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案例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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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市场竞争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以某科技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16年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移动电源”的产品,并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于2017年获得授权。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生产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涉嫌侵犯其专利权。

三、诉讼过程1. 调查取证原告在发现被告侵权后,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产品的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

同时,原告委托专业机构对被告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证明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相同的技术特征。

2. 提起诉讼2018年6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其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存在差异,不属于侵权行为。

4. 裁判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止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

2.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因此构成侵权。

3. 诉讼程序及证据收集本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外观图、宣传资料、销售记录等,为法院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

企业在遭遇侵权时,应积极收集证据,为诉讼提供依据。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手机品牌(以下简称“手机品牌”)原告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操作系统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被告手机品牌是一家知名手机生产企业,其生产的智能手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

2018年,原告科技公司发现被告手机品牌生产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是否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2. 如果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侵犯了原告科技公司的知识产权。

2.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件分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原告科技公司主张其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包括手机操作系统、手机应用程序等。

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手机操作系统:原告科技公司的手机操作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使用了与原告系统相似的界面和功能,涉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手机应用程序:原告科技公司研发了多款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手机应用程序,而被告手机品牌的智能手机涉嫌使用了原告的部分应用程序,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侵犯其著作权。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未经原告科技公司许可,在其智能手机上使用了原告的知识产权,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手机品牌的侵权行为给原告科技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申请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

2. 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法律专利权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和销售智能穿戴设备的创新型公司。

2015年,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健康手环”的智能穿戴设备,并申请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2017年,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智能健康手环”外观设计相似的智能穿戴设备,由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生产、销售。

科技公司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三、案件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法院依法受理了本案。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科技公司、创新公司双方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创新公司的产品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享有独占实施权,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产品的,构成专利侵权。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整体外观设计上具有显著区别,不属于等同侵权。

具体分析如下:(1)外观设计相似性:法院经比对,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在外观设计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并非完全相同。

(2)功能、技术特征: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功能、技术特征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不属于等同侵权。

(3)市场影响:创新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形成了竞争关系,但并非直接替代。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创新公司的产品不构成对科技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如果侵犯了专利权,科技公司应如何维权?如果创新公司的产品确实侵犯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权,科技公司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1)与侵权方协商:科技公司可以与侵权方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专利经典案例

专利经典案例

专利经典案例专利经典案例是指在专利申请和专利争议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案例。

下面将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专利经典案例。

1.罗区袜(Luo socks)专利案例罗区袜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一起著名的专利案件。

2009年,广东省中山市一家袜子厂商利用一种新型设计,在袜子脚掌部位加入了排汗带,提高了袜子的舒适度和透气性。

后来,该公司将该新型设计申请了专利,并开始生产罗区袜。

然而,不久之后,一家上海的公司也开始生产类似的罗区袜,这引发了一场专利侵权纠纷。

最终,广东厂商通过专利申请的技术文件和其他证据,成功证明了他们在设计上的创新性和先发明权,法院裁定对方侵犯了其专利权。

这个案例在中国专利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它强调了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和专利权的法律效力。

同时,该案例也表明企业在创新时需要重视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确保自己的创新成果不受侵权。

2.苹果与三星专利侵权案苹果与三星之间的专利侵权案是当年备受瞩目的案件之一。

2011年,苹果对三星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称三星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侵犯了其多项专利,包括外观设计和软件方面的专利。

这场专利诉讼使得全球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并引发了对于技术领域中专利的边界和保护范围的辩论。

201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法庭判定三星犯有苹果专利侵权,并判三星支付10亿美元的赔偿金。

然而,随后的上诉和再审中,判决结果发生了多次变化,最终赔偿金额减少到5亿美元。

这个案例在全球范围内揭示了专利侵权的复杂性,以及各国法院在对专利案件进行裁决时的差异性。

也引发了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讨论和改革。

3.爱迪生与西门子的专利斗争爱迪生与西门子之间的专利斗争是20世纪初知识产权保护史上的一段重要故事。

当时,爱迪生拥有许多重要的发明专利,包括电灯、电话等。

然而,爱迪生在将这些专利应用于商业生产中时遭遇到了很多困难。

其中一个重要的竞争对手就是德国的西门子公司。

西门子公司在爱迪生的专利到期后,开始生产和销售与其专利相关的产品,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份额。

