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住房规划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4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管局(房改办)准予购房的《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合肥住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肥市住房管理,规范住房市场秩序,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促进住房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规划、建设、销售、租赁、物业管理、征收补偿等活动。
第三条住房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三)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维护住房市场稳定;(四)公开、公平、公正,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住房发展规划,明确住房发展目标、规模、布局和政策措施。
第六条住房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与交通、环保、公共设施等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原则,优先发展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发展高档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住房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住房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住房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住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住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恶意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二条住房销售价格应当合理,不得超出政府规定的最高销售价格。
第三章销售与租赁第十三条住房销售应当公开销售对象、销售价格、销售时间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住房销售实行实名制,购房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住房销售时,购房人有权要求查阅有关住房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资料。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遵府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21.02.2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6日遵义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21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2021年1月21日遵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分别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其他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统计、人民防空、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与公安、民政、统计、市场监管、社保、金融等信息平台建立共享渠道。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申购人建立诚信档案。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南昌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9月29日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建设“文明和谐南昌”、建设小康社会、改善人居环境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以《南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南昌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为指导,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为宗旨,依据南昌市住房调查结果和房地产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南昌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南昌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共同承担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次住房建设规划范围为南昌市主城区近期建设规划范围,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第八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1、规划区住房现状:依据南昌市2006年住房调查,目前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4170.42万平方米,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5.01平方米,户均人口3.086人;以小家庭为单元居住成为主要居住方式;户均住房建筑面积77.23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保障性住房的类型和标准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公共租赁住房;(二)经济适用住房;(三)限价商品住房;(四)政策性租赁住房;(五)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的套型面积、价格标准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水平和住房需求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要求。
第三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本市(县)户籍;(二)家庭收入符合当地规定的标准;(三)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标准;(四)未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家庭收入证明应当包括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
第十条家庭成员包括:(一)配偶;(二)未成年子女;(三)父母;(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亲属。
第十一条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十二条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三)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居委会将核实情况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审核;(五)审核合格的,予以公示;(六)公示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如皋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如皋市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住房规划建设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村庄风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服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因地制宜、保障安全为基本原则,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为自然生态留足休养生息的时间和空间。
第三条建立健全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机制,优化镇村布局,调整完善村庄分类,落实农村住房规划管控和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审批及验收流程,引导村民根据规划方案与设计图纸开展自建住房建设,不断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和村庄环境。
