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诉讼证据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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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圣才出品】

第二十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2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质证1.质证的含义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以确认其是否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大小的诉讼活动。

质证的含义 主体 质证的构成 客体 内容 出示证据 质证的程序 辨认证据 质证 质问和辩驳 举证期限的含义及作用 举证期限 我国对举证期限制度的具体规定 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证据交换的含义及功能 证据交换 证据交换的启动方式、时间及交换对象 证据交换的实际操作 法官确信的概念和意义 法官确信 法官确信的特点 审核认定证据的方法 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 对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核认定 法官确信的原则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1)广义上的质证,是指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活动;(2)狭义上的质证,仅指在庭审过程中,对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进行对质、核实的活动。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主要指的是狭义上的质证。

2.质证的主体、客体和内容(1)质证的主体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审判人员不是质证的主体。

(2)质证的客体质证的客体是进入诉讼程序的各种证据,既包括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又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

前者由双方当事人互相质证,后者则由审判人员出示后,让当事人质证。

①当质证的客体是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时,又可称为质询。

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出示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的,或者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可以只出示复制件或复制品。

③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记录在卷的,在庭审中经审判人员说明后,不需要再进行质证,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 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 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 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民事诉讼法听课笔记

民事诉讼法听课笔记

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听课笔记第一编导论第一章民事诉法概述民事纠纷: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特点: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具有可处分性。

解决机制: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公力救济。

1、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⑴民事诉讼标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⑵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⑶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⑴人民法院;⑵人民检察院(3)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4)其它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翻译人员)。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5、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

6、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凡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

分为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客观情况;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P137、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第十章 人民检察院)【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第十章 人民检察院)【圣才出品】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代理人概述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概述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特别授权 转委托 离婚规定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诉讼代理人(1)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诉讼代理人的分类根据诉讼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①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的。

②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a.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c.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及课后习题(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及课后习题(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及课后习题(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第五章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在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的⾏为准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基础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直接体现民事诉讼法⽴法⽬的。

(2)概括性在语⾔表述上,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具有直接操作性。

(3)⾄上性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中,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最⾼法律效⼒。

(4)法域性以法律渊源的特征以及法律适⽤的⽅式作为界定标准,世界上的不同国家是分属不同法域的。

不同法域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与确认是⼤相径庭的。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框架是由两部分基本原则构成的,⼀部分是各诉讼法共通原则,⼀部分是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

(1)共通原则共通原则有审判独⽴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民事检察监督原则;民族语⾔⽂字原则。

(2)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包括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当事⼈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民法院指导、监督⼈民调解原则。

⼆、各诉讼法共通原则1.审判独⽴原则(1)审判独⽴原则的内涵①审判独⽴的内涵审判独⽴,包含三个层次的内涵,这三个层次的内涵具有递进性。

第⼀个层次是审判权在权⼒形态上的独⽴。

第⼆个层次是审判组织独⽴。

第三个层次是法官独⽴。

②审判独⽴的要素审判权独⽴原则包含两个要素,排他性和⾃主性。

排他性即民事审判权由⼈民法院⾏使,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都不能⾏使审判权;⾃主性即⼈民法院⾏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以及舆论的不当⼲预。

(2)我国审判独⽴原则的特征①我国的审判独⽴原则不包含违宪审查权。

审判独⽴具有两个层⾯的标准:a.第⼀个层⾯是共同标准,指普通案件的审理中审判主体能够不受法外⼲涉进⾏⾃主审判;b.第⼆个层⾯是个别标准,指⼈民法院的权⼒制约功能的强弱,这也是衡量⼈民法院的违宪审查的能动性的尺度。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圣才出品】

第18章 民事公益诉讼1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公益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民事公益诉讼【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公益诉讼的含义1.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我国的公益诉讼,是指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机关、组织提起的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诉讼。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对于污染环境以及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1)公益诉讼除了民事公益诉讼之外,还有行政公益诉讼。

(2)行政公益诉讼是对行政机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或不作为所提起的诉讼,诉讼的性质是行政诉讼。