发明专利申请案例

发明专利申请案例

发明专利申请案例一、发明名称:超级便捷多功能折叠椅。

二、发明背景。

我这个人呢,特别喜欢户外活动,像野餐啊、露营啊之类的。

每次出去的时候就发现带普通椅子特别不方便,占地方不说,还很重。

而且有时候在一些特殊的小场地,普通椅子就显得很笨拙,放都不好放。

另外,我有次去参加一个小型户外音乐会,现场椅子不够,要是有个能随时变形、方便多人使用的椅子就好了。

所以啊,我就琢磨着发明一种超级便捷多功能的折叠椅。

三、发明内容。

1. 结构设计。

这个折叠椅的框架是用一种超轻但又很结实的铝合金制成的。

它的腿是可以像那种伸缩天线一样一节一节折叠起来的,而且在关节处有特制的小锁扣,只要轻轻一按就能锁住或者打开。

椅面就更酷了。

它是由一种特殊的防水、耐磨的布料制成的,而且这个布料是双层的。

中间可以塞一些小物件,像手机、钥匙之类的,就相当于一个小口袋。

椅面还可以从中间对折,对折之后呢,整个椅子的体积就小了一大半。

椅背呢,它不是那种固定的。

它可以向后放倒,变成一个躺椅的样子,要是你想在户外打个盹儿就很舒服。

而且椅背还能向前折,折到和椅面平行的时候,这个椅子就可以和另外一个同样折叠后的椅子拼接在一起,就像搭积木一样,变成一个小长椅,能坐更多的人。

2. 功能特点。

便携性是它最大的特点。

折叠起来之后,它可以轻松地放进一个小背包里,就像放一把雨伞那么简单。

而且它很轻,就算是小朋友也能轻松拿起来。

多功能也是一大亮点。

除了能当普通椅子、躺椅、拼接成长椅之外,它的椅腿底部还有小轮子。

当你在平地上,比如在户外的大草坪上或者公园里的平地上,你可以把轮子放下来,像推小推车一样推着椅子走,就不用一直拿着了。

四、发明过程。

1. 灵感闪现。

有一次我在整理家里的旧椅子,想把它塞到柜子里,可是怎么都塞不进去,那时候我就想,要是椅子能像折纸一样折叠得很小就好了。

然后我就开始在纸上乱画,画各种可能的折叠方式。

2. 初步设计。

我先找了一些废旧的金属条和布料,开始按照我的想法做一些简单的模型。

专利法案例分析题

专利法案例分析题

专利法案例分析题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重要法律工具,它为发明人提供了专利权,使得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享有独占权。

在专利法的适用中,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专利法的具体适用情况,为发明人和专利申请人提供指导和借鉴。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专利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该专利是一种新型的电子产品。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乙公司提出了异议,称其已经存在类似的技术,并且该技术并非甲公司独立创造。

经过专利局审查,发现乙公司提出的技术并非与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完全相同,而且甲公司的技术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最终专利局决定授予甲公司该项专利。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的专利申请受到了乙公司的异议,但是经过专利局审查,最终认定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因此授予了该项专利。

这个案例说明,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如果受到异议,需要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最终由专利局做出决定。

专利法的核心在于保护创新和实用的发明,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发明才能获得专利权。

案例二,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经过专利局的初审后,被驳回了。

该公司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发明虽然有一定的创新性,但是并不具备实际的实用性,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专利申请经过了专利局的初审,但是被驳回了。

该公司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是最终法院认定该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说明,专利法对于发明的创新性和实用性有着明确的要求,如果发明不符合这些要求,是无法获得专利权的。

案例三,甲公司申请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经过专利局审查后获得了授权。

不久,乙公司申请了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称甲公司的专利并不具备实用性。

经过法院审理后,认定甲公司的专利确实具有实用性,驳回了乙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但是最终法院认定甲公司的专利具有实用性,驳回了乙公司的请求。

专利法案例分析

专利法案例分析

专利法案例分析专利法是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工具,它对于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生活中,专利法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专利法的具体应用和解释。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对专利法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更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案例一,小米公司侵犯专利案。