第二章村庄规划第四条镇(区、街道)应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村庄实际,分析研究现状“条字式”、“非字式”、“团式”居住形态历史自然肌理,进一步优化镇村布局;按照集聚提升、融入城镇、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的思路,对村庄进行合理分类,明确可翻建与不可翻建村庄名录,划定村庄建设边界,完成镇村布局规划优化、村庄规划编制。
第五条村庄规划应落实生态红线和水系规划要求,保护农村河道蓝线空间;明确村内道路、公共设施等用地布局,确定村庄内给水、排水、电力、有线电视、管道燃气、污水处理等工程设施及其管线走向、敷设方式;确定垃圾分类及转运方式,明确垃圾收集站(点)、公厕等环卫设施布局、规模。
第六条村庄规划要延续村庄原有肌理,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保留乡愁记忆;应尊重和听取民意,充分考虑村民的生产、生活和居住方式;全面掌握村民住房建设意愿,统筹村民住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时序。
第七条村庄规划由镇(区、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
鄱阳县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
鄱阳县规划局:你局报来的“关于要求批准《鄱阳县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该规划,请接批复后,对具体数据进行认真审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八日鄱阳县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前言房地产业是我国新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005年5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等文件,对全国房地产市场进行了宏观调控,鄱阳县房地产业在宏观调控形势下,市场体系逐步完善,总体趋于健康、价格平稳,取得了初步成效。
2006年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开始了新一轮的宏观调控。
我省建设厅接着下发了《贯彻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宅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各市、县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小康社会、改善人居环境的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根据省建设厅《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制定鄱阳县城区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房地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近期住房建设的指导文件,与鄱阳县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共同承担对我县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
第三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由鄱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规划期限为:2006-2010年。
第四条规划依据:1、《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3、《江西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暂行办法》4、《鄱阳县城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5、鄱阳县城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6、鄱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7、2006年鄱阳县住房状况调查分析报告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二章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2003年8月-《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18号文)
•明确经济适用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2004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5年5月-《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 “国八条”)
有关住房保 障的政策
•2006年5月-《国办37号文》(“国六条”)
•新加坡的另一个值得借鉴的是推行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为解决居民的住房、医疗、养老等问题,增强了社会保障能 力,并对新加坡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政府还通过邮政储蓄银行贷款和政府补贴对公共住房以及中低收入阶层进行调配,使 公共住房能够良好运转。
二、中国香港的住房干预政策 香港人多地少,是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国家和地区之一,土地更是“寸土寸金”。
第一节 公共住房政策的基本理论 一、住房与公共住房政策
住房具有消费品和资产的双重角色,它既是为居民提供住房服务的消费品,也是可 以被拥有和交易的重要资产。 对于全体社会成员来说,住房是其基本权利和社会福利,即使是最低收入家庭,也 需要消费住房服务,属于生活必需品,这是住房与一般消费品最大的区别。
公共住房政策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重要内容,提供公共住房的责任主体是政府。
“政府强干预下 的市场调节补充
型”
•20世纪50年代-“五年建屋计划”
•推行住房分类供应的组屋制度,以廉租 屋的形式向居民提供了大量的政府组屋。
•1968年-“居者有其屋”计划
•从出租廉租屋为主向出售廉租屋过渡。新加坡在住房建 设和分配方面,坚持“抓中间带两头”的原则,推行以售 为主、出租为辅的住房消费模式。
“居者有其屋计划”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
军队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16号/1999年12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军委《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军队单位组织建设,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划拨土地、地方人民政府减免有关费用等优惠政策,建成后主要出售给军队人员的住房。
第三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规范运作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军队基本建设的组成部分。
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章建设方式第五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适应社会化保障的要求,采取集中统建、单位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条件的可以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驻军比较集中的城市,尽可能由军兵种、军区(以下简称军区级单位)或者省军区组织统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贷款、统一建设、统一出售、统一管理。
第七条师(含)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单位等,缺房较多,且有经费和建房用地,建成后能够实行物业管理的,经批准,也可以组织建设。
第八条向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军区级单位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购买地方经济适用住房,一般由单位组织协调。
单位统一购买的,应当报总后勤部批准;个人需要支取住房补贴购买的,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部批准。
第三章建设用地第十条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划拨和军队内部合理挖潜解决。
