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在商场内出售侵害商标权的物品的市场经营者责任
商铺租赁租赁中的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解读
商铺租赁租赁中的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解读在商业租赁合同中,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商铺租赁期间,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商户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
本文将对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商标的保护规定商标作为商户的重要资产,其保护在商铺租赁合同中必须得到明确的规定。
商铺租赁合同通常要求出租方对商户的商标享有尊重和保护的义务。
出租方不能未经商户同意擅自使用商户的商标,也不能使商户的商标遭受侵权行为。
同时,商铺租赁合同中还应该约定商户在租赁期间对商标的合法使用。
商户在租赁期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商标,并承担商标使用的责任和义务。
商铺租赁合同还可以约定商户应当努力保护商标的声誉和形象,禁止商户进行恶意损坏商标声誉等行为。
二、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商铺租赁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主要涉及商户的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
合同应当规定商户在租赁期间对其拥有的知识产权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并准确记录相关信息。
商铺租赁合同还应该约定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可以要求商户承担维护知识产权的责任,比如对商业秘密进行保密,遵守专利和著作权的法律要求等。
三、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还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旦出租方未履行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或商户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商标和知识产权受到损害,合同应当规定违约责任。
合同还应当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通常可以通过友好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商户可以要求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四、其他约定除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外,商铺租赁合同中还可以包含其他相关约定,以确保商户在租赁期间的合法权益。
这些约定可以涉及租金支付、装修规定、维修责任等方面。
总结:商铺租赁合同中的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对商户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应当明确商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和责任,并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1. 引言商场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应当确保消费者的个人权益。
然而,有时候商场可能会发生侵权行为,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需要确立明确的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以保障公平、合理的赔偿。
2. 侵权责任赔偿的定义2.1 侵权行为的认定商场侵权行为是指商场违反法律法规,侵犯消费者权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问题、服务质量问题等。
2.2 赔偿责任的界定商场对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失赔偿、修复损害赔偿等。
3. 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细则3.1 产品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商场对于售出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3.1.1 经济损失赔偿对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的,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购买价格、维修费用、运输成本等。
3.1.2 精神损失赔偿商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精神损失,商场应进行适当的赔偿,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3.1.3 修复损害赔偿如果商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财产受损,商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包括维修费用、再次购买的费用等。
3.2 服务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商场对于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3.2.1 经济损失赔偿对于因商场服务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商场应负责赔偿,包括消费者支付的服务费用、因服务质量问题产生的额外费用等。
3.2.2 精神损失赔偿商场服务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精神损失,商场应进行适当的赔偿,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4. 附件4.1 《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相关案例》4.2 《商场侵权责任赔偿申请表格》5. 法律名词及注释5.1 侵权行为:指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5.2 经济损失:指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5.3 精神损失: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痛苦、不安、恐惧等非财产上的损失。
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科奇公司与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
《 判例与研究》 2 1年第 1 01 期
STUDY OF CASES
NO. . 01 12 1
市场经营管理者商标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
科奇公司与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 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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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袁 秀挺 荣 学 磊
[ 要] 市场经营 管理 者提供 的是 综合性服务 ,除为销售者提 供场所和物 业服务 摘
场 ,在地 下 一层 一街 三十 三号 商铺 内购 买 了1 手提 包 ,在地 下一 层t街 三 十九 号商 铺 个 内购 买 了1 个钱包 ,在地 下一层 八街 三十七 号商铺 购 买了 1 手提包 。上述 商品 上分别 标 个 有原 告的3 个商标 。
原告 遂提起 诉讼 ,请求判 令被告停 止侵 权 ,赔偿经 济损失 人 民币5 万元 ,并在 《 0 法 制 日报》上 刊登 书面声 明 ,消 除侵权 影响 。被告辩 称其 已履行 适 当的管理 义务 ,原告 的
义务 。作 为 义务通 常 以 “ 当如何 ”的形 式直接 呈现 ,而 不作 为义 务则 需要 从法 律的 禁 应
