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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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防治归口管理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与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结核病患者的发现报告和转诊工作。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机构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应填写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和转诊单,城市于12小时,农村于24小时内报告并及时转诊到市疾控中心,发现可疑患者也要及时推荐到市疾控中心。

三、市疾控中心收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转诊单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落实病人的归口就诊,明确病人的诊断及治疗,对危重患者可先转到市人民医院传染科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后市人民医院再把病人转到疾控中心正规管理。

四、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结核病归口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承担病人的诊断、治疗、管理和监测等工作。

五、市卫计委负责对全市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结核病归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和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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