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考研题库 经典教材课后习题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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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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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体系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考点难点归纳】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表6-1法律体系概述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

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

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

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化传统等作用,由此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形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圣才出品】

第二编 法的本体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一、概念题1.法律渊源与法律形式(中南财大2005年研)相关试题:(1)法的形式(厦门大学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武汉理工2009年研)(2)法律渊源(中山大学2011年研;南京师大2009、2005年研;浙大2007、2006、2004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2004年研;南京大学2004年研)(3)法的效力渊源(武大2004年研)答:法的效力渊源,又称法的形式渊源或直接渊源,专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法的渊源简称“法源”。

关于法的渊源的解释主要有两种不一致的说法:即“立法中心主义说”和“司法中心主义说”。

前者把“法的渊源”看成是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所依据的材料,主张把“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分开。

后者却认为法源之法特指法官用于裁判的法律。

(2)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它所指称的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

法的形式表明法所存在的方式,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既成产品,是以一定形式存在的已然的法。

法的形式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两大类别,它们各自又包括若干具体的形式。

法的形式有重要价值。

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只是法律形式之一,而法律形式外延则更为宽泛。

2.法的清理(中国人民大学2012年研)答: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对一国一定范围内所存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

法的清理的目的是把现存有关的法加以系统研究、分析、分类和处理。

清理的基本任务有两个,并因此形成两个阶段。

一是搞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确定哪些可继续适用,哪些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

这是梳理法的阶段,这一阶段不改变原有法的面貌,不是直接的立法活动。

二是对可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对需要修改或补充的,提上修改或补充的日程,有些可届时修改或补充的,加以修改或补充再列为现行法;对需要废止的,加以废止。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2.构成性原则3.法的形式价值4.论理解释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第二部分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准五服以制罪2.唐律赎刑3.留养承嗣4.中国土地法大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第三部分宪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宪法诉讼2.宪法结构3.宪法渊源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答: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

当某种社会关系由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在个别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

2.构成性原则答:构成性原则,是指以该原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原则。

在构成性原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

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带答案和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法律责任概述带答案和解析

1、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B. 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C. 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正确答案】:A,C,D2、甲参加乙旅行社组织的沙漠一日游,乙旅行社为此向红星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

丙客运公司受乙旅行社之托,将甲运送至沙漠,丙公司为此向白云保险公司购买了承运人责任保险。

丙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甲死亡,丙公司负事故全责。

甲的继承人为丁。

在通常情形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 乙旅行社有权要求红星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B. 丙公司有权要求白云保险公司直接对丁支付保险金C. 丁有权直接要求红星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D. 丁有权直接要求白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正确答案】:A,B3、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B.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C. 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D. 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正确答案】:C4、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正确答案】:B5、丙找甲借自行车,甲的自行车与乙的很相像,均放于楼下车棚。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1-5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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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理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1.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学的历史★★
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1)
表1-1中国法学的历史发展
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见表1-2)
表1-2西方法学的历史发展
考点二:法学与相邻学科(见表1-3)★★
表1-3法学与相邻学科
考点三:法学的研究方法(见表1-4)★★★
表1-4法学的研究方法
考点四: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见表1-5)★★
表1-5当代中国的法学体系
1.2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法学?
答:法学是指以法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课后习题-法学导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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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法学导论第一章 法 学1.什么是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如何认识和理解法学与相邻学科之间的关系?答:(1)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①法学吸收其他学科的认识成果来说明法律现象,从而使它能够深入到法的本质和价值基础中,解答法的外在方面,同时也以自己的认识成果推动其他学科的发展和新学科的产生。

②在现代社会,法律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关法律现象的许多问题不是纯粹的法学问题,而是属于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双边问题或多边问题。

③在法治时代,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可能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交给法律机关处理,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具有比较广泛的知识,以至要求法律人才是知识复合型人才。

(2)在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中,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逻辑学的联系尤为突出。

