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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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规定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规定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和备案,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分工负责、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包括应急指挥机构、应急队伍、救援力量等;(二)应急救援职责分工,明确各级各类应急救援组织的职责和任务;(三)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包括预警、报警、应急启动、应急救援、应急结束等;(四)应急救援措施,包括应急救援预案的具体实施步骤、方法、技术等;(五)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演练和评估等内容。

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以及应急救援资源的分布和能力。

第八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和发布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应当实行分级负责、分类审批。

(一)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审批;(二)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审批;(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相关部门或者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

第十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发布应当实行分级发布、分类发布。

(一)政府及其部门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发布;(二)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由其主要负责人发布;(三)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地区的应急救援预案,由相关部门或者地区的主要负责人共同发布。

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全文

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全文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汛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提高抗洪抢险救灾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防汛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应急管理主体。

第三条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管理、分类备案、责任落实的原则。

第二章防汛应急预案的备案要求第四条防汛应急预案备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预案应当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能够确保安全、高效、快速地进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二)预案应当详细描述防汛应急组织和调度、信息报送和发布、物资调配和保障、人员安排和培训等方面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三)预案应当明确防汛应急机构、人员和各部门的责任,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

(四)预案应当与相关的防汛应急资源清单和协调机制相衔接,确保协同行动和资源共享。

(五)预案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定制化调整,并经过专家评审和政府部门审核。

(六)预案应当定期修订和更新,确保与时俱进,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第三章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第五条防汛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如下:(一)防汛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制定预案,并提出备案申请。

(二)制定单位应当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三)备案申请材料应当包括预案正文、预案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等。

(四)备案机关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五)备案机关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备案意见。

(六)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意见通知制定单位,并将备案结果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四章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的管理第六条备案机关应当建立防汛应急预案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备案申请的受理、审查、决策和公示等工作。

第七条备案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制定单位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交备案需要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安全应急预案备案法规

安全应急预案备案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规。

第二条本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二)依法行政、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相结合。

第二章备案范围与要求第四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并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行业;(二)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三)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四)其他可能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基本情况;(二)事故风险分析;(三)应急处置程序;(四)应急物资储备;(五)应急队伍建设;(六)应急演练;(七)应急保障措施;(八)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

第六条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内容完整、结构合理、表述清晰;(二)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三)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四)与上级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按照以下程序备案:(一)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评审;(二)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合格的应急预案予以备案。

第八条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文本;(三)应急预案评审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以下行为予以查处:(一)未按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二)备案的应急预案不符合要求的;(三)未按规定修订和更新应急预案的;(四)其他违反本法规的行为。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规范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电力、燃气、机械制造、纺织、化工、食品等行业。

第三条本规范明确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的范围、程序、要求及监督检查等内容,以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性。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以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1. 矿山企业;2. 金属冶炼企业;3.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4. 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5.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6. 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如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在备案后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1. 制定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 内部评审:应急预案制定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内部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备案材料准备:生产经营单位应准备以下备案材料:(1)应急预案文本;(2)应急预案评审纪要;(3)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4)其他相关材料。

4. 备案报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将备案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5. 备案审核: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预案进行审核,确保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6. 备案确认:应急管理部门对预案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确认,并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章备案要求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 应急预案适用范围;3. 事故风险辨识与评估;4. 应急响应程序;5. 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6.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7. 应急演练计划;8. 应急预案的修订、废止和终止。

较大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较大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较大风险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较大风险,是指可能导致较大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的突发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较大风险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下列较大风险领域的应急预案应当备案:(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二)矿山、冶炼、建筑、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三)核设施、水库、大型电站、油气管道等重大基础设施;(四)旅游景区、大型集会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五)其他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领域。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五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措施等内容;(二)编制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保其科学性、可行性和有效性;(三)编制单位将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四)应急管理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五)应急管理部门将备案的应急预案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备案内容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名称;(二)编制单位及负责人;(三)应急预案编制依据;(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五)应急处置措施;(六)应急资源及物资;(七)应急演练计划;(八)应急预案修订及更新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较大风险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备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备案应急预案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说明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较大风险领域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提高我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编制的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备案,规范管理;(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动态调整,持续改进。

