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doc
国语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国语水平考试实施方案一、考试目的。
国语水平考试是为了评估考生的国语水平,包括听、说、读、写四个方面的能力。
通过考试,可以客观地了解考生的语言水平,为他们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的参考依据。
二、考试对象。
国语水平考试适用于所有需要评估国语水平的人群,包括学生、职场人士、移民申请者等。
三、考试内容。
国语水平考试包括听力、口语、阅读、写作四个部分。
其中听力和口语部分主要考察考生的语音、语调、语速等方面的能力,阅读和写作部分主要考察考生的词汇量、语法和表达能力。
四、考试形式。
国语水平考试采用计算机化考试形式,考试时间、地点由考试中心统一安排。
考试内容根据考生的不同需求,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考试形式包括选择题、填空题、作文等。
五、考试评分。
国语水平考试评分采用标准化评分体系,通过计算机自动评分和人工复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评分标准包括语音准确性、词汇量、语法结构、表达能力等方面。
六、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将以数字形式呈现,分为听力、口语、阅读、写作四个部分的得分,同时也会给出总体成绩。
考试成绩将在考试结束后的一周内公布,考生可在指定的网站上查询成绩。
七、考试证书。
考试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国语水平考试证书,证书将注明考生的考试级别和成绩,作为其国语水平的官方认证。
八、考试宗旨。
国语水平考试的宗旨是促进国语教学和学习,提高广大学习者的国语水平,推动国语的国际传播和交流。
九、考试保密。
国语水平考试的内容、试题和答案严格保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传播考试内容,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十、考试改革。
国语水平考试将根据社会需求和语言学习的发展动态,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以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考生,促进国语水平的提高。
十一、总结。
国语水平考试实施方案的制定,将有利于规范和完善国语水平考试制度,提高考试的公平、公正性,促进国语水平的提高,为国语教学和学习提供更加科学、规范的评估体系。
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
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江苏省,位于中国的东部沿海,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和独特的海岸线。
海堤工程是江苏省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旨在保护沿海地区免受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的侵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海堤工程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一、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的现状江苏省的海堤工程管理主要由江苏省水利厅下属的海洋渔业局和各地方水利部门负责。
目前,全省已建成海堤约公里,其中大部分集中在苏北和苏中地区。
这些海堤在保障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强度不断增加,对海堤工程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时,江苏省的海堤工程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海堤老化、风暴潮和海啸的威胁等。
二、加强江苏省海堤工程管理的措施1、建立完善的海堤监测系统为了及时掌握海堤的安全状况,需要建立完善的海堤监测系统。
该系统应包括水位、潮汐、风浪、海流等数据的监测,以及海堤工程的实时监控。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及时发现海堤的异常情况,为采取相应的措施提供依据。
2、加强海堤工程的维护保养海堤的维护保养是保证其安全运行的重要措施。
应定期检查海堤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应定期清理海堤上的杂草、淤泥和其他障碍物,保证海流的畅通。
3、提高海堤工程的抗灾能力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威胁,需要提高海堤工程的抗灾能力。
应加强海堤的防浪墙、消浪结构和排涝设施等附属设施的建设,提高其抵御风暴潮和海啸的能力。
同时,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4、加强海堤工程管理的科技支撑加强海堤工程管理的科技支撑是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的关键。
应积极引进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提高海堤监测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同时,应加强海堤工程管理的研究和开发,推动技术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
三、结论江苏省的海堤工程管理对于保障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
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为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计划、报名1、各测试机构在实施测试工作之前,提前三周向XX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XX测试中心)申请测试计划,测试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测试准备工作。
2、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一寸登记照片(二张)到所属测试站报名,并于测试之前在报名处领取准考证。
3、各测试机构统一使用XX测试中心提供的《应试单位管理系统》软件组织报名,各应试单位报名代号由XX测试中心统一指定。
报名工作结束后,于测试之前一周将报名软盘通过网络或其它方式上报XX测试中心,软盘上交后,未经XX测试中心许可,不得随意更改报名信息。
4、未建立测试机构的中央在汉单位、XX直单位以及XX属学校由XX测试中心组织测试。
二、测试试卷管理1、普通话水平测试试题由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统一提供,试卷由XX测试中心按保密要求印制。
2、各测试机构于测试之前派专人到XX测试中心领取试卷。
XX测试中心根据各测试机构考场数提供试卷。
3、各测试机构应设立试卷保密室。
试卷领回后及时存放到保密室,并派专人保管。
测试之前30分钟,由试卷保管人将试卷移交给测试组长。
4、测试结束后,所有试卷(含空白卷)由测试员回收装袋,交测试组长,测试组长核查无误后,贴上封条,交测试机构负责人。
5、在汉测试机构在测试结束2天以内,武汉市以外的测试机构在测试结束5天以内,派专人(不少于两人)将测试试卷送XX测试中心。
三、测前准备1、测前培训。
各测试机构在测试之前应组织专人,按照国家颁布的测试大纲,对应试人员进行测前培训,培训教材统一使用由XX语委按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的教材;组织测试员认真学习《XXXX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和《XXXX测试员工作规程》,进行集体试评,统一评分标准;组织考场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考场工作人员职责》,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
2、考点设置。
2024年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
2024年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推广和规范普通话的使用,提高全民普通话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教育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学会的共同研究,制定了《2024年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测试范围1. 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所有参加普通话类教育培训和工作的人员,包括中小学学生、教育工作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等。