①法学与哲学哲学是人类知识的总结和概括。

在思想史上,哲学曾经包容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

19世纪中期以后,法学从哲学中分化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在法理学(法哲学)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法理学(法哲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理论的哲学反思。

②法学与政治学政治学是以政治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由于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工具,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学和政治学有着内在的联系。

③法学与经济学经济学是研究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的科学。

法学与经济学联系密切,表现为:a.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所界定的权利和义务,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六章 法的制定——第十八章 法律职业)【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法的制定1.分析为什么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答:(1)立法的含义与特征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立法的特征主要包括: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制定村规民约不是立法行为的原因①村规民约是指由村民会议制定的用以规范和约束全体村民的一种规章制度。

②虽然村规民约也是由特定的主体制定的,但是其不属于立法行为,原因如下:a.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体的权力机关,是村民直接行使自治权的组织形式。

它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由村民委员会召集。

它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而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从主体方面来说,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不是适格的立法主体。

b.村民会议的召开应当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出决定应经过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而立法对于出席会议的人数以及法律通过的人数有着严格的要求,因此,村规民约在制定程序上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c.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过程,法具有普遍性、约束性,其针对的是社会上的一般主体的行为,而村规民约的效力仅限于本村村民的行为和活动。

在效力范围上村规民约的制定也是不同于立法的。

2.阐释我国立法体制的特殊性及其合理性。

答:(1)立法体制的含义立法体制是指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的特点①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使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

②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是指中国存在多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它们分别由不同机关行使,而不是同一个立法权由几个机关行使,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责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责任问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责任问题司法考试法理学中法律责任问题:关于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责任,民事责任是一种救济责任,不具有惩罚的功能B.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C.有法律责任必定有法律制裁D.对于违反宪法规范的行为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律责任。

选项A错误。

民事责任有时也执行惩罚功能。

选项B正确。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此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C错误。

有法律责任未必导致法律制裁,比如民事法律责任。

选项D错误。

不能通过其他性质的责任形式来预防和制止违宪行为。

学员问:应该用哪种性质的责任,来制止违宪行为。

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违宪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违宪责任,而不能要求其承担刑法、行政法、民法上的责任。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违宪,则有权部门可将其撤消。

如果是行为人违宪,同时触犯了刑法、行政法、民法,可以追究其相应的刑法、行政法、民法上的责任。

如果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宪,可以给与党纪政纪处分。

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行政法、民法,可以追究其相应的刑法、行政法、民法上的责任。

如果单纯的违宪行为,而没有触犯相关的部门法,是无法要求行为人承担刑法、行政法、民法上的责任。

如:宪法要求公民要遵守公共秩序,如果行为人不遵守公共秩序,加队、乱扔果皮等,是无法追究其相应的刑法、行政法、民法上的责任。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律责任

[考试复习题库精编合集]《法理学》章节练习题—— 法律责任
5、【简答题】
责任主体[5分]
解析:
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6、【简答题】
简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事件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13分]
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实践中,免责的条件和方式可以分为:(1)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2)不诉免责。即所谓“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3)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4)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这种免责的理由是违法者在归责之间已经超前履行了第二性义务。(5)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即所谓“私了”。(6)自助免责。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7)人道主义免责。权利是以权利相对人即义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限度的。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9、【简答题】
因果关系[5分]
解析:
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个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10、【简答题】
主观过错[5分]
解析:

2009—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9—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2年中国人民大学理论法学(法理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绝对事件答:事件以是否由人们的行为而引起可以划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

绝对事件,是指不是由人们的行为而是由某种自然原因而引起的事件,例如,人的自然死亡和出生、时间的流逝等自发性质的现象。

事件,是指法律不把法律后果与人的意志相联系的法律事实。

事件是能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2.实质推理答:法律适用中的实质推理又称辩证推理,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实质推理具有以下特点:①实质推理是在法律适用中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②实质推理的作用主要是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所引起的疑难问题,包括各种法律空白情况。

③实质推理是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认识的推出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的辩证法的客观基础上。

