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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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说明及示例-文档资料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说明及示例-文档资料
项目评价依据
卫生间 (10)
评价内容 干式工法地面 集成管线和吊顶
厨房 (10)
干式工法地面 集成管线和吊顶
管线与支撑体分离 (12)
BIM应用(4)
电气管、线、盒与支撑 体分离
给(排)水管与支撑体 分离
采暖管线与支撑体分离 设计阶段
评价要求
70%≤应用比例<90% 应用比例≥90%
70%≤应用比例<90% 应用比例≥90%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 率计算说明及示例
—高层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住宅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
2017年08月04日
提纲
1 2 3
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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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IGN
项目评价依据
➢ 2017年2月22日 京政办发[2017]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
DESIGN
项目评价依据
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评分表
评价内容
评价要求
评价分值
外围护墙 (22)
非砌筑★
墙体与保温、装饰一体 化
内隔墙 (22)
非砌筑★
墙体与管线、饰面一体 化
全装修(10)★
公共区域装配化装 修
(10)
干式工法地面 集成管线和吊顶
应用比例≥80% 50%≤应用比例<80%
应用比例≥80% 应用比例≥50% 50%≤应用比例<80% 应用比例≥80%
建筑的实施意见》 ➢ 2017年5月22日 京装配联办发[2017]2号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17年工作计划》
DESIGN
项目评价依据
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同 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装配率应≥50% 2.预制率应符合以下标准:

装配式剪力墙结构设计规程--北京

装配式剪力墙结构设计规程--北京

2 术语和符号 ..................................................................................................................................... 4 2.1 术语 .............................................................................................................................................. 4 2.2 符号 ............................................................................................................................................... 5 3 基本规定 ......................................................................................................................................... 7 4 材料 ................................................................................................................................................. 8 4.1 混凝土、钢筋和钢材 .................................................................................................................. 8 4.2 连接材料 ...................................................................................................................................... 8 5 结构设计基本规定 ....................................................................................................................... 10 5.1 一般规定 ..................................................................................................................................... 10 5.2 作用及作用组合 ........................................................................................................................ 14 5.3 结构分析 .................................................................................................................................... 14 5.4 预制构件设计 ............................................................................................................................ 15 5.5 连接设计 .................................................................................................................................... 20 5.6 楼盖设计 .................................................................................................................................... 23 6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 ................................................................................................... 26 6.1 一般规定................................................................................................................................... 26 6.2 预制墙板设计........................................................................................................................... 26 6.3 连接设计................................................................................................................................... 33 7 圆孔板剪力墙结构设计 ............................................................................................................... 38 7.1 一般规定 .................................................................................................................................... 38 7.2 预制圆孔墙板设计 .................................................................................................................... 39 7.3 连接设计 .................................................................................................................................... 40 8 装配式型钢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设计 ........................................................................................... 43 8.1 一般规定 .................................................................................................................................... 43

北京市装配式规程

北京市装配式规程

北京市装配式规程一、建筑结构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

装配式建筑的结构设计应遵循国家现行相关标准,采用经过认证的预制构件,并应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性、稳定性、耐久性和抗震性能。

二、预制构件预制构件是装配式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并进行质量检测。

预制构件的尺寸、形状、重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明确的安装位置和连接方式。

预制构件的运输和存储应符合相关规定,避免损坏和变形。

三、施工安装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施工队伍进行,并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施工安装过程中应遵循国家现行相关标准,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安装完成后,应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

四、质量检测质量检测是保证装配式建筑质量的重要环节。

质量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应遵循国家现行相关标准。

质量检测的内容应包括预制构件的质量、安装质量、整体结构性能等。

五、验收交付装配式建筑完成后,应进行验收交付。

验收交付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进行。

验收交付时应检查建筑结构、预制构件、施工安装、质量检测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六、维护保养装配式建筑的维护保养是保证其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

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预制构件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损坏或老化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在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避免过载和外力冲击,保证建筑结构的稳定性。

七、环保与安全装配式建筑应遵循环保和安全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在预制构件的生产、运输、存储和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降低能耗和资源消耗。

