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8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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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级鑫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超级鑫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

工银安盛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工银安盛人寿工银安盛人寿超级鑫立方超级鑫立方超级鑫立方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两全保险((分红型分红型))条款条款[2014]字第73号文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目录目录感谢您(1)选择了我们-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请浏览一下目录,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向您介绍本合同的基本构成,以及您通过本合同所获得的保障及给付利益。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第二条 投保范围第三条 保险期间第四条 犹豫期第五条 保险金额第六条 保险责任第七条 责任免除第八条 周年红利第九条 终了红利第二章第二章 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向您介绍您对本合同所拥有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保单服务、理赔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保险费的交付及宽限期第十一条 垫交保险费及合同效力的中止第十二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十七条 保险金的申请第十八条 未还款项的扣除第十九条 如实告知第二十条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二十一条 年龄及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第二十三条 地址的变更第二十四条 借款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第三章第三章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向您解释本合同条款中所提到的一些专用名词,便于您更好的理解本合同。

第一章第一章 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保险责任条款第一条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构成《工银安盛人寿超级鑫立方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的英文简称HYG4。

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2)且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鑫祥n

鑫祥n

收入
之后我们开始赚钱,55岁(60岁)退休,
养老
一直到百年终老。我们赚钱的时间只有 短短的三十几年,花钱的时间却是长长
支出
0岁
25岁
60岁
终身
的一生。
意外
疾病
客:有道理.
业:在工作的这段时间里,除了日常的开支,我们的收入还要解决自己 未来几十年的养老和子女教育的问题. 一旦中途发生意外或者疾病,那 可能辛辛苦苦几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所以,人生需要规划.
满期双倍给付 养老规划无忧 自主年金领取 养老自由规划
三大利益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65岁时仍生存,满期生存金为两倍基本保额加两倍交清增额 基本保额,合计为168858元。(未领重疾保险金,红利采用交清增额的方式, 按中档分红举例)
四大利益 转换年金:
65岁满期后生投入金168858元(含交清增额)转换年金领取,假设选择 方式五,保证领取20年,每年可领取约10250.5元 ,总共领取205010元。 (领取金额是不确定的,领取金额按照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六大利益 保单可贷款
如果急用现金,最高可申请80%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 , 现金价值包含红利交清增 额的现金价值,按中档分红举例
60岁现金价值 137783 元 64岁 现金价值 162263元
注:上述的红利预测不代表公司实际分红数据,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经营状况为准。因为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因此交 清增额也是不确定的,交清增额部分的现金价值也是不确定的。
本保额的满期祝贺金用于养老,如果分红方式选择交清增额,以中档 分红为例子,养老金可达168858元,陈大哥可以一次性领取,也可以转换 成年金领取,如果转换成年金领取,选择保证领取20年的方式,每年可领 取约10250.5元,总共领取约205010元。

941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941附加鑫祥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2
保险责任
等待期
9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 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 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我们按照 3 倍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 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 至 1 周岁 25% 1 至 2 周岁(含 1 周岁) 50% 2 至 3 周岁(含 2 周岁) 75%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3 周岁前初次发 生 “重大疾病” , 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 “重 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的乘积等额减少;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 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减少至零时,主险合同终止。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3.2 受益人 保险金申请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 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申请时效
如何交纳保险费

2019-鑫利实战三招两式-文档资料

2019-鑫利实战三招两式-文档资料
可累积生息
婚嫁金, 教育金, 创业金,
… 养老金
571319
6份鑫利 20年交 6810/年
1 2 . . . . . 20次
到80岁
(速查表)
1 分红金
鑫利实战三招两式
陈琪宏 2009.5
产品类型 投保年龄 交费方式 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障金 满期生存金
最高投保金额
寿险风险保额规定
分红型两全保险、保险期限80岁
0-60周岁 年交5年、10年、15年、20年及30年
被保人生存,每2年,按基保险金额的7% 给付 “生存保险金”
在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 单利增值(保费+高额利息); 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2倍基本保额的身故金 80岁期满时生存,领取2倍基本保额的满期生存金 0-10周岁投保基本保险金额不超过250万;11-17周岁投保基本保险 金额不超过200万。 未满18周岁,既往及本次投保鑫利、鑫祥、世纪天使两个险种(含两 个)时,累计基本保额不超过150万。 0-17周岁不计风险保额,18周岁以上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6份鑫利 20年交 6810/年
1 2 . . . . . 20次
到80岁
(速查表)
1 分红金
1次/年
盈利70%
分红不确定
08年实际8.25%
也可累积生息 去年4.5% 今年4%
展望未来 (参照速查表)
50岁… 60岁… 70岁…
2 生存金
2岁 3500 4岁 3500 6岁 3500
… 78岁 3500 80岁103500 (含满期金10万)
重疾两倍保额
重疾保障更高,重疾赔付后,主险基本保额、生存返还金、现金 价值不变!