在这个案例中,小米公司被指控侵犯了某公司的专利权,涉及到智能手机的一项技术。

法院最终判决小米公司侵权,并要求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涉及到了专利权的边界和保护范围。

从法律角度来看,专利法对于侵权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只要他人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小米公司在这个案例中被判定为侵权并非偶然,而是基于专利法的明确规定和司法实践。

案例二,药物专利申请被驳回。

在另一个案例中,某公司申请了一项关于新药物的专利,但最终被专利局驳回。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和条件。

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具有新颖性、非显著性和工业适用性。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局认为该药物并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工业适用性,因此驳回了该专利申请。

这个案例反映了专利法对于发明的要求和审查标准,同时也提醒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需要充分考虑这些条件。

案例三,专利侵权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两家公司就某项技术专利进行了诉讼。

经过长时间的诉讼和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其中一家公司侵犯了另一家公司的专利权,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涉及到了专利侵权的证据和举证责任。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在起诉侵权行为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而被告则有权进行反驳和举证。

在这个案例中,原告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最终取得了胜诉。

这个案例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程序和要求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分析。

综上所述,专利法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法律专利案例(3篇)

法律专利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专注于生物科技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

其中,一项名为“新型抗癌药物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号:XXXXXX)是该公司的核心专利之一。

该专利技术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市场前景。

某医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知名医药企业,主要从事抗癌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销售了一种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的抗癌药物,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案件经过:1. 侵权行为发现:原告通过市场调查发现,被告生产的抗癌药物与自己的专利技术高度相似,遂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取证。

2. 律师调查取证:律师通过购买、检测等方式,收集了被告产品的样品,并与原告的专利技术进行了比对分析,确认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3. 提起诉讼: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原告的经济损失如何确定;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1. 侵权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性,构成专利侵权。

2. 经济损失确定: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XX万元。

3. 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同时,被告还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纠纷案,涉及专利权的保护、经济损失的确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

1. 专利权的保护:本案中,原告的专利技术具有显著的创新性和实用性,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然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似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专利法律方法案例分析(3篇)

专利法律方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环保节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成为国家重点支持领域。

我国某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原告)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节能设备,并于2018年6月申请了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81000001.2)。

该专利于2019年12月获得授权,专利权人为原告。

然而,原告在市场调研中发现,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被告)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存在高度相似之处。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如果侵权成立,原告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三、案例分析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1)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在本案中,原告作为专利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2)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包括: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是否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特征,以及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3)案件分析在本案中,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存在以下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特征:①结构相似: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在整体结构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包括主要部件、连接方式等。

②功能相似: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在实现环保节能功能方面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效果。

③技术方案相似:被告的产品在实现环保节能功能的过程中,采用的技术方案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存在相似之处。

综上所述,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特征,且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因此,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2. 原告应如何确定赔偿金额?(1)赔偿金额确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侵权赔偿金额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①专利权的价值;②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③侵权人的获利;④被侵权人的损失;⑤侵权人愿意支付的数额。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专利纠纷典型案例解析1、专利侵权赔钱不赔礼案情简述:“一种熨烫机的蒸气喷头”实用新型专利权,属海南市麦尔电器有限公司所有。

上海域桥电器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J2hk豪华型、J2强力型、T2000三温型蒸汽熨烫机蒸气喷头,在技术结构上均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侵权行为并没有对专利权人及其产品造成名誉上的损害。

专利权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域桥公司停止对原告麦尔公司专利权的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撤销了要求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的判决,其余维持原判。

【点评】:域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麦尔公司的专利权,由此给后者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应作出相应赔偿。

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

但域桥公司的侵权行为并不涉及麦尔公司的商业信誉,不会造成相应损害,无需向麦尔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专利不能拿来就用案情简述:经原专利权人转让,北京九洲行经贸有限公司拥有了“型材(S75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上海欧适家具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滑动移门上使用了与之如出一辙的型材,但却没有得到九洲行的许可。

于是九洲行经贸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侵权行为成立,应立即停止,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维持原判。