2. 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包括听力、口语、阅读和写作四个方面的考核内容。
二、测试机构1. 全国统一普通话测试机构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定,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测试中心。
2. 测试机构应具备完善的测试设备和场地,并配备专业的评卷人员和监考人员。
三、考试标准1. 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考试标准按照《普通话水平标准》进行制定,考核内容应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注重实用性和综合能力。
2. 听力考核内容包括听取录音材料并回答问题。
3. 口语考核内容包括朗读文字材料、模拟情景对话、自由发言等。
4. 阅读考核内容包括理解文章和回答问题。
5. 写作考核内容包括写作短文、应用文等。
四、考试时间和形式1. 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每年举办两次,分别在春季和秋季进行。
2. 考试时间通常为一个工作日,全天进行。
3. 考试形式采取闭卷方式,包括答题卡和口试两个环节。
五、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1. 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根据考生在各个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分为六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和不及格。
2. 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由测试机构负责,考生可凭借成绩单和证书参加相关普通话类培训和工作。
六、违规处理1. 参加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考生,在考试中有弄虚作假、舞弊行为的,将取消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测试机构在测试组织和评卷等环节存在不合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七、宣传和推广1. 相关教育部门和媒体应加大对全民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普通话测试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
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
1.测试管理员应具备良好的普通话水平,能够正确、流利地表达和理解普通话。
2.测试管理员应具备专业知识,了解测试的目的、内容和流程,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测试。
3.测试管理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与测试参与者进行有效的沟通,解答他们的问题和疑虑。
4.测试管理员应遵守保密原则,对测试参与者的个人信息和测试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人。
5.测试管理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组织测试,保证测试的顺利进行。
6.测试管理员应监督测试参与者的行为,防止作弊行为的发生,保证测试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7.测试管理员应及时整理和汇总测试结果,准确记录每个参与者的成绩和评价。
8.测试管理员应及时反馈测试结果给参与者,并解答他们对结果的疑问和不满。
9.测试管理员应及时报告测试的情况和结果给上级主管,以便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改进。
10.测试管理员应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知识和能力,以适应测试工作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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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范本
普通话测试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普通话测试的管理,提高普通话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测试要求1.测试对象:本测试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普通话测试的人员。
2.测试内容:主要包括普通话听力测试和普通话口语测试。
3.测试标准:根据《现代汉语普通话水平标准》和相关的普通话测试标准进行评分。
三、测试机构1.设立普通话测试机构,由专业人员负责进行测试工作。
2.测试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备和场地,以保证测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测试方式1.听力测试:采用语音设备进行,测试对象每人配备一台耳机,根据测试内容进行听力理解测试。
2.口语测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测试对象要依次回答面试官的问题,进行普通话口语测试。
五、测试评分与结果1.测试评分:测试评分采用统一的评分标准,根据测试内容的正确与否、流利度、语音准确性等方面进行评分。
2.测试结果:测试结果以成绩单形式通知测试对象,并将成绩以数字形式标注。
六、测试周期和频率1.测试周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普通话测试,具体时间由测试机构确定。
2.测试频率:根据测试对象的需要,可以采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测试。
七、测试宣传和培训1.测试宣传:测试机构应当定期通过公司内部通知、公告等方式宣传普通话测试的重要性和相关要求,提醒测试对象及时参加测试。
2.测试培训: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普通话测试的培训,提高测试对象的普通话水平。
八、测试费用1.测试费用由测试对象自行承担。
2.测试费用用于支付测试机构的设备维护、人员费用等相关开支。
九、测试奖惩1.测试成绩优秀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如奖金、荣誉证书等。
2.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如警告、培训等。
十、测试结果使用1.测试结果将用于人员考核、选拔和晋升等方面。
2.测试结果只供内部使用,不得外传或公开。
十一、测试管理监督1.测试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测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公司相关部门可以对测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测试的准确和公正。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3.05.27•【文号】教语用司函[2003]18号•【施行日期】2003.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语言文字工作正文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关于印发《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语言文字工作处(语委办公室):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03年5月21日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确保测试工作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特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请将此件转发给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机构,并按此《规程》对测试工作进行规范。
在此《规程》基础上,可制定相应的细则。
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报名]1.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的人员,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亦可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2.接受报名的测试机构负责安排测试的时间和地点。
[考场]3. 测试机构负责安排考场。
每个考场应有专人负责。