(3)民事公益诉讼适用的实体法是民事实体法,是通过要求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实现对社会公益的维护。

3.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在主体上仅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将个人排除在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之外。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与瓶颈1.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1)必要性一方面政府管控欠佳,侵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果完全依靠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组织提起诉讼,很难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我国的代表人诉讼的适用受到司法政策的限制,难以发挥作用。

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2)可能性通过机关、社会组织的力量,借助司法手段遏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事件的发生,是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行途径。

广泛的社会参与和强有力的司法,为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期望提供了可能性。

2.民事公益诉讼的瓶颈侵害公共利益往往是行政管理失灵甚至放纵的结果,通过司法手段遏制侵害行为就必然遭遇行政权力的阻碍,而我国司法独立性不足,司法的权威和司法执行力不够,难以与行政权对抗。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圣才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七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圣才

第五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5.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根本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性质 抽象性 概述 强制性 立法准则功能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行为准则功能 赋予法官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概念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 我国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的完善 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 直接审理原则的概念及内容 不间断审理原则的概念及意义 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的历史沿革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 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对当事人的适用 对法院的适用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各主体的相互作用关系进行调整,并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

它是制定民事诉讼法具体原则、具体制度的基础和根据,它集中体现和反映了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依据。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包括: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与不间断审理原则、法院调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性质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抽象性、强制性的属性。

(1)根本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就是立法者指导思想、理念的基本载体,其效力贯彻始终。

(2)抽象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所涵盖的内容不但深邃而且外延非常广泛,而非通过具体、明确的规范来加以实现。

(3)强制性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根本性的行为准则,并且其所负载内容具有根本性。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基本功能:(1)立法准则功能基本原则是立法者立法时基本的参考依据,其具有立法的基准功能,它规制民事诉讼的具体原则、制度、规范,使其符合基本原则所体现的立法目的、立法价值的要求,使整个民事诉讼法规范协调一致。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圣才出品】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几种学说:(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面关系该学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法院仅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一面关系说 两面关系说 三面关系说 法律状态说 多面系列关系说 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条件 民事诉讼行为 事件 主体 人民法院、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检察院 内容:诉讼权利、权利义务 客体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中国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的建立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与法院产生一定关系,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应诉。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三面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法律状态民事诉讼的目的是要确立判决,是依据判决的既判力把当事人的权利确定作为目的的程序。

这种目的使当事人之间形成一种状态,即当事人对未来判决预测的状态。

(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面系列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发生在法院同原告人、法院同被告人、法院同检察机关、法院同国家管理机关、法院同当事人的代理人、法院同每个诉讼参加人之间的”。

(6)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有法院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多面的关系,同时在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之间也存在一种关系,是审判法律关系加争讼法律关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他们之间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1.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具体来讲:(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拘传 训诫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如旁听群众。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二十一章 诉与诉权)【圣才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第二十一章 诉与诉权)【圣才

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概述 (1)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当事人为使法官确信某一事实所进行的运用证据的活动。

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称作证明对象,也称证明的客体或证明的标的。

证明对象概述 证明对象的范围 众所周知的事实 证明对象 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的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的作用 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讨论 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的概述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2)意义①对于当事人来说,确定了证明对象,就可以围绕证明对象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②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证明对象的确定意味着事实审查范围的划定和审理对象的明晰。

2.证明对象的范围(1)广义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以下方面:①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②用来推断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间接事实。

③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辅助事实。

④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及诉讼程序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能够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⑤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⑥特别经验法则。

(2)狭义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仅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谈论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的。

3.无需证明的事实无需证明的事实包括:(1)众所周知的事实。

包括生活常识、习俗、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

推定的事实包括法律上推定的事实和事实上推定的事实。

有两点需要说明:①当作为推定事实的前提处于不明状态时,主张推定事实存在的当事人虽然不必证明推定事实,但需要对前提事实存在进行证明。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考试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考试

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考试还在复习2016年司法民事诉讼法的朋友们,你知道会考些什么考点吗?来看看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笔记: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考友们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国亦称为再审程序)一、特点:再审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纠错用;法律制度上说,二审、一审是必经程序);审理对象是生效的裁判,而二审是未生效的裁判;再审提起的主体有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再审提起的时间长,当事人提起时间是两年,对法院、检察院没有时间限制;审理法院多,包括四级法院,二审只有一个法院。

