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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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械工业
【发文字号】厦府[2015]66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3
【实施日期】2015.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
(厦府〔2015〕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工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工业企业创新能力,确保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创新转型稳定增长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㈠实施产业龙头促进计划,落实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措施,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和“直通车”服务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龙头企业经营、投资、改革等重大事项。继续实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对直供区龙头企业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
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奖励。年度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㈡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按照平稳有序、逐步开放的原则,重点向龙头企业用户倾斜,并组织指导我市企业依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福建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及电量管理暂行办法》(闽经信能源〔2014〕391号)中的具体条件和有关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责任单位:经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二、鼓励制造业企业增产增效
2015年市财政安排4000万元,对增产增效工业企业给予用电增量奖励。具体为:㈠对季度产值同比增长8%及以上,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重点制造业企业,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㈡对其他符合产业政策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2015年季度用电量在150万千瓦时以上,且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根据企业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3%-25%、25%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季度同比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05元、0.1元的奖励。
㈢新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也可享受该项政策,但用电增量按本季度实际用电量的30%折算,并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措施单家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㈠落实好国家和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一系列优惠政策,推进新一轮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
责任单位: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㈡市财政安排年度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扩大先进产能、延伸产业链等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以内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符合条件的龙头民营企业,按照《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4〕9号)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㈢研究制定现有企业增资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