【点评】:无论哪一种专利,一旦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能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欧适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外观设计专利“成套”保护案情简述:上海水星被服有限公司“床上套件(水中江南)”专利产品是由4件床上用品构成的成套产品。

上海南万家纺有限公司销售的“雅兰鸟”产品除了靠枕套以外,其他产品外观设计都与专利公告图片中所对应的产品相似。

专利法律制度案例(3篇)

专利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节能环保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的重要战略目标。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研发和应用节能环保技术。

在此背景下,一种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应运而生。

该装置具有高效节能、环保等优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产品推广过程中,却发生了一起专利纠纷。

二、案件简介原告: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原告于2010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1年6月获得授权。

该专利技术具有以下特点:1. 采用LED照明光源,具有高效节能、寿命长等优点;2. 采用新型散热结构,有效降低LED芯片温度,提高照明效果;3. 采用智能控制系统,可根据环境光线自动调节亮度,实现节能环保。

2015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照明产品与其专利技术相似,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争议焦点1. 被告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2. 若侵权成立,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法院认为,被告的产品在结构、功能、技术效果等方面与原告的专利技术相同或相似,构成侵权。

具体表现在:(1)被告的产品采用LED照明光源,与原告专利中的LED照明光源相同;(2)被告的产品采用新型散热结构,与原告专利中的散热结构相同;(3)被告的产品采用智能控制系统,与原告专利中的智能控制系统相同。

2. 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专利权的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申请专利,获得了新型节能环保照明装置的独占使用权。

在产品推广过程中,被告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这表明,在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下,专利权人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专利权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节能设备的公司。

该公司在2018年研发出一款名为“智能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并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

在2019年,科技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产品的发明专利。

经过审查,该专利于2020年获得授权。

然而,在2021年,另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另一公司”)也推出了一款名为“高效节能控制器”的产品,其技术特征与科技公司的专利产品高度相似。

科技公司发现后,认为另一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发明专利权。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实施其专利。

同时,《专利法》还规定了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该细则对《专利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解释。

三、案件分析1. 专利权的有效性首先,需要确认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是否有效。

根据案件描述,该专利已于2020年获得授权,因此可以认定该专利有效。

2. 侵权行为的判定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行为的判定标准包括:(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2)被诉侵权产品的实施行为符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本案中,需要判断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是否与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

(1)技术特征比对通过对比两家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等文件,可以发现:- 科技公司的“智能节能控制器”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技术特征包括: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 另一公司的“高效节能控制器”产品说明书中,同样涉及了节能控制模块、传感器、执行机构等技术特征。

(2)等同原则在技术特征比对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判断两家公司的产品是否满足等同原则。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

有关专利法的案例以及解析
案例:A厂于1995年2月申请专利“防爆荧光灯”,于1996年2月22日获得专利证书。

后A厂发现B公司擅自制造同样的产品,遂向某市专利管理局投诉立案。

B公司辨称在专利申请日前(1994年11月)已经设计完毕并制造出样品,并召开了“防爆电器新产品"座谈会,介绍推广防爆荧光灯及支架,并于1994年11月将图纸与样品送交某部电气仪表防爆质量检测中心检测,B公司提供了相应的书面证明材料。

某市专利管理局也认定了以上事实。

且B公司的使用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

分析:B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本案例就属此种情况。

专利申请撰写典型案例

专利申请撰写典型案例

专利申请撰写典型案例一、“会发光的鞋带”案例。

1. 故事背景。

有个爱酷的年轻人,叫小明。

他特别喜欢晚上出去夜跑,但是又担心路上车看不到他,觉得要是自己的鞋带能发光就好了,这样又酷又安全。

于是他就开始捣鼓,经过一番努力,真的做出了会发光的鞋带。

这时候他就想申请个专利,把这个超酷的发明保护起来。

2. 撰写过程。

确定发明名称就叫“一种具有发光功能的鞋带”。

这个名称简单直接,让人一眼就知道这鞋带是干啥的。

然后写技术领域,就写“本发明涉及一种鞋带,尤其涉及一种具有发光功能的鞋带,属于鞋类配件技术领域”。

这就像给这个发明找个大家庭,让审查员知道它在整个技术世界里的位置。

接着是背景技术。

小明就写“目前,传统的鞋带功能单一,仅用于系紧鞋子。

在夜间或者光线较暗的环境下,穿着带有传统鞋带的鞋子出行存在安全隐患,例如行人难以被车辆及时发现等问题。

”这就把为什么要发明这个发光鞋带的原因说清楚了。

再来说发明内容。

这可是重头戏。

小明先写这个发光鞋带的结构,“本发明的发光鞋带包括鞋带本体,鞋带本体上设置有发光单元,发光单元包括微型电池、发光二极管和控制开关,微型电池与发光二极管和控制开关电连接。