考场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整洁肃静,标志明显,在醒目处应张贴应试须知事项。
4. 每间测试室只能安排1个测试组进行测试,每个测试组配备测试员2-3人,每组日测试量以不超过30人次为宜。
[试卷]5. 试卷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定的测试题库提供。
6.试卷由专人负责,各环节经手人均应签字。
7. 试卷为一次性使用,按照考场预定人数封装。
严格保管多余试卷。
8. 当日测试结束后,测试员应回收和清点试卷,统一封存或销毁。
[测试]9.测试员和考场工作人员佩带印有姓名、编号和本人照片的胸卡,认真履行职责。
10. 应试人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指定考场,经查验无误后,按顺序抽取考题备测。
江苏省语委关于认定各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的通知
江苏省语委关于认定各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16
•【字号】苏语[2009]4号
•【施行日期】2009.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语委关于认定各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的通知
(苏语〔2009〕4号)
各市语委:
经审核,认定你委遴选的有关机构为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
请按照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通知》(苏教语〔2009〕1号)要求,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测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本通知发布之前的有关考点(含测试站、辅导站)名称一律停止使用。
附件:各市普通话水平测试考点信息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附件。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普通话水平测试纪律,保证测试信度,维护测试权威,促使测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参加测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测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6号令)和教育部语用司《关于印发<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教语用司函〔2008〕23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准确、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语委办”)对全省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
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以下简称“省测试中心”)是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实施机构,在省语委办管理下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业务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第四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考生的考试报名、考务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考场设置、考试组织、考务工作人员的遴选与培训等工作。
各市州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以下简称“市州测试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应试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以下简称“高校测试站”)负责具体实施本校在籍在校全日制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第五条普通话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省语委统一编号、打印并加盖“AA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专用章”钢印。
普通话等级证书全国通用。
第二章报名第六条报名对象1.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但未获得合格普通话等级证书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窗口服务行业人员、在校的各单位(中专、大专、本科)院校的学生等;2.需要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3.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该接受测试的人员;4.社会其他自愿参加测试的人员。
第七条报名时间:以各测试站公布的测试时间为准。
第八条报名办法:申请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个人,须持有效身份证到所属测试机构报名;集体报名由单位相关部门核准应试人员信息后到所属测试机构报名。
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
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开发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保证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
按照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测试工作正在各地陆续开展起来,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也遇到了一些亟需规范的问题。
为了加强对测试工作的宏观管理,使其更加健康地发展,经国家教委、广播电影电视部同意,特做如下规定。
一、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机构和网络第一条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主管全国语言文字的行政机关,对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并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测试工作。
为避免机构和职能重叠,不再成立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
第二条国家语委培训测试中心是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实施机构。
该中心按照国家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国家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普通话水平测试题库,培训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并颁发资格证书,对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主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言文字工作的行政机关,负责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并协调和组织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测试工作。
为避免机构和职能重叠,不再成立普通话水平测试委员会。
已经成立了的,由省级语委办公室执行测试委员会办公室职能。
省级语委办公室定期向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报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试工作情况,同时抄报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话培训中心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补充国家题库的本省方言辨正题库,培训省级普通话培训中心在省级语委的领导下,接受省级语委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报告测试业务工作,同时抄报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1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教育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怀进鹏2021年11月27日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和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考查应试人运用国家通用语言的规范、熟练程度的专业测评。