第十一条申请划拨土地建设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用地计划,经总后勤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军队建设项目用地计划。
第十二条使用军用土地的,建设用地应当位于售房区或者独立的空闲营区。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复习资料
城市规划原理(第四版)复习资料第1章到第18章第一章城市与城镇化一、城市的形成第一次劳动分工:农业与畜牧业的分工,农业从畜牧业分出第二次劳动分工:商业与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
以农业为主的就是农村,具有商业及手工业职能的就是城市。
二、城镇化1、城镇化的含义:农业人口和农用土地向非农也人口和城市农地转化的现象及过程。
包括:人口职业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转变,土地及地域空间的变化2、城镇化水平是指城镇化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3、城镇化分为起步,加速和稳定三个阶段起步阶段:生产水平尚低,城镇化的速度较慢,较长时期才能达到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30%左右。
(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加速阶段:当城镇化超过30%时,进入了快速提升阶段,经济实力明显增加,城镇化的速度加快,在不长的时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60%或以上(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稳定阶段:农业现代化的过程已基本完成,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已基本上转化为城市人口,随着城市工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一部分工业人口又转向第三产业(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第二章城市规划思想发展一、周礼考工记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
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
左祖右社,面朝后市,市朝一夫。
二、各朝都城1、秦:相天法地,强调方位,以天体星象坐标为依据,布局灵活具体。
规模宏大。
2、汉长安:宫殿与市民居住生活区在空间上分隔,强调皇权,周礼制的规划思想理念得到全面的体现。
3、三国(邺城):采用城市功能分区的布局方法,继承战国时期以宫城为中心的规划思想4、唐(长安):以宫城为中心,“官民不相参”和便于管制的指导思想。
里坊制在唐长安进一步发展,布局符合周礼考工记。
(唐长安由宇文恺负责制定规划)5、宋:里坊制逐渐被废除,出现开放的街巷制度。
三、西方古代城市规划思想1、希波丹姆模式:古希腊城邦时期出现以方格网的道路系统为骨架,以城第1章到第18章市广场为中心。
2、城市以广场为中心的核心思想反映了古希腊时期的市民民主文化。
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青海省海东地区行署海东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东署〔2011〕18号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区新农村住房建设步伐,规范农村住房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青海省农牧区住宅建设指导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农村住房建设实际,制订《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住房建设分为个人建房、集体建房和其他住房建设三种形式.个人建房,是指由农村家庭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集中新建农民住房的活动。
其他住房建设,是指在村镇规划范围内由国家机关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或经济组织等进行的各类住房建设活动。
第三条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人民政府范围内的农民住房建设活动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东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新建、改建和翻建住房及农村集体住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农村住房建设政策规定要求,提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意见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编发农房建设技术导则,组织审查各县农村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各县农村建设规划执行和农村住房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东地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县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负责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住房建设实施暂行办法
住房建设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和土地使用管理,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促进土地集约合理利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护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镇、村规划区内(不含城市规划区、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内的镇、街道、村庄)农村集体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个人房屋(以下简称村民房屋)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开发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街道、村庄的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区、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
第三条村民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防灾、安全建设、环境保护,体现农村地域特色,妥善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四条村民住宅包括集中住宅和个人住宅。
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建房屋的活动,包括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扩建以及因公益事业拆迁安置而异地建房;集中建房是指xx镇或村民委员会组织的集中建设自住房屋的活动,包括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规划自建、统一旧村改造。
xx镇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村民向xx村、镇或小城镇聚集,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住宅小区。
对列入各级xx试点的村民住宅小区,按荣政综242号文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统一规划建设住宅小区:(一)因xx、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集中进行住宅建设的;(2)农村土地整理涉及村民xx建房;(三)灾后集中统一建设;(四)实施效益工程,统一建设地质灾害搬迁安置点。
第五条村民住房规划管理方便群众,实行xx管理。
对于已完成村庄规划的行政村,市规划局可将村庄规划管理的具体事务委托给xx镇实施,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规划和土地利用要求第六条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镇村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12公顷住区规划
12公顷住区规划
1.地理位置与土地利用:选择一个适当的地点,考虑到交通便捷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可用性等因素。
确保土地利用合理,包括居住、商业、娱乐和公共空间。
