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在商场内出售侵害商标权的物品的市场经营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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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在商场内出售侵害商标权的物品
的市场经营者责任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又直接将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如果商场经营者在明知道(商标权人明确正式告知)商场内商铺有商标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制止措施的即可认为是为侵犯商标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故意侵权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经营者有以下两个责任:1、市场准入的审查责任;2、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步步高商标侵权案),在这两个责任下只要租客侵犯了商标权,市场经营者就需要承担责任。然而从《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诉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等涉及市场开办主体责任承担问题侵犯商标权案》(该判决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北京市2006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首,同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06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经营者在被商标权人律师函告侵权行为后是否采取了制止措施被认为是市场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关键,并非在商场内出现了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经营者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