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政策简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政策简介
推动(tuī dòng)政策
2012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
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 490号),要求:
“运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制度,落实监控台账,
确保车辆实时在线,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
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调度(diàodù)人员要利用动态监控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未在车辆出厂前安装符合标准终端的车辆不予上
车辆产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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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tuī dòng)政策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
车辆的动态监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作全
面负责。要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
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标
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规定,
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车
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动态,分析处理
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
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
告;公安部门不予审验;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
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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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tuī dòng)政策
明确职责: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yínɡ yùn)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yínɡ yùn)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利用动态监
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 加强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
• 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意识
• 严格遵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 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确保行车安全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系统的运行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系统的维护与升级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系统的数据收集与分析
03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影响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建立健全企业动态管理制度
• 道路运输企业需要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制度
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 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行为
• 降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规范道路运输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秩序
• 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管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 打击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提高道路运输企业运营效率
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 及时发现和纠正车辆违法行为,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行业社会责任感
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助于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 通过监督管理,提高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状况和服务质量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出台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内容是什么?店铺⼩编为您整理出来相关的内容,欢迎⼤家浏览,谢谢。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第⼀章 总 则第⼀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具有⾏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章 系统建设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 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1-2]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经2013年12月16日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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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文释义一、《办法》编制背景2009年初,危化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决定“由交通运输部牵头,专题研究制定相关标准,研究建立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区域性监控平台,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截至2013年底,全国所有“两客一危”车辆均按照要求安装了卫星定位装置,31个省份的省级监管平台和1000余家各类企业监控平台全部接入了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实现了对“两客一危”车辆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监管。
二、《办法》条文解读第一章总则【释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2条,包括总则、系统建设、车辆监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及附则。
总则共五条,主要规定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以及《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监管职责,是《办法》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的集中体现,其基本内容统领其他章节,其精神贯穿《办法》始终。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释义】本条规定了制定《办法》的背景、意义及法律依据。
存在问题相关法规建设滞后,缺乏相应制度约束,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也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致使应用水平不高,严重影响了动态监控系统作用的发挥。
主要体现在5个方面:1)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管理意识淡薄2)营运车辆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使用不规范3)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建立和使用不规范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动态监管还存在盲区5)行业管理部门对动态监管缺少必要的监管手段和依据意义《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仅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为充分发挥动态监控手段在事故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提供了强大的制度保障,为全面提高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水平,使我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我国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一项重大举措。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部长xx局长xx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最新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最新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改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6年4月7日经交通运输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杨焕宁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删除第十一条第(一)项中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本决定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根据2016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附件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公安部、交通部、安监总局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交通部、安监总局发布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活中,制度使⽤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
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是⼩编为⼤家收集的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家。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 第⼀章总则 第⼀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具有⾏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 3565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 (三)《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 (四)《汽车⾏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过程进⾏实时监控和管理。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14第5号文件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部长郭声琨局长杨栋梁2014年1月28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三部委2014年第5号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四)《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
第八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对营运车辆的动态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监督机构和责任:明确监督管理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机构,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并规定其责任和职能。
2. 安全标准和要求:制定营运车辆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要求,包括车辆技术指标、使用年限、维护保养等方面的要求。
3. 审批和许可:设定营运车辆的审批和许可制度,明确申请手续、审核程序和许可条件,确保车辆安全运营。
4. 安全培训和考核:要求车辆经营者和驾驶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
5. 安全检查和监测:建立营运车辆安全检查和监测机制,进行定期或随机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营状况。
6. 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建立营运车辆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事故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依法追究事故责任。
7. 处罚和奖励: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措施,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8. 监督和反馈机制:建立对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反馈。
通过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可以有效提高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营水平,保障乘客和道路交通的安全。
物流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制度
物流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制度1. 引言1.1 背景介绍物流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制度是指通过对物流企业所使用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以提高运输效率、减少事故发生和确保货物安全的一种管理制度。
随着物流行业的迅速发展和车辆数量的增加,车辆动态监管成为物流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背景介绍部分主要针对物流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进行阐述。