再审没有独立程序,有时用一审普通程序(一审法院),有时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不能用简易程序。

二、提起再审的条件 1.法院提起再审的条件(提起再审和指令再审):a.原审法院再审: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b.上级法院再审: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1.检察院提起再审的条件: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b.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c.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d.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1.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条件:2. 判决生效后两年内;b.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5与检察院提起再审情况一致)。

c.调解书可以申请再审,有证据证明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或者有证据证明法官强迫调解。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督促程序概述 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债权人的申请,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形式审查认为合格后,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程序。

其特点有:无须实质审查;无须当事人双方辩论质证;不存在两审终审。

督促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简便、迅速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1)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申请人的请求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确已到期。

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必须明确具体。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概述 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督促程序的终结 支付令的申请 申请书的受理 支付令 支付令的发出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督促程序(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民事纠纷。

(5)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6)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前提是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下落清楚。

3.督促程序的终结(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

(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4)债务人书面异议证明:该申请属于不应受理的,或属于应当裁定驳回的。

二、支付令1.支付令的申请督促程序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发动。

申请书应附具请求的理由和基本事实。

申请书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

从法院级别管辖来说,一般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从地域管辖来说,一般是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书的受理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是指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接受的行为。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课后答案

民事诉讼法课后答案

民事诉讼法课后答案【篇一:民事诉讼法参考答案】1、民事纠纷及其特点。

答:概念:民事纠纷是指平等民事主体对现存或将来民事权益状态或归属的态度和认识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

特点:第一、民事纠纷主体具有平等性第二、民事纠纷内容具有特定性第三、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第四、民事纠纷具有可平息性2、民事诉讼及其特征答: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为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团体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除当事人之外的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经济和海事海商案件、以及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系列活动。

特征:(1)具有相对的强制性(2)具有严格的规范性(3)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顺序性(4)判决效力具有最终性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答: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以及除当事人之外的所有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加以调整的社会关系,亦即他们之间的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特点:(1)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当然主体(2)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系列多方面的相互联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关系发生的条件:(1)民事诉讼法律规范(2)民事诉讼行为(3)事件三要素:(一)主体:人民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人民检察院(二)内容: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负有的诉讼义务(三)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4、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答:(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享有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内容:①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②保障和便利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二)处分原则(1)概念: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自由支配的原则(2)内容:①享有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对实体利益的处分和程序利益的处分(三)辩论原则(1)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依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辩解(2)内容:①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②辩论的范围既包括实体问题也包括程序问题③辩论权的行使有书面辩论和言词辩论两种形式④经过辩论质证的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四)诉讼调解原则(1)适用的案件除外范围:①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②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给与经济制裁的经济纠纷案件③涉及追缴罚款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2)适用的程序范围: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但不能适用于非诉程序以及执行程序5、诉讼调解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相关人员的参与下,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在基本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圣才出品】

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的目的1.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民事诉讼目的又称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或诉讼目的。

它是以观念形态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或结果。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质包括:(1)民事诉讼目的的主体是国家,而不是直接实施诉讼活动的法院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对进行民事诉讼结果所期望达到的一种理想模式。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念 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 民事诉讼的目的 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 维护社会秩序说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学说 诉讼目的多元论 纠纷解决说利益保障说 民事诉讼目的性价值 程序公正 诉讼效益 民事诉讼的价值 实体公正 民事诉讼工具性价值 秩序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 民事诉讼的目的与价值①国家权力是民事审判权的来源与基础,民事审判权则是国家权力的内容之一。

②国家权力的性质决定民事审判权的本质,民事审判权是国家意志的重要体现。

(4)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支配是民事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

2.民事诉讼目的的表现形式(1)由于世界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地理环境、自然条件等因素不同,统治者设计的民事诉讼目的借以表现的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及不同国家也不尽相同。