第二章备案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包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编制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二)企事业单位编制的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编制的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备案内容包括:(一)预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二)预案适用范围、应急预案体系、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三)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调配、应急物资储备;(四)应急演练、应急培训和宣传;(五)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情况;(六)其他需要备案的内容。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在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备案:(一)编制单位内部审核;(二)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三)应急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四)备案材料审查合格后,由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第七条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应急预案文本;(二)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三)应急预案编制依据;(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备案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章修订与更新第十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更新。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办法

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应急处置方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确保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评估和修订等工作规范有序。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评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单位生产特点、工艺流程、设备设施、人员状况等因素,编制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性:预案内容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二)针对性:预案内容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针对性。

(三)实用性:预案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际执行。

(四)动态性: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公布与备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评审通过的应急预案在单位内部进行公布,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二)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三)评审报告;(四)风险评估报告;(五)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与评估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实施机制,确保预案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启动。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精选)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为应急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应急预案备案的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二)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的宣传培训和指导工作;(三)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监督检查;(四)协调解决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争议;(五)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统计。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应急预案备案管理人员。

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相衔接,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进行。

第二章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第七条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应包括起草、审查、备案等环节。

第八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充分调研,科学确定应急预案的范围、内容和应急措施。

第九条起草应急预案应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进行分类,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在预案中明确履职要求和协同配合关系。

第十一条起草应急预案时,应注重应急预案与相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演练、人员培训以及物资保障等工作的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的审查应由专业机构进行,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三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应重点关注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审查应急预案时,如发现问题或建议修改,应及时通知起草单位,并提出相应意见。

第十五条备案应急预案时,应确保备案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

突发应急预案备案法

突发应急预案备案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备案法。

第二条本备案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品的单位,以及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实施和监督,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应急预案的目的和依据;2. 应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3. 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4. 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5. 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6. 应急培训和演练;7. 应急信息报告和发布;8. 应急保障措施。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2. 编制应急预案初稿;3. 组织专家评审和修改;4. 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备案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将编制好的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 应急预案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 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是否合法;3. 应急预案的内容是否科学、合理。

第八条审查合格的应急预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落实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2. 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3. 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4. 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监督第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备案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合理,务实高效;(四)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备案第四条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五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三)应急响应程序;(四)应急资源与物资保障;(五)应急培训与演练;(六)应急信息报告与发布;(七)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六条单位应当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预案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审核不通过的,书面通知单位进行修改。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第八条以下情况发生时,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或者更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发生变化的;(二)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发生变化的;(三)应急响应程序发生变化的;(四)应急资源与物资保障发生变化的;(五)其他需要修订或者更新预案的情况。

第九条单位修订或者更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新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第十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组织机构的启动;(二)应急响应程序的执行;(三)应急资源与物资的调配;(四)应急信息报告与发布;(五)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安全生产法应急预案备案

安全生产法应急预案备案

安全生产法应急预案备案第一章绪论一、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和第五十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传统和国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的安全生产,是指国家机关和社会公众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活动和行为。

二、法律目的《安全生产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应急预案概述一、应急预案的定义应急预案是指应对突发事件、灾害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时,组织和协调既定的应急措施、存在资源和力量对应,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以减少事故或灾害的危害程度,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一种具体行动计划。

二、应急预案备案的概念应急预案备案是指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制定的应急预案提交给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合法有效。

第三章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一、应急预案备案的主体1. 应急预案的主体包括国务院、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单位、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履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其他组织单位。

2. 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该是具备编制条件的单位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的质量由编制单位负责。

3. 应急预案的备案单位应该是具备备案条件的政府主管部门。

二、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1.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制定具体可行的应急预案。

2. 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编制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审查通过后备案。

3. 备案后的预案,需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以确保应急预案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备案的内容一、应急预案备案的基本要求1.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包括:明确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备案单位,明确的应急预案的目的、范围、应急响应级别等。

