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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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汕府〔1999〕96号【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8【实施日期】1999.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1999]9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汕头市河道堤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本市各地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交通、城建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河道堤防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群众,切实管理好河道和堤防。

第四条城市、城镇河段的河道堤防,由河道堤防主管部门按江河流域规划和城市、城镇总体规划组织建设。

第五条各地对捍卫城市、重要城镇和万亩以上的堤围应设立专管机构,负责堤围工程的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

城市内的下水道出口涵闸,由城建部门负责管理;工厂、企业单位自设的排水、排污涵闸及堤上的旱闸由产权单位落实专用人管理,并服从河道堤防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和监督。

堤围上的排水涵闸,由河道堤防管理部门落实专人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启闭操作或越权指挥。

第六条水利、电力部门在河道建设水利、水电工程时,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交通、航运、城市排水、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河道、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事前必须报经当地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同意,并服从指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09.28•【字号】渝水基[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32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明确项目法人职责,规范项目法人行为,强化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是指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各类水利水电、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是指在我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阶段,对建设管理负总责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在我市境内从事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自项目法人组建到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其他工程项目法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水利局负责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实施对项目法人的审批、培训、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奖惩等。

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其实施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其实施情况

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其实施情况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基本上由国家出资兴建,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直接管理;水电部与各省都有设计院与工程局,根据部与省下达的建设任务与计划,采取自营方式进行建设,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普遍形成“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的局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与扩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逐步完善,在基本建设领域推行了“三项制度”改革,特别是在建设管理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工期与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推行“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与关键,是转换建设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下列就水利工程建设中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及事实上施情况简单介绍如下。

一、项目法人的基本概念项目法人是指以项目建设为目的,从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法人,即责任主体,要搞清项目法人的概念,务必先要明确“法人”的法律内涵。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一致,它不是以生命存在为特征的个人,而是按照法定条件与程序建立起来并取得法规上人格的组织。

但它同自然人一样,能够广泛地参加民事活动。

因此,法人也是我国重要的民事主体。

《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个组织要成为法人,务必具备4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与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实行法人制度较晚,从1981年《经济合同法》中才开始出现“法人”的称谓。

目前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两大类,要紧包含四种类型:1、企业法人。

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济活动,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

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即取得了法人资格。

2、机关法人。

指根据法律、法规、决议、命令等成立,要紧从事国家管理或者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要紧包含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与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堤防工程相关制度规定文件

堤防工程相关制度规定文件

堤防工程相关制度规定文件为了保障堤防工程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其抗震抗洪能力,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的科学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堤防工程是指为防止河流洪水漫溢和海潮侵袭、保护农田、城市和其他水域的防洪工程和围堰工程。

第二条堤防工程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施工、质量可靠、维护及时、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三条堤防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保证施工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四条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

第五条堤防工程的维护和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确保其长期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章设计规定第六条堤防工程设计应根据所在地区历史洪水情况和气候特点,科学确定设计洪水位和洪水位以上安全标高。

第七条堤防工程设计应满足河流、湖泊、海岸等具体地质水文条件,采用适当的设计参数和方法,确保工程稳定可靠。

第八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考虑周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采取适当的生态修复措施。

第九条堤防工程设计应采用合理的堤体截面、高度、宽度和护坡、护岸等结构设计,确保工程结构稳定性和耐久性。

第十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考虑防洪、排涝和灌溉等多功能需求,综合利用工程资源和空间,提高工程综合效益。

第十一条堤防工程设计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工程的节能环保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章施工规定第十二条堤防工程建设应根据设计要求,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堤防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方案,确保施工组织有序和安全施工。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施工应根据地质水文条件,采取合理的工法和施工工艺,确保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堤防工程施工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周边环境,避免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堤防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安全,防止施工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监理规定第十八条堤防工程监理应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和专业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监理工作。

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水建管[1998]541号堤防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补充规定一、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94)和《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规定的堤防工程的级别,对已颁发的《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能源部、水利部基设〔1992〕2772号、建开〔1992〕5号),就不同级别堤防工程的勘察设计资格明确如下: 勘察设计资格等级甲乙丙堤防工程级别12、34、5二、穿堤建筑物、构筑物的勘察设计单位资格应不低于所穿越堤防的勘察设计单位资格。

