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最终版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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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GLJ63015020001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大连市甘井子区哲林北园63号1单元502室签订日期: 2011年11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经友好协商并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特殊约定

第二部分一般约定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2《房屋验收单》。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该房屋和乙方在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房屋的交付、用途及续租

1、乙方于房屋移交日至所承租房屋处所办理房屋接收手续,接收承租房屋。若因乙方原因未按约接收房屋的,视为甲方已完成房屋交付义务,租金、物业费等其他费用自该日起算。

2、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如继续承租,可在租赁期满前四个月前书面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如双方本合同届满前三个月前仍未与甲方签订新租赁合同,视为乙方不续租,甲方可另行招租。

3、本合同期满前的三个月内的任何合理时间内,甲方可对该房屋重新招租,包括在该房屋的适当位置张贴、悬挂广告。甲方发出招租信息,带领意向使用人、买受人进入该房屋参观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若乙方欠缴费用(包括租金、水、电、煤气、采暖等费用)或乙方因违约、侵权应承担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可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将前述费用扣除,并且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足差额。

第四条其他费用

1、乙方承租、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水、电、煤气费用按独立计量表计量;乙方应自行至相关部门缴纳水、电、煤气(如有)、电话费(如有)、宽带费(如有)、有线电视费(如有)等。因乙方迟交、拒交上述费用导致水电等能源中断、各项服务停止提供等,乙方自行承担后果且不影响甲方、其他住户等第三方的利益和声誉。

2、乙方自行承担经营中产生的税金及工商管理费的经营费用,自行向相关部门缴纳。

3、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签订本合同所产生的纳税义务,如因一方未履行法定纳税义务而产生的责任及后果由该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房屋的使用

1、乙方可按合同约定使用该房屋专用部位并与其他住户按法律法规及物业管理规定共同使用该房屋所在建筑物的相应共用部位。甲方同意乙方在地面承载力、电容量允许的情况下在该房屋内增添可移动的物品、设备设施,但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该房屋内私自乱接电源、改动水管、煤气管道等,不变动水、电、煤气表等位置。

2、乙方负责:该房屋内的安全、清洁;该房屋内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维护及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的保护;乙方设施及财物的保管;乙方人员及财物的安全。

3、该房屋结构损坏、房顶漏水、外墙渗水等结构问题、甲方提供设备设施因自身质量问题而非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由甲方负责维修;乙方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尽快安排维修。甲方可在维修前2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如因乙方不配合或未及时配合导致问题加大或损失扩大等,乙方承担责任。

4、乙方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修缮;若因乙方未及时修缮的,甲方可在通知乙方后进行维修,乙方按实承担该维修费用。

5、乙方应合理使用其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爱护公共区域及公共区域的任何设施、设备。如因乙方使用不当或故意造成房屋及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乙方应立即修复,如不能修复的,乙方应按附件2《房屋验收单》标示价格进行赔偿。如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使用设备、设施不当或其他原因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前述情况出现者影响到公共安全或情况紧急的,甲方有权直接立即处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该房屋所在物业的停车位、场地及设施由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统一管理,乙方及乙方的访客等如需使用,应服从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管理、安排,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7、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储存易燃、易爆、易腐蚀、易腐烂、危险和散发令人不快气味以及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物品。

8、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外设置影响物业环境和其他业主、业户正常经营的音响、广播或做出任何扰人的噪音。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私自在该房屋外的任何位置张贴宣传资料、散发传单、摆放物品、存放货物、加装设备、标志、招牌、进行任何经营性或公益性活动等。如有违反,甲方可直接予以清除,清理及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的装修

1、乙方了解并同意甲方以房屋现状交屋。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装修,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的装修及不可移动财产(包括虽可移动但移动将造成甲方建筑物损坏或严重影响相邻业户的) 归甲方所有,且不需甲方给予其赔偿、补偿,除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拆除、清运外,乙方不得拆除、移动或损坏。

2、乙方装修前按甲方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要求提报装修期、装修图纸,经甲方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书面审核批准后按批准的图纸要求进行装修,甲方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批准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装修期间应尽量不影响相邻业主的正常生活、休息及办公,如引起相邻业主纠纷,乙方自行妥善处理,且不影响甲方及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声誉。

3、乙方保证该房屋内设施、装修等以及该房屋符合国家消防、环境、卫生要求。

4、对乙方的装修行为,乙方同意遵守相关行政法规之规定以及甲方、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的管理。如乙方的装修违反行政法规之规定需恢复原状或被行政处罚时,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对承租房屋建筑物外立面、外铺装做任何改动,不得占用、损坏、污染外立面、外铺装。

第七条房屋的交还

1、乙方应在房屋租赁期满当日或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结清水电费等能源费、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服务费、租金等各项费用,撤除乙方物品并交还所有钥匙。乙方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照附件2《房屋验收单》约定的标准完好交还甲方,并不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对未经甲方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乙方的遗弃物,甲方可代为处置。

2、未按上述约定交还的,甲方可直接收回该房屋。在乙方交还房屋之前,乙方仍按合同约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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