第三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全国的测试工作,制定测试政策和规划,发布测试等级标准和测试大纲,制定测试规程,实施证书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试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设立或者指定国家测试机构,负责全国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开展科学研究、信息化建设等,对地方测试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指定省级及以下测试机构。
省级测试机构在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质量监管,设置测试站点,开展科学研究和测试工作队伍建设,对省级以下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依据测试规程组织开展测试工作,根据需要合理配备测试员和考务人员。
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应当遵守测试工作纪律,按照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的组织和安排完成测试任务,保证测试质量。
第七条测试机构和测试站点要为测试员和考务人员开展测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合理支付其因测试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
教育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教育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教育部,教育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12.0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教育部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普及和应用的重要举措。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语言文字会议精神部署要求,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教育部部长怀进鹏于11月27日签发第51号教育部令,颁布新修订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此次修订旨在解决制约普通话水平测试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着力提高测试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提升测试服务能力。
《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测试管理体系,明晰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测试机构的工作职责。
《管理规定》规定普通话一级甲等须经国家测试机构认定,一级乙等及以下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并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颁发机构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统一变更为国家测试机构,增强了专业测试的统一性、权威性。
《管理规定》明晰不同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完善权利保障和法律责任。
首次对测试员和考务人员的权益保障作了明确规定,并增加对测试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管理规定》还建立应试人申诉机制,规定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明确复核申请提出时间、接受单位,受理及作出决定时限等。
《管理规定》提出一系列便民新举措。
删除两次测试间隔时间的要求,扩大测试服务供给;取消属地报名要求,明确应试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就近、就便报名参加测试;针对残障人士的实际需求,强化对特殊人群的语言测试服务;明确在境内学习、工作或生活3个月及以上的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增加电子证书相关规定,明确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管理规定》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下一步,教育部、国家语委将修订研制等级证书管理办法、测试工作队伍管理办法以及视障、听障人员测试管理办法等配套文件,完善测试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健全工作机制,提升测试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普通话测试规章制度
普通话测试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话考试的组织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普通话考试是指对个人普通话口语能力的测试,旨在促进普通话的普及和规范使用。
第三条普通话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机构为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指定的单位。
第四条参加普通话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遵守考试纪律,积极参加考试,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考试内容第五条普通话考试包括听力、口语、阅读、写作等方面的测试内容,主要测试考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和语言理解能力。
第六条听力测试主要考察考生对普通话语音的辨别和理解能力,包括听录音、听短文等环节。
第七条口语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口语表达能力和语音准确度,包括自我介绍、问答、情景对话等环节。
第八条阅读测试主要考察考生对文字材料的理解和表达能力,包括阅读文章、回答问题等环节。
第九条写作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书面表达能力和语法运用,包括写作短文、作文等环节。
第十条考试内容根据考生的不同级别和要求进行设置,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等不同级别。
第三章考试方式第十一条普通话考试采取笔试和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通过考试系统进行在线测试。
第十二条笔试主要包括听力、阅读、写作等方面的测试内容,由计算机系统进行评分和统计。
第十三条口试主要包括口语测试,由考官进行现场评分和录音,以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四条考试时间、地点、方式由考试机构提前通知考生,考生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参加考试。
第四章考试流程第十五条考试前,考生应当提前到达考试地点,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确保参加考试的身份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考试中,考生应当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排,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作弊或干扰他人。
第十七条考试结束后,考生应当按照考试规定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交流或留下任何物品。
第五章考试评分第十八条考试评分采取分数制,各项测试内容分别评分,总分满分为100分。
第十九条评分标准根据考试内容的难易程度和要求进行设置,分为及格分数和优秀分数等级。
普通话水平测试考务细则(各测试点)
普通话水平测试候测室规则1.应试人必须在准考证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迟到30分钟以上者,将取消其应试资格。
2.应试人需交验准考证和身份证。
3.应试人应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测试须知》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指南》。