同时,在施工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遵循安全规范,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技术标准本规程遵循的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预制构件质量验收规范》、《预制构件连接技术规程》等。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有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应以新标准和新规范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公司,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单位,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新建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产业化住宅工程实际建设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技术体系应具有完备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

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相关企业应按照《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京建法[2007]102号)的规定编制企业标准,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二、产业化住宅工程使用的结构性部品应当选用《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功能性部品应优先选用目录中的产品。

三、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环节质量管控。

(一)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预制混凝土构件的生产环节进行监理,并支付监理费用。

(二)应建立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首件验收和现场安装首段验收制度。

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生产的同类型首个预制构件,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施工单位首个施工段预制构件安装和钢筋绑扎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四、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企业应确保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87]城规发字第226号

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规划局关于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序暂行办法(1987年9月10日(87)城规发字第226号)第一条为使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都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确定建设地址;二、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三、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四、审定设计方案;五、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市政工程,除市政厂、站和园林绿化等工程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外,其它工程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以上程序视建设工程繁简、难易等具体情况,可简化或合并执行。

第三条确定建设地址,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持计划部门和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的文件(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地址申请书,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请确定建设地址。

重要或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地址申请书,应附有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选址研究报告或建设工程规划方案。

二、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出建设地址建议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的要求向有关部门征询意见。

三、不需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确定建设地址后,向建设单位发确定建设地址通知书。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申领建设用地许可证。

第四条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单位向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建设用地的文件,由城市规划管理机关会同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按规定分别报经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京政办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加快推动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深入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倡导采用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本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20%以上,基本形成适应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和技术保障体系。

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三)实施范围和标准1.自2017年3月15日起,新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和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自2017年3月15日起,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2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2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2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1•【字号】京建发[2021]103号•【施行日期】202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等22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京建发[2021]103号各有关单位: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促进中心主编的《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施工现场装配式路面技术规程》、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主编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1部分:地基基础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3部分:混凝土结构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4部分:砌体结构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17部分:电气动力安装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第18部分:照明系统工程》《地下室防水技术规程》、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城市桥梁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城市道路工程施工技术规程》《盾构法隧道修复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门式和桥式起重机安全应用技术规程》、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主编的《房屋结构检测与鉴定操作规程》、北京首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主编的《既有工业建筑民用化绿色改造评价标准》、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和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主编的《幕墙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中建一局集团第五建筑有限公司主编的《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主编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过程模型细度标准》等22项北京市地方标准,已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批准发布。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京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装配式建筑向绿色化、低碳化、智能化方向迈进,切实提高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加快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5%,基本建成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体系;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高水平技能队伍。

