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产业战略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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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产业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宁夏易联智能机器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惠州市云惠选智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拥有机器人产业生产基地和优质的机器人产业优势,乙方拥有资金和销售机器人产业的渠道优势,秉承为中国.宁夏机器人产业提供前瞻性发展策略与综合性销售推广服务的宗旨,双方为共同推动机器人产业结构调整,自愿达成如下战略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目标
1.1.为了也为了实现自身的健康持续成长,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自身的发展战略规划与国家建设紧密相联。充分利用各自优势,推行“政府+公司+基地+互联平台”四位一体的订单机器人产业发展模式。切实有效推进宁夏机器人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机器人产业现代化进程。
1.2.共同打造一个专为提供机器人产业销售与服务的对话交流平台;通过互利合作达到集生产、加工、包装、宣传、推广机器人产业为一体的的创新平台。
1.3.双方均保证通过互利合作,实现企业间的优势互补,运用新型商业模式创新机器人产业的生产、销售,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第二条、合作模式
2.1.甲方负责继续打造机器人产业基地。
2.2. 乙方负责推广销售甲方机器人产业,在原有销售网络的基础上将甲方机器人产业推广销售到广东、广西、福建地区,在条件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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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的时将甲方机器人产业推广销售至海南地区。
2.3.甲乙双方应注重资源的优势互补,相互学习借鉴,在条件允许时甲方应将与共同打造机器人产业基地成功经验应用推广于乙方所在地广东惠洲地区,协助乙方打造当地的机器人产业基地,将乙方的产品推广、销售到宁夏、甘肃、内蒙、陕西地区。
2.4.甲乙双方实现各自目标任务时,将通过协议达到共同打造、连合开发机器人产业的企业间的互利合作。
第三条、企业注资
3.1.为了实现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以及彼此之间的强强联合和诚信互助,双方决定向对方注资。
3.2.注资金额:
3.2.1.甲方向乙方公司注资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元),以加强乙方企业知名品牌的打造、销售团队的构建、销售渠道的覆盖、本地机器人产业基地的打造工作。
3.2.2.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人民币:伍佰万元整(¥5000000元),以加强甲方企业知名品牌的打造、机器人产业基地、生产、深加工工作。
3.3.甲乙双方互相投入的资金,应根据商业运作的需求稳健、持续的投入,而不是采取盲目的一次性投入到对方公司。
3.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商业运作中的资金注入应是良性循环的。
第四条、互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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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本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甲乙双方互派代表进驻对方公司。
4.2.甲方代表,拟出任乙方公司机器人产业开发二部经理。
4.2.乙方代表,拟出任甲方公司销售推广二部经理。
4.3.代表职权:
4.3.1.接受甲乙双方的双重领导,负责完成公司部门的本职工作。
4.3.2.协调甲乙双方的战略合作事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3.3.监督本公司资金注入后的商业运作模式,并适时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提出风险预警评估。
第五条、陈述与保证
5.1.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5.1.1.甲方就此项战略合作,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查验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5.1.2.甲方保证全部资产之背景及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注资后行使权利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5.1.3.甲方自愿向乙方注资。
5.1.4.甲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5.2.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机器人产业产业战略合作协议
5.2.1.乙方就此项战略合作,向甲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甲方出示、移交查验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5.2.2.乙方保证全部资产之背景及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甲方注资后行使权利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5.2.3.乙方自愿向甲方注资。
5.2.4.乙方拥有全部权力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之陈述与保证,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6.2.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及时向相对方公司注资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6.3.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它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7.1.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7.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协议各方均应首先通过协商友好解决,30日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协议双方均有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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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九条、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规定,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相对方的书面批准及同意。
第十条、生效
10.1.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后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肆份,各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宁夏易联智能机器人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7.8.20
乙方:惠州市云惠选智能有限公司
2017.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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