三、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委托堤防工程的勘察设计任务时,应认真审核承担单位的水利行业勘察设计资格等级,不得降级委托。

持有水利行业勘察设计资格的各单位在承接勘察设计任务时,必须符合资格等级要求承接任务,不得超越资格等级超范围承接任务。

对个别堤段的技施设计需要降级委托勘察设计单位承担时,应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符合资格等级的设计单位负责技术审核,审核单位承担相应技术责任。

四、各级审查部门在审查上述项目时,应先审核承担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资格。

对不符合勘察设计资格等级要求的设计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5〕66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堤防的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以下简称堤防)的堤基、堤身和堤项等各种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泵站、桥梁等穿堤、跨堤建筑物。

第四条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划分,各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按照有关标准划分。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2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7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的1、2级堤防工程和3、4级重点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堤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确保工程安全。

第七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第八条要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应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保证按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水利堤防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水利堤防工程建设规章制度

水利堤防工程建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堤防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水利堤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堤防工程应按照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四条水利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工程建设活动。

第五条水利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人安全。

第六条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严格按照监理规定对水利堤防工程进行监理,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协作,共同推动水利堤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堤防工程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严格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设计阶段管理第九条水利堤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

第十条水利堤防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地质、水文、气候等因素,保证工程的安全稳定性。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工程建设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应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未经审核确认的设计文件不得用于施工。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支付设计费用,并按时给予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核确认意见调整设计文件,并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提交建设单位重新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审核确认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文件送交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设计文件审查确认完毕后,将设计文件交由施工单位,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堤防工程管理,保障堤防的安全和稳定运行,规范管理行为,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堤防工程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包括设计、施工、监理、运维等各个环节的人员。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岗位责任意识,做到预防为主、防范为先。

第四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部门的指挥和管理,维护堤防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五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七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到随时随地保护好工程安全。

第八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问题,确保堤防工程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堤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经验分享,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共同推动堤防工程的管理和发展。

第二章堤防工程设计第十条堤防工程设计应依据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一条堤防工程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堤防工程设计应遵循“防洪先、兼顾生态、节约资源、可持续”的原则,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利用。

第十三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考虑自然环境变化因素,合理确定设计标准和参数,保证工程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设计应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设计应注重技术创新和质量管理,提高设计水平和效率,确保设计成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堤防工程设计人员应保持与时俱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和综合能力,提高设计水平和质量。

第三章堤防工程施工第十七条堤防工程施工应依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遵守施工规范和标准,严格按照施工程序和工序操作。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第五次同步测试题(附答案和解析)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第五次同步测试题(附答案和解析)

1、由杆体穿过岩石的节理裂隙面,锚头伸人并张开嵌入岩体内,依靠磨擦和挤压孔壁的反力而起到锚固作用的锚杆是( )。

A、砂浆锚杆B、楔缝式锚杆C、预应力锚杆D、无粘结锚杆【参考答案】:B2、水利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中,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住手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

A 、5日B、5 个工作日C、7日D、7 个工作日【参考答案】:A3、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应经项目法人允许,并通知( )。

A、设计单位B、管理单位C、被监理单位D、质量监督机构【参考答案】:C4、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某水库大坝工程级别为 5 级,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为( )。

A、大型B、中型C、小型D、小(1)型【参考答案】:B【解析】:5、根据《水工碾压混凝土施工规范》 DL/T5112-2000,碾压混凝土水胶比,应根据设计提出的混凝土强度、拉伸变形、绝热温升和抗冻性等要求确定,其值宜小于( )。

A、0.5B、0.6C、0.7D、0.8【参考答案】:C6、根据《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DL/T5397-2022,3 级不过水浆砌石围堰堰顶安全超高值下限值为( )。

A、0.4B、0.5C、0.6D、0.7【参考答案】:A7、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 d 内,将进度对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A、15B、20C、28D、35【参考答案】:C【解析】: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允许后,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对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土石坝施工中,非黏性土的砂砾石填筑标准中的相对密度不应低于( )。

B、0.5C、0.75D、0.8【参考答案】:C9、根据水利部《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有关防洪标准,建造物级别,规模、基础处理、防渗、防冲方案等,未经( ) 批准不得作任意修改和变更。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加强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现将《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原《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建地[1998]4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根据水利部文明委《全国水利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大中型(含1、2、3级堤防)水利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扩建、修复及加固)项目在建工地文明创建活动。

