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对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通常使用以下几种方法之一或多种结合:
1.价格法:根据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价格来估价。
2.收益法:根据动物及其制品带来的收益,包括直接收益和间接收益,来估价。
3.成本法:根据动物及其制品生产、加工等过程中的成本来估价。
4.比较法:根据与动物及其制品类似或相关的物品的市场价格来估价。
5.资本化法:根据动物及其制品未来的预期收益来估价,即将未来收益折现至现在。
在使用上述方法进行估价时,需要考虑到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供需关系、稀缺性、保护状态、生产成本等因素。
同时,也应注意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猎捕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方法
猎捕野生动物价值评估方法1. 介绍野生动物是自然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态系统的平衡和人类的生存有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包括生态环境破坏、非法猎捕等,野生动物的数量不断减少,生存环境受到威胁。
因此,猎捕野生动物的价值评估方法的研究变得至关重要。
2. 价值评估方法的意义猎捕野生动物的价值评估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的重要性。
通过评估野生动物的价值,我们可以更好地制定保护野生动物的政策和措施,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3. 价值评估方法的分类3.1 经济价值评估方法经济价值评估方法是通过评估野生动物对经济的贡献来确定其价值。
这种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评估指标: - 野生动物资源的直接经济价值,例如猎物的销售收入等; - 野生动物资源的间接经济价值,例如对生态旅游的吸引力等; - 野生动物资源的非使用价值,例如对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等。
3.2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是通过评估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的贡献来确定其价值。
这种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评估指标: - 生态系统材料支持,例如食物、水资源等; - 生态系统调节服务,例如气候调节、水源涵养等; - 生态系统文化服务,例如美学欣赏、休闲旅游等。
3.3 社会文化价值评估方法社会文化价值评估方法是通过评估野生动物对社会文化的影响来确定其价值。
这种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评估指标: - 野生动物作为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 野生动物对民族文化的重要性和传统价值; - 野生动物的教育和科研价值。
4. 价值评估方法的具体应用4.1 经济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经济价值评估方法可以应用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开发上。
通过评估野生动物资源的直接经济价值和间接经济价值,可以帮助决策者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和措施,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4.2 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的应用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方法可以应用于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上。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第五条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发育阶段系数计算。
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1,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水生野生动物卵的价值,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其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没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繁殖力系数计算。
爬行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十分之一;两栖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千分之一;无脊椎、鱼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进行确定。
第七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整体价值乘以涉案部分系数计算。
涉案部分系数不应超过1;系该物种主要利用部分的,涉案部分系数不应低于0.7。
具体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制品利用部分、对动物伤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本办法第四至七条规定计算后的价值乘以物种来源系数计算。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第五条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发育阶段系数计算。
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1,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水生野生动物卵的价值,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其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没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繁殖力系数计算。
爬行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十分之一;两栖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千分之一;无脊椎、鱼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进行确定。
第七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整体价值乘以涉案部分系数计算。
涉案部分系数不应超过1;系该物种主要利用部分的,涉案部分系数不应低于0.7。
具体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制品利用部分、对动物伤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人工繁育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本办法第三至七条规定计算后的价值乘以物种来源系数计算。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
一、定义
野生动物指在其自然环境内进行生活的植物或动物,其中包括野生植物和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的制品包括任何以野生动物为原料而制成的产品,如肉、毛皮等等。
二、原则
1. 人们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应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价值和有利的使用范围来确定。
2. 在评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时,地方政府和当地社区应首
先考虑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其自然环境的需要。
3. 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应考虑野生动物的可持续
利用,避免野生动物遭受过度捕捞或滥用。
4. 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
况以及已经存在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和政策等情况考虑实施。
三、措施
1. 对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
以考量:①野生动物的生物量、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评估;②保护野生动物的财政和经济激励政策的推行;③有效对野生动物贸易进行监管;④制定野生动物保护的社会公众知识教育活动方案;⑤科学研究和调查,以及其它野生动物保护活动的实施等等。
2.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还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①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是否发展迅速;②野生动物的状况是否在逐渐恶化;③是否有相关政策可以有效地遏制野生动物的贸易;
④野生动物的分布地区是否普遍;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消费者主体是否专注于这类商品的价值评估;⑥有关当局是否及时采取了有效的行动以阻止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非法贸易等等。
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
猎获物价值,尤其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是一个复杂且历史悠久的议题。