止性 规定推 导 出来 。市场 经营 管理 者 的管理 义务 同时 包含 不作 为义 务和 作 为义 务:一 方 面 ,依 据 《 商标 法实 施 条例 》第5 条的规定 ,行 为 人在明 知他 人实 施商 标侵 权行 为时 , 0 负有 不作 为的法 律 义务 ,即不 得 为其提 供仓 储 、隐匿 等便 利 条件 ,这构 成 了市场 经营 管
市 场经 营管理 者 对场 内经 营行 为是 否负 有管理 义 务 ;二是如 何判 断市 场经 营管 理者 是 否
尽 到 了管 理 义务 ;三是 义务的 违反 是否构 成对 原告注 册 商标专 用权 的侵 犯 。
出租人对承租人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出租人对承租人商标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统一管理,而承租人在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出租人是否应负法律责任及应负何种法律责任——对此,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
笔者认为,出租人对承租人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责任和租赁关系的类型相关。
1.对于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指出租人主动为之和默许,不包括其不知情的情形),应视为出租人的行为在此情况下,承租人经营中如有商标侵权行为,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关于这点,无论是从行为外观抑或从行为人过错方面进行考察,让出租人承担责任都是合理的。
首先,从行为外观上看,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进行经营,特别是在商标侵权案件中,消费者很可能是根据出租人的声望选择消费。
尤其是商场或酒店大厅向消费者出售了涉案侵权产品,并由商场或酒店为消费者统一结算并开具发票,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商场或酒店系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者。
而且,在商场或酒店销售商品肯定要比在小摊小贩处销售同样商品要更加能吸引消费者,这也增加了消费者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其次,从出租人过错来看,既然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以出租人名义进行经营,那么就应该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而且其实际上对销售商品的种类以及日常规范等方面进行了管理,不属于善意出租人,其主观上有过错,应当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是否侵权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
2.对于承租人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经营活动统一管理(如要求统一着装、统一开具发票等等)的情形,出租人的行为是对承租人侵犯商标权的一种帮助行为,应和承租人一起负连带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是一个兜底条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所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该条款是商标侵权中关于帮助侵权的规定。
关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中销售者责任的法律分析
关于商标侵权纠纷案中销售者责任的法律分析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关于销售者的责任需要区别对待:
1.销售者知情;也就是销售者明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这种情况下即便提供商品买卖合同、相关发票、进货单等,依然不能免除或减轻处罚,需要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见商标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2.销售者不知情;也就是销售者并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且能够说明提供者,即对商品来源能够说清楚并有形成合乎逻辑一致性的证据支持。
这里的认定比较严格,首先主体必须是经营者即商品销售者,其次销售者主观上必须处于善意,最后客观上销售者要能够提供商品合法来源的足够证据。
这样才可以免除自身责任。
见商标法第六十条。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然后进一步区分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责任大小等。
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应由谁担责
一、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应由谁担责
(一)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
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措施给以处罚。
二、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商标权遭受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其中,侵权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如果前二者都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商标权的内容是什么
商标权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
时。
商标侵权生产商销售商责任承担的规定是什么
The most heartbreaking distance is not that you say indifferently that you no longer care, but that you let go, butI will always live in regrets and cannot forget!(页眉可删)商标侵权生产商销售商责任承担的规定是什么商标侵权案例当中生产商销售商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是停止生产侵权产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当地的工商局可以没收商标侵权产品,也可以没收用来制作商标侵权产品的这些工具,并且对销售商,除违法营业额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都会判刑的。
一、商标侵权生产商销售商责任承担的规定是什么?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具体措施如下: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什么?(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具体包括四种情况: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商标侵权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兼论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之区别
商标侵权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兼论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之区别文 / 徐婷姿 白婷婷摘要: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连带责任说(全部连带与部分连带、真正连带与不真正连带)和分别侵权各自责任说两种观点。
本文透视了连带责任说在利益平衡、案件审理衔接各方面的缺陷,并对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分别侵权说的批判进行了回应。