第三条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以下简称“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全面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推进民生水利新发展。

第四条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任务是: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充分调动各参建单位和全体建设者的积极性,大力倡导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营造和谐建设环境,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更好地发挥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支撑作用。

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进一步管好用好堤防工程建设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及国家有关投资计划管理法规,结合堤防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管理是指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的职责划分、基本建设程序、投资安排原则、计划管理、检查监督、工程验收和后评估、奖惩措施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各类堤防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复建以及堤基处理、穿堤建筑物、堤岸防护、崩岸治理、险工险段处理等范围。

第四条堤防是防洪工程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屏障。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计划管理机构,完善计划管理制度,充实人员,明确责任,保障计划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堤防工程建设计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五条水利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各流域综合治理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全国防洪规划、堤防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组织拟定一定时期内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措施和建设重点。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力争三年内使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干流的1、2级堤防工程,配合使用其他防洪设施,达到能防御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最大洪水的标准,其中重点地段的堤防达到能防御百年一遇洪水的标准。

第七条堤防工程建设应优先保证水毁堤防工程修复、堤防基础防渗处理、填塘固基、重点崩岸治理、险工险段治理、堤身断面未达标堤段加高培厚和病险穿堤建筑物除险加固等确保安全度汛的项目建设。

第八条堤防级别为1、2级,以中央投资为主体的堤防工程,国际界河和跨省重要支流等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由水利部组织审查、审核,国家计委审批确定投资规模。

以中央参与投资的3、4级堤防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工程项目立项,可研报告由流域机构组织审查报部审批,初步设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审查,报流域机构审批,水利部各流域机构负责计划管理。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2•【字号】常政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08〕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二日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有效监管常德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确保江北城区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地质勘探、基础开挖(主要指地下室开挖、7层及7层以上楼房基础开挖以及开挖后覆盖土层厚度小于6米的开挖)、桩基施工等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相关建设项目”)。

其他县市区防洪圈内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为:沅水大堤河洑平山至马家土口堤段安全保护范围从堤防管理范围向垸内延伸1000米;丹洲隔堤、渐河堤、马家土口隔堤安全保护范围从堤防管理范围向垸内延伸500米;柳叶湖堤、沾天湖堤安全保护范围从堤防管理范围向垸内延伸200米。

第四条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打井(含地温空调打井)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市江北城区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危害堤防安全的地质勘探、基础开挖、桩基施工等相关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落实必要的防洪补救工程措施。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堤防工程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堤防工程管理是指对堤防建设、维护、管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进行规范、统一和监督的过程。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的堤防工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堤防工程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切实保障堤防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堤防工程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堤防工程长期稳定运行,有效防范水灾,满足人民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二章堤防工程建设规定第五条堤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论证、设计、施工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堤防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工程法定手续,依法取得土地、水资源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堤防工程建设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

第八条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并执行工程施工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验收,取得相关验收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堤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档案资料,便于后续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定期检查堤防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建立并落实巡查制度,保证堤防工程的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制定维修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维修损坏部位。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建立健全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方便查阅和管理。

第四章堤防工程应急处理规定第十六条堤防工程应急处理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灾害的处理程序和责任部门。

第十七条堤防工程应急处理应建立并健全应急指挥体系,确保灾害应对时的及时有效沟通和协调。

第十八条堤防工程应急处理应实施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应变能力。

第十九条堤防工程应急处理应建立并完善灾害风险评估和预警系统,提前预防和防范可能发生的灾害。

堤防工程施工规定

堤防工程施工规定

堤防工程施工规定一、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堤防工程建设的施工管理,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1.2 堤防工程的建设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1.3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核批准。

2.2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掌握工程特点、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

2.3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平整、排水、交通和安全防护等准备工作,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三、施工过程管理3.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现场巡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3.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3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3.4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3.5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环保工作,严格执行环保法规,防止环境污染。

四、工程验收4.1 工程验收分为单位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和整体工程验收。

4.2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工程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3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将工程资料归档,建立健全工程档案。

五、违约责任5.1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2 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等其他参建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6.1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堤防工程施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管理、工程验收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旨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本规章旨在规范堤防工程的管理活动,确保工程安全、稳定,并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所有参与堤防工程建设、维护及管理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章。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1. 成立专门的堤防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堤防工程。

