约。

4•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

中国法过分依赖成文法,司法技术落后;西方的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并存,司法技术先进。

5.在法律民族性和国际性方面。

中国法的发展始终呈封闭状态,西方法的发展始终呈开放状态。

%1.简述两大法系的差别1•大陆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2.产生背景的区别:大陆法系起源于古代罗马法,其间经过11世纪至16世纪的罗马法复兴、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最后于19世纪发展为世界性的法系。

而英美法系起源于11世纪诺曼人人入侵英国后开始逐步形成的适用于英格兰全境的普通法,中间经过16世纪衡平法的兴起,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资本主义改造,再到18、19世纪随着英国殖民地扩张而传播到世界各地,进而发展成世界性的法系。

3.法律渊源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走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一般不作为正式法律渊源,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

而英美法系具有判例法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

4.法典编墓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一般不倾向于法典形式,其制定法一般是单行法律和法规。

5.法律结构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基本机构是建立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的,而英美法系的基本结构是建立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类基础上的。

6.法律适用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的法官在适用法律的方法上十分重视法律解释,以求制定法的完整性和适应性,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十分重视判例的对比作用,重视"区别技术"。

7.诉讼程序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i公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而英美法系倾向于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职业教育传统的区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教育,而英美法系职业教育重视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

»法律制走一、简述法律制定的特点L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法律的制走是一种严格依照法走程序进行的活动。

二、简述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L全国人大:(1)有权修改宪法;(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3)改变或撒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⑴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⑶撒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4)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3.国务院:(1)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制定暂行规定或条例;(3)改变或者撒消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4.国务院各部委:有权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5•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及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6•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三、简述法律制定原则(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原则(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L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是指法律制定主体必须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或经特别授权,不越权制法,否则,一律无效。

2.内容的合宪性:是指经过法律制定产生出来的法律内容必须符合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具体规走,不得违背、抵触、冲突。

3.程序的合宪性:法律制定都要依照法律制定程序进行。

四、简述法律制定的程序1.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有关法律议案或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

如:全国人大30名代表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军事委员会。

2.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方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分为: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审议两个阶段。

3.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法律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1/2通过;而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立法机关将通过表决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宪法80条规定,法律的公布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

五、简述法律效力1)对人的效力的定义2冲中: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引中外:中国公民在国外,原则上仍适用中国法律,但当中国法律与所在过国的法律发生冲突时,要区别不同的情况和具体的国家条约、协定及国内法的规定,来确定是适用中国法律还是适用外国法律。

4)外中: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适用中国法律,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夕旳卜: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或中国公民的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1•对地的效力:1)对地的效力定义:是指法律在那些地域、空间范围内发生效力。

2)全国:在中国国家主权及主权所及的范围内生效的法律。

3)地方4)国内和国夕卜均有效的。

如刑法规定的伪造货币罪二泄露国家秘密罪,也适用于中国境外。

5)国际条约和协定的空间效力及于该条约和协走的缔结国和参加国,但缔结国和参加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时间效力1)时间效力的定义:是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及法律对其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2)生效时间: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又该法来规定具体生效时间、由专门决定来规定该法的生效时间、规定法律颁布后到达一定时间即开始生效。

3)失效时间:明令废止和默示废止。

4)溯及力的定义: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5)溯及力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法的要素一、简述法律原则的分类L基本原则与句比原则2.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3•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二、简述法律原则的作用(一)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L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