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案例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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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去年3月,杭州一消费者在嘀咕团团购了一双由走秀网供货的“法国公鸡”乐卡克旅行鞋,发现做工较次,经商标专用权方确认,所购鞋并非正品。
2011年4月,乐卡克商标专用区人——日本株式会社迪桑特召开维权新闻发布会,指出嘀咕团及其供货商走秀网售假,该事件曾被称为“网络团购维权第一案”。
乐卡克于2011年5月向法院递交诉讼,状告走秀网、嘀咕团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带有与其“lecoqsportif及图(法国公鸡)”商标完全相同标识的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当时,乐卡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嘀咕团和走秀网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刊发声明消除对乐卡克的不良影响。
对此,走秀网曾发表声明,声称“拥有海外相关授权文件”,并保证网站所有商品均为正品。
经过一年的举证、庭审,乐卡克宣称,今天上午10点获得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胜诉的判决。
商标权被侵犯
1.“长城牌”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件
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嘉裕公司)因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嘉裕长城及图”商标,被中国粮油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指控侵犯其70855“长城牌GREATWALL 及图”商标专用权。本案因高达1亿多元的索赔额,且是在名不见经传的小民企与世界500强之一的特大型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为媒体广泛关注,被称为“鸡年知识产权第一案”。本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做出一审判决后,嘉裕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长达1年零3个月、多达12次的开庭、谈话、调解、提交“新”证据,终于在2006年8月23日下达终审判决。本案虽然以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画上了句号,但案件所涉及的一系列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律问题却并没有画上句号。
2.可口与可日商标之争
近日,黄某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可口可乐公司,原因为黄某持有的“可日”商标被撤销。也就是现在网络炒作比较热的“可日可乐”和“可口可乐”的商标之争。
争议商标“可日”由原告黄某申请注册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剂、果汁饮料等商品上,200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第三人可口可乐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对原告注册“可日”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可口可乐公司的申请理由充分,争议商标“可日”与“可口”的整体外形近似,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三人的“可口可
乐”商标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2009年7月出了撤销“可日”商标的决定。
做为“可日"的商标持有人黄某不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黄某认为争议商标从整体视觉效果看,两个字的争议商标“可日”和四个字的“可口可乐”商标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任何消费者都不会将差异如此之大的商标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中文的含义完全不同,争议商标“可日”是一个独创词汇,没有任何含义,而引证商标中的“可口”具有特定含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发音完全没有近似性。并且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决定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目前,本案尚未宣判。
3、百事公司与河南百事商标之争
国际巨头百事公司(美国)状告河南百事饮品商标侵权,在诉状中,百事公司详述了河南百事饮品的“种种不是”,称河南百事饮品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上,使用了与其商标极为近似的图形商标,并使用在了与百事公司类别相同的“无酒精饮料”上。美国百事的代理律师称,美国百事已经在河南投资一千多万设厂,但在工商局登记名称时遭到拒绝。
百事公司还拿出一份公证书,证明河南百事饮品侵犯了其“百事可乐”文字商标专有权。
具体表现为:在其网站上大量使用“百事”标志推销商品;在其生产、销售的饮用水、果汁、果奶和奶茶等产品上使用“百事”商标;在散发的产品海报、宣传册和包装箱上使用了“百事”商标;在产品报价单中使用了“百事”文字作为产品名称。
百事公司称,河南百事饮品使用的“百事”商标和文字,是一种“傍名牌”的侵权行为,要求后者停止在饮料产品、包装盒交易文书上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和商品名称,并销毁印有侵权商标或商品名称的标志、包装物和广告宣传资料。
河南百事辩称,在其公司商品、网站、广告宣传等上使用的商标是“甜在心”,没有使用“百事”商标。其公司全称为河南百事饮品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产品上使用“百事”、“百事饮品”是正当使用公司的企业字号,不构成对百事公司的侵权。该案法院也在审理中,我们将一起等待。
图片(肖像权)受到侵犯
1网站擅自公布篡改后原作并提供有偿下载
近日,江西省一位摄影师李雷(化名)和他的模特张艳因拍摄的图片遭侵权,以涉嫌侵犯其两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和肖像权为由,将搜狐网站诉诸公堂。
去年9月份,摄影师李雷与其模特张艳一起创作了两组摄影作品,名称分别为《大唐飞歌之如梦令》和《大唐飞歌之飞天舞》。拍摄完成后,作者仅将作品上传到了一家专业网站,以期向专业摄影公司推广。在上传的每张图片上,李雷都特别注明“未经同意,不得转载”的字样,以期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可没过多久,这两组摄影作品竟赫然出现在搜狐图吧的首页上,并先后被上百家网站转载。令张艳尤其不能接受的是,转载的两组摄影作品竟分别被改名为极具煽情性的《绝世佳作唐朝舞妓》与《美女再现大唐飞歌之飞天舞》,同时还被搜狐网站作为手机图片下载,以供其牟利,点击率高达400多万次。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张艳、李雷与搜狐网站进行了交涉,对方却称照片是网民自己上传的,搜狐对此不负法律责任。张艳和李雷认为,就算上传照片非搜狐所为,但其提供了发布平台,就应承担相应责任。何况,网站上公布的照片还篡改了原作,并提供有偿下载,直接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2005年12月7日,张艳和李雷分别以“侵犯肖像权”和“侵犯著作权”为由,正式起诉搜狐。要求搜狐在其网站首页显要位置对侵权行为发表致歉声明,并赔偿两人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
2. 网络图片侵权屡见不鲜
类似的事件不单只是在江西发生。2005年4月,福建师大一名王姓女生惊奇地在一个聊天网站上发现,自己的大头像竟然出现在“俊男靓女”栏目的推荐照片里,而且还被人工合成,加上了一副撩人的身段,极尽妖娆。
2004年5月,孙小姐发现自己的写真照片出现在某网站上,而网站的所有者恰恰是为其拍摄照片的摄影师。为此,孙小姐以摄影师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同为被告的还有这家知名网站。
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侵权现象,江西中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盛幼冬忧心忡忡。他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运营商也成倍增长,运营商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而网站要营利,靠的就是点击率。在利益的驱动下,某些运营商就会不择手段,制造噱头,以达到吸引眼球、提高点击率的目的。许多艺术写真作品,被某些网站不明不白地戴上了“污秽”的帽子。但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或进行传播的行为,就构成侵权。而经过人工手段合成或丑化他人形象的照片,更是非常严重的侵权行为。
3.外景图片被传播
7月1日晚开始,有摄友开始在红豆社区摄影天地版块发布外拍的图片。
7月2日,中国新闻图片网出现了“中新社发刘向龙摄”字样的美在花城佳丽泳装的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