④实质推理是一种理性的、逻辑严密的思维活动。

3.法学世界观答:法学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的神学世界观相对应的资本主义经典的世界观,它是神学世界观的世俗化。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会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人们以为,这些法律准则不是从经济事实中产生的,而是由国家正式规定的。

法学世界观的特点是,崇尚理性主义,法律至上,主张不是君主或上帝决定一切,而是法律决定一切,认为法律可以独立于社会而存在,认为法律可以决定历史的进程。

它否认法律归根到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用法律上的平等掩盖事实上的不平等,掩盖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抹杀法的阶级本质。

4.法律清理答:法律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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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法理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法理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导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二章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第三章法律的价值第四章法的渊源与效力第五章法律关系第六章法律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第九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第十章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第十一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第十二章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社会第十三章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第十五章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法学方法论(常州大学2018年研)答: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1)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①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②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2)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的方法论原则:①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②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观点;③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④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

2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4年研)答: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一般均有如下特征:①规范性,即规定行为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②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

③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

④一般性,即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不是只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一、概念题1.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09年研;南京大学2009年研;南京师大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

2.创设性法律关系(厦门大学2011年研)答:根据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

其中,创设性法津关系的特点是,在法律规范产生之前某种社会关系并不存在,法律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后才出现该种社会关系,并使之成为法律关系。

这一分类表明,法不仅具有调整和维护现存社会关系的“事后”作用,而且还具有预测和创造新型社会关系的“事先”作用。

3.行为能力(北师2008、2006年研;中山大学2006年研)答: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

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两条:①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②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世界各国的法律,一般根据行为能力的不同把本国公民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4.法律关系的客体(南京师大2006、2004年研)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5.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法律事实(中山大学2010、2004年研;武汉理工2010年研;中南财大2009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9年研;武大2007年研;北师2007年研)答:(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运行-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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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法的运行第十九章 法律方法一、概念题1.法律方法(南京大学2005年研)答: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或称法律人)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或者说,是指法律人寻求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的专门方法。

法律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专业性、法律性和实践性。

2.法律推理(中山大学2010年研;南京师大2010、2006年研;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5年研)答: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

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将可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

即法律推理就是前提到结论的过程。

3.演绎推理(浙大2005年研)答: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这是最简单的推理形式。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一般被认为主要是演绎推理,即著名的三段论推理。

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4.形式推理与辩证推理(武大2004年研)相关试题:(1)辩证推理(厦门大学2008年研;北化工2008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6年研;浙大2004年研)(2)实质推理(人大2012年研)答:(1)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

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这种推理的前提是“法院可以获得表现为某条规则或原则的前提,尽管该规则或原则的含义与适用范围也许在所有情形下,并非都是确定无疑的,而且调查事实的复杂过程也必须先于该规则的适用”。

(2)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6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6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综合课(法理学)模拟试卷69(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选题 2. 多选题 3. 简答题 4. 分析题单项选择题第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字母涂黑。

1.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包括A.违法行为B.违约行为C.诉讼行为D.法律规定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一节中的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

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法律规定,其中违法和违约要承担责任好理解,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如果不涉及具体行为的话,一般而言就是法律规定的职责或者必须履行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义务;诉讼行为可以对法律责任作出明确判决,但这并不是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只是让已经存在的法律责任以判决或者裁决的方式明朗化而已,C选项错误。

知识模块:法理学2.关于四种法律责任,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B.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C.行政责任是行政相对人不遵守行政管理要求所产生的责任D.宪法责任是因为立法或者行为违反了宪法所产生的责任正确答案:C解析: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一章第一节中的法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一种公法上的责任,行为人侵犯的不只是受害人的相关权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公共利益,故而刑事责任是对国家所承担的责任,A选项正确;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因为它与刑事责任不同,其侵犯的只是私法上的权益,即便是人身权也是如此,因而一般用财产责任的方式进行救济,当然也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在里面,B选项正确;行政责任是行政关系的双方,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可能违反行政法规而产生的责任,而不只是相对人一方,C选项错误;宪法责任更多地是因为制定的法律法规违反宪法而产生的,因此通常将立法违宪单列出来,当然也包括其他主体的违宪行为,D选项正确。