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

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和其他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场所的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第三条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备案,明确责任;(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三)及时更新,动态调整;(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备案范围第四条下列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备案:(一)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环境破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可能导致公共卫生、社会治安等突发事件的其他事故应急预案;(三)其他需要备案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和其他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场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修订下列事故应急预案:(一)综合应急预案;(二)专项应急预案;(三)现场处置方案。

第三章备案主体和程序第六条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和其他可能发生事故的单位或者场所。

第七条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如下: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并说明理由;(三)备案单位应当对备案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修订,必要时及时更新。

第八条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一)备案单位基本情况;(二)事故应急预案名称、编制依据、适用范围;(三)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四)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人员;(五)应急处置措施;(六)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七)应急演练计划;(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备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备案条件的,责令备案单位进行整改。

专项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专项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以下简称备案单位)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专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明确责任;(二)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三)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备案范围与内容第四条专项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包括:(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二)涉及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活动或项目的专项应急预案;(三)其他具有重大影响或特殊风险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五条专项应急预案备案内容应包括:(一)预案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二)适用范围、编制依据;(三)组织指挥体系、职责分工;(四)监测预警、信息报告;(五)应急处置措施;(六)应急保障措施;(七)应急恢复与重建;(八)预案修订与实施。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备案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并按照以下程序备案:(一)备案单位编制专项应急预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备案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三)备案的专项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备案单位在以下情况下,应重新备案:(一)专项应急预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二)预案编制依据发生变化的;(三)预案适用范围发生变化的;(四)其他需要重新备案的情形。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备案工作的规范、高效。

第九条对备案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对专项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的规定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的规定

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等工作。

第三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等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应急预案、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等资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

第六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风险分析、预警信号、应急组织、救援措施、应急物资和设备、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内容。

第七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做到具体、明确、可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八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应当充分利用现代通信、网络等技术手段,提高应急救援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覆盖范围。

第三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和发布第九条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经过评审或者论证后,报请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审批。

第十条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自收到应急救援预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预案经审批通过后,由应急预案发布单位发布。

第十二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发布应当采取适当的形式,确保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

第四章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第十三条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备案:(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备案:(一)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三)危险化学品单位、矿山企业等特殊行业的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报送给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备案条例

应急预案备案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工作;(二)分级负责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规模、危险性质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实行分级备案;(三)分类指导原则,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备案要求和程序;(四)公开透明原则,备案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备案范围与内容第四条下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并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矿山、金属冶炼企业;(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三)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四)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五)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编制依据;(二)事故风险分析;(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四)应急响应程序;(五)应急资源与物资保障;(六)应急演练计划;(七)事故信息报告与发布;(八)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实施。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备案:(一)生产经营单位将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明;(三)备案证明应当包括应急预案名称、备案编号、备案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备案证明颁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预案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备案的应急预案进行定期修订,并重新备案。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根据《应急管理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急预案是指为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管理,组织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制定的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备案是指将应急预案纳入应急管理部门的备案管理,记录并认可其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的过程。

第四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遵循科学、公平、公开、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倡导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追求效益、分级负责。

第二章应急预案备案的主体第六条应急预案备案的主体为应急管理部门。

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责任部门和管理流程,并及时发布。

第三章应急预案备案的内容第八条应急预案备案应确保预案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实用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突发事件的分类和级别;(二)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和措施;(三)指挥体制和责任分工;(四)资源调配和协调机制;(五)应急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六)应急演练和培训计划;(七)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计划;(八)协助社会组织和群众应急自救互助机制;(九)事后评估和总结工作。

第九条应急预案备案应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和级别进行划分,确保预案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第十条应急预案备案应采取阶段性备案的方法,将预案按照预警、应急、恢复和重建等阶段进行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备案的程序第十一条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申请备案:备案主体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随申请提交完整的应急预案材料;(二)审核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备案材料的合法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三)备案公示:应急管理部门将备案结论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四)备案结果:应急管理部门对备案结果作出评价和认定,并告知备案主体;(五)备案监督:应急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预案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确保预案的正确实施。

应急预案备案具体(5篇)

应急预案备案具体(5篇)

