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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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2024年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2024年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加强员工对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置的培训教育,确保企业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制度。

第二条本考核制度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涵盖该单位所有员工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一年,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

第四条考核目标: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熟悉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做到预防为主,防消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条考核机构:由企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自行设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专项小组,负责具体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实操能力训练、模拟应急演练等。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方法第七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一)培训内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火灾起因与防范、消防设施操作使用、火灾报警与报警处理、灭火器材与使用方法、疏散逃生程序与方法、火灾现场救援等。

(二)培训方法:采取面授、讲解、互动问答等方式进行培训,可利用网络、视频、PPT等辅助教学手段。

(三)培训时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小时。

(四)考核方法:参加培训的员工需进行知识问答、考试或实地考核,合格才能算作完成培训任务。

第八条实操能力训练(一)培训内容:消防设施操作使用、火灾现场逃生与自救、火灾扑救技巧和灭火器材使用等。

(二)培训方法:由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专项小组组织进行,采用实际模拟演练的方式进行训练。

(三)培训时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实操能力训练,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

(四)考核方法:参加实操能力训练的员工需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训练内容,考核合格才能算作完成培训任务。

第九条模拟应急演练(一)培训内容:对火灾预防与应急处置的模拟演练,包括疏散逃生演练、火灾扑救演练、初期火灾现场救援演练等。

(二)培训方法:由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专项小组组织进行,结合实际情况设计演练方案,保证演练的真实性和参与员工的实际操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9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9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6〕19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3日福建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发〔2014〕2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和省单列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负责组织,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办)具体实施,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共同参与。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原则,注重日常监管,突出重点工作,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责任体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

当前位置:中国福建 > 政府公报 > 2011年第30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闽政办〔2011〕205号字体显示:大中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福建省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为贯彻落实中宣部等部委《关于印发〈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公通字〔2011〕20号),进一步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制。

通过开展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激发公民关注消防安全、学习消防知识、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夯实公共消防安全基础,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推动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5年的努力,各级、各部门、各社会单位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的机制基本建立;公益化和市场化结合、普遍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结合、专业队伍和群众力量结合的宣传教育格局基本形成;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察、考评、监测体系基本完善;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得到广泛普及;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升,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普遍提高,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明显增强;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事故明显减少,全省火灾形势保持平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闽政办[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8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和总工会制定的《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八月十一日福建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意见(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二○一一年八月)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十二五”期间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和《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11〕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的要求,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为原则,立足省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发展,逐步形成以公安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为重点,以志愿消防队伍等为补充,覆盖全省城乡的消防力量体系。

二、工作目标(一)发展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伍。

市(县)政府应依据《福建省“十二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结合“十二五”期间全省消防站建设,科学推进市(县)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5•【字号】闽政办[2013]139号•【施行日期】2013.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通知(闽政办〔2013〕13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福建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福建省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一定规模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5日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2.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1.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2.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

福建省消防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7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七号)《福建省消防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消防条例(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消防组织第五章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由地方财政承担的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有关消防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各支队:现将《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考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合理运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推进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福建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消防法》和《福建省消防条例》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

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条根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实施处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一)建筑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不足三千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不足一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不足五百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不足五千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形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二)建筑面积二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一万平方米以上三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五百平方米以上二千平方米以下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五千平方米以上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三)建筑面积超过五千平方米但不足八千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超过三万平方米但不足五万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筑;超过二千平方米但不足五千平方米的甲、乙类厂房库房,超过一万平方米但不足二万平方米的其他工业建筑,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建筑面积八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五千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库房,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其他工业建筑,或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形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

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公安部关于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1999]290号1999年9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现将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需要明确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消防法》实施之前公安部发布的有关消防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效力问题。

公安部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制定的规章,在《消防法》实施之后,凡与《消防法》不抵触的条文仍然有效;规章中的个别条文与《消防法》有抵触的,该条文不再执行。

如责令停产停业,过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是强制性措施,现在按照《消防法》规定是行政处罚。

因此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中设定责令停产停业作为强制性措施的条款和法律文书应当停止使用。

二、关于“责令停止举办”的性质。

《消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举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解释,“责令停止举办”不是行政处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因此,“责令停止举办”的性质,应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三、关于消防监督执法主体的称谓。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和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不得将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大队和消防局、分局、科两种称谓混用,只能使用其中一种称谓;也不得使用各类专用章或者带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字样的印章。

四、关于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问题。

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8日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消防工作考核是指省政府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对上年度的考核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进行,由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

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和考核工作实施细则,由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制定下发。

第四条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对县级政府进行消防工作考核。

第五条考核工作实行自评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上报省政府的消防工作自评报告,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进行量化评分。

