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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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
进一步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 促使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地开展,确保测试质量。下文是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二条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宏观管理和指导下,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语委)、省教育厅对全省测试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处)具体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全省各市、各高校和各行业测试工作的机构、队伍建设,确定各测试实施机构和培训机构的职责、权限;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测试工作,对测试工作实施常规管理和指导,对测试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负责各级测试员和其他测试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科研工作,编写统一的普通话培训教材;颁发和管理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三条各省辖市语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并实施测试工作规
划和计划,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市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拔、推荐;对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实行行政管理,对测试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市以下普通话培训工作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根据需要并按照省语委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在各县(市、区)、有关学校建立普通话培训辅导站。
第四条各省辖市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接受市语委及其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接受省语委办公室的质量监督和检查评估;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其他部门、行业及其他社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对测试管辖范围内的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进行聘任管理、工作考核、业务培训和指导。普通话培训辅导站要协助市测试站做好培训工作及测试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各高校语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统一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制定并实施测试工作规划和计划;领导和组织本校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负责本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拔、推荐。各高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接受校语委及其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并接受省语委办公室的质量监督和检查评估, 具体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对本校的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进行聘任管理、工作考核、业务培训和指导。未成立测试站的高校,由校语委办统一委托其他高校或所在市测试站对本校应试人员实施测试,并报省语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经省语委办公室批准成立的非教育系统测试站,负责本行业系统从业人员的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接受省语委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培训测试站的建立与撤消
第七条申请建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已建立语委和语委办公室,工作范围内测试对象超过6000人;有足够的测试用房和良好的测试设备;原则上应有不少于3
名国家级或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第八条部属、省属高校直接向省语委办公室提交建站申请。市属高校经所在市语委同意后,向省语委办公室提交建站申请。县(区)及以下地区不设立普通话培训测试站。
第九条省语委办每年对各测试站的工作情况和测试质量进行考核,测试站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撤消:(1)连续2年年测试人数少于800人;(2)复审合格率低于80%,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3)有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影响较大;(4)在省组织的评估检查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
第十条省语委办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布局进行适当调整。
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
第十一条社会各界人士均可自愿申请参加测试。
第十二条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教育局、语委,各高校也可以根据本地区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确定测试对象和达标要求,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标准。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测试站可对本校正式注册的港澳台学生和外国留学生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并发给相应的等级证书。任何测试站对其他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进行测试须报请省语委办公室请求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授权。
测试员和测试视导员
第十五条测试员分为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各级测试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申请省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年龄一般在五十岁以下。熟悉和拥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熟悉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热爱普通话教学和推广工作,热爱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具有较强的语言规范意识和语音听辨能力,具备一级乙等及以上普通话水平。
第十七条申请国家级测试员资格证书者,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省级测试员资历,且在省级测试员资格考核中各项成绩优秀,在实际测试工作中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表现出色,并具有一定的测试科研能力和较强的普通话教学能力。
第十八条各市和各高校语委办制订本市和本校的省级测试员年度培养计划,选拔符合要求的人员参加省级测试员资格培训考核。省语委办公室通过集中培训考核,向合格者颁发"江苏省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省语委办公室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达的国家级测试员培训计划,结合本省需要,在各市、各高校语委办推荐的基础上,选拔优秀省级测试员参加国家级测试员资格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条对测试员实行资格认定与聘任使用分开的原则。各测试站根据工作需要和测试员的工作表现,并征得测试员所在单位同意,聘任本地(校)的国家级和省级测试员,聘任期限为1-3年。被聘任的测试员方能上岗执行测试任务。测试站应定期将测试员聘用情况上报本市(或本校)语委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测试站每年应组织测试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每位测试员一年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0课时,培训时间列入教师继续教育课时。测试站每年应对聘任的测试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并将测试员的流动情况及时上报省语委办公室。省语委办公室根据各测试站提供的考评情况,每三年对全省测试员进行综合考核或对全省测试员进行一次后续培训考试,考核或考试合格者,由省语委办公室根据不同对象发给"江苏省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证"或"江苏省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证"。"工作证"作为测试员继续受聘和上岗的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