法理学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PPT课件

法理学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PPT课件

民事 责任
三、法律 责任的种类
行政 责任
刑事 责任
违宪 责任
补偿性的 财产责任
行政主体 及工作人员 行政相对人各自
责任
行为人个 人受惩罚 最为严厉
违宪 审查
12
(一)民事责任
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 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 式主要有:
2、要求: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 质相适应。
(2)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 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3)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相适应。
23
法条例证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二、法律责任 的构成要素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
损害结果
主观过错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作为 不作为
人身 财产 精神
故意 过失
9
巩固案例
谁该为大马路上“吵出的人命”负责
一个仲夏的夜晚,陈强带着妻子李红骑摩托车回 乡下,其车灯已坏。在他前面骑着摩托车缓行的 是王凯。在一个路口,当陈强正准备从左侧超过 王凯,不料王凯突然左转,陈强马上刹车,但撞 上了王凯的车后轮。三人和两辆车摔倒在地。正 在两人争执时,突然一辆小汽车冲了过来,两人 躲闪及时,但摩托车相撞后摔倒在地的李红却被 轧上,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在对发生事故的车 辆检测中发现:该二人的摩托车都没有按期年检, 王凯没有驾驶证,小汽车购买了第三人责任保险, 但没年检,制动系统不符合要求,方向向 10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课后习题(第十章 法律关系——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圣才出品】

第十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与一般的社会关系有什么不同之处?答:作为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如果不存在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关系。

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本身就不合理,或者不具有可行性,这样的法律规范不可能真正地调整社会关系,也就不可能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相反,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合理、可行、清晰,人们根据法律规范就知道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或不能做什么,这样的法律规范不仅能够推动法律关系形成,而且能够引导法律关系有序运转,避免法律纠纷产生。

(2)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即使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如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仍不可能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相反,即使不是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但如果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如由众多自然人结合而成的法人,也可以与他人形成法律关系。

甚至对于动物来说,只要法律承认其为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也可以产生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律关系与依据习惯、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的主要区别。

习惯是人们在长期共同劳动和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世代沿袭并成为内在需要的行为常式。

依习惯行事是无所谓权利和义务的,由习惯调整的社会关系当然不是权利义务关系。

道德是按照一定的价值观念,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并依靠社会舆论、个人内心信念和良知调控人际关系的行为规则。

由于道德主要是一种义务规范,基于道德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是一种以义务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宗教是以规定人们对“神明”及其在人间的“代表”的服从义务的各种戒律而控制人的思想和行为,所以宗教关系也主要是一种义务关系。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只有法律关系才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

西政考研教材《法理学初阶》课后习题答案

西政考研教材《法理学初阶》课后习题答案

西政考研教材《法理学初阶》课后选择题参考答案导论法学与法理学1. B2. AD3. C4. ABCD5. ABCD第一章法学历史1. ABD2. B3. ABCD4. ABCD5. D第二章法学性质1. D2. ABCD3. ACD4. ABCD5. ABC第三章法学功能1. B2. A3. C4. A5. B第四章法学体系1. ACD2. B3. BCD4. BC5. ACD第五章法学方法1. C2. B3. C4. BCD5. BD第六章法学教育1. ABCD2. ABCD3. CD4. BD5. AB第七章法与法律1. BC2. ACD3. AC4. BC5. B第八章法律演进1. D2 ABCD3. BD4. ABCD5. A第九章法律结构1. D2. BC3. B4. C5. AC第十章法律分类1. AC2. BCD3. BD4. ACD5. ABC第十一章法律关系1. A2. BC3. B4. D5. D第十二章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1. ACD2. ABCD3. AB4. AB5. ABD第十三章法律责任1. B2. A3. ABC4. ABD5. AD第十四章法律实现1. ABCD2. C3. CD4. BCD5. ACD第十五章法系1. BCD2. B3. ABCD4. BC5. BC第十六章法制与法治1. A2. D3. ACD4. C5. ABD第十七章立法1. D2. D3. B4. C5. AC第十八章守法1. B2. ABD3. ABC4. BD5. ABC第十九章执法1. ABD2. ABCD3. ACD4. ABC5. A第二十章司法1. B2. BC3. ABC4. AB5. B第二十一章法律监督1. AC2. B3. B4. ABCD5. A第二十二章法律职业1. ABC2. ABCD3. C4. ABC5. AC第二十三章法律程序1. ABCD2. CD3. B4. ABCD5. B第二十四章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1. CD2. ABCD3. CD4. D5. C。