应急预案备案具体(5篇)应急预案备案具体(精选5篇)预案即预备方案,从文种性质来讲,它属于工作计划的一类,但具有“方案”的专一性、专业性、周密性、时限集中性等要求。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应急预案备案具体内容5篇,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应急预案备案具体精选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为了提高股份公司对各类消防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建立快速、有效的抢险、救援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火灾、消防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本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法律依据。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股份公司范围内发生的消防安全事故。

第四条:工作原则应急处置应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股份公司各单位及各部门在火灾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工作中,必须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统一指挥、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培训第五条:消防器材的使用原理及方法一、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ABC干粉灭火器主要由盛装粉末的粉桶、贮存二氧化碳的钢瓶、装有进气管和出粉管的器头以及输送粉末的喷管组成。

2、ABC干粉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可燃气体和电器设备的初起火灾。

3、使用ABC干粉灭火器时,应先拔掉保险销,一手握住喷粉管最前端,使喷嘴对准火源,另一手紧握导杆提环,将顶针压下,干粉即喷出。

4、ABC干粉灭火器应保持干燥、密封,以防止干粉结块。

同时要防止日光曝晒,以防二氧化碳受热膨胀而发生漏气现象。

应定期检查干粉是否结块,二氧化碳气量是否充足。

干粉灭火器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两种。

二、1211灭火器1、1211灭火器主要由筒身(钢瓶)和筒盖两部分组成。

钢瓶内装满1211灭火剂,筒盖上装有压把、压杆、喷嘴、密封阀、虹吸管、保险销等。

2、1211灭火器主要适用于扑救油类、精密机械设备、仪表、电子仪器设备及文物、图书、档案等贵重物品的初起火灾。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备案办法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重大活动的安全、有序进行,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举办的各类重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国际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庆典活动等。

第三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第二章备案范围与程序第四条以下重大活动应当编制应急预案并备案:(一)参与人数超过5000人的活动;(二)具有国际影响力或国内关注度的活动;(三)涉及多个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跨区域、跨部门活动;(四)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活动。

第五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的备案程序如下:(一)活动组织者应当在活动举办前60个工作日,向活动举办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预案内容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出具备案通知书,并将备案信息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四)备案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监督。

第三章应急预案内容第六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活动概况:活动名称、时间、地点、参与人数、举办单位等;(二)风险评估:活动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三)应急组织:应急指挥部、应急小组、应急队伍等;(四)应急措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救援措施、物资保障等;(五)应急响应程序:突发事件发生时的报告、响应、处置、恢复等环节;(六)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七)应急保障:人员、物资、经费等保障措施。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修订与实施第七条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以下情况,应当及时修订:(一)活动举办地、参与人数、活动内容等发生变化;(二)风险评估结果发生变化;(三)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程序等需要调整。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备案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备案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备案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应急预案是指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规定应对措施和保障措施,以减少事故对企业和社会的危害,保护人员财产安全,保证企业持续经营的一种制度。

第二章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构一、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构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审核、备案、推广、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备案程序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编制应急预案。

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将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构备案。

三、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构依法对提交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对合格的应急预案予以备案,对不合格的应急预案应当作出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并告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构的意见,修改并完善应急预案,重新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应急预案备案内容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处理和通报程序;(三)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调配和使用办法;(四)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措施和风险评估方案;(五)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计划和措施;(六)应急预案备案后续评估报告。

第五章应急预案备案审查一、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构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三、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修改意见,要求其重新提交。

四、经审核合格的应急预案备案后,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备案,并对备案结果进行书面通知。

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条例

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编制的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二)分级分类,根据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合理划分应急预案备案等级;(三)统一标准,确保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规范性和一致性;(四)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公信力。

第二章备案范围与内容第四条以下事故应急预案应当备案:(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二)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其他需要备案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目的和适用范围;(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三)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运行机制;(四)应急响应程序、措施和处置原则;(五)应急保障措施和物资储备;(六)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七)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废止。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六条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程序如下:(一)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备案主体编制完成应急预案后,应当将备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对应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三)审查通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予以公告;(四)审查未通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备案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后,备案主体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按照规定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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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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