1、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1、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领取5.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5.2 宽限期6.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7.2 效力恢复8.合同解除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3 年龄性别错误9.4 未还款项9.5 合同内容变更9.6 联系方式变更9.7 争议处理9.8 保险事故鉴定10.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周岁10.3 有效身份证件10.4 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0.5 毒品10.6 酒后驾驶10.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8 无有效行驶证10.9 机动车10.10 现金价值10.11 复利10.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祥云康顺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70后家庭如何配置保险颐养天年 

70后家庭如何配置保险颐养天年 

73投资与理财Investment&Finance财规划保险 吴辉70后家庭如何配置保险颐养天年今年44岁的何达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管。

典型的“70后”性格,生活于批评之中,却学会了接受;生活于贫穷之中,却学会了致富。

新的一年来了,何达的妻子也将奔四了。

夫妻俩只育有一女,想着现在严峻的养老问题,他们早已不指望孩子能给自己养老,相反,他们还得给自己的女儿提供财务资助。

汇丰《未来的退休生活:退休生活如何?》调查报告发现,76%在职的中国内地受访者预期退休后仍需为家人提供大量的财务资助,此数值远远高于全球平均值。

说说何达的家庭情况吧:何达的年收入40万元,与单位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有“五险一金”。

妻子是公司的中层员工,年收入15万元。

女儿丁丁现在英国上学,还有一年就要毕业回国。

这几年,女儿没少花家里的钱,一年的开销要20多万元。

现在女儿就要学成归国了,夫妻俩这才把养老的计划提上日程。

夫妻俩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居住,是十多年前买的,如今没有负债,市值达490万元;还有一套是去年买的,打算作为女儿的嫁妆,是公积金贷款买的房,首付了300万元,目前仍有200万元的房贷,每月的月供为1万元。

家里还有一辆车,每年的油费加保养费,需要1万多元。

生活开销方面,每月要3000~4000元不等。

家里有3个老人,每年的赡养费要5万元。

家庭投资方面,除了房产,基本上没有购买其他理财产品,银行有13万元的定期存款和2万元的备用金,另外还有借给亲戚们的5万元。

投保需求主要想获得的保障是重大疾病保险和养老险,希望每年交的钱能够返还,至于是否分红,则无所谓。

本栏目为适应广大读者需要,将与大家一对一交流理财体验,为读者量身定做保险方案。

如果你是《投资与理财》的忠实读者,如果你有投保需求,如果你想拥有寿险规划总监为你量身定做的保险计划,欢迎来信或Email 。

E-mail :**************.com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分享7416 January 2014以上夫妇二人保障组合有一重要的豁免责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现大病或意外后,保费不再继续交纳,所有责任继续有效,这也彰显了保险保障的真正内涵。

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声明:本产品说明书中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一切以本公司条款规定为准。

产品说明----分红保险分红保险产品性质、特征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分配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产品费率时,要预定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由于是长期合同,在保单未来的时间里,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死亡率等优于预定的假设,保单就会产生红利。

红利分配与监督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红利分配方式按照条款规定办理。

分红保险业务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第一季度,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监管机关报告分红保险业务年度经营状况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寄发《红利通知书》,通告红利事项。

资金管理本公司对分红保险资金采取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

分红保险资金全部上划总公司集中管理运用,并设立单独的投资管理账户以保证分红保险资金的收益性和透明性。

保单持有人风险分红保险除了为客户提供保证利益外,客户还有机会分享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所产生的盈余。

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经营效益不佳或出现亏损,客户就得不到保证利益以外的收益。

产品说明----保险利益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不仅为您提供身故保障,还定期为您提供生存保险金,同时在被保险人年满75周岁生效对应日提供满期保险金,多方面满足您的保险需求。

同时,国寿金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为您提供周年红利,让您分享我公司的投资和经营成果。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五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条款-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款-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国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平安人寿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产品特点∙成年三倍保障体现人生责任∙满期双倍给付养老规划无忧∙自主年金转换资金自由规划∙周年保单红利更添额外惊喜平安人寿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示例35岁男性,投保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65岁满期,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4330元。