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本文从主体对应性、损害确定性、行为独立性、销售者责任形态、价值导向等不同,进一步说明为何商标侵权领域二者责任以分别侵权各自责任为宜。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全部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共同因果关系一、问题的提出商标侵权案件中,生产者、销售者都是可能的侵权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即生产者与销售者共同策划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比如双方针对知名度高的商标,谋划一方负责生产、一方负责销售侵权商品,在此,生产者、销售者已经没有实质区别,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下的不同分工而已,故双方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是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这也是商标侵权实践中生产者、销售者关系之常态,即生产者生产侵权产品后,销售者进货并销售,双方不存在一开始的意思通谋。
对于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如何对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学界、实务界都存在观点的分歧,至今仍未消弭,本文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规定,进一步提出既有理论基础,又符合实务需求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作者简介:徐婷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白婷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二、争鸣及评析——来自理论与实务的探讨(一)学界观点对于商标侵权中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承担的性质问题,存在如下观点。
1.连带责任说一种观点是连带责任说,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
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导言:在今天的经济社会中,商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购物、娱乐和社交的重要场所。
然而,商场作为一个公共场所,往往会面临各种侵权行为的风险,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对于商场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赔偿标准的确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商场经营顺利进行的关键。
第一章:商场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商场侵权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规定了商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
根据该法,商场应当对消费者或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章:商场侵权责任赔偿的原则商场侵权责任赔偿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审慎权衡:商场在判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的严重程度、商场的安全措施和消费者的注意义务等。
2. 充分赔偿:商场应当为因其侵权行为受到损失的消费者提供充分的经济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损失的财产价值、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并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3. 公平公正:商场应对所有消费者一视同仁,不因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差异而歧视对待。
商场侵权责任的赔偿应该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章: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此处以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例,列举以下几种可能的标准:1. 人身伤害:- 治疗费用:商场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消费者的医疗费用。
- 误工费用:商场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消费者的误工费用,包括因伤势严重而无法工作的时间和因治疗而造成的工作中断。
- 抚慰金:商场应当向受害者支付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对受害者的痛苦和精神创伤予以补偿。
2. 财产损失:- 修理费用或物品价值:商场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消费者财物损失的修理费用或物品价值。
- 使用期限减损费用:商场应当承担因其侵权行为导致的消费者财物的使用期限减少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四章:商场侵权责任赔偿标准的具体操作1. 侵权行为证据的收集:商场应当积极采集和保留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证据,包括监控录像、现场照片、目击证人证言等。
销售侵犯商标权利人的商品会怎么罚
销售侵犯商标权利⼈的商品会怎么罚近年来,因为版权费等原因,侵权⾏为层出不穷,各相关机构正在严厉打击这种违法⾏为。
那么怎样才是侵犯商标的⾏为呢?销售侵犯商标权利⼈的商品会怎么罚呢?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商标侵权的相关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销售侵犯商标权利⼈的商品会怎么罚1、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侵权⼈承担民事责任的⽅式有停⽌侵权⾏为、赔偿损失。
停⽌侵权⾏为可以作为诉前临时措施申请法院作出裁决。
《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有证据证明他⼈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权的⾏为,如不及时制⽌,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有关⾏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2、侵犯商标权的⾏政责任:⼯商⾏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为成⽴的,可责令⽴即停⽌侵权⾏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具,并可处以罚款。
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商⾏政管理部门处理。
商标侵权⾏为《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1、未经商标注册⼈的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
新《商标法》对这⼀种⾏为的认定作了修改,只要有销售侵权商品的⾏为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需考虑⾏为⼈主观上是否“明知”。
但是在确定⾏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则须考虑⾏为⼈的主观状态,从⽽有条件地免除其赔偿责任。
3、伪造、擅⾃制造他⼈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市场。
该⾏为和⼀般商标侵权的⽅向相反,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商品的商标加以更换,冒充为⾃⼰的商品予以销售。
5、故意为侵犯他⼈注册商标专⽤权的⾏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个体户商标侵权一般罚多少钱会坐牢吗
个体户商标侵权一般罚多少钱是否会坐牢?在商业活动中,商标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商标为企业或个人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了独特的识别符号。