第六条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均含本数)。

第七条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向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进行通报。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4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1996]4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10月3日闽政〔1996〕40号)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根据《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现将《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管理公共场所中要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文明和健康。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发证管理的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暂行规定一、歌厅、舞厅、卡拉OK厅治安安全条件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在酒楼、酒吧、茶座等演唱、演奏和舞蹈表演、卡拉OK的场所)治安安全条件:(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二)歌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经营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卡拉OK包厢不得少于10平方米;(三)利用人防、地下工程开办的场所,其出入口与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四)客容量人均占用面积:歌厅、舞厅不得少于1.5平方米,卡拉OK厅不得少于1.2平方米;(五)场内照明亮度:舞厅不得低于5勒克斯,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斯,包厢不得低于3勒克斯;(六)设在居民住宅区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应有隔音装置,不得影响居民工作、学习和生活;(七)包厢应在离地面1.2米以上设置面积为0.2平方米以上的透明窗门,禁止设置封闭式包厢;(八)不得销售烈性酒和玻璃瓶装的饮料;(九)播放的音像制品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十一)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2010年福建省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2010年福建省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2010年福建省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闽政办[2007]77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2010年福建省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2007~2010年福建省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2007~2010年福建省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实施意见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建设高素质的应急管理干部队伍,是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举措。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06~2010年应急管理培训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国办发〔2006〕105号)和《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应急管理培训的工作目标、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一)工作目标将各级各类干部的应急管理培训纳入福建省公务员“十一五”培训规划,对各级应急管理干部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培训;形成以应急管理理论为基础、以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为核心、以提高应急处置和安全防范能力为重点的培训体系;建立以实际需求为导向,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分层次、分类别、多渠道、多形式、重实效、有活力的培训工作格局;健全培训管理制度,优化培训资源配置,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完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通过培训,使全省应急管理干部素质明显提高,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二)指导原则1.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着眼于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坚持培训与应用相结合。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3〕12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和《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8日福建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公安现役消防队伍以外的专职从事火灾预防、扑救及社会应急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及消防文员队伍等。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是指在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专职从事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消防文员是指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专职从事消防辅助监督执法、宣传培训等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消防文员统称政府专职消防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组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和招录的消防文员,由当地政府监督管理;其他专职消防队伍由组建单位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伍由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组建。

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镇;(二)建成区面积超过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万人以上的乡镇;(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四)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五)省级及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下列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核电厂、大型发电厂、大型危险品码头、民用机场;(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当地政府认为应当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

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

福州市公安局《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3.10.14•【分类】其他正文《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福建省消防条例》解读修订后的《福建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2月14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我省消防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提升,对我省消防工作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了新规定,细化和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省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决定》,对《消防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对消防工作做出了四个方面的部署,提出十八条具体意见。

我省现行《条例》于1996年施行,2002年作了修正,对于全面加强和推动我省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国家法律修订和政策出台对消防工作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对现行《条例》的原有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使之与新出台的法律和政策相衔接。

同时,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消防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消防工作形势仍然严峻,总体仍处于火灾易发、多发期,亟需修订和强化《条例》的内容。

近年来,我省在推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三合一”综合整治等方面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措施,也需要总结提升为法规制度。

二、《条例》修订的简要过程和意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省公安厅于2009年10月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

在全面分析和总结多年来我省消防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修订文本初稿。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0•【字号】闽政[2004]19号•【施行日期】2004.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2004]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消防工作责任,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福建省关于落实政府及其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若干规定为明确和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含直属机构)。

第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经费投入;(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三)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四)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五)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六)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消防力量;(七)制定本行政区域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八)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前款第(一)、(三)、(四)、(五)、(六)、(八)、(九)项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公[2006]53号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公[2006]53号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厦公〔2006〕53号)各分局,相关支队、局属相关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机制,促进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市局制定了《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分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消防支队。

厦门市公安局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厦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根据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和负有消防监督职责的边防派出所(以下统称公安派出所)。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基层基础工作和治安防范内容,实行所长负责制和岗位民警责任制,并确定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由社区民警和治安民警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实行培训考核合格上岗制度。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应当以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的名义进行。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消防监督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施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第二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公安派出所所长是本所消防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监督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本单位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计划,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二)明确人员分工,督促民警履行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三)签发本单位的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四)定期召开全所消防监督工作会议,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五)为本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六)组织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提高全体民警的消防监督业务素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闽政办[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35号)精神,根据公安部《全国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方案》的要求,决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底,在全省集中开展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活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深化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不断加大消防安全监管力度,整改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大宣传大培训,牢固树立“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理念,努力实现人人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持续开展大练兵,切实提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灭火救援能力、社会单位处置初起火灾能力和公民火场逃生自救能力,不断增强城乡抗御火灾的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全力维护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任务(一)集中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在建工程施工工地、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企业、“三合一”场所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积极改善全省消防安全环境。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公安厅•【公布日期】1997.03.05•【字号】•【施行日期】1997.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公安处局:为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消防安全相关的重点岗位,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预防火灾发生,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和劳动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并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预防重大火灾事故,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及《福建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消防安全培训范围:(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检验、维修人员;(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四)建筑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人员;(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的从事易燃影印件化学物品作业的管理人员、仓管员、驾驶员、押运员、操作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按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关部门培训发证;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种,应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培训发证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考核内容,并将其培训大纲及试卷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

