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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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 项目
造价咨询合同书
合同编号: xxxxxxxx
二O —年-一月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委托人、发包人)
乙方:(以下简称咨询人、承包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咨询范围:
3.合同暂定总价:壹拾柒万零肆佰贰拾元整(小写:Y 170420元)。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
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专用条件与标准条件有冲突时,以专用条件约定为准。
其它未尽事宜参照本合同类似条款或另签补充协议。
七、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开始实
施,15个工作日内咨询内容全部完成,本合同即告终结。
委托人:(盖章)咨询人:(盖章)
八、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肆份,咨询人执两份。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住所: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酬金=建筑面积X 0.6
元/m 2
(结算面积施工图纸建筑说明中的标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执行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施工图预算书编制
第八条 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 时间:视工程进度情况而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在7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 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咨询人若因工程量清单准确率达不到
99%
,咨询人同
第二十七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 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 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1、 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施工图预算书编制支付节点:全部工程量清 单编制及施工图预算书编制完毕, 并按委托人要求提供详细的计算成果 资料(含电子版
和纸质版),待委托人审核书面确认后,15日内支付至应付酬金的95% ;余5%
作为质保金,在委托人对咨询人的全部工程
量清单、施工图预算书及详细计算成果资料(含电子版和纸质版)审核确认后,并工程量清单准确率达到99%的情况下,3个月内一次性支
付完毕;如工程量清单准确率达不到99%,质保金将全部扣除,不予
支付。
2.1咨询人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捌仟伍佰元。每逾
期缴纳一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逾期缴纳超过10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合同暂定总价款20%的违约金。
2.2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予返还。
2.3履约保证金在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一次性无息返还(如
图纸未全部返还,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费用2000元)。
3、每次付款时,咨询人均需提供国家规范之票据,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付款项。
4、委托人可根据咨询人的配合度及咨询成果质量对委托范围进行调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咨询人结算时应提供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作为结算依据。咨询人不得因咨询范围变动为由而不履行合同。
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
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
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 、“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和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