因此,商标侵权严重影响了正当经营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个体户作为商业主体,在商标侵权问题上也需要谨慎行事,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商标侵权罚款个体户商标侵权行为涉及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因此可能面临罚款的风险。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对商标侵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注册商标等行为均属于商标侵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者可能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具体的罚款金额将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损失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商标侵权罚款的金额在几千元到几十万元之间。
是否会坐牢关于个体户商标侵权行为是否会导致坐牢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侵权属于民事责任,不属于刑事犯罪。
个体户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不会导致刑事处罚,因此不会坐牢。
然而,如果个体户商标侵权情节严重,且涉及恶意侵权、违法所得较大等严重情况,可能会引发刑事犯罪行为的罪名,例如商标侵权罪。
但这种情况比较罕见,通常需要证明商标侵权行为存在明显恶意和违法所得。
法律后果商标侵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罚两个方面。
在民事赔偿方面,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商标侵权者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赔偿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在行政处罚方面,商标权利人还可以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侵权者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措施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其具体措施将依法行政、量罚适度。
同时,商标维权还可以通过各类商标保护组织和渠道进行,如申请行政执法、利用互联网进行网络侵权打击等。
这些措施均为商标权利人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途径。
结论个体户商标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市场秩序。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者可能面临罚款的风险,具体金额将根据侵权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如何处罚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如何处罚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要重视商标的保护才能在竞争中胜出,消费者购买商品是非常重视品牌的,著名的品牌往往会产生溢价的,对于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案件,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承担责任,分别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销售侵犯商标权的案件如何处罚1、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销售侵犯商标权商品的案件,要依据具体的情况承担责任,分别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是怎样的概念:狭义的商标权司法保护指的是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法、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审判(包括执行),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大型商场防止侵犯他人商标权法律思考
质量和特性的情况下 ,商品商标的知名程度及 口碑无疑成 为了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重要依据 。在 激烈的市场竞 争中 ,
面来说则可能产生不正常心理趋 向,那 便是 “ 走捷径 ,搭 便车 ”赚取利益 的心理 。其表 现是投机 取巧 、损人利 己、 鱼 目混珠 、浑水摸鱼。 为了短期利益假 冒他人知名商标 , 梦想借他人名义 ,牟取暴利 。现实生活 中消 费者在大 商场 购物往往是 冲着商场信誉去的 ,普通消 费者 因信息来 源不 对称 而对产品质量以及 品牌的鉴别 能力有 限 ,大 型商场 的
商 标 ,在 消 费 者 心 中有 较 高 信誉 。商 场 里 商 品汇 集 ,每 一
大型商场商 品繁多 ,一件商品一个商标。按我 国 《 商 标 法》 的规定 :“ 未经商标 权人许 可在生产 或销售 的同类 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 同或类似的标志构成商标侵权 。 ” 由此看 ,可能成为商标侵 权人 的大致 有 制造 商、销售 商。 但 是权利人一般会选择销售商也就是大商场或大卖 场作 为 追诉对象 ,这是基于其一 ,因为大商场有赔偿 能力 ,权利
都 要 ~ 清 二楚 。 ( ) 商 场 经 营 户 “ 捷 径 ,搭 便 车 ” 赚 取 利 益 的 二 走
心 理
商标 ,简言之 ,是 商品 的标志 ,是一种无形资产 ,属
于知 识 产 权 范 围中 的 工业 产 权 的 重 要组 成部 分 。商 标 是商
每个商场经 营 户法律 意识 、道 德水 平 参差 不齐 ,而 “ 从众”心理是中国传统心理特点之 一。这种心理 运用到
人 直 接 起 诉 大 商 场 可 以避 免 赢 了 官 司 赔 了钱 , 大商 场 对 生
种商 品都有一个不 同的商标 ,每个 大型商场里不 同种类 商 品就涉及到成千上 万受 法律保 护其专有权的商标 。大 型商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了提高销售量,有些经营者会采取非法手段,使用他人注册的知名商标,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根据其具体情况的不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也不同,那这种行为,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呢?接下来,就让小编为您解惑。
▲一、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
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消费者在展销会和租赁柜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索赔
消费者在展销会和租赁柜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索赔展销会等等的活动会出售各种各样的商品,吸引了诸多的消费者。
有些⼈在展销会等活动中进⾏消费,但在消费的过程中却发现对⽅侵犯了⾃⼰权益,那么,消费者在展销会和租赁柜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索赔?店铺⼩编给出下⾯意见。
消费者在展销会和租赁柜台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索赔“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可以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是清楚明了的。
对参展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为,包括发⽣在展销期间⽽延续到展销会结束之后的⾏为,举办者应负连带责任,消费者既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向展销会举办者要求赔偿。
出租柜台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对承租者在租赁期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为,尽管租赁期已满,出租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消费者可以向出租⼈或承租⼈中的任何⼀⽅要求赔偿。