2.人口需求与社区规模:了解预计的人口需求,确保规划合理的住房数量和类型,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适度控制社区规模,以免超过城市的发展承载能力。
3.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确保有足够的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排水系统和电力网络。
同时,规划公共设施,如学校、医疗机构、购物中心和休闲场所,以提供方便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4.绿化和环境保护:在规划过程中优先考虑绿地和公园的布局,提供自然景观和休闲活动场所。
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采取措施减少污染和能源消耗。
5.交通规划:确保住区内外的交通系统连接顺畅,便于居民出行。
合理规划道路、人行道和自行车道,同时考虑公共交通工具的布局和发展。
6.社区设施与文化活动:规划社区中心,提供社区活动场所、图书馆、运动设施等。
鼓励文化交流和艺术活动,丰富居民的生活体验。
7.安全与安防: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如监控系统、消防装置和紧急救援服务,确保居民的安全与安宁。
8.可持续发展与灾害防范:考虑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和环境风险因素,在规划中采取措施减轻潜在风险,并推动低碳、环保和可持续发展。
由于十二公顷面积不大,所以在住区规划上要花心思。
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调整城镇住房供应结构,解决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住房问题,推进城镇化进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由省政府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具体实施,实行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产、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一)政府组织新建。
政府采取统建或配建方式,直接投资建设。
(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
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
(三)改建。
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对现有各类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改建的住房。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
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05•【字号】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2020年11月26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5日衢州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6日衢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用地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第四章建设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宅基地使用,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乡村风貌,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以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安全适用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和村民自治相结合,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人员和经费给予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用地审批,以及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
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有住房的管理,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公有住房是指由政府或相关住房管理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并对外提供出租或出售的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公共产权住房等。
第三条城市公有住房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城市居民的住房权益。
第四条城市公有住房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依法规范,坚持节约用地和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注重安全、舒适、便利、实用。
第二章城市公有住房的建设第五条政府应根据城市居民的居住需求和经济状况,合理确定城市公有住房的规模、布局和配套设施。
第六条政府可以通过划拨土地、投资建设等方式,使城市公有住房得到合理的供应。
第七条城市公有住房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管理的原则,不得随意擅自变更用途或挪作他用。
第八条城市公有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和安全标准,确保房屋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三章城市公有住房的出租第九条城市公有住房的出租应按照政府定价或市场价格进行,不得私自涨价或改变租金支付方式。
第十条政府应建立健全城市公有住房的租赁政策,鼓励低收入群体优先租赁公有住房,并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和低息贷款。
第十一条出租城市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如有不符合情况,政府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十二条承租城市公有住房的人员,应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欠租或拖欠。
第十三条城市公有住房的租赁合同应经承租人和管理机构双方签订,并在政府指定的房屋管理平台进行备案。
第四章城市公有住房的出售第十四条城市公有住房的出售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进行,不得私自变相转让或以高价出售。
第十五条出售城市公有住房的购买人员应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资格,如有不符合情况,政府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十六条购买城市公有住房的人员,应按时交纳房价和相关费用,不得拖欠或透支。
龙海市住房建设规划文本
龙海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规划(2007-2010)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引导和促进龙海市市房地产业“十一五”期间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龙海市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服务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1.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1)2、《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国务院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查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闽建房[2006]45号)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业“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建房[2006]52号)5、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建房[2006]58号)6、福建省“关于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稿)7、福建省“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讨论稿)8、《龙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9、《龙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10、国家和省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第1.3条本规划以满足龙海市不同收入家庭合理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龙海市建设局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2007.04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1.4条本规划是落实《龙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龙海市近期建设规划(2007~2010)》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对城市住房建设起着综合调控作用。