4.备考时,应试人按准考证序号离开候测室进入备测室。
5.候测室应保持安静,应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
备测室规则1.应试人在工作人员指导下,按抽取的机位号对号入座。
2.应试人配合工作人员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
3.应试人准备测试,时间为10分钟左右。
4.应试人不得在试卷上涂写、作任何记号。
5.应试人不得向工作人员作任何有关考试内容的提问。
6. 准备完毕,应试人将备测试卷交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有序进入测试室。
测试室规则1.应试人在工作人员引导下按机位号顺序进入测试室。
2.应试人配合工作人员核对准考证和身份证。
3.应试人根据《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指南》,严格按照计算机测试系统的提示和程序进行操作和测试。
4.应试人不得携带任何资料,关闭通讯工具,考试过程中不说试卷以外的任何内容,以免影响考试成绩。
5.测试中如出现问题,请举手示意。
应试人员测试须知一、应试人员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双证齐全,否则不予测试。
二、应试人必须在《准考证》规定的时间报到,迟到30分钟以上者,取消测试资格,测试费不予退还。
三、测试流程:1. 报到。
应试人进入候测室时,需交验《准考证》和身份证,等候编组,并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测试须知》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指南》,了解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注意事项。
2. 备测。
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按照准考证号的顺序排队进入备测室进行测前准备。
在入口处验证、抽取机位号和试卷,对号入座。
其座位号、试卷号与机位号应一致。
应试人不得在测试试卷上作任何标记,不得与他人交谈,备测时间为10分钟。
3. 测试。
应试人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有序进入测试室,按指定机位入座,并按照计算机辅助测试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和测试。
普通话水平测试考试大纲细则
普通话水平测试考试大纲细则普通话水平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熟练程度的口语考试。
以下是详细的考试大纲细则,希望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准备这项测试。
一、测试的目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主要目的是评定应试人的普通话水平等级,为推广普通话工作服务,为相关行业人员在普通话使用方面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价。
二、测试的内容和范围1、读单音节字词考查应试人普通话声母、韵母和声调的发音。
要求准确读出 100 个音节,限时 35 分钟。
2、读多音节词语考查应试人声、韵、调的发音外,还要考查轻声、儿化、变调等音变现象。
共 100 个音节,限时 25 分钟。
3、朗读短文考查应试人使用普通话朗读书面材料的水平,重点考查语音、语流音变、语调等。
朗读材料从《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中选取,限时 4 分钟。
4、命题说话考查应试人在没有文字凭借的情况下,说普通话的能力和所能达到的规范程度。
应试人从给定的两个话题中任选一个,连续说一段话,时间不少于 3 分钟。
三、试卷构成和评分1、试卷构成普通话水平测试试卷由四个部分构成,总分为 100 分。
(1)读单音节字词 10 分。
(2)读多音节词语 20 分。
(3)朗读短文 30 分。
(4)命题说话 40 分。
2、评分标准(1)读单音节字词错误每个音节扣 01 分,缺陷每个音节扣 005 分。
(2)读多音节词语错误每个音节扣 02 分,缺陷每个音节扣 01 分。
(3)朗读短文语调偏误扣 15 3 分;停连不当扣 05 2 分;朗读不流畅(包括回读)扣 05 2 分;错读、漏读、增读每个音节扣 01 分。
(4)命题说话语音标准程度共 25 分,分六档;词汇语法规范程度共 10 分;自然流畅程度共 5 分。
四、等级划分普通话水平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内划分两个等次。
具体等级如下:1、一级甲等(97 分及以上)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语、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
2、一级乙等(92 9699 分)朗读和自由交谈时,语音标准,词语、语法正确无误,语调自然,表达流畅。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有效保障普通话水平测试质量,维护普通话正音符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通话水平测试指根据国家语言文字政策要求,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测评中、小学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大学生及从事有关工作的成人,比较他们在普通话发音、语法、词汇量、语义和口头表达能力等方面的语言水平程度的测试。
第三条通话水平测试应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实用的原则,准确衡量目标用户的普通话水平,全面反映人们的语言素养,有助于推进普通话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主要有普通话发音、语法、词汇量、语义和口头表达能力等。
普通话发音:普通话发音测试主要考察考生对普通话发音的掌握程度,检测他们在音格、音技能及等方面的能力。
语法:语法测试考察考生的语法知识和语法应用能力,主要包括词性、句法和功能句的考查。
词汇量:词汇量测试针对考生在普通话词汇量的掌握程度,括对词汇的认识、理解、使用能力的考察。
语义:语义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普通话语言概念的理解能力,以及对语义内容进行口头表达和理解的能力。
口头表达能力:口头表达测试主要考察考生在使用普通话进行口头表达能力,包括他们的能力:正确使用普通话词语、构建句子、用正确的语序表达对话或文章中心思想等。
第五条通话水平测试应当采用多项测评综合评价的方式,按照考生的表现给出等级评定结果。
考生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
第六条通话水平测试的评价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县区的实际情况,结合全国的政策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标准,及时更新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内容和要求,保证其与时俱进。
第七条通话水平测试应采用统一的准考证、试题组卷及答案核查来进行考核,各地市学校除合理把握考试时间以外,要严格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测试,不得任意更改考试内容、题型、难度及评分标准。
第八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监督考核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要求各地进行适当的行政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顺利开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办法一、前言为了保证我国的国语普通话的质量,提高人们的语言水平,我国政府在2006年开始发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对于使用普通话的人们来说,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是非常重要的一项任务。
在这里,我们将发布一份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的办法,根据此办法对普通话水平测试进行规范和管理。
二、测试单位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主要单位为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
主要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活动,并对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证书授权和监管等进行全面管理。
三、测试方式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计算机测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计算机测试主要检测听、说、读写四个方面的语言能力,面试则主要检测语音、语调、语流等方面的能力。