”这就像在描述一个小机器人的身体构造一样。

然后他还写了这个鞋带的工作原理,“当使用者按下控制开关时,微型电池为发光二极管供电,发光二极管发光,从而使鞋带具有发光功能。

”关于附图说明,小明画了一张简单的鞋带图,把发光单元在鞋带上的位置标记出来,在撰写的时候就写“如图1所示,为本发明发光鞋带的结构示意图,其中1为鞋带本体,2为发光单元,21为微型电池,22为发光二极管,23为控制开关。

”这样审查员看着文字就能对照着图看明白。

最后是具体实施方式。

小明详细地写了怎么制作这个发光鞋带,“选取合适长度和材质的鞋带作为鞋带本体1。

然后,将微型电池21、发光二极管22和控制开关23按照电路连接关系连接好,并固定在鞋带本体1上,例如可以采用小型的塑料夹子将其固定在鞋带的合适位置。

发明专利法律案例(3篇)

发明专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A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B照明产品有限公司案由: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原告A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10年研发出一种新型节能照明装置,并于同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010XXX。

2013年,该专利获得授权。

A公司生产的该新型节能照明装置在市场上获得了良好的口碑,销售额逐年攀升。

2016年,A公司发现被告B照明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生产的照明产品与其专利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B公司并未获得相应的专利许可。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B公司的照明产品是否构成对A公司专利权的侵犯?2. 如果构成侵权,A公司应获得多少赔偿?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侵权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本案中,B公司的照明产品与A公司的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存在高度相似之处,足以使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对A公司专利权的侵犯。

2.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专利权人的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A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专利产品的销售额、市场份额等,以及B公司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A公司专利权的照明产品,并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B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专利侵权判断标准明确。

专利保护案例

专利保护案例

专利保护案例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议题。

专利保护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旨在鼓励创新并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几个具有代表性的专利保护案例,以展示专利保护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的iPhone专利案苹果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巨头,其iPhone系列产品备受消费者的追捧。

然而,在竞争激烈的手机市场,苹果公司不仅要面对来自竞争对手的挑战,还需要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

在这方面,苹果公司凭借其强大的专利组合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iPhone的点击屏幕技术是其独特的创新之处,而苹果公司将其作为核心技术进行了专利保护。

在2007年,苹果公司获得了第一个与触摸屏操作相关的专利,为其后续产品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随着iPhone 系列产品的推出,苹果公司陆续获得了多项与操作界面、电池管理等相关的专利,这些专利保护使得苹果公司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主动地位。

苹果公司的专利保护策略不仅仅针对竞争对手,也涉及到供应链中的合作伙伴。

例如,苹果与三星之间就曾因为专利保护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官司,最终导致了两家公司之间的关系紧张。

通过专利保护,苹果公司不仅保护了自己的核心技术,并成功打造了独特的品牌形象,还凭借这些专利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为公司的发展壮大提供了保障。

案例二:药企的药物专利保护医药行业是一个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创新药物的研发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

因此,药企对于药物专利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以某知名药企开发的一种治疗癌症药物为例,探讨药物专利保护在医药领域的应用。

该药物的研发历时多年,终于在临床试验阶段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为了保护这一药物的独特性和市场竞争优势,药企在药物配方以及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了多项专利申请。

专利保护使得该药企获得了对该药物的独家销售权,有效地防止了其他企业的仿制药的出现。

然而,药物的专利保护并非一帆风顺。

在该药物专利有效期内,其他公司也在加紧研发类似的药物,并通过各种合法手段挑战药企的专利权。

发明专利法律案例分析(3篇)

