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诉讼证据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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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诉讼证据概述
1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证据定义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

(2)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①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定义 客观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关联性 合法性 本证与反证 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 诉讼证据概述
②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

③证据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

2.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特征。

不同时具备这“三性”的事实材料对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不具有参考价值。

(1)客观性
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强调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有两方面的要求:
①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②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保持客观,不得先人为主,甚至只收集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的立场。

(2)关联性
民事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民事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事实材料所表现出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①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
②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强调民事证据的关联性有两方面的要求:
①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而言,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应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

②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应将调查和审核证据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

(3)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取、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证据的存在形式合法,即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件。

②证据的取得合法,即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所使用的手段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时也同样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③证据的提交和认定的程序合法。

二、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诉讼证据有如下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1)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用来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

(2)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叫做反证。

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

(3)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践意义在于:
①本证与反证对证明的要求不一样。

本证必须达到使审判人员确信本证的事实极有可能存在的程度,而反证只要能够达到动摇审判人员对本证的事实的确信,使其真伪不明即可。

②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

在本证与反证都已提出的情况下,法官应先调查本证,如果本证的证明力很弱,明显达不到证明标准,就没有必要再对反证进行调查。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明力不同。

直接证据由于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其证明力要强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由于必须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其证明力要弱于直接证据。

(4)间接证据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①它可以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起辅助的证明作用;
②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

但该证据链条必须符合以下证明规则: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尽量收集和提供直接证据,而运用间接证据时注意形成证据链条;促使人民法院谨慎对待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证据。

(2)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的,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

(3)原始证据由于未经过任何中问环节,因而其证明力要强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由于间接得来、容易失真,因而其证明力较弱。

(4)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①它可以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

②在获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用传来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5)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尽可能地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促使人民法院谨慎对待传来证据,不轻易加以认定。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所依附的载体及表现的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是指以人为载体,以其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故又称人证。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都属于言词证据。

(2)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或者物体上的特征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故又称物证。

(2)区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理解各自的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

言词证据信息量大,但容易失真,所以对于言词证据审判人员要创造条件,让陈述者能够客观、全面地提供。

另外,要严格审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实物证据容易灭失,要注意及时固定和保全。

三、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1)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主要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其他能表达人的思想或者意思的有形物也是书证的形式之一。

(2)特征
书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①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②书证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所认识和了解。

③书证的载体可以多种,但这些载体必须能够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

④书证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书证的分类
①公文书与私文书
按照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

公文书,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私文书,是指公文书以外的文书。

区分公文书与私文书的意义在于:
a.两者的证明力不同。

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

b.审查判断其是否真实的侧重点也不同。

对公文书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侧重于看该文书是否为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对私文书则侧重于看文书是否有制作者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按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是指以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以记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的书证。

报道性书证,是指不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是制作者记录或者报道已发生的或者了解的某种事实的书证。

区分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处分性书证能够直接证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如何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报道性书证虽然对于案件事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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