在测试时,考生需先进行计算机测试,通过后再参加面试。
测试成绩综合计算后,确定测试等级。
四、测试等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共分为初、中、高三个等级。
初、中、高共九个级别。
等级涵盖全面,以方便考生根据自己的英语水平进行选择。
初级测试合格水平:考生需能够熟练掌握汉语拼音,并能使用简单的汉语词语进行日常口语和书写等方面的活动。
中级测试合格水平:考生需能够掌握基本的汉字和语法,开展较为复杂的口述和书写等方面的交流活动。
高级测试合格水平:考生需能够熟练掌握汉字和语法,能够流畅地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并具有基本的视听能力以及阅读和写作能力。
五、测试安排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定期举办数次测试活动,并在预定时间和地点开展测试工作。
测试时长则根据等级不同有所不同,初、中、高可设为1.5小时,2小时和2.5小时。
六、成绩认定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分数线采取等额分数制。
一般情况下,40%-60%的分数为及格分数线。
考试成绩将分别评定听说读写等4个部分。
其中,听力20分,口试30分,阅读及书写各25分。
七、成绩查询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公示时间一般在考试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考生可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官网或者电话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成绩报告单。
江苏省语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53批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名单的通知-苏语办[2010]8号
江苏省语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53批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名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语委办公室关于公布第53批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名单的通知(苏语办〔2010〕8号)各市语委,有关高校,省有关单位:经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中心组织考核,白丽等141人获得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现予公布。
依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省语委将向上述人员颁发省级测试员证书。
附件:江苏省第53批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名单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江苏省第五十三期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名单测试员证书编号姓名工作单位053001白丽常州文化艺术学校053002卞华飞盐城第一小学053003曹天杭盐城师范学院053004陈金芝徐州高等师范学校053005崔冽泰州职业技术学院053006戴婧泰州师范专科学院053007丁晔浦口区中等专业学校053008丁莹江苏教育学院053009董箐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053010董秀芳江苏食品职业技术学院053011端传妹南京师范大学053012冯军南京晓庄学院053013冯敏萱南京师范大学053014付蕾中国药科大学053015付欣友吴中职业教育中心校053016高寒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053017高莉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053018顾华嘉扬州市邗江区霍桥学校053019管丹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053020胡惠芳南京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053021黄灿南京师范大学053022纪可妹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053023贾进军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053024蒋蓉常州市武进区教师进修学校053025焦闽南京江宁中等专业学校053026解敏宿迁宿城实验小学053027金银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053028李斌南京师范大学053029李迪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053030李国顺南京艺术学院053031李琳琳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053032李枢密盐城高等师范学校053033李霞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053034李晓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053035李晓华三江学院053036李艳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053037梁公立南京市浦口实验小学053038刘丽娜应天职业技术学院053039刘丽萍盐城建湖幼儿园053040刘晴无锡科技职业学院053041刘艳宿迁市实验小学053042刘艳梅东南大学053043刘颖常州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053044刘玉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053045卢俊波宿迁市教育局053046芦艳连云港海州区教育局053047陆小花启东市第二职业教育中心053048吕远远南京体育学院053049马励连云港中医药高职校053050马正欢常熟市商城小学053051孟献刚泗洪实验小学053052潘小莉南京江宁中等专业学校053053潘振芳南京新港职业学校053054戚兰兰盐城第一小学053055钱禹清常熟市教师进修学校053056乔春雷南京师范大学053057秦广玲连云港赣榆县职教中心053058秦莉莉南京新港职业学校053059秦双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053060秦颖常州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053061曲师常州工学院053062阮慧连云港职业技术教育中心053063邵婷婷灌云县临港产业区053064沈红丽响水中学053065沈姣宿迁学院053066沈奇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053067沈启飞炎黄职业技术学院053068沈霞苏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053069施敏燕张家港市教师进修学校053070石磊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053071石绍军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053072宋瑞超无锡职业技术学院053073宋文彬海门市三厂职业中心校053074苏惠芳丰县中学053075孙琛江苏省省级机关管理干部学院053076孙寒梅钟山职业技术学院053077孙慧莉南京信息工程大学053078孙宁南京艺术学院053079孙启荣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053080孙婷婷兴化市第二实验小学053081谈薇薇南京师范大学053082汤艳梅太仓市沪太外国语小学053083涂艳群常州轻工职业技术学院053084汪祎南京师范大学053085王丹丹江苏省溧水职教中心053086王峰常州交通技师学院053087王烽如皋第一职业高级中学053088王慧盐城技师学院053089王丽娜南京旅游职业学院053090王丽萍南京师范大学053091王淑君靖江市东兴镇中心小学053092王淑秋张家港市万红幼儿园053093王爽盐城技师学院053094王小菲江苏省戏剧学校053095王小露南京邮电大学053096王学兰泗洪三中053097魏娜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053098吴言淮阴师范学院053099吴文茜灌云县杨集中学053100吴岳岚常熟市教师进修学校053101夏春龙海安双楼中专053102夏蕾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053103肖晓燕南京师范大学053104徐华盐城高等师范学校053105徐红漫南京师范大学053106徐丽娟盐城高等师范学校053107徐晓琳连云港中医药高职校053108严婷婷南京新港职业学校053