(2)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以独立方式表现民事诉讼目的提供了契机,近代法典编纂运动使民事诉讼法得以独立,民事诉讼目的也随之得以集中体现。

①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应当被认为是最先独立确立民事诉讼目的的法典。

②1877年颁布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确立的民事诉讼目的,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典范,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近代民事诉讼目的的基本倾向。

③英美国家主要以判例法、不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其特定的民事诉讼目的。

3.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方式(1)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必须借助一定的方式,如何设置实现诉讼目的的方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从诉讼程序技术上如何规制民事诉讼各基本要素间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即诉讼构造。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圣才出品】

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概述30.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执行与执行程序 1.执行 执行,是民事强制执行的简称,是指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执行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执行是国家执行机关依法所进行的职权行为。

我国的国家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

(2)执行是运用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执行机关在实施执行时,需要凭借国家司法执行权进行,该权力具有支配性和强制性。

(3)执行实现的内容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权利义务。

2.执行程序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强制执行为主与说服教育为辅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 执行的原则 协助执行原则 兼顾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执行程序概述执行程序,是指民事执行机关、债权人、债务人、执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及协助执行人进行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1)执行程序的立法体例①分散式立法。

民事执行的法律规定散见于民事诉讼规则和、债权人债务人法、欺诈财产转移法等。

②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

其执行程序统一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

③执行程序单独立法。

除有民事诉讼法外,又单独制定了《强制执行法》。

我国属于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执行程序式立法。

(2)执行程序的法律渊源我国有关执行活动的法律规范渊源概括起来包括四个方面:①《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的规定。

②《民事诉讼法》中其他有关执行方面的规定。

如有关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③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

④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定。

3.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在我国,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二者的联系①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都是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同属于民事诉讼法的范畴。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圣才出品】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讼代理人概述1.诉讼代理人的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诉讼代理人的特点民事诉讼代理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概述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 法定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 委托诉讼代理人概述 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 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 特别授权 转委托 离婚规定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 诉讼代理人(1)诉讼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3)诉讼代理人应当在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4)诉讼代理人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诉讼代理人的分类根据诉讼代理人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代理人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1.法定诉讼代理人(1)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范围①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

法定代理人最基本的特征在于,其代理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的。

②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a.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b.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c.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圣才出品】

第十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证明对象 1.证明对象概述 (1)概念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当事人为使法官确信某一事实所进行的运用证据的活动。

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称作证明对象,也称证明的客体或证明的标的。

证明对象概述 证明对象的范围 众所周知的事实 证明对象 自然规律及定理 推定的事实 无需证明的事实 预决的事实 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诉讼上承认的事实 证明标准的含义 证明标准的作用 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讨论 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的概述 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2)意义①对于当事人来说,确定了证明对象,就可以围绕证明对象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②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证明对象的确定意味着事实审查范围的划定和审理对象的明晰。

2.证明对象的范围(1)广义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包括以下方面:①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②用来推断要件事实是否存在的间接事实。

③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辅助事实。

④程序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及诉讼程序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能够产生诉讼法上的效果。

⑤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⑥特别经验法则。

(2)狭义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仅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要件事实。

通常情况下,我们所谈论的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的。

3.无需证明的事实无需证明的事实包括:(1)众所周知的事实。

包括生活常识、习俗、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推定,是指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

推定的事实包括法律上推定的事实和事实上推定的事实。

有两点需要说明:①当作为推定事实的前提处于不明状态时,主张推定事实存在的当事人虽然不必证明推定事实,但需要对前提事实存在进行证明。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 督促程序2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 一、督促程序概述 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债权人的申请,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形式审查认为合格后,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相应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程序。

其特点有:无须实质审查;无须当事人双方辩论质证;不存在两审终审。

督促程序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有利于简便、迅速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2.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1)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申请人的请求仅限于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确已到期。

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必须明确具体。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概述 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督促程序的终结 支付令的申请 申请书的受理 支付令 支付令的发出 债务人对支付令的异议 支付令错误的救济 督促程序(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民事纠纷。

(5)申请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6)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前提是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下落清楚。

3.督促程序的终结(1)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的。

(2)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30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