发明专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环保意识的提升,垃圾分类成为了一项重要的环保措施。

然而,传统的垃圾分类方式效率低下,准确率不高,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环保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的产品,并申请了发明专利。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该公司的专利申请遭到了质疑,引发了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此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发明专利法律相关问题。

二、案例基本情况1. 发明名称: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2. 发明内容:该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技术,能够自动识别垃圾种类,并通过机械臂将垃圾分拣到对应的垃圾桶中。

3. 专利申请:某科技公司于2020年3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为CNXXXXXXX。

4. 质疑与纠纷:在专利审查过程中,某环保科技公司认为该专利申请与其公司研发的垃圾分类设备类似,存在侵权嫌疑。

于是,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异议,并要求撤销该专利申请。

三、案例分析1. 发明专利的构成要件发明专利的构成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本案中,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具备以下特点:(1)新颖性:该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技术和机械臂分拣垃圾,与传统垃圾分类方式相比具有显著区别,符合新颖性要求。

(2)创造性:该机器人的设计思路独特,解决了传统垃圾分类效率低下、准确率不高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3)实用性:该机器人能够在实际应用中提高垃圾分类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2. 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相同或等同的技术方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同。

(2)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专利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3)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达到与专利技术方案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效果。

在本案中,环保科技公司认为其产品与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类似,存在侵权嫌疑。

然而,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1)技术方案不同:环保科技公司的产品主要依靠人工分拣,而智能垃圾分类机器人采用视觉识别和机械臂分拣,技术方案存在显著差异。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专利侵权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我国一家知名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从事某新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原告拥有一项名为“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XXXXXXX),该专利已在我国获得授权。

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销售的企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

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拥有名为“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新型电子产品的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 提供一块基板;b. 在基板上形成一层导电层;c. 在导电层上形成一层绝缘层;d. 在绝缘层上形成一层电子元件;e. 在电子元件上形成一层保护层。

2. 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包括以下步骤:a. 提供一块基板;b. 在基板上形成一层导电层;c. 在导电层上形成一层绝缘层;d. 在绝缘层上形成一层电子元件;e. 在电子元件上形成一层保护层。

3.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在其销售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相同的技术,包括基板、导电层、绝缘层、电子元件和保护层等步骤,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专利法案例分析题

专利法案例分析题

专利法案例分析题专利法案例分析。

专利法是保护发明创造的重要法律工具,它为发明人提供了一定的权益保护,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实际生活中,专利法案例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专利法的适用和实施,为发明人和企业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指导。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进行专利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申请了一项新型发明专利,但在审查中被发现与现有技术有较大的类似性,最终被驳回。

该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发明与现有技术有明显的区别,并提供了相关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

经过再审查,最终该专利获得了授权。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法对于发明的审查是非常严格的,但也是公正的。

发明人可以通过提供充分的技术资料和实验数据来证明自己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从而获得专利权的保护。

这也提醒了我们在申请专利时要充分准备相关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以便更好地应对审查。

案例二,某企业在市场上推出了一种新型产品,并申请了相关的外观设计专利。

不久,该企业发现有其他企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仿制了其产品外观,并进行销售。

该企业依据专利法提起了侵权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专利法对于外观设计的保护。

专利法不仅保护了发明的技术实质,也保护了外观设计的创新。

企业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可以依据专利法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也提醒了我们在产品设计和推出时要重视外观设计的保护,以免遭受侵权行为。

案例三,某个发明人在申请专利时,未注意到与他人的合作关系,导致专利权的归属产生争议。

最终,法院判决将专利权划归给了与其合作的另一方。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提醒了我们在申请专利时要注意与他人的合作关系,如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

在专利权的归属上,合作关系可能会对专利权的归属产生影响,因此在合作前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免产生纠纷。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专利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灵活性。

专利法案例

专利法案例

专利法案例专利法案例1、1985年初,甲大学环境科研所环境化学研究室副主任A,应某市环保局邀请,同意帮助研究有关印染污水处理技术。

A一直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

同年寒假,A在甲大学实验室内利用废旧原料、工具及试纸,对有关厂家提供的印染污水进行实验和测试,完成了“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的发明创造。