不仅涉及到生态和经济因素,还牵涉到法律和道德层面。
评估猎获物的价值,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物种、猎捕或采集的难易程度、市场需求、生态影响等。
首先,物种是决定猎获物价值的重要因素。
一些物种因其稀有性或濒危性而具有高价值,如某些珍稀或濒危动物。
另外,不同物种的猎获物在市场上的需求程度也不同,一些被广泛用于观赏、研究或收藏的物种通常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猎捕或采集的难易程度也是影响猎获物价值的重要因素。
一些动物由于生活在特殊环境或具有较高的警觉性,使得猎捕或采集非常困难,因此这些动物的制品价值相对较高。
此外,一些动物因生活习性或繁殖特点而难以被大量猎捕,这些动物及其制品也因此具有较高价值。
市场需求是另一个影响猎获物价值的因素。
如果社会对某种动物及其制品的需求量大,那么该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就会相应提高。
例如,一些被用于传统医药或工艺品的动物制品,由于市场需求较高,其价值也相对较高。
最后,生态影响也是评估猎获物价值时需要考虑的因素。
过度猎捕或采集会对生态系统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对这些行为的限制也会影响猎获物的价值。
例如,一些地区为了保护生态系统,会对猎捕或采集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使得这些动物的制品价值相应提高。
评估猎获物价值的方法因地区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异。
在一些国家,政府会设定具体的价值标准,如根据物种的珍稀程度、猎捕或采集的难易程度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价格。
而在另一些国家,市场决定价格,猎获物价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和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来确定。
总之,猎获物价值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评估猎获物价值的方法因地区和法律体系的不同而异,但通常都涉及到物种、猎捕或采集的难易程度、市场需求和生态影响等因素。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法规来规范猎捕和采集行为,并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和管理。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方法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
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第五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
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第七条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
第八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已经国家林业局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8.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5号《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号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9年8月27日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第五条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发育阶段系数计算。
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1,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水生野生动物卵的价值,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其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没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繁殖力系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衍生物。
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生态服务的评估和价值认知
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生态服务的评估和价值认知野生动物是自然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传播种子、促进植物繁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许多野生动物正面临着生存环境退化、种群减少甚至灭绝的威胁。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各国纷纷颁布了相关的野生动物保护法。
本文将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生态服务的评估和价值认知进行探讨。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背景自然界中的野生动物给人类社会带来了许多直接和间接的生态服务,包括食物供给、气候调节、景观美化等。
然而,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污染的加剧,野生动物的生存状况受到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各国相继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并对野生动物生态服务的评估和价值认知进行了重要的探索和研究。
二、野生动物生态服务的评估方法评估野生动物生态服务的价值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包括经济价值、文化价值和生态价值等。
针对不同类型的生态服务,研究人员提出了多种评估方法。
例如,对于鸟类的生态服务,可以通过统计其对农田中害虫的控制效果来评估其经济价值;对于猛禽的生态服务,可以通过评估其对鼠类等杂食动物的控制效果来评估其经济和生态价值。
通过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可以更准确地认识野生动物生态服务的价值。
三、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生态服务的保护与重建野生动物保护法对于保护和重建野生动物生态服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限制野生动物的猎捕、交易和非法捕杀,保护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种群稳定。
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法鼓励和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区的建设,为野生动物提供了安全的栖息地和繁衍环境。
此外,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加强了对野生动物走私和违法猎捕行为的打击,提高了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通过这些举措,野生动物的生态服务得以得到更好地保护和恢复。
四、野生动物生态服务的价值认知野生动物生态服务的价值认知包括经济、文化和生态等方面的价值。
从经济层面来看,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对旅游业、农业和水资源管理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贡献。
三有动物价值估价表
三有动物价值估价表摘要:一、三有动物概述二、三有动物价值评估方法三、三有动物价值的具体体现四、提高三有动物保护意识的重要性五、总结正文:一、三有动物概述三有动物,是指具有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在我国,三有动物主要包括了两类:一是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是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它们在生态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
二、三有动物价值评估方法三有动物价值的评估,主要包括生物学价值、生态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等方面。
其中,生物学价值主要评估动物的珍稀程度、物种独特性等;生态学价值则关注动物在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价值包括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如药用价值、食用价值、观赏价值等;社会价值则体现在动物对人类文化的传承、道德观念的引导等方面。
三、三有动物价值的具体体现1.生态价值:三有动物作为生态系统中的关键物种,它们在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例如,鸟类在传粉、控制害虫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经济价值:三有动物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自然资源。
如药用价值,一些珍贵动物的器官、组织、分泌物等具有很高的药用价值,如鹿茸、熊胆等。
此外,动物观赏价值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如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
3.社会价值:三有动物对人类文化的传承、道德观念的引导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一些动物成为了民间传说、神话故事的主角,象征着勇敢、智慧、忠诚等品质。