第1.5条规划区范围与龙海市近期规划范围相一致:九龙江南港南岸:东起海澄东路,西至榜山洪厝路、南至紫云公园、北至九龙江南港,总用地约16.2平方公里。
九龙江南港北岸:紫泥乌礁岛西起三十四路,东至三十三号路,南起环岛南路,北至三十五号公路,含临港紫泥修造船工业走廊。
[法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住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住房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住房产权保护第三章保障住房人员的选择与审定第四章保障住房生产第五章保障住房经营第六章保障住房使用第七章保障住房质量第八章保障住房的流通第九章保障住房行政管理第十章保障住房房屋住居人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住房资源,规范保障住房产权和保障住房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保障住房生产者和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保障住房质量水平,推动保障住房产业化,促进保障住房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障住房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免费供应土地,零利润管理,所生产的用于保障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部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保障住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保障住房工作。
第四条国家扶持保障住房建设工作和生产、更新、推广使用工作,鼓励保障住房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保障住房生产、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就近,方便,快捷需要制定保障住房发展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保障住房的生产和推广。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国家建立保障住房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安居需要,保障人民生活,生产安全。
对贮备的保障住房应当定期检验和维护。
贮备的保障住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保障住房产权保护第八条国家依法保护保障住房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保障住房。
第九条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免费的平整好的土地,享有土地及上述盖房的从房屋交于第一个居住者时间起,享有75年后的土地及上述盖房的所有权。
第十条住房者在自己提供资金建房后,享有政府提供土地的房屋居住权75年,75年后政府有权收回。
第十二章 住房规划
缺点 不稳定、无保障、房租上涨
所得 购房自备款产生的收入 付出 每月的房租
1.购房还是租房——年成本法
购房年成本=首付款×存款利率 + 贷款余额× 贷款利率+年维修及税收费用 租房年成本=房屋押金×存款利率 +年租金
未来房租的调整。如果预计未来房租将向上调整,则租房 年成本将随之增加。 购房后总价固定,但随着还款额度的增加,本金的机会成 本将下降,因此购房年成本将逐年下降。 房价趋势。如果未来房价看涨,那么未来出售房屋的资本 利得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居住时的成本。 利率高低。利率越低,购房的成本也越低,购房会相对划 算;反之,则租房划算。
投资房产需要考虑的因素
房地产投资要略: ①寻求易于脱手的房屋,需要地段强、外观好、管理严格、 建设公司信誉好; ②签订契约时注意其中有无阻碍自由转让的条款,避免他人 分利; ③寻找转手卖主时,委托信用好的中介公司或可信赖的专家; ④选择景气时机; ⑤注意交易税费的缴纳。 房地产贷款找银行的策略是:货比三家,比较各家银行能给 予的优惠条款。考虑能否借新还旧或降低利率,或多借款迟还 款,对于新房地段好、还款能力强的投资者,银行方 可通融。
二、房地产投资
(一)房地产投资的优点 (二)房地产投资的缺点
房地产投资的优点
(1)可观的收益率。 (2)现金流和税收优惠。 (3)对抗通货膨胀。 (4)价值升值。
房地产投资的缺点
(1)缺乏流动性。 (2)投资数额较大。 (3)周期波动性较大。 (4)普遍存在机会成本。 (5)风险性。
三、个人投资房地产
2.开发价值与投资时机
房地产开发价值是指投资者对特定房地产项目投资的价 值判断,或者是对房地产开发后的价值预期。房地产开 发价值减去房地产评估价格后的余额越大,投资收益越 大,投资时机越吸引人,越容易引来大量投资,投资成 功的机会也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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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投资
(一)房地产投资的优点 (二)房地产投资的缺点
房地产投资的优点
(1)可观的收益率。 (2)现金流和税收优惠。 (3)对抗通货膨胀。 (4)价值升值。
房地产投资的缺点
(1)缺乏流动性。 (2)投资数额较大。 (3)周期波动性较大。 (4)普遍存在机会成本。 (5)风险性。
三、个人投资房地产
住房抵押贷款的属性
住房抵押贷款的重要概念是抵押权,具有以下特点: ①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其租用时担保债券的清偿,抵押 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并随着债权的清偿而消失; ②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即当同一债务有多 项债权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优先受偿权; ③抵押标的除完全物权即所有权外,用益物权即使用权等 也可设立抵押权。
投资房产需要考虑的因素
购房前要根据家庭需要和支付能力综合考虑,计算家庭的平 均月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及各种货币补贴,应主要保留两部分资 金:1.家庭的日常开支;2.用于医疗保险及预防意外灾害的预备 资金。在对个人资产做出认真估量后,才能把握自身的实力和购 房方向,确定适宜的房价和房屋面积,从中挑选适合自己的住宅。 个人投资房产前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①先定购屋目的,再 慎选购屋时机;②调查产权,查明地段地号,再申请产权过户; ③查阅建造执照。有的公司尚未建造房屋,或者尚没有建造执照 就可以预售 ; ④注意建造人与签约人是否一致、是否有权利出售、 建造是否逾斯、竣工日期有无延误,还应注意都市规划的分区; ⑤明晰房屋设计状况与居家品质的密切关系,注意朝向、层数、 居层。
安居房、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
安居房是指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修建 住房 解困房是指在实施“安居工程”之前,为解 决当地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而修建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部门联同房地产开发商, 按照普通住宅建设标准建造的、以建造成本价 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确定的分配方法,将 原属单位所有的住房以房改价格或成本价出售 给职工。
第四节
住房规划
一、适合住房的选择 二、租房与购房决策 三、购房与换房规划
一、适合住房的选择
四、住房类型的选择
住房消费方案——规划流程
居住 需求 买房 OR 租房? 房租上涨率 房价上涨率 居住年数 利率水平 负担能力
空间 需求
环境 需求
购否?