2. 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日常巡查、维护、应急处理等。

3. 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建设与维护1. 堤防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执行,确保工程质量。

3. 建立堤防工程档案,记录工程建设、改造、维护等历史信息。

4. 定期对堤防工程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维护工作,防止因老化、损坏等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

四、安全管理1. 制定详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洪、防台、防凌等各类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

2. 安装必要的监测设备,如水位计、位移传感器等,实时监控堤防的安全状况。

3. 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迅速启动应急机制,有效控制和处置事件。

五、环境保护1. 在堤防工程建设和维护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负面影响。

2. 加强对堤防周边区域的环境保护,禁止任何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与监督检查1. 堤防工程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 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附则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堤防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

水利部河道堤防工程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和堤防的工程管理,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国家管理的河道、调洪湖泊和堤防工程。

集体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可参照本通则进行管理。

堤防上的涵闸、泵站等工程,应根据水闸工程管理通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均应根据本通则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订或修订本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河道堤防工程管理办法,应根据本通则规定的要求,给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外,还应包括工程概要、设计指标、管理体制、人员编制、分工职责,护堤范围,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五条本通则由水利部批准颁发,修改时同。

第二章管理单位的任务和职责第六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的任务是:确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行洪、排涝、输水、抗潮、抗风浪能力和效益;开展绿化等综合经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其主要工作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

二、对工程进行检查观测,掌握河道护岸、险工、堤防工程管理以及河势、流势变化情况。

三、对工程进行养护修理,消除缺陷、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

四、制定和执行防汛、防凌和岁修计划。

五、及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做好高度运用工作。

六、督促和帮助群众性护堤组织,做好群众性护堤工作。

七、组织进行沿堤绿化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

八、做好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九、监测水质。

十、有条件的和有历史习惯的,可以向受益区征收堤防管理费等。

十一、结合业务,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革新。

十二、进行政治思想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关心职工生活。

十三、其他应进行的工作。

第七条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一、计划管理制度。

二、技术管理制度。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水建管[1998]541号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正文:----------------------------------------------------------------------------------------------------------------------------------------------------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包堤防工程资质等级暂行规定(1998年12月12日水利部水建管[1998]541号)第一条为确保堤防工程施工质量,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7号)和《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1995〕66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堤防的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以下简称堤防)的堤基、堤身和堤顶等各种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泵站、桥梁等穿堤、跨堤建筑物。

第四条堤防工程等级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划分,各种穿堤、跨堤建筑物等级按照有关标准划分。

第五条堤防工程必须由持有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专业队伍承建。

任何单位不得将堤防工程发包给无相应水利水电施工资质的队伍或个人承包。

第六条水利水电一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七大江河干堤等一级(含一级以下)堤防和一级(含一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工程的施工业务。

第七条水利水电二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七大江河干堤等一级(含一级以下)堤防以及二级(含二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的施工业务。

第八条水利水电三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二级(含二级以下)堤防以及三级(含三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的施工业务。

第九条水利水电四级施工企业可以承担三级(含三级以下)堤防以及四级(含四级以下)穿堤、跨堤建筑物的施工业务。

第十条各级堤防的基础处理工程必须有与堤防建设标准相应等级的施工企业承担。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

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29•【字号】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8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宁市河道与堤防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安全渡汛,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邕江上游三江口至下游柳沙园艺场宋厢分场的河段和市区内河(包括可利江、心圩江、二坑冲、朝阳溪、竹排冲、马巢河、凤凰江、亭子冲、水塘江、石灵河、石埠河)以及依法划定的滩地、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等。

所称堤防,是指河道沿岸用于防洪排涝的堤防设施,包括防洪堤坝、护岸、涵闸、涵管、排涝泵站、水文监测设施等。

第三条本市河道与堤防的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河道与堤防的建设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的主管机关。

堤防的建设和管理由堤防管理机构负责。

内河的建设和管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内河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市规划、交通、计划、国土资源、农业、园林、建设、环保、公安、财政、矿产、水文、气象、航运、港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河道与堤防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邕江北堤从东端的沙牛岭至西端石埠高头岭,南堤从东端的水塘江至西端的沙江副堤;从堤的背水堤脚起50米至200米范围内,为堤防工程建设规划范围。