图例分析基本保险利益:∙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65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15万元身故保险金。

注:该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实际分红情况以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为准,实际生存金累积生息利率由本公司确定,特提醒客户注意。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保单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 本公司按照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给付当时的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三条保单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 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

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红利领取方式之一:(一)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或投保人申请时给付。

鑫祥

鑫祥
平安鑫祥保障计划利益分析
计划安排
5507元/年 459元/月
1 分红金
每年领1次 公司盈余的 70%
2满期金
3盘活金
现金价值的 80% 随时可动用 半年结算一 次
4意外医疗
24小时生效 门诊或住院 规定内的费 用 100元至 1万元 100%报销
5重疾保障
男性29种 女性30种 30万 3岁以内按 比例给付
6身故金
18岁之前: 返还所交 保费加 2.5%单利 18岁之后: 30万
7 保费豁免
在交费期 间若发生 以下任一
事项均可 免交以后 各期保费:
1、投保人(大 人)被保人初
20年= 104677元
领至65人)身故或全 残
18岁: 1.3万 25岁:2.8万 35岁: 6.2万 65岁: 29.2万
65岁 一 次性领: 20元
65岁
65岁
分红若选择交清增额,到 65岁按中档可一次性领取60万。或转换年金,按当前转换系 数可月领 3068元领一辈子 。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附详细条款)

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附详细条款)

产品名称:中国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类型:主险险种类别:分红险定期寿险所属公司:中国平安投保年龄:28天- 60周岁健康人士缴费方式:5、10、15、20、30年交保险期限:至80周岁平安·鑫利·产品特色:• 每两年一返还还可累积生息• 满期双倍给付安享天伦之乐• 少儿客户投保爱心永无上限• 周年保单红利更添额外惊喜平安·鑫利·保险责任: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7%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满期时仍生存,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按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平安·鑫利·投保示例:0岁男孩,投保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2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5675元。

图例分析基本保险利益:•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每满两周年生存,领取3500元生存保险金。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年满80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领取10万元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并按照年增长率2.5%单利增值,即被保险人第一年身故领取5817元,第五年身故领取30503元,以此类推;被保险人于18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18岁的保单周年日)身故,我们给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平安·鑫利·点评:是一份集孩子的教育金、保障型、养老型的综合产品,深受各阶层人士喜爱的投资理财产品;固定每2年返还保额的7%。

固定返还不领取可累计生息复利滚存。

年年有分红,增加利息收入。

成年双倍保额保障。

满期80岁固定领取2倍保额。

理财、保障、养老一体化的产品。

平安·鑫利·详细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中国平安综合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平安综合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世界500强最新出炉中国平安蝉联非国有企业第一2011年7月7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了2011世界500强排行榜,中国平安不负众望,凭借一贯的优异表现再次荣登榜单,名列第327位,并在入选的大陆非国有企业中继续位居第一。

这是今年来中国平安入围《福布斯》全球2000强与英国《金融时报》全球市值500强后摘得的又一国际殊荣。

今年,中国大陆共有61家公司进入《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比上一年增加了15家,这是中国上榜公司数量连续上升的第8年,上榜的国内保险公司有4家。

中国平安凭借过去一年卓越的经营业绩,以289亿美元的营业收入与25.57亿美元的利润上跃至327位,比上一年的383位提升了56个名次。

《财富》世界500强被公认为全球商业领域对企业的最具影响力的评价,以公司2010整年收入和利润为主要评定依据,成为国际上衡量企业影响力、规模和实力的最权威参照。

回顾2010年,作为拥有保险、银行、投资三大支柱业务的综合金融集团,中国平安可谓捷报频传。

该公司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79.38亿元人民币,总收入达1,958.14亿元人民币,较2009年分别增长23.9%与28.1%。

旗下平安寿险规模保费增长20.2%,突破人民币1,500亿元;平安产险保费收入增长61.4%,跃上人民币600亿平台,市场份额提升2.5个百分点至15.4%,稳居市场第二;平安银行实现净利润增长60.8%达人民币17.37亿元;信用卡累计发卡量突破600万张,3年实现盈利,创下银行业新标杆;平安证券实现净利润增长48.7%,达人民币15.94亿元;投行业务发挥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的领先优势,完成39个IPO项目及11家再融资项目的主承销发行,股票总承销家数及新股承销收入均名列行业榜首。

