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塑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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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处理(喷塑及喷漆)加工合同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订购产品加工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1、甲方(购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电话:

传真:

2、乙方(供货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第二条报价

1、乙方提供的表面处理报价:12MM以下壁厚工件_______元每平米,12MM以上壁厚工件_____元每平

米,如工件需打磨,打腻子需另行计费。

2、如遇特殊工程或特殊要求的加工,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上述产品价格应当包括产品货款、税金、简易包装费、运输费相关费用。

第三条合作期及质量保证要求

1、双方合作期限为壹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合作期满后,如双方继续合作,应当另行

签订新的合同。

2、乙方承诺:乙方按甲方要求颜色制作产品,成品无片壮脱漆,无垃圾颗粒(由于甲方加工时产生

的折痕,焊疤,焊渣等除外),无露底现象。

第四条定购

1、甲方可以电话、传真、书面订单等方式向乙方订货。

2、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订货需求向甲方供货。

第五条送货

1、交货方式采取乙方取货及送货方式,如乙方不能按时交货,应当提前通知甲方。

2、乙方送货后,甲方经核对认为产品规格、数量无误、外观无破损的,应当签署收货确认单。

3、产品所有权自正式交付并经检验合格后转移;产品损毁、灭失的风险自产品所有权转移时起由甲

方承担。

第六条验收

1、甲方应当在收到产品后 5 日内验收。

2、如乙方交付的产品与本合同约定有任何不符之处,应当在验收后 10 日内提出,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要求返工,乙方应当在 5 日内处理完毕。

3、甲方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乙方交付的产品无异议。

第七条结算

1、双方应当每月核算一次货款,并报甲方办理结算事宜,结算依据为乙方的报价单及经甲方签收的

收货确认单。

2、甲方应当在每月 30 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已交货并验收的产品货款。

第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并对双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其它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事故发生后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稍后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未及时通知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部分损失由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付款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按照迟延部分款项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迟延交货的,每迟延一日,应当按照该品产品货款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迟延

履行达到 6 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退货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4、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本合同的,应当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可将争议

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2、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1、本合同由双方在甲方营业地签订。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当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至合作期满且双方结清货款之日起终止。

(本行以下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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