是
否
租 总价
首付款 贷款
家庭 人口
生活 品质
(一)投资目标和需求分析 (二)投资房产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个人投资动力分析 (四)个人支付能力评估
投资目标和需求分析
房地产投资规划的最终目的,是提供平稳过渡 和对资产的优化配置。由于投资者的需求和期望时 常在变化,平稳过渡对资产的优化配置比较难以达 到。因此,保持房地产投资规划的灵活性,应放在 重要位置。 (1)评价各种住房选择。 (2)设计出售住房的战略。 (3)实施购房程序。 (4)计算与购房有关的成本。
(二) 计算偿还贷款的余额
计算分期偿还贷款余额的含义
按贷款利率计算的分期偿还款项的现值就是贷款额,即 贷款本。在还款实务中,投资者需要了解各个时期的贷 款余额。 (例如:提前还款) 过去法 未来法
计算分期偿还贷款余额的方法
过去法--计算终值
基于已经经历时间的贷款和还款的累计值而 计算贷款余额的方法。
房地产投资时机的含义
房地产投资的时机,就是投资者选择何时投 资房地产,它存在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个阶 段
房地产投资时机的各种影响因素
1.投资意愿与时机
房地产投资意愿是指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的潜在意识,包 括对投资收益的追求,根据以往经验产生的想法等。不 同房地产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会有不同,对房地产投资的 实际判断和利用也不同。
2.开发价值与投资时机
房地产开发价值是指投资者对特定房地产项目投资的价 值判断,或者是对房地产开发后的价值预期。房地产开 发价值减去房地产评估价格后的余额越大,投资收益越 大,投资时机越吸引人,越容易引来大量投资,投资成 功的机会也越大。
二、房地产投资地段
选择房地产投资地段,不应忽视以下几个问题; (1)对城市规划的把握。 (2)对投资地段升值潜力的把握。 (3)房地产投资地段的选择: ①上风口; ②高走; ③近水; ④沿边;
投资房产需要考虑的因素
房地产投资要略: ①寻求易于脱手的房屋,需要地段强、外观好、管理严格、 建设公司信誉好; ②签订契约时注意其中有无阻碍自由转让的条款,避免他人 分利; ③寻找转手卖主时,委托信用好的中介公司或可信赖的专家; ④选择景气时机; ⑤注意交易税费的缴纳。 房地产贷款找银行的策略是:货比三家,比较各家银行能给 予的优惠条款。考虑能否借新还旧或降低利率,或多借款迟还 款,对于新房地段好、还款能力强的投资者,银行方 可通融。
住房抵押贷款的特点
房抵押贷款与其他贷款有着明显区别:
①它是面向个人的贷款; ②是与住房购买、修葺、装修等有关的贷款; ③贷款数额大、期限长,一般可达到5〜30年; ④定价方式不同于其他贷款,既有固定利率,也有可变利率; ⑤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还款; ⑥以所购住房为抵押,房地产抵押是这种贷款的重要保证, 是防范抵押信贷风险的主要手段; ⑦一般以各种形式的住房保险作为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 以抵押二级市场等为防范流动性 风险的措施; ⑧得到政策和法规支持,并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督。 住房抵押贷款。由于其特殊性,通常由专门的贷款部门管理, 并形成一系列的信贷政策规定。
20
S
20
(2)未来法下贷款余额 = 937.31 × 28 = 937.31 ×26.06769 = 24433.5 (元)
a
(三)分期偿还表(P219 例12-3)
分期偿还贷款,需要分别计算每月本息均摊还 额中的本金和利息。每期偿还的款项中,部分 作为本期贷款利息,剩余部分作为本金一并偿 还给贷款人。划分每次还款中的本金和利息额 度是需要的。利息应计入投资者的损益表及现 金流量表中的支出项目。每月平均摊还额中的 本金应计入投资者的资产负债表中,减少投资 者的负债,同时增加投资者的净资产。