堤防管理工作计划

堤防管理工作计划

堤防管理工作计划堤防管理工作计划(一):河道管理工作方案河道管理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持工程安全完整;(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

堤防工程管理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不少地区开始建设和维护堤防工程,以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堤防工程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堤防工程管理的背景和必要性、建立堤防工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内容和落实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和必要性随着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频发,堤防工程的作用愈发重要。

堤防工程可以有效防止河流泛滥、海潮侵袭等灾害,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

然而,堤防工程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隐患。

因此,制定并落实科学合理的堤防工程管理制度,是保障堤防工程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必要措施。

二、建立堤防工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 规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可以提供明确的管理规范,规范工程建设、维护和运行的各个环节,减少管理过程中的纰漏和失误。

2. 安全保障:良好的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堤防工程的安全性,规避潜在的风险,确保工程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资源优化:管理制度可以对工程维护和运行的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和优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三、制度内容1. 责任分工:明确堤防工程管理的各级责任,对各个管理环节进行细分,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 工程建设:包括堤防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措施和要求,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 巡视巡查:制定巡视巡查的频率和范围,明确巡视巡查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 故障处理:规定故障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故障能够及时得到有效修复,避免进一步损失。

5.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灾害事件的应对措施和责任部门,提高堤防工程抗灾能力。

四、落实方式1. 培训和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素质和专业技能,增强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

2. 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堤防工程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追责。

3.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对堤防工程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参与,形成多方共治的管理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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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设施
【发文字号】水建管[1999]78号
【失效依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宣布失效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水利部
【发布日期】1999.02.14
【实施日期】1999.02.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堤防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2月14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7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堤防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加快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堤防工程是指江、河、湖、海各种堤防的堤身加固、堤基处理和堤顶公路、照明工程以及各种涵、闸、桥等穿堤、跨堤建筑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扩建和加固建设的1、2级堤防工程和3、4级重点堤防工程,其它堤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堤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规划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流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建设项目的事权划分进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承包制、建设监理制;工程质量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堤防工程建设要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在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降低造价,确保工程安全。

第七条建设各方必须依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堤防工程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工程建设。

第二章建设管理机构的组建与职责
第八条要按照报批的整体建设项目明确建设项目责任主体,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需要应设立具体实施工程建设管理的建设单位。

第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处理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通过加强管理,达到保证质量、保证工期、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目的。

第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对所承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保证按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在初步设计审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管理模式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应与所承担工程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的组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职能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划、合同、财务、技术、质
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专业齐全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

具有专业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50%,其中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5%,有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职称人数的40%。

(三)项目法人应由懂业务、善管理、踏实肯干、团结协作的人员组成,成员中要有足够的专职人员常住施工现场指挥工程建设。

(四)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五)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以上水利工程建设,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独立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的组成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一般应有计财、技术、质量、安全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二)有固定的技术、经济和管理人员,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全员人数的40%,其中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总数的30%;1、2级堤防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适当增加。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建设管理经验和较高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深入实际,能带领全体人员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四)技术负责人应当参加过中型水利工程的建设,有较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能够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技术问题,并已取得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2级堤防工程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组建原则:
(一)以中央投资为主建设的流域内干堤和省际河道堤防工程由流域机构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建。

(二)以地方投资为主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国家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制订年度资金计划和施工计划,用好、管好国家投资,严格控制工程概算。

(二)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开工令后,充分依靠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拆迁和移民事宜,负责工程建设外部关系的协调,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三)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所规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要求组织工程建设,实行目标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四)负责组织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的招标工作,负责审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

(五)负责与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建设监理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合同有关权责和义务。

(六)负责在工程开工前与水利部或工程所在省级质量监督机构研究确定对该项目进行政府质量监督的程序和办法,并签署有关协议。

(七)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八)提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负责组织工程预验收。

(九)负责编制上报工程建设情况、计划、财务、统计等报表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有计划的开展业务培训,使管理人员熟悉并掌握工程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和各种规范、标准,以适应工程建设需要。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离职前要接受审计,人事部门将其业绩记入档案,作为今后考核干部的依据。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不管在职或已离任都必须对其在任期间管理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章设计审批
第十九条堤防工程设计审批权限:
(一)由中央参与投资的堤防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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