法律硕士法理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11

法律硕士法理真题练习习题及答案11

一、单项选择题1.(2014年真题)下列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B.从刑事法律角度上看,法律义务就是法律责任C.违法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不违法就不承担法律责任D.过错责任既要承担行为上的责任,也要承担思想上的责任2.(2017年真题)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冲突,将乙打伤。

甲赶紧打120电话,并随救护车将乙送往医院,乙被诊断为轻伤,经及时救治痊愈出院。

甲支付了乙的医疗费等费用。

事后,甲未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材料,甲被免责的原因是( )。

A.有效补救免责B.立功免责C.协议免责D.自助免责3.(2018年真题)关于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有法律责任就有法律制裁B.有法律制裁必有法律责任C.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体现D.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互为条件二、多项选择题1.(2016年真题)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法定免责条件的有( )。

A.14周岁的刘某盗窃他人财物B.赵某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C.王某恶意诽谤孙某,孙某念及两人往日情谊没有起诉王某D.李某在火锅店用餐时被烫伤,两年后李某起诉火锅店要求民事赔偿2.(2018年真题)乘客张某因迟到而被拒绝登机,在机场吵闹不休,殴打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航空公司将张某列入“拒绝承载人员名单”。

下列关于该事件的说法,正确的有()。

A.航空安全优先于张某乘坐航班的自由B.对张某的治安处罚,可因其有立功表现而减轻或免除C.航空公司因张某迟到而拒绝其登机,侵犯了他的民事权利D.将张某列入“拒绝承载人员名单”,是航空公司追究其民事责任的具体表现一、单项选择题1.A解析: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交付违约金等,A选项正确。

法律义务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但违反法定义务却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需要考虑诸多因素,即使在刑法中,也是如此,B选项错误。

相反,即使不违法,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等,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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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答: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密切的关联,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联系
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

而法律责任是指一种特殊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具体是指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

如果将法律义务称为第一性义务,那么可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①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②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制裁;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③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2.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道义责任与社会责任都是对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所提出的不同理论,但两者有很大差别:(1)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

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

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

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2)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

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

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

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

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另一方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3)道义责任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

(4)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道义责任论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社会责任论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

3.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

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违法、违约首先是一种行为,没有行为就没有违法或违约,而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因此,实施违法或违约必须有行为人。

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实施者,没有行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责任。

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例如不做法律规定应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约定的事,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区分作为与不作为,对于确定法律责任的范围、大小具有重要意义。

(3)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损害结果表明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

同时,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它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认定损害结果时一般根据法律、社会普遍认识、公平观念并结合社会影响、环境等因素进行。

损害结果是由一定的因果关系所引起的。

在这个意义上讲,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4.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答:(1)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含义
①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②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③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④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①法律行为显著特征就是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有两个表现:
a.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而调整和规定法律行为的就是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哪些行为能为、哪些行为不能为,并对法律行为进行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评价。

b.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即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结果是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

判断法律行为结果,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规范根据结果确定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如果是违法的,则行为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违法的法律行为,包括违约行为(法律对其否定性的评价)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

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
关系。

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如果无理拒绝或迟延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由于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所以,对法律关系的无理的不合法的破坏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③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④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并对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层面的评价,并直接规定法律责任的产生及适用。

法律行为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并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和消灭,受法律规范的评价,如果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则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对法律关系的无理的不合法的破坏将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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