第四条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省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培训考核的范围:(一)属省公安消防机构发证管理的:1、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含专兼职防火干部、安技人员)。

福建初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福建初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福建初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为提高福建省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及家庭消防安全意识,普及初级消防安全知识,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通过本次培训,使参训人员掌握以下内容:1.消防安全基础知识2.火灾预防与扑救方法3.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4.疏散逃生与自救互救技能二、培训对象1.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2.公共场所员工3.家庭主妇、社区居民4.其它需要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的人群三、培训时间1.培训周期:3个月2.每周六、日举办培训班,每次培训4小时3.共计16课时四、培训内容1.消防安全基础知识(4课时)–火灾的危害及预防–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2.火灾预防与扑救方法(4课时)–火灾成因及预防措施–灭火器的选择与使用–火灾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3.消防安全设施的使用与维护(4课时)–消防设施的种类及功能–消防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4.疏散逃生与自救互救技能(4课时)–疏散逃生的原则与方法–自救与他救技巧–急救知识与实操五、培训方式1.理论授课:讲解消防安全知识,观看消防安全教育视频2.实操演练:灭火器使用、疏散逃生、急救技能等实操练习3.案例分析:分析火灾事故案例,总结教训六、培训师资邀请具有丰富经验的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培训讲师,确保培训质量。

七、培训场地1.选择交通便利、设施齐全的培训场地2.容纳参训人员充足,保证培训顺利进行八、宣传推广1.制作宣传海报、招生简章,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2.利用社交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消防安全知识及培训动态3.联合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进行联合推广九、考核评估1.培训结束后,组织参训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考试,检验培训效果2.收集参训人员反馈意见,不断优化培训内容和方法3.对优秀学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十、费用及支付1.培训费用:每人共计800元,包括培训费、教材费、实操材料费等2.支付方式: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支付十一、售后服务1.提供培训期间的相关咨询、疑问解答服务2.培训结束后,三年内免费提供消防安全咨询服务十二、合作协议1.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2.培训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本方案旨在提高福建省初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的质量,为消防安全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福建中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福建中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福建中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为了提高福建省各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及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制定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掌握中级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应对能力,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培训对象1.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2.公共场所员工;3.社区居民;4.消防志愿者;5.其他需要接受中级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1.消防安全法律法规;2.消防安全基础知识;3.火灾预防;4.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使用;5.火灾扑救与逃生自救;6.消防安全管理;7.典型火灾案例分析。

四、培训方式1.理论培训:通过PPT、视频、讲座等形式进行理论教学,使参训人员掌握消防安全知识。

2.实操培训:开展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演练、火灾扑救与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参训人员应对火灾的实际能力。

3.考核评估:对参训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考试,确保培训效果。

五、培训时间与地点1.培训时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理论培训,时长为2天;第二阶段为实操培训,时长为1天。

具体培训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培训地点:福建省各市、县(区)消防培训基地或指定培训机构。

六、培训师资邀请具有丰富消防工作经验的消防员、消防专家担任培训讲师,确保培训质量。

七、培训费用1.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讲师费、培训资料费、场地费、设备费等。

2.培训费用由参训单位或个人承担。

八、培训组织与实施1.福建省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全省中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制定培训方案、培训大纲等。

2.各地消防支队负责本地区中级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相关单位提供培训场地、设备等。

3.培训基地或指定培训机构负责提供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组织培训师资,开展培训工作。

九、培训效果评估与反馈1.培训结束后,组织参训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考试,评估培训效果。

2.收集参训人员、单位对培训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培训方案,提高培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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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布部门】福建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1997.03.05
【实施日期】1997.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市公安处局:为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消防安全相关的重点岗位,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预防火灾发生,根据《福建省消防条例》和劳动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培训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并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培训考核实施办法》,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安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五日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知识水平,预防重大火灾事故,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及《福建省消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消防安全培训范围: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维修人员和固定消防设施操作、检验、维修人员;
(三)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四)建筑内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人员;
(五)《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确定的从事易燃影印件化学物品作业的管理人员、仓管员、驾驶员、押运员、操作员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按国家标准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管理的特种作业人员,由有关部门培训发证;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种,应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培训发证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培训考核内容,并将其培训大纲及试卷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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