卓越的业绩依靠的是健全、高效的公司治理与专业的投资能力,同时也离不开领先的客户服务能力与持续、积极履行的企业社会责任。

2010年中国平安高标准推出并履行了车险"一天赔付"以及寿险"保单E服务"两大承诺,赢得了客户的信赖和支持。

938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938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 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 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 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 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满期生存保险金 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对确定属于 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 使而消灭。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 可以一次性领取, 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 转换年金保险的领 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对于满期生存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提供以下几种领取方式以供选 择: 方式一: 我们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转换年金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身故,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方式二: 我们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转换年金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身故。转换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我们已给付的生 存保险金总和小于转换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两者的差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方式三:我们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每给付十年递增首次给 付金额的 10%,直至转换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转换年金保险 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总和小于转换的满 期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两者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方式四:我们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十年,转换年金保险合 同保险责任终止,每万元保险金转换后的保证最低领取金额每年 1081.28 元或每月 91.13 元。 方式五:我们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给付二十年,转换年金保险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每万元保险金转换后的保证最低领取金额每年 607.05 元或每月 51.16 元。

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鑫福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祝福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祝福金领取年龄分为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七十五周岁、八十周岁和八十五周岁十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

祝福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福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福金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福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福金。

三、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祝福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十八周岁及以上,且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2.本合同现金价值。

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 分红型 条款

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 分红型 条款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 7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 7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 7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 6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 6

新华保险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修订稿

新华保险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修订稿

新华保险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幸福年年A款两全保险(分红型) ( 在售 )所属险种:所属公司:投保年龄:30天~45周岁,30天~50周岁保险限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缴费方式:10年缴、20年缴新华人寿新华幸福年年A款 - 产品特色: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兼顾;固定利益和浮动利益兼顾;生存利益与身故利益兼顾.产品类型:主险所属公司:缴费方式:10年缴、20年缴险种类别:投保年龄:30天~45周岁,30天~50周岁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兼顾;固定利益和浮动利益兼顾;生存利益与身故利益兼顾.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2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8%;于年满60周岁至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生存,每年领取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16%。

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获赔基本保险金额的10%+所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后至年满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于年满80周岁的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获赔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300%。

全残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体全残,投保人可免交确定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采取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红利分配,具体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红和终了分红。

1、年度分红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按照有关监管规定,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红利分配。

本公司将在保单前一生效对应日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所适用的分红率,增加您的保险金额,并作为下一次年度分红的基础。

2、终了分红终了分红所分配的红利包括以下三种:(1)满期生存红利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至本合同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生存红利的形式增加到满期生存保险金中予以给付。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条款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条款

阅 读 指 引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产品提供生存、身故保障以及保单红利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为妻子李女士投保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基本保险金额5万元,交费期20年,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

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李女士为被保险人及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儿子小王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

保险金领取人 给付金额 领取条件 满期生存保险金 李女士 5万元×2=10万元 李女士保险期满时仍生存 身故保险金 儿子小王 5万元×3=15万元 李女士保险期间内身故 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 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条款目录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的给付 4.5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自动垫交 6.4 减额交清7.需关注的其他内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3 投保年龄 7.4 年龄错误 7.5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7 未还款项 7.8 合同内容变更 7.9 争议处理 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1.1 保险责任1.2 保单红利1.3 保险期间2.我们不保什么2.1 责任免除2.2 其他免责条款3.如何支付保险费3.1 保险费的支付3.2 宽限期3.3 效力中止3.4 效力恢复4.如何领取保险金 险种简称:鑫祥17险种代码:1214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2017)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保障和财富增值。

这种保险产品的特点是保险期限长、保障范围广,并结合风险保险和储蓄投资两个方面,为客户提供保险保障和财富增值的双重收益。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较长,通常为10年以上,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保险期限。

长期的保险期限旨在为客户提供稳定的保障,并保证其在不同阶段的人生中都能享受到全面的保险保障。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的保障范围广泛,可以提供一系列的
保障项目,包括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住院津贴等。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障项目,以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付。

除了提供风险保险,平安鑫祥两全保险还结合了储蓄投
资的功能。

客户可以选择将一部分保险费用用于储蓄投资,以实现财富增值的目标。

储蓄投资部分的资金将由保险公司进行专业的理财管理,以提高投资收益并保证客户的本金安全。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保险保
障和储蓄投资。