四、提高三有动物保护意识的重要性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展,三有动物面临着生存压力。
非法捕猎、买卖、栖息地破坏等问题日益严重。
为此,提高三有动物保护意识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立法和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捕猎、买卖三有动物的行为。
2.加大对三有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3.保护栖息地,恢复生态环境,为三有动物提供良好的生存条件。
4.开展科研工作,深入了解三有动物的生态功能和价值。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9)《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8号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9年8月2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评估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的整体(含卵)。
本办法规定的水生野生动物制品,是指水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水生野生动物成年整体的价值,按照对应物种的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
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0。
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5。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水生物种,已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对应保护级别系数核算价值;未被农业农村部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系数为1。
第五条水生野生动物幼年整体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发育阶段系数计算。
发育阶段系数不应超过1,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发育阶段等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水生野生动物卵的价值,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其基准价值乘以保护级别系数计算;没有单独基准价值的,按照该物种成年整体价值乘以繁殖力系数计算。
爬行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十分之一;两栖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为千分之一;无脊椎、鱼类野生动物卵的繁殖力系数综合考虑该物种繁殖力、成活率进行确定。
第七条水生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按照该物种整体价值乘以涉案部分系数计算。
涉案部分系数不应超过1;系该物种主要利用部分的,涉案部分系数不应低于0.7。
国家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林业局•【公布日期】2016.10.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依法没收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工作,统一评估标准和方法,保证评估价值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我们起草了《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国家林业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714)。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
国家林业局2016年10月31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依法没收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工作,统一评估标准和方法,保证评估价值客观、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评估标准和方法。
第二条本评估标准和方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工作。
本评估标准和办法所称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一)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四)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Ⅲ物种或者境外引进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猎获物、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生态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技术效果评估
生态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技术效果评估生态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技术是当今社会中至关重要的议题之一。
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种群遭受到了巨大的威胁。
因此,评估生态保护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技术的效果变得至关重要。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类活动引起的生态破坏日益严重,许多野生动植物物种正面临灭绝的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科学家和生态保护组织开发了各种技术手段来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
二、生态保护技术的评估评估生态保护技术的有效性是确保保护方案成功实施的重要一环。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生态保护技术和它们的评估方法。
1. 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是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重要手段。
评估这些保护区的效果通常包括采用远程感知技术进行生境覆盖和物种多样性的监测,以及定期进行实地调查来评估其生物多样性和栖息地状况。
2. 人工繁育和野外引种人工繁育和野外引种是拯救濒危物种和恢复受威胁物种的常见手段。
评估这些技术的效果可以通过监测种群数量、繁殖成功率和个体生存状况等指标来进行。
此外,遗传学研究也可以用于评估引种过程中的基因流失和遗传多样性的变化。
3. 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区划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区划是为了解决人类活动对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造成的负面影响而采取的手段。
评估这些措施的效果涉及到对生境状况和野生动植物数量的监测,以及评估补偿和保护区划计划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恢复和保育效果。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技术的评估保护野生动植物是生态保护的重要目标。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技术和它们的评估方法。
1. 栖息地保护和恢复栖息地是野生动植物生存和繁衍的关键。
评估栖息地保护和恢复技术的效果包括监测栖息地质量变化、物种丰富度和种群数量的动态变化。
此外,采用远程感知技术和地面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栖息地的覆盖范围和质量进行评估。
2. 野生动植物监测和追踪技术野生动植物监测和追踪技术是评估保护效果的重要工具。
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1月1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
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第五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
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评估
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评估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评估近年来,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评估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和交易活动的不断增加,保护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变得日益突出。
因此,对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有助于更好地认识野生动物的重要性,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评估可以从经济角度考虑。
野生动物制品在市场上的价值往往非常高昂。
例如,犀牛角、象牙、虎骨等制品因为其稀有性和独特性而备受收藏家的追捧。
这些制品往往以天价在市场上交易,成为非法交易的对象。
因此,通过对这些制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让人们认识到非法交易的严重性,并提高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评估也可以从生态角度考虑。
