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图李梦娇高频考点班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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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李梦娇高频考点班笔记
一、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一)概念: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限制与规范国
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二)宪政的特征是:
1.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三)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则是宪法的实践。

二、四个宪法修正案的记忆口诀
1988年:私营土地可转让。

1993年: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长。

1999年:法治邓论分配多,私营统分革命反。

2004年:三个代表乡里变,社保人权土地偿;
非公鼓励私产保,代表选举变戒严。

简析四个宪法修正案
1988年:共2点(私营土地可转让)
关键词:(1)私营经济;(2)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
(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
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
督和管理;
(2)允许土地以出租的形式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共7点(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长。

)
关键词:(1)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改革开放;(2)多党合作,政治协商;(3)
国营改为国有;(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5)计划改为市场经济;(6)集体依法;(7)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三改五。

(1)增加“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坚持改革开放――――”(注意与1999年的比较)
(2)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3)“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
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把原有的“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4)把“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
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注意与1999年比较)(5)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增加“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6)“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
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
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
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7)“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注意与2004年的比较)
1999年:共6点(法治邓论分配多,私营统分革命反。

)
关键词:(1)长期处于初级阶段,小平理论;发展市场经济;(2)依法治国;(3)以公为主,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为主,多种分配并存;(4)统分结合;(5)个私重要;(6)反革命改为危害国家安全。

(1)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注意与1993年的比较)
(2) “中国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注意与1993年比较)
(5)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市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注意与1988年、2004年的比较)
(6) 把“其他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共13点(三个代表乡里变,社保人权土地偿;非公鼓励私产保,代表选
举变戒严。

)
关键词:(1)三个代表;(2)三个文明;(3)劳动者+建设者;(4)土地征收
征用并补偿;(5)鼓励支持非公经济;(6)私有财产;(7)社会保障制度;(8)
人权;(9)特区人大代表;(10)戒严改为紧急状态;(11)主席进行国事活动;(12)乡三改五全统一;(13)增国歌。

(1)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引。

(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3)爱国统一战线增加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
予补偿。

(5)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注
意跟1988年、1999年的比较)
(6)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
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7)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8)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增加了特别行政区)
(10)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11)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1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以后全部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均为5年)。

(13)增加国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所有: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
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既可国家也可以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四、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2)变通执行权(3)财政经济自主权(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5)组织公安部队权(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五、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普遍性原则 (2) 平等原则 (3) 直接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 秘密投票原则
六、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包括司法平等和守法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②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4)宗教信仰自由
(5)人身自由
①生命权。

②人身自由,即公民的肉体不受非法侵犯,即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

③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

④公民的住宅权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6)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
七、人大职权口诀-----“一批一改二审三法四选五决定”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修改宪法。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6)监督宪法的实施。

(7)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8)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9)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0)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1)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3)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
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八、人大常委会职权口诀------"两个解释/监督/撤销/规定四个提名六个决定" (可行使国家元首)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解释法律。

(3)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4)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5)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6)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与人大”改变或撤销”区别)
(7)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8)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9)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
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10)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1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12)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
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和军事法院院长。

(1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15)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16)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17)决定特赦。

(18)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
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19)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20)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九、国家主席职权口诀:公布权(发布命令)、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

十、村委会和居委会(性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我国的村民自治制度规定,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让农民群众做到“自己
的干部自己选,自己的事情自己管”,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十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核心)
(三)等价有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十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
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和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十四、著作权
著作财产权:作者终身+死后50年(出版/发行/复制)
著作人身权:永久(署名/修改/发表/保护作品完整权)
十五、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①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
②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③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④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法律后果:财产代管制度
2.宣告死亡
①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4、2,0)
②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配偶1、父母子女2、)
③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结束被宣告死亡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而且
④结束被宣告死亡人人身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继承、婚姻关系解除)
法律后果:“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十六、法人特征
(1)法人有“三独”(财产独、责任独、名义独)
“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2)法人的有限责任承担:“一个承担,三个不承担”
(法人承担、股东/员工/法定代表人不承担)
十七、合同的成立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投标书)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十八、合同效力
1.有效:有能力、意思真、不违法
2.无效:违背国家利益
3.可撤销可变更:欺胁误显危
4.效力待定: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限人超能力
十九、民法权利分类
二十、民法诉讼时效口诀
一身未租寄,二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国)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二十一、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双方的当事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的观念,要求当事人分担损害后果。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加害行为,虽然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无能力、用人单位、个人劳务、动物、机动车、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产品缺陷、建筑倒塌”
过错推定责任: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

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二十二、犯罪构成
二十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二十四、故意和过失
(1)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
(2)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十五、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

(1)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2)设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
2.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1)种类: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2)设定: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六、复议机关的确定
二十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1.复议与诉讼的关系
2.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管辖
3. 行政诉讼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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