此后,甲大学就该项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职务发明专利,并于1989年11月1日获得专利权。

而A认为该发明专利权归属有误,于1990年10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发明专利为非职务发明。

问题分析:(1)什么是职务发明?(2)该发明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单位?(3)A完成的“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如何判断?(1)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2)个人(3)非职务发明,A虽然在甲大学环境科研所工作,但仅从事微量元素与健康研究工作,当时分管后勤工作,“印染污水处理方法及工艺”研究并非A的本职工作,甲大学既未交付其科研任务,也未予以投资,因此不属于专利法中的“执行本单位任务”;A用来完成发明的构思及试验所获数据方法简单,所用工具材料等为市场上常见材料,不属于专利法中的“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2、李某经过多年研究,配制出一种抗猪瘟的液态物质,命名为“猪瘟净”。

李某与某生物制品厂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

合同规定,由制品厂提供全部资金和场所,李某提供技术和药物制品,共同开发“猪瘟净”系列防止猪瘟的药品。

实验分三批进行,第一批实验结果有效率为80%,但第二批和第三批的有效率只有10%--20%。

问:(1)发明专利的条件有哪些?(2)“猪瘟净”能否获得发明专利?(3)“猪瘟净”能否申请为实用新型?(1)技术性条件: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在技术上的创造和革新,不是认识自然规律的理论创新;发明应为解决特定技术课题的新技术方案,而不是单纯的提出课题;发明应该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即能实施,可重复法律性条件;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要求;必须不是国家明文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2)不能,发明专利要求发明具有实用性,即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实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所谓积极效果,是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而“猪瘟净”的性能不稳定,缺乏显著而稳定的疗效,不具有实用性(3)不能,作为实用新型必须是针对有形产品,没有确定形状的产品是被排除在实用新型之外的,“猪瘟净”是一种液态物质,无固定形状可言,因而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3、某市郊区的花农A某种植鲜花多年,在劳动过程中,他潜心研究液体花肥,最后终于研制出一种高效液体花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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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案例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分[案情]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

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

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

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

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延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

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

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

为此,双方发一争执[问题]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百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认享有?[答案与分析]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应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唐甲所有。

理由如下:职务发明的认定是二种情况: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理解为:(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

本案中,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

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

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应予保护[案情]1993年3月,红光机械厂厂长带领负责技术工作的副厂长范甲参加了机械部召开的全国电影机械规划会议。

在这个会议上,机械厂争取到了“FG16/35-IX两用放映机”,等两个项目的研制开发任务。

回来之后,机械厂成立了以姚乙为首的课题组,成员有叶、何、陈、黄四人。

其中,姚乙负责总体及转换装置的设计,其他四人也各有分工。

自此,课题组开始了研制工作,姚乙提出一个目前两用放映机使用的旋转更换机头方案,该方案得到了课题组成员、技术科其他同志及厂领导的肯定和支持。

该课题组经过认真钻研,反复试验论证,解决了多项有关两用放映机的技术难题。

1995年5月,姚乙调离了机械厂。

在此之前,姚乙已经完成了“FG16/35一IX两用放映机”,的总体设计、转换装置以及外观造型等零部件的全部图纸的设计工作,且在这些设计图纸上一直署有姚乙的姓名。

姚乙调离后,先后又有两人接任课题组组长,这两人又先后调离。

1996年底,机械厂决定由范甲接任课题组组长,重新组织研究人员。

范甲接任课题组组长后,主要作了图纸整理、工艺编制、技术鉴定文件编写等项目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以及就该项目的转换装置部分及外观设计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的组织工作。

1997年6月,“FG16/35一IX两用放映机”,通过了技术鉴定。

1998年1月,机械厂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两用放映机转换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和“两用放映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设计人均注明为范甲。

姚乙得知后,于1998年2月致函机械厂,要求将设计人员变更为姚乙,因为自己才是“两用放映机转换装置”,和“两用放映机”,的最初设计人,且设计工作也基本由自己独自完成。

而机械厂则认为,上述两项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创造,研制过程中,因课题组组长调换频繁,为维护本厂利益,厂方有权决定以最终完成课题的课题组组长范甲为设计人,因此,拒绝了姚乙的请求,双方遂发生争执。

