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塑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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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处理(喷塑及喷漆)加工合同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订购产品加工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1、甲方(购货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2、乙方(供货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二条报价
1、乙方提供的表面处理报价:12MM 以下壁厚工件元每平米,12MM 以上壁厚工件元每
平米,如工件需打磨,打腻子需另行计费。
2、如遇特殊工程或特殊要求的加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产品价格应当包括产品货款、税金、简易包装费、运输费相关费用。
第三条合作期及质量保证要求
1、双方合作期限为壹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应当另行
签订新的合同。
2、乙方承诺:乙方按甲方要求颜色制作产品,成品无片壮脱漆,无垃圾颗粒(由于甲方加工时产生
的折痕,焊疤,焊渣等除外),无露底现象。
第四条定购
1、甲方可以电话、传真、书面订单等方式向乙方订货。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订货需求向甲方供货。
第五条送货
1、交货方式采取乙方取货及送货方式,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应当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送货后,甲方经核对认为产品规格、数量无误、外观无破损的,应当签署收货确认单。
3、产品所有权自正式交付并经检验合格后转移;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起由甲
方承担。
第六条验收
1、甲方应当在收到产品后 5 日内验收。
2、如乙方交付的产品与本合同约定有任何不符之处,应当在验收后10 日内提出,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返工,乙方应当在 5 日内处理完毕。
3、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交付的产品无异议。
第七条结算
1、双方应当每月核算一次货款,并报甲方办理结算事宜,结算依据为乙方的报价单及经甲方签收的
收货确认单。
2、甲方应当在每月 30 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已交货并验收的产品货款。
第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对双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5 日内通知另一方,并稍后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
扩大的,扩大部分损失由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按照迟延部分款项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按照该品产品货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
履行达到 6 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退货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的,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将争
议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