在风险保险方面,客户在保险期限内如遭遇意外伤害或身故,将获得相应的保险金赔付。

在储蓄投资方面,客户的储蓄额将根据投资收益的变化而增长,客户可以在合适的时间选择赎回储蓄部分的资金。

总之,平安鑫祥两全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通过提
供长期的保险保障和财富增值的机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保障
和财富增值。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期限和保障项目,以实现保险保障和财富增值的双重收益。

恒康天安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

恒康天安金多多(B)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
保险事故的通知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的给付 争议处理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2)以下(含六十周岁);
二、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 三、本产品为分红保险,您有机会根据公司(3)分红业务经营状况享受红利分配。
有同等效力)、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了一份完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在本合同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向被保 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三、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理赔
当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除因不可抗力(15)导致的迟延外,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该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十日内通知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导致公司增加的勘 查、检验等项费用。

鑫利加鑫祥

鑫利加鑫祥

平安综合保障计划敬呈先生先生代理人刘婷业务代码1260272668联系电话办公地址电子邮件个人主页资格证号设计日期2011-06-07 您投保的产品被保险人宝宝 先生 0 岁 性别 男产品名称基本保险金额/档次/份数保险期间首年保险费交费年期平安鑫利两全保险(分红型)15000至80岁1702.5020年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3份1年162.001年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2008)100001年14.001年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100001年104.001年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B,2004)66.33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1000020年1661.0010年首年保险费总计:3709.83 我们提供的保险利益分红您可以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

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

分红是不确定的,若我们确定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

假定低、中、高三种分红水平下的红利测算见《保险利益和分红测算图表》。

生存保险利益满期生存保险金20000第20保单年度末30000第80保单年度末生存保险金1050每满2周年身故保险利益身故保险金13448-70139因意外身故3448-60139因疾病身故医疗保险利益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住院日额保险金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30疾病住院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减3日意外伤害住院日额保险金30意外伤害住院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日额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180日。

重大疾病住院日额保险金30重大疾病住院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每一保单年度内重大疾病日额保险金最高给付天数90日。

责任的延续对等待期后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前发生的且延续至相应医疗保险合同到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我们仍然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平安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2007)保险期间为一年,每五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我们会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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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所交保险费”按照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以上 “身故保险金” 中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1) ;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3) ,或驾 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10.4)的机动车(见 10.5) ;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6)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 2 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 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未交足 2 年的保险费, 我们在扣除手续费 (见 10.7)后退还保险费。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平保寿发[2009]45 号,2009 年 4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鑫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 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 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5.如何交纳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自动垫交 6.3 减额交清 6.4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9.2 年龄错误 9.3 未还款项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地址变更 9.6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1 毒品 10.2 酒后驾驶 10.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5 机动车 10.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0.7 手续费 10.8不可抗力 10.9 本条款约定利率 10.10 周岁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 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我们确定本主险合同有红利分配, 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 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 您申请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
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3)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 保险费,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 交清增额保险对应的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 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为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 保险金为 3 倍交清增额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 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是需要书面 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 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 10.8)导 致的延迟除外。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 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2
宽限期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 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您的保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险单上载 明的数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的余额、 红利购买交清增额保险部分产生的现金价值和抵交保险费后的红利余额。 因这 部分利益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单上 载明。 如果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您在宽限期结束时若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 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 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贷款 利率计算利息。 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 我们将根据现金 价值的余额计算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保险 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条款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 减额交清后,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 周年日之前的身故保险金调整成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后(含 18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的身故保险金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满期生存保险金 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对确定属于 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 使而消灭。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 可以一次性领取, 或者与我们签订转换年金保险合同, 将领取的保险金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购买转换年金保险。 转换年金保险的领 取金额按照购买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对于满期生存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我们提供以下几种领取方式以供选 择: 方式一: 我们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转换年金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身故,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方式二: 我们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转换年金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身故。转换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我们已给付的生 存保险金总和小于转换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两者的差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方式三:我们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生存保险金,每给付十年递增首次给 付金额的 10%,直至转换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身故。转换年金保险 合同被保险人身故时,如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总和小于转换的满 期生存保险金,我们按照两者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方式四:我们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给付十年,转换年金保险合 同保险责任终止,每万元保险金转换后的保证最低领取金额每年 1081.28 元或每月 91.13 元。 方式五:我们每年或每月依约定金额给付保险金,给付二十年,转换年金保险 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每万元保险金转换后的保证最低领取金额每年 607.05 元或每月 51.1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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