⾯对价格欺诈,消费者维权的四⼤途径⼀、与商家协商解决消费者在与商家发⽣争议的时候,要积极与商家进⾏沟通,解决问题。
在⽇常中会遇到,吃饭吃出苍蝇、买⾐服买到长短袖等现象,此时消费者可以提出赔偿⾦或退换货物等合理要求,与商家好好过沟通。
⼆、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在与商家实在沟通不了的情况,消费者投诉可以采取电话、信函、⾯谈、互联⽹形式进⾏,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保护⾃⾝的合法权益。
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争议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解决。
这时,作为消费者的你,必须把事情的起因,个⼈的联系⽅式及想要处理的结果告知⼯作⼈员,以便快速有效处理。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般按管辖范围受理;2、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3、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来保护⾃⼰的权益;4、消费者向有关⾏政部门申诉、向⼈民法院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商场和专柜承担连带责任吗
商场和专柜承担连带责任吗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意识也不断提升,如果商家侵犯到其合法权益,通常会选择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那么,商场和专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呢?我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商场和专柜承担连带责任吗如果商场将柜台出租给专柜使用,需要与专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专柜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向专柜及商场要求赔偿,商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专柜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二、消费者与专柜产生纠纷如何解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与专柜产生纠纷后,首先需要与专柜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调解、进行投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商标侵权纠纷市场销售和赔偿
商标侵权纠纷市场销售和赔偿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建立起的一种重要知识产权。
而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会对企业经营造成损失,还会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商标权益的合法性,限制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以及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市场销售和赔偿,国家和企业应加强管理和维权行动。
一、商标侵权市场销售商标侵权市场销售是指在市场上销售或推广具有商标侵权嫌疑的商品或服务。
这种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造成了伤害。
为了加强商标侵权市场销售的管理,国家和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侵权成本,确保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2. 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
3. 提高市场主体的意识:商标权益人需要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监测和预防,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应对侵权行为。
二、商标侵权赔偿商标侵权赔偿是指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经济赔偿,以补偿权益人的经济损失。
合理、有效的商标侵权赔偿机制能够维护商标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起到震慑侵权行为的作用。
针对商标侵权赔偿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 提高赔偿标准: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使侵权者感受到实质的经济压力,从而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完善赔偿程序:建立便捷、高效的赔偿程序,确保商标权益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减少赔偿过程中的时间和精力成本。
3. 加强赔偿执行力度:对于未能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侵权者,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商标权益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三、加强国际合作商标侵权问题早已超越了国界,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和合作。
为了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问题,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协作与合作,共同推动解决商标侵权问题。
1. 加强国际协议和法律的制修订:国际社会应加强对商标侵权问题的关注,建立和完善相关国际协议和法律,形成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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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在商场内出售侵害商标权的物品
的市场经营者责任
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属侵犯商标专用权,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又直接将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因此可以认为,如果商场经营者在明知道(商标权人明确正式告知)商场内商铺有商标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制止措施的即可认为是为侵犯商标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的故意侵权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市场经营者有以下两个责任:1、市场准入的审查责任;2、日常管理和监督责任(步步高商标侵权案),在这两个责任下只要租客侵犯了商标权,市场经营者就需要承担责任。
然而从《路易威登马利蒂有限公司诉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等涉及市场开办主体责任承担问题侵犯商标权案》(该判决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北京市2006年十大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首,同时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2006年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经营者在被商标权人律师函告侵权行为后是否采取了制止措施被认为是市场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的关键,并非在商场内出现了商标侵权行为,市场经营者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五条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