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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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

2016年12月31日

附件

贺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单位:元/亩

注: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集体同类土地的补偿费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青苗补偿标准

(二)其它经济作物及果木补偿标准

类别补偿标准

成片零星(面积小于

0.1亩)

郁闭度0.2以上用材林的成熟林1400元/亩郁闭度0.2以上用材林的未成熟林2000元/亩郁闭度0.2以上薪炭林、灌木林1500元/亩幼林、新造林1200元/亩防护林、特种用途林3000元/亩

速生桉满一年生长期1100元/亩满二年生长期1300元/亩满三年生长期1600元/亩满四年生长期1300元/亩满五年生长期1300元/亩

板粟、枇杷、枣子、柿子、梨子已挂果10000元/亩150元/株未挂果3000元/亩30元/株

桃子、杂柚、番石榴、梅子、木瓜、杂果等已挂果9500元/亩140元/株未挂果2100元/亩25元/株

沙田柚、温州柑、南丰蜜柑已挂果13000元/亩180元/株未挂果2800元/亩35元/株

贡柑(皇帝柑)、砂糖桔

(四会柑)、橙子

已挂果15000元/亩220元/株

未挂果4000元/亩40元/株龙眼、无核黄皮、大肉枇已挂果12000元/亩160元/株

杷、三华李、大果山楂

未挂果2800元/亩35元/株葡萄

已挂果11000元/亩35元/株

未挂果2800元/亩12元/株

蕉类已挂果5500元/亩35元/株未挂果1600元/亩12元/株幼苗2元/株

百香果

已挂果9000元/亩60元/株

未挂果2700元/亩30元/株火龙果

已挂果11000元/亩90元/兜

未挂果6000元/亩50元/兜杨梅

已挂果10000元/亩200元/株

未挂果5000元/亩100元/株桑园

已收益2500元/亩

未收益1200元/亩

茶叶6800元/亩

花卉、苗圃6500元/亩

油茶树

已收益2年以上3200元/亩32元/株未收益或收益不足2年2000元/亩18元/株

八角林、玉桂

已收益2年以上4200元/亩55元/株未收益或收益不足2年2800元/亩12元/株幼林1200元/亩

各种新种果苗2000元/亩10元/株麻竹

已收益4000元/亩40元/兜

未收益1500元/亩10元/兜毛竹、楠竹成竹3500元/亩4元/根黄竹成竹3500元/亩1元/根泥竹成竹4000元/亩2元/根水竹成竹4300元/亩3元/根簕竹成竹4300元/亩4元/根围栏竹、观音竹、棕叶900元/亩

独株树木杉木

1.3米高处直径10

公分以上

60元/株松树及其

他树木

40元/株

桂花树1.3米高处

直径

1.9公分以下

参照花卉、苗

圃的标准进

行补偿。

2—3.9公分180元/株

4—5.9公分300元/株

6—7.9公分450元/株

8—9.9公分700元/株

10—11.9公分1200元/株

12—14.9公分1500元/株

15—17.9公分2000元/株

备注:特殊果木由专业部门认定后予以补偿。套种农作物的按其中一种主要农作

物进行补偿。

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安置(一)集体土地上宅基地补偿

1.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按规划要求以主房合法占地面积

进行拆一补一回建,但每户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原住房合法占地面

积超出安置的回建地面积部分按回建地的划拨评估地价进行补偿。安排回建地

后,被安置户不能再次向村集体申请农村宅基地。

2.拆迁主房不需要回建的,按回建地的划拨评估地价进行补偿。

3.拆迁非主房一律不予安排回建地,非主房所占土地按第一款征收农村宅基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补偿

由房屋建设主管部门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广

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五、产业发展用地安置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地农民产业发展用地的安置按被征收农用地面

积的10%的标准执行(铁路、高速公路等大型基础设施线型工程除外),同时

负担按比例分摊的道路面积。产业发展用地以划拨供地的方式提供给被征地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按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六、凡属2017年1月1日后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一律

按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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