(3)债务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4)债务人书面异议证明:该申请属于不应受理的,或属于应当裁定驳回的。

二、支付令1.支付令的申请督促程序因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发动。

申请书应附具请求的理由和基本事实。

申请书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

从法院级别管辖来说,一般情况是基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从地域管辖来说,一般是债务人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书的受理支付令申请的受理,是指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予以接受的行为。

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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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诉讼证据概述
18.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诉讼证据定义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1)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各种依据。

(2)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①证据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的手段,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作用 民事诉讼证据定义 客观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关联性 合法性 本证与反证 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 诉讼证据概述
②证据是当事人维护自己民事权益的武器。

③证据是使裁判具有公信力的基础。

2.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大特征。

不同时具备这“三性”的事实材料对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案件事实不具有参考价值。

(1)客观性
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强调民事证据的客观性有两方面的要求:
①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②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保持客观,不得先人为主,甚至只收集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的立场。

(2)关联性
民事证据的关联性,又称为民事证据的相关性,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事实材料所表现出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①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
②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强调民事证据的关联性有两方面的要求:
①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而言,在收集、提供证据时应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些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

②对于人民法院而言,应将调查和审核证据的范围严格限定在与案件有关联的证据材料上。

(3)合法性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取、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民事证据的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①证据的存在形式合法,即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要件。

②证据的取得合法,即当事人和代理人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所使用的手段和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时也同样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③证据的提交和认定的程序合法。

二、民事诉讼证据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诉讼证据有如下分类:
1.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1)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用来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

(2)反证,是指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叫做反证。

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

(3)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践意义在于:
①本证与反证对证明的要求不一样。

本证必须达到使审判人员确信本证的事实极有可能存在的程度,而反证只要能够达到动摇审判人员对本证的事实的确信,使其真伪不明即可。

②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

在本证与反证都已提出的情况下,法官应先调查本证,如果本证的证明力很弱,明显达不到证明标准,就没有必要再对反证进行调查。

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证明力不同。

直接证据由于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其证明力要强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由于必须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其证明力要弱于直接证据。

(4)间接证据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①它可以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起辅助的证明作用;
②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

但该证据链条必须符合以下证明规则:各个间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间接证据本身须具有一致性,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分类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尽量收集和提供直接证据,而运用间接证据时注意形成证据链条;促使人民法院谨慎对待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证据。

(2)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的,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

(3)原始证据由于未经过任何中问环节,因而其证明力要强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由于间接得来、容易失真,因而其证明力较弱。

(4)传来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①它可以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

②在获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用传来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

(5)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意义在于:促使当事人尽可能地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促使人民法院谨慎对待传来证据,不轻易加以认定。

4.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所依附的载体及表现的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1)言词证据,是指以人为载体,以其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故又称人证。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都属于言词证据。

(2)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或者物体上的特征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故又称物证。

(2)区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理解各自的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

言词证据信息量大,但容易失真,所以对于言词证据审判人员要创造条件,让陈述者能够客观、全面地提供。

另外,要严格审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实物证据容易灭失,要注意及时固定和保全。

三、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1.书证
(1)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书证的主要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其他能表达人的思想或者意思的有形物也是书证的形式之一。

(2)特征
书证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①书证是以其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②书证所记载的思想内容能够为人所认识和了解。

③书证的载体可以多种,但这些载体必须能够表达一定的思想内容。

④书证有较强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3)书证的分类
①公文书与私文书
按照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

公文书,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私文书,是指公文书以外的文书。

区分公文书与私文书的意义在于:
a.两者的证明力不同。

公文书的证明力一般大于私文书。

b.审查判断其是否真实的侧重点也不同。

对公文书真实性的审查判断侧重于看该文书是否为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对私文书则侧重于看文书是否有制作者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②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按照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可将书证分为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

处分性书证,是指以设立、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以记载一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的书证。

报道性书证,是指不以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为目的,而是制作者记录或者报道已发生的或者了解的某种事实的书证。

区分处分性书证与报道性书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两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处分性书证能够直接证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如何设立、变更或者消灭的;报道性书证虽然对于案件事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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