物流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制度起源于对传统物流管理方式的挑战和改进,在过去,车辆的监管主要依靠人工巡逻和手工记录,存在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和信息不准确等问题。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智能设备的普及,物流企业开始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建立车辆动态监管制度,实现对车辆行驶轨迹、速度、载重等信息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通过建立物流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制度,可以提升物流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输效率,减少交通违规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物流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制度的研究与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已达200字,共1904字】。
1.2 问题意义物流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物流行业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物流企业的车辆动态监管制度是指通过科学规划和有效管理,对企业所拥有的车辆进行实时监控和调度,以确保货物的及时送达和安全运输。
这一监管制度的建立能够有效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减少漏货、损坏等问题的发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份额。
当前,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物流企业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如车辆调度不及时、运输过程中的问题无法实时掌握等。
建立完善的车辆动态监管制度成为了当务之急。
通过监控车辆的行驶路线、实时位置、运输情况等信息,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准时到达。
这对于提升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运输效率,降低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1.3 研究目的通过对物流企业车辆动态监管制度的研究,旨在全面了解当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为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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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广东
河北
江苏
山西
北京
安徽
陕西
甘肃
新疆
宁夏
辽宁
海南
吉林
江西
贵州
青海
四川
危化品货运车辆安装GPS情况
西藏
重点营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情况
全国客运班线车辆共有306121辆,安装GPS终端148486辆 ,安装比例53%。
长途班线车辆GPS安装百分比
120% 100% 80%
60%
40% 20% 0% 吉林 上海 福建 海南 宁夏 江西 内蒙 广西 北京 山东 兵团 江苏 湖北 新疆 山西 四川 广东 河南 安徽 陕西 云南 贵州 甘肃 浙江 河北 湖南 辽宁 西藏 重庆 天津 青海 黑龙江 长途班线车辆GPS安装百分比
推动政策
(一)继续推进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的应用。确保两客一危安装 部标的终端,并全部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卧铺客车必须加装车载视频
监控装置;农村客运车辆逐步安装终端;新出厂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
挂牵引车必须安装部标终端,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 台对在用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逐步引导 安装终端,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凡未按要求接入 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的,不予市场准入审批。
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推动政策 2012年9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交运发[2012] 490号),要求:
“运输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制度,落实监控台
账,确保车辆实时在线,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 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企业调度人员要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加 强对车辆运行过程的管理,将安全监控与运营调度结合起来。”
推动政策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 属车辆的动态监控。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所属车辆的动态监控工 作全面负责。要按规定为其所属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接入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制定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 使用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根据车辆行经道路的实际情况, 设置相应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车辆行驶 动态,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 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超速、疲劳驾 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对多次有违法驾驶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 理,对违法驾驶信息要留存在案,至少保存1年时间;定期检查车载卫 星定位装置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在线时间。对不按规定使用、故意损 坏卫星定位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 人员,要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企业负 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明确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 部门监管责任。
推动政策 2012年7月,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 发[2012]30号)指出: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抓紧制定道路运输
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旅游包
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 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 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 牵引车应在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 与服务平台。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 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 效。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
存在问题——使用中的问题
车辆管理采用属地管理方式,各省市监控平台各自独立 ,缺乏统一的建设标准;
各自孤立,无法实现平台间的信息共享,造成无法对外
来车辆进行监控;
无法实现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无法实现多部门联合监 控与执法。
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运用现状 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政策要求 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安排
推动政策
2010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 “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我国安全生产技 术水平的提高。” “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 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 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两年之内全部完成”
推动政策
2011年3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 安监总局、工信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
[2011] 80号),明确要求必须为“两客一 危”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
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并接入符合《道路运
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的监控平 台,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工信部不予上产 品公告;公安部门不予审验;交通运输部门不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政策简介
一、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运用现状 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相关政策要求 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安排
2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技术现状
1、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技术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是美国国防部70年代初在“子午仪 卫星导航定位”技术上发展起来的,具有全球性、全能性(陆地、 海洋、航空与航天)、全天候性优势的导航、定位、定时、测速 系统。GPS最初用于军事目的,后来该技术也逐步向民间开放 使用。 2、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技术运用的优势 2.1车辆的跟踪,知道车、货位置,流向; 2.2指挥调度,减少空载,降低运输成本; 2.3.行驶监控,及时提醒驾驶员不要超速,不要驶离电子围栏域; 2.4紧急状态预警; 2.5节能减排
推动政策
2012年3月,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发文
《关于印发“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运发
[2012]112号)指出: 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制度。交通运输部、公安 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管理
办法》,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
推动政策
2011年8月,交通运输部发布 《关于开展卧铺客车隐患集中整治工作
的通知》(交运明电[2011] 0825
号),要求“运输企业要为其所属卧铺 客车安装符合标准(JT/T 794-2011)且 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 合标准(JT/T 交通运输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
长途旅游客运车辆安装GPS情况
存在问题——使用中的问题
1. GPS推广应用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虽然对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作了 规定,但是,目前国家还缺少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 管理方面的配套管理法规,对未安装和安装后不能保持其技术 状况的运输企业和车辆应该如何处罚,缺少法律依据。特别是 GPS的安装,目前除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有法规依据必须安装 外,其他车辆尚没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安装GPS。 2.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认识有待进一步统一。一些地区在推 广应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过程中,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企 业之间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和GPS的安装认识还不一致,如要不 要强制安装,在什么范围的车辆上安装,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 还是安装GPS,安装什么型号的产品等问题有一些不同看法。
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
号) 指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
统,鼓励大中型客货教练车安装应用卫星定位系统。2012年4月
1日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机计时管理系 统,2012年10月1日起,其他汽车类驾驶人培训要全部应用计算
推动政策 30号、490号文运输车辆动态监管深度解读 亮点一: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 明确提出:“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 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 置”,进一步规范了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与使用的行为。 2012年5月发布的新版《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即:具有行 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 2012年6月发布的新版《GB/T 19056-2012 汽车行驶记录仪》 标准要求行驶记录仪具有卫星定位功能,兼容《JT/T 7942011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标准。
重点营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情况
根据2009年调查结果统计,全国危化品运输车辆共有 188917辆,安装GPS车载终端的有168702辆,安装比例为 86%。
120% 100% 80% 60% 40% 20% 0%
各省危化品货运车辆安装GPS情况
云南
重庆
黑龙江
湖南
福建
河南
湖北
广西
兵团
上海
山东
浙江
内蒙
推动政策
(二)做好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督促在用的政府监管平台和企业监 控平台尽快完成标准符合性审查,未按时完成的,责令整改,不合格 的必须更换到符合标准的平台。 (三)规范卫星定位装置使用行为,三部委将共同制定《道路运输车 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各地尽快向公安、安监等部门开放数据传 送,依法联合监管,切实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
重点营运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终端情况
全国长途旅游客运车辆共有73925辆,安装GPS终端37360 辆,车载GPS安装比例超过51%。
长途旅游客运车辆安装GPS情况
120% 100% 80% 60% 40% 20% 0% 福建 广西 四川 宁夏 山东 山西 江西 内蒙 陕西 新疆 兵团 浙江 江苏 重庆 甘肃 北京 安徽 河南 云南 河北 湖北 广东 辽宁 湖南 天津 西藏 贵州 青海 海南 吉林 黑龙江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