[问题]上述两项发明创造的设计人是谁?职务发明,单位是否就有权决定谁是设计人?[答案与分析]姚乙应是上述两项发明创造的设计人,机械厂无权决定谁是设计人,设计人姚乙的署名权应予维护。

理由如下: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姚乙调离机械厂之前,已经完成了那两项技术的全部图纸的设计,技术方案已经形成,后来的课题组对于该技术方案并没有新的改动和实质性的完善。

因此,姚乙应是对两个技术方案作出实质性的、创造性贡献的人,应认定为设计人。

范甲接任课题组后,所作的图纸整理、工艺编制、技术鉴定文件的编写等工作,属于发明创造完成后所从事的辅助工作,不应定为设计人。

我国《专利法》第17条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姚乙既然是设计人,就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署名权是一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人身权,不能转让,不能继承,任何单位和个人也无权决定让不具备署名权的人署名,因此,机械厂的说法是错误的,姚乙的署名权应予维护。

[小结]专利权中的署名权是一项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人身权,只有依法具有署名资格的人才享有此权利,该权利不能转让,不能继承,有关单位也无权以任何理由指定。

专利权的无效[案情]1990年11月10日,香山电话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

1992年8月,香山公司发现先锋有线电厂生产、销售的HA868-9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与本公司生产、销售的电话机的外观设计十分近似,于是,致函先锋有线电厂,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先锋厂复信,承认其电话外型与香山公司相似,但对赔偿一事只字未提。

为此,香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先锋厂承担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先锋厂被起诉后,聘请了律师,该律师经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发现1990年7月9日的《神州电子》杂志上,香山公司发表的HA735-50型电话机的图片。

于是,1992年10月13日,先锋厂携带l990年7月份的《神州电子》杂志赶到中国专利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请求宣告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

[问题]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先锋厂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其专利权?[答案与分析]香山公司HA735—50型电话机外观设计专利权应依法宣告无效,先锋厂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

理由如下: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特征有着不同的要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要求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征,而外观设计专利只要求具有新颖性。

《专利法》第四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本案中,香山公司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在公开出版的《神州电子》杂志上以图片的形式发表过,则失去了其新颖性,虽然是自己发表的,但并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况。

我国《专利法》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据以上规定可看出香山公司在《神州电子》刊杂志上公开其图片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

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可据此宣告读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由于专利权无效,先锋厂的专利侵权便不能成立,法院可依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驳回香山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结]了解和掌握专利权无效的认定条件及宣告无效的程序。

本案申,先锋厂变被动为主动,反败为胜的关键就是运用了我国《专利法》中有关专利无效的规定。

专利侵权[案情]光华日用品厂于1992年5月12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一种“能容纳不同数量和大小茶杯的托盘”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申请得到批准,1993年2月20日,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权。

明月茶具有限公司在上述专利申请日前也独立研制出了相同的产品,并于1992年冬月试生产该产品。

因产品销路不错,茶具公司从1993年4月起扩大生产规模开始大量生产。

光华日用品厂发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月茶具公司承担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问题]明月茶具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光华日用品厂的专利权?[答案与分析]明月茶具公司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行为,1993年4月之后扩大生产规模的行为是侵权行为,应就此部分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理由如下: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之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习,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据此规定,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依法予以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况,这里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专利法》第62条的规定了五种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依据上述规定,四月茶具公司在1993年4月之前的试生产行为是合法的,但1993庄4月之后,因其扩大了生产规模,违反了“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规定,因而侵犯了光毕日用品厂的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专利侵权的法律责任。

『两灯』专利侵权纠纷[案情]1992年11月10日,重庆康复医学工程研究所(下称研究所)将其"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中亚厂全国独家生产、经营、销售。

此后,中亚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中亚圣灯治器".1994年12月6日,研究所又将"便携式电磁波辐射治疗器"实用新型专利有偿许可西山厂使用,该协议同时规定双方无不得将此专利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西山厂根据该专利技术生产了"东方胜灯治疗器".次年3月7日,研究所又与中亚厂签订专利专有权转让协议,协议规定中亚厂享有"便携式电磁波辐射器"的全国独家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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