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主办、承办、展馆三者经济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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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主办、承办、展馆三者经济关系

先要弄清展会主办方、承办方与会展中心在展览业中的角色定位。

主办方与服务方

在展览业中,从业者只有两种角色定位:一种是展会的主办方;一种是为展会服务的提供方。

展会服务的提供方(或称服务商)包括展览场馆经营商(即会展中心)、展览

工程搭建商(包括标准展位与和特别装修展位搭建)、展品物流运输商、保洁、保安服务商、餐饮供应商、酒店经营商、广告制作、印刷商、现场服务与数据

服务商等。

展会的主办方,即展会组织者,也称组展商。展会的主办方一般应是展会的所有者。商业性主办方通过经营管理展会获取利润。因此,在展览业内讲主办

方通常是指商业机构,多指展览公司。

展馆经营方如果自行办展,其就兼有展会主办方和展会服务提供方的双重身份。如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既是广州琶洲展馆的经营者,又自办多个展会。然而在该集团内部,展馆租赁收入与自办展收入是不同性质的两种收入,

租馆业务和自办展业务也是分开经营、分别考核业绩的。

非商业机构的主办方

然而,有部分展会的主办方及其产权的拥有者不是商业机构,而是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社会团体。这在中国并不鲜见。如,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商业

部拥有“广交会”的所有权,并负责主办工作;又如,作为河南省农业厅下属

的事业单位,河南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拥有“河南农业生产资料展览会”的

所有权,并负责主办工作;再如,中国糖制品与焙烤食品工业协会拥有“中国

焙烤展(上海)”的所有权,并负责主办工作;中国硅酸盐学会拥有“中国国

际玻璃工业装备与技术展览会”的所有权,并负责主办工作。

由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社会团体拥有产权并作为主办方的展会,因主办者本身职能、财务管理体制诸多以及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限制,其一般不可能具体

经营管理展会。在此情况下,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社会团体主办展会就只能

把展会的经营管理工作外包给商业机构,这样就产生了展会承办方。如,“广

交会”的承办方是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其系商务部所属事业机构;

“河南农业生产资料展览会”的承办方是展览公司。国内许多协会/学会主办展会,有的交由社团下设的展览公司承办,有的委托社会上的非展览公司承办。

实际主办方与名义主办方实际承办方与名义承办方

在国内,主办方与承办方还有另一种情况。

展会的实际所有者及主办方是商业机构。但为增强展会的公信力,或为获取行政支持、行业资源,商业机构商请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社会团体作为展会的主办方。在对外宣传中,商业机构自己甘心降格为承办方。在业内,这种由商业机构商请的主办方,只是展会名义上的主办方,一般不享有展会所有权。名义承办方的情况也是中国特色。许多政府展或商业展喜欢搞叠床架屋的组织机构,在商请中央部委作为名义主办方后,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因无法与中央部委并列成为主办方,只好改为承办方列入展会组织架构中,而展会的实际主办方或承办方往往改称“承办执行”单位,排在众多机构的最后。凡有经验的业内人士,要了解谁操盘这种展会,一看组织架构就会明白底细。

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历史,可追溯至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对展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那时,商业机构办展必须工商登记。而政府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展会主办方(或批准单位)必须是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社会团体,以致商业机构在很长时期只能屈居承办方地位,由此引发诸多展会产权纠纷。随着工商管理改革,虽然展会工商登记法规业已取消,但展会的“主承办制”行之有年,许多商业机构习惯成自然。

更为深刻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政府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强势,商业机构主办展会不得不依附于政府(事业机构本来就隶属政府,而行业协会则被称为“二政府”)获取资源。故此,请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社会团体作为展会的名义主办方(即冠名主办方),在当下中国展览业中依然十分常见。

二、功能区别

作为展会所有者的展会主办方,经营管理展会必须承担与此相关的民事及经济责任。而名义主办方或承办方一般不承担这一责任。

商业机构主办展会的收入与支出

商业机构主办的展会必须自负盈亏。其收入来源主要是展位销售、展会广告销售及其他销售。其他销售中包括展会门票销售。

以门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展会是很少的。

从国内看,绝大多数展会都是免费参观的。即便有些展会售卖门票(如“北上广”的大型知名汽车展),其收入在主办方营业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也是很

小的。

商业机构主办的展会,其成本支出主要是租馆租金、展会现场服务费(如保洁、保安费)、展会营销费用、主办方管理费用和营业税费。

商业机构主办的展会,其收入减去成本的盈余就是利润;如收不抵支就是亏损。

商业机构拥有所有权的展会,如商请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社会团体作为名义

上的主办方(即冠名主办方),在多数情况下是需要支付主办费的(政府作为

展会的冠名主办方,可能不会收取商业机构的主办费;但商业机构商请协会/协会担任展会的名义主办方,很少是无偿的)。展会冠名义主办方收取的主办费,须计入商业机构办展的成本。

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社会团体主办展会的收入与支出

大致分两种情况:

由政府出资主办的展会,无论其是否委托商业机构承办,其政府投入的资金均可视为展会收入。国内许多政府出资主办的展会,如2012年创办的“慈善

博览会”,其展馆租金及配套活动费用,就是由深圳市政府的财政资金承担的。也有一些政府展经过多年培育已经市场化了,展会不但无需政府投资,而且可

以自负盈亏,如“广交会”。

承办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社会团体展会的商业机构,其收入来源与支出范围往往须与主办方通过协议约定,但与商业机构自行主办展会的收入来源与支

出范围并无特别不同。

承办此类展会的商业机构,一般需要向主办方缴纳主办费(承办费)。这一费用的金额往往是通过双方协议约定的,且无论承办方是否盈利都必须缴纳。

三、观众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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