109杨生虎射阳中等专业学校053110杨志洁徐州高等师范学校053111易旭丹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053112尹芳东海县牛山镇中心小学053113袁涛徐州市民主路小学053114岳铭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053115张菡苏州科技学院053116张洁莹建东职业技术学院053117张军南京旅游职业学院053118张军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053119张可南京市浦口区中等专业学校053120张亮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053121张敏徐州工程学院053122张萍丰县实验小学053123张琪南京审计学院053124张茜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053125张伟华无锡工艺职业技术学院053126张小芳南通大学053127张宜霞江苏畜牧兽医职业技术学院053128张滢连云港中医药高职校053129章静南京医科大学053130章曦南京旅游营养中等专业学校053131郑晔南京电视台053132支景南京师范大学053133周爱花南京林业大学053134周晓凡南京师范大学053135周宇玲苏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053136朱春燕九州职业技术学院053137朱从燕沭阳职教中心053138朱骐常熟市实验小学053139朱涛泰州市教育局053140邹春燕明达学院053141邹阳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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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 促使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开展,确保测试质量。
下文是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
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二条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下,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省教育厅对全省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
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具体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负责全省各市、各高校和各行业测试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确定各测试实施机构和培训机构的职责、权限;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测试工作,对测试工作实施常规管理和指导,对测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各级测试员和其他测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科研工作,编写统一的普通话培训教材;颁发和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三条各省辖市语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并实施测试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拔、推荐;对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实行行政管理,对测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市以下普通话培训工作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需要并按照省语委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在各县(市、区)、有关学校建立普通话培训辅导站。
第四条各省辖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接受市语委及其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接受省语委办公室的质量监督和检查评估;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其他部门、行业及其他社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对测试管辖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进行聘任管理、工作考核、业务培训和指导。
普通话培训辅导站要协助市测试站做好培训工作及测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各高校语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并实施测试工作规划和计划;领导和组织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拔、推荐。
各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接受校语委及其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并接受省语委办公室的质量监督和检查评估, 具体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对本校的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进行聘任管理、工作考核、业务培训和指导。
未成立测试站的高校,由校语委办统一委托其他高校或所在市测试站对本校应试人员实施测试,并报省语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经省语委办公室批准成立的非教育系统测试站,负责本行业系统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接受省语委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培训测试站的建立与撤消第七条申请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已建立语委和语委办公室,工作范围内测试对象超过6000人;有足够的测试用房和良好的测试设备;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名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第八条部属、省属高校直接向省语委办公室提交建站申请。
市属高校经所在市语委同意后,向省语委办公室提交建站申请。
县(区)及以下地区不设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第九条省语委办每年对各测试站的工作情况和测试质量进行考核,测试站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消:(1)连续2年年测试人数少于800人;(2)复审合格率低于80%,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3)有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影响较大;(4)在省组织的评估检查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
第十条省语委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布局进行适当调整。
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第十一条社会各界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二条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教育局、语委,各高校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标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测试站可对本校正式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发给相应的等级证书。
任何测试站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进行测试须报请省语委办公室请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测试员和测试视导员第十五条测试员分为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
各级测试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五十岁以下。