第十二章
购房规划
第一节 房地产投资基础 第二节 住房抵押贷款 第三节 房地产投资策略
第 四节 住房规划
第一节
房地产投资基础
一、房地产的状况 二、房地产投资 三、个人投资房地产
一、房地产的状况
(一)商品房 (二)安居房、解困房和经济适用房 (三)房改房
商品房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权 后开发销售的房屋购买商品房后拥有对住房的 独立产权,土地使用权通常为70年。
增值潜力 购房自备款产生的收入、购 房税款
缺点 不稳定、无保障、房租上涨
所得 购房自备款产生的收入 付出 每月的房租
1.购房还是租房——年成本法
购房年成本=首付款×存款利率 + 贷款余额× 贷款利率+年维修及税收费用 租房年成本=房屋押金×存款利率 +年租金
未来房租的调整。如果预计未来房租将向上调整,则租房 年成本将随之增加。 购房后总价固定,但随着还款额度的增加,本金的机会成 本将下降,因此购房年成本将逐年下降。 房价趋势。如果未来房价看涨,那么未来出售房屋的资本 利得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居住时的成本。 利率高低。利率越低,购房的成本也越低,购房会相对划 算;反之,则租房划算。
第二节
住房抵押贷款
一、住房抵押贷款概述 二、住房抵押贷款偿还的方式
一、住房抵押贷款概述
(一)住房抵押与抵押贷款 (二)住房抵押贷款的特点 (三)住房抵押贷款的属性 (四)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流程
住房抵押与抵押贷款
抵押是一种以还贷为前提条件,抵押物权利从借款人到贷款 人转移,该权利是对由借款人享有赎回权的债务偿还的保证。当 投资者以抵押贷款形式购房时,房屋产权实际上已经转移给贷款 银行,投资者只能在货款还清后才能获得对该房屋的全部产权。 这种从贷方重新获得产权的权利叫做担保赎回权。抵押实质上是 对贷款的担保,而不是一种贷款。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又称“按揭”,是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 的自营性贷款,具体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 自住住房时,以购买的住房产权或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为抵 押,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目前我国的 银行在为房抵押贷款时,都要求贷款人必须购买商业保险。
(二) 计算偿还贷款的余额
计算贷款分期偿还贷款的含义: 分期偿还债务的各期偿还款项形成一种系列、等 额支付的年金形式。 按贷款利率计算的分期偿还款项的现值就是贷款 额,及贷款本金。在还款实务中,投资者需要了 解各个时期的贷款余额。若借款人在某个时点决 定提前还款,不论是一次性提前偿还所有的剩余 本息,还是缩短原定的平均摊还期,增加每次摊 还金额,都需要计算该时点剩余本息的贷款余额
个人投资动力分析
(1)用于居住。 (2)用于租赁。 (3)用于赢利。 (4)用于养老保障。 (5)用于减免税收。
个人支付能力评估
(1)个人净资产:这是个人总资产减去个人总负 债之后的余额。 (2)个人综合支付能力:除了看其净资产,还要 分析个人的固定收入、临时收入、未来收入、 个人支出和预计的未来支出。
(四)房贷还款的理性选择
1.等额本息还款 2.等额本金还款 3.等额递减还款 4.等额递增还款
等额本息还款
等额本金还款
等额递减还款
等额递增还款
第三节
房地产投资策略
一、房地产投资时机 二、房地产投资地段 三、期房投资 四、住房类型的选择
一、房地产投资时机
(一)房地产投资时机的含义 (二)房地产投资时机的各种影响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