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层顺层钻孔瓦斯抽采技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开采层顺层钻孔瓦斯抽采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采取顺层钻孔瓦斯抽采技术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瓦斯抽采、效果检验等有关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有突出矿井及高瓦斯矿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AQ 1026-2006 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
AQ 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3 设计
3.1 上、下巷布置
3.1.1 在设计工作面巷道布置的同时,应设计该地区的顺层钻孔瓦斯抽采工程。且
应优先采用高压水力压裂、深孔预裂爆破等增透措施。
3.1.2 巷道布置应能够满足钻孔施工的要求。
3.1.3 采煤工作面的设计长度应能够满足打钻能力,原则上不宜大于120m。
3.2 钻场布置
3.2.1 顺层钻孔应尽量在上、下巷内施工,若条件不具备时可施工钻场,在钻场内
施工扇形钻孔。
3.2.2 钻场间距应根据打钻能力来确定,一般间隔不宜超过40m。钻场规格根据钻孔
布置、打钻需要确定。
3.3 钻孔设计
3.3.1 钻孔应跟随掘进工作面施工,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0m。保证工作面有足
够的预抽时间。
3.3.2 钻孔孔底间距应根据实测的钻孔抽采半径来确定,并留有一定的富裕系数。
3.3.3 无实测的钻孔抽采半径时,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3.3.3.1 未采取煤层增透措施的,钻孔孔底间距不得大于3m,钻孔排数根据煤层厚度确定(见表1)。且吨煤钻孔工程量应符合AQ1027-2006的规定。
3.3.3.2 采取煤层增透措施的,钻孔孔底间距可适当增大,但不得大于4m,钻孔排数符合表1的规定。
3.3.4 钻孔孔径不得小于89mm,上、下巷施工的顺层抽采钻孔应交叉,且交叉距离不得小于10m(见图1),工作面中间不得预留空白带。
单位为米
说明:
1——采煤工作面
2——抽采钻孔
图1 开采层平行顺层钻孔布置示意图
3.3.5 在钻场内布置扇形钻孔时,必须对两个钻场中间的空白三角区进行补孔(见图2),不得预留空白带。
单位为米
说明:
1——空白三角区
2——抽采钻孔
3——抽采钻场
图2 开采层扇形顺层钻孔布置示意图
4 钻孔施工及验收
4.1 钻孔施工
4.1.1 钻场、钻孔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布置、施工;钻孔倾角、方位、孔深符合设
计参数要求,做到定位置、定方向、定深度。钻孔施工时,孔位允许最大误差±50mm,倾角、方位允许最大误差±1°。
4.1.2 钻孔施工前,钻孔施工人员应按设计参数要求,在现场标定钻孔施工位置,
并悬挂好钻孔施工图板。钻机开孔,应保证煤孔前8m的钻孔成形,不得在开孔段形成伞檐状、台阶状、弯曲状钻孔。
4.1.3 钻孔施工负责人应携带皮尺、坡度规、线绳等量具。
4.1.4 若遇地质条件变化,钻孔无法打至设计深度时,应及时向防突部门、地测部
门及调度室汇报,并及时修改抽采设计。
4.1.5 钻孔施工人员应认真填写当班的钻孔施工记录,包括钻场号、孔号、孔深、
倾角、钻杆数量、岩柱变化及打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
4.2 钻孔验收
4.2.1 矿井应制定抽采钻孔验收检查制度,由专门部门对抽采钻孔进行验收并绘制
实钻图。验收资料应由验收人员签字。
4.2.2 防突部门负责抽采钻孔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抽采钻孔的抽查每月不得少于3
次,确保抽采钻孔施工到位。
5 瓦斯抽采
5.1 封孔
5.1.1 封孔前,封孔段内的煤岩粉应用压风或水清扫干净。积水至孔口的下行钻孔,
10m范围内的水应排除。
5.1.2 钻孔封孔长度应不小于8m,且整个封孔段应填实、封满。
5.1.3 封孔材料可选用聚氨酯或膨胀水泥等材料。
5.1.4 封孔应符合AQ1027—2006的规定。
5.2 管路连接
5.2.1 管路连接应规范,横平竖直,颜色统一,严禁漏气。
5.2.2 钻孔应分组管理。在钻场中施工的抽采钻孔,以钻场为单位,每个钻场应安
装一个孔板流量计和一个放水器;在巷道及其它地点施工的钻孔,每组钻孔最多不应超过20个,每组钻孔安装一个孔板流量计,与集气箱(放水器)相连,然后与主管路连接。
5.2.3 管路安装后应进行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
5.2.4 管路敷设及附属设施安装应符合AQ1027—2006的规定。
5.2.5 管路安装后,应进行检漏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3 瓦斯抽采管理
5.3.1 矿井应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负责钻孔施工、连管抽采及瓦斯抽采参数
的测定等工作。
5.3.2 每周应测定一次抽采参数,保证钻孔孔口负压达到AQ1027—2006的规定。并
定期对抽采参数进行分析,不断提高抽采效果,对抽采效果不好的钻孔,应及时进行处理。
每旬对抽采管路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3.3 抽采地点应悬挂管理牌板,注明抽采地区名称、瓦斯流量、抽采负压、瓦斯
浓度等;每个钻孔应悬挂孔口牌,注明钻孔编号、钻孔深度、施工时间等。
5.3.4 每次测定后,应将有关参数填写在记录牌板上,保证牌板、记录和报表三对
照。
5.3.5 使用的瓦斯抽采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符合相关计量标准和规范要
求。
6 消突评价
6.1 突出危险工作面采用顺层钻孔瓦斯抽采后,在回采前应对工作面的瓦斯抽采效果进行评价。编写工作面消突评价报告,并报通风处审批。
6.2 消突评价报告应包含工作面概况、顺层钻孔抽采设计、顺层钻孔施工情况、评价依据及指标、实测残存瓦斯含量或压力、消突效果评价分析及结论等内容。
6.3 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残余瓦斯压力以及瓦斯预抽率指标进行评价时,残余瓦斯含量、残余瓦斯压力指标临界值可按照矿井经试验考察确定的临界值或《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要求确定。瓦斯抽采率指标应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 1026-2006)的要求,且工作面预抽期不得少于3个月。
6.4 检验钻孔应布置在抽采钻孔密度相对较小、孔间距相对较大的位置,并尽可能与周围的抽采钻孔保持相等距离。在地质构造复杂地带应根据情况适当增加检验钻孔。
6.5 检验测点的布置应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