野生动物在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维持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例如,老虎是食物链的顶端捕食者,控制了其他动物的数量和分布,保持了生态系统的稳定。
如果非法猎杀老虎获取其制品,将导致生态系统的失衡,进而对其他动植物的生存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
因此,对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有助于人们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进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评估还可以从文化角度考虑。
许多野生动物制品在某些地区具有特殊的文化意义。
例如,犀牛角在一些亚洲国家被认为具有药用价值,被广泛使用。
然而,这种观念并没有科学依据,反而导致了对犀牛的过度捕猎和非法交易。
通过对这些制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让人们认识到这些文化观念的错误,并推动相应的文化教育和意识形态的转变。
除了以上几个角度,还可以从法律和伦理角度考虑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评估。
野生动物的非法捕猎和交易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且严重侵犯了野生动物的权益。
通过对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让人们认识到这些非法行为的严重性,并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
同时,评估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也可以从伦理角度考虑,让人们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是一种道德责任,每个人都应该为保护野生动物做出贡献。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确定办法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确定办法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
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确定办法
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现就野生动物案件中确定广东省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标本)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
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猎捕、捕捉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4倍执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按照猎捕、捕捉该种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2倍执行。
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它部分的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
前款所称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三、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非标本产品的价值标准参照市场价格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按照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适当予以增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30%,其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标本的价值标准最大增减幅度不应超过20%。
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经省林业局核准为省重点保护的非原产我国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价值标准,参照同属或同科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价值标准从高执行,无法参照执行的,由省林业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六、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陆生野生动物资产评估
陆⽣野⽣动物资产评估物种的珍稀性在地球上,野⽣动物资源是相对稳定的,但也是有限的。
正是由于野⽣动物的有限性和⼈类需求的⽆限性,再加上⾃然灾害对野⽣动物的危害,使野⽣动物种群数量逐年减少,造成野⽣动物的稀缺性。
野⽣动物对⼈类的利⽤价值不同,使得⼀部分野⽣动物具有珍贵性。
虽然野⽣动物物种的珍贵和稀缺,但只要⼈类进⾏积极保护,做到合理利⽤,就可以保证野⽣动物资源的永续利⽤。
⽣境的分散性野⽣动物的⽣境分布可以说,从天空到陆地,从⽔⾥到地下,从野外到城镇,⽆处不有。
正因为野⽣动物的分布⼴、空间⼤,构成野⽣动物⽣存环境的分散性,从⽽与它的栖息、⽣存环境产⽣了很强的依赖性,⼀旦野⽣动物栖息、⽣存环境发⽣变化,就会给野⽣动物带来影响,环境变化越⼤给野⽣动物带来的影响就越⼤。
当前,随着⼈类对林地、湿地、农⽥等野⽣动物栖息地的不断开发,使得野⽣动物栖息、繁殖和⽣存环境越来越少,质量越来越差,极易造成野⽣动物的濒危,甚⾄灭绝。
栖息的多样性由于野⽣动物的⽣存和繁殖⽅式各异,所占⽤的空间也各有不同,野⽣动物在占⽤⾃⼰特定的栖息空间时,不与森林、草原、农⽥、湿地、⽔域等⾃然资源争夺地域空间,只是占据不同的⽣态位和不同的⽣境,⽽不是特定的地域空间。
如鸟类在森林中繁殖,蛙类在⽔中产卵,⽔禽在湿地中栖息,这些并不影响上述⾃然资源⾯积的缩⼩和发展。
⽤途的⼴泛性因为野⽣动物作为⽣物多样性的主体,同时它⼜是宝贵的⾃然资源。
因此,它对于⼈类来说⽤途⾮常⼴泛,通过⼏千年来⼈类对野⽣动物的利⽤,主要是⾷⽤、药⽤、⼯业、国防、科学实验、医⽤、种源基因,环境监测、⽪⾰、⽑⽪、乐器等等。
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和技术⼿段的提⾼,野⽣动物的⽤途范围更加⼴泛,对其⼈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也就越来越⼤。
⽣命的脆弱性野⽣动物虽然种类多、分布⼴、数量⼤,但由于受到⾃然环境影响,野⽣动物的⽣命有时显得⼗分脆弱,特别是有些进化较差,⽣存能⼒较弱的物种,⾮常容易成为濒危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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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活动,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所称野生动物制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部分及其衍生物,包括产品。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公布并调整《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
第四条野生动物整体的价值,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
具体方法是:(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
(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两栖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千分之一核算;爬行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十分之一核算;鸟类野生动物的卵、蛋的价值,按照该种野生动物整体价值的二分之一核算。
第五条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由核算其价值的执法机关或者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
但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野生动物标本和其他特殊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核算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实际交易价格的,且实际交易价格高于按照本方法评估的价值的,按照实际交易价格执行。
第七条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人工繁育的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同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执行。
第八条《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已经国家林业局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的,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在我国没有自然分布的野生动物、未经国家林业局核准的,以及其他没有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价值核算。
第九条本方法施行后,新增加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尚未列入《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其基准价值按照与其同属、同科或者同目的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核算。
第十条本方法自20XX年12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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