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热爱普通话教学和推广工作,热爱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具有较强的语言规范意识和语音听辨能力,具备一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
第十七条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且在省级测试员资格考核中各项成绩优秀,在实际测试工作中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表现出色,并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八条各市和各高校语委办制订本市和本校的省级测试员年度培养计划,选拔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省级测试员资格培训考核。
省语委办公室通过集中培训考核,向合格者颁发"江苏省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省语委办公室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达的国家级测试员培训计划,结合本省需要,在各市、各高校语委办推荐的基础上,选拔优秀省级测试员参加国家级测试员资格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对测试员实行资格认定与聘任使用分开的原则。
各测试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测试员的工作表现,并征得测试员所在单位同意,聘任本地(校)的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聘任期限为1-3年。
被聘任的测试员方能上岗执行测试任务。
测试站应定期将测试员聘用情况上报本市(或本校)语委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测试站每年应组织测试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
每位测试员一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培训时间列入教师继续教育课时。
测试站每年应对聘任的测试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测试员的流动情况及时上报省语委办公室。
省语委办公室根据各测试站提供的考评情况,每三年对全省测试员进行综合考核或对全省测试员进行一次后续培训考试,考核或考试合格者,由省语委办公室根据不同对象发给"江苏省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证"或"江苏省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证"。
"工作证"作为测试员继续受聘和上岗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二条测试员工作纪律:1. 测试员应努力学习并熟练掌握国家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省语委制定的《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测试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本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测试站有关测试工作的制度和规定,认真负责地完成测试工作任务。
2. 测试员必须在测试站的组织下进行测试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实施测试,否则成绩无效,并按违纪处理。
测试站如因工作需要,向其他测试站借用测试员时,必须通过组织形式,并征得对方测试站同意。
3. 测试员执行测试任务时必须佩戴"江苏省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证"。
测试过程中,应关闭通讯工具,不随意离开考场,不接待来访,不相互聊天,不与应试人谈论与测试无关的话题。
4. 测试员应互相尊重,团结协作,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接受应试人任何礼品、礼金。
应独立评分,如因特殊情况确需集体评议的,必须在应试者离场之后。
测试员有义务发现并制止应试人测试中的违纪行为。
5. 测试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市测试站对某县(区)教师和公务员测试时,应全部使用外县(区)测试员。
高校测试站对本校教师测试时,应全部使用校外测试员。
担任培训工作的测试员不得对培训学员实施测试。
6. 测试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测试内容、缩减测试篇目或测试时间。
第二十三条对测试员的奖惩:1. 在市(校)语委办公室主持下,测试站对所聘用的测试员的工作态度、测试能力、测试工作量、遵守测试工作纪律、业务培训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工作态度认真、业务能力强、完成任务好的测试员要给予表彰奖励。
2.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的测试员, 测试站应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解除聘约等处罚。
属于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必须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测试员资格。
3. 测试员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由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原因,严重影响测试质量的, 测试站不予聘用。
第二十四条省语委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测试视导员。
测试视导员的选聘,可以由各市、各高校语委办推荐,省语委办综合考核后择优聘任,亦可由省语委办提名,商得所在市(校)语委办同意后直接聘任,聘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测试视导员一般应具有语言学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取得国家级测试员资格,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有较丰富的普通话教学和测试经验,或长期从事推广普通话工作,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第二十六条测试视导员在省语委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检查、监督和评估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质量,参与指导测试管理和业务工作。
测试规程第二十七条普通话水平测试内容、范围、题型以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为依据,评分操作按省语委制定的《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测试站应提前2周向省语委办报告测试具体时间、地点、人数。
如时间、地点有临时调整,应提前3天告知。
第二十九条申请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测试机构报名(亦可由所在单位集体报名)。
第三十条测试站统一使用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计算机管理系统组织考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测试场所应有专人负责。
有明显标志,整洁肃静。
要在醒目处张贴应试者名单、序号及应试须知,在醒目处公示测试站、省语委办公室举报电话。
第三十二条测试应具备测试室、备测室、候测室。
每间测试室只安排1个测试组。
每个测试组配备2-3名测试员。
每个测试组日测试量以30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5人。
测试员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并配有巡考人员。
工作人员工作纪律参照测试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测试室应配备计时器和录音设备。
测试过程必须全程录音,包括:考号、姓名以及全部测试内容。
测试录音标签完整规范,包括:考场、测试组别、序号、应试人姓名、测试日期、考卷号、测试员姓名、录音人签名。
录音内容与标签相符。
为了保证录音质量,便于保存、检索相关资料,提倡使用先进的录音设备。
第三十四条普通话水平测试试题库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供,试卷由省语委办公室统一编排发放。
试卷由专人负责,严格保管多余试卷。
当日测试结束后,测试员应回收和清点试卷,统一封存或销毁。
试卷交接等各环节的经手人均应签字。
第三十五条测试员佩戴有效的"江苏省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