(三)实施范围1.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下同)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通过招拍挂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解析--北京--2018-06-20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解析--北京--2018-06-20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马涛20182018年年0606月月2020日日· · 北京北京依据文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2017年2月22日发布,3月15日实施—2020年之前我市工作的指导总纲2《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17年工作计划》—京装配联办发[2017]2号—2017年5月22日发布—8号文系列配套文件之一3《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2017年12月12日发布,2018年2月1日实施—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全国术1依据文件重点解读8号文—✓总体要求—高难紧—充分发挥先进技术的引领作用(全方位,实质!)—全面提升建设水平(规划、设计、建造、管理等)(规划设计建造管理等)—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建造?全寿命期!)—促进本市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全产业链)✓工作目标—数量(10%?→20%→30%)企业(规模化总承包专业化)两率)、技术体系(混凝土、钢结构)✓实施范围(广)、标准(两率✓重点任务(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创新设计优化生产提升装配施工水平全装修绿色建材推行工程总承包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政府层面:健全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大政策支持专家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细化责任分工加大政策支持—形成合力:加强科技创新?强化队伍建设?做好宣传引导?2文件解读—重点解读2017工作计划✓工作目标—数量上达到新开工面积的10%以上?初步形成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产业能力—初步形成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产业能力?✓实施范围—总体内容同8号文—增加工业建筑,补充了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三类具体情况及实施办法实率算✓实施标准—两率及计算说明✓其他(略)总体成果✓开局良好!深度欠缺深度欠缺,,后劲不足后劲不足??✓对照住建部“一体两翼,两大支撑”的发展思路找差距建筑体系—完善完善、、成熟和可复制成熟和可复制、、可推广的可推广的建筑体系建筑体系,,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EPC )和信息化技术信息化技术((BIM ),创新体制机制管理和促进产业发展3技术要求解析1目前北京市的实施标准:2017工作计划①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应不低于50%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预制率应符合以下标准✓建筑高度≤60米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40%✓建筑高度>60米时,单体建筑预制率应≥20%—是政策的延续,而非技术体系的不足—发展的重点内容允许根据建筑的特征而有所差别总体要求的精神,并应持续发展、完善—试点示范项目必须符合8号文总体要求③水平构件采用预制/叠合构件(砼)或免支模(钢)的比例应≥70%—投影面积,符合国标最低要求,可按国标方法计算④装单建筑制率装率要求装配率的要求预制率和装配率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单体建筑应同时满足预制率装配率的要求钢结构单体建筑应满足装配率4技术要求解析2对象:单体建筑单体建筑的地上部分地上部分①主楼与裙房可分开计算与评价✓裙房面积较大✓主楼与裙房在建筑功能建筑功能、结构形式结构形式、工程做法工程做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分与合的基本原则是便于操作和准确评价—与国标做法一致如:大底盘多塔,主楼是酒店、办公、公寓等,裙房是商业或主楼是混凝土结构,裙房是钢结构②地上部分一般是指✓建筑地下室楼盖结构顶面以上,包括首层建筑地面✓按层计算,地下室高出地面部分可不计算5技术要求解析3预制率的定义和计算:主体结构①预制率定义:单体建筑±0.000标高以上,结构构件采用预制混凝土构件的混凝土用量占全部混凝土用量的体积比②预制率计算:预制率=V1/(V1+V2)×100%—结构构件包括:剪力墙延性墙板柱支撑梁桁架屋架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女儿墙雨棚等文件列举的,也包括文件以外的—外叶墙—与结构构件一体化生产的非结构部分,如复合外墙板的外叶墙—包覆在结构构件内部的非预制砼部分,如轻质填充材料、灌孔砼0000✓建筑高度是指建筑±0.000标高至建筑檐口标高的垂直距离✓不代表只在地上用预制构件,如预制楼梯等✓与国标(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项)的比较米与国标竖向构件—≤60米:与国标竖向构件≥35%的标准大体相当—>60米:明显低于国标!如果进行等级评价,需要同时满足国标要求6技术要求解析4钢混组合结构的判定说明:主体结构-①型钢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核心筒(或剪力墙)结构—主体结构应按混凝土结构计算②钢管混凝土框架-现浇混凝土核心筒(或剪力墙)结构—当采用钢梁且钢管为结构构件时,主体结构可按钢结构计算—当采用混凝土梁或型钢混凝土梁时,主体结构应按混凝土结构计算—当钢管仅作为施工模板时,主体结构应按混凝土结构计算③钢框架-现浇混凝土核心筒(或剪力墙、延性墙板、支撑)结构—主体结构可按钢结构计算—需要合理设置过渡层方案合理的基本原则!审查重点★采用钢钢-混组合结构混组合结构的参评项目必须坚持方案合理审查重点7技术要求解析5装配率的定义和计算:除主体结构以外的建筑各系统①装配率定义:单体建筑±0.000标高以上,围护和分隔墙体、装修与设备管线等采用预制部品部件的综合比例装配率率=∑Q i/(100-q)×100%②装配率计算:装配—q:单体建筑中建筑功能不存在的评价项分数之和公共区域装配化装修卫生间厨房各算项(包含2小项)厨房各算一项(包含一般情况下,项次应≤2项如:在学校的试验楼中,一般不存在厨房的建筑功能,则“整体厨房”评价项的分数计入q项—Q i:各指标实际得分值,具体要求详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评分表计算过程中按“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低于最低标准不得分,高于最高标准得满分,中间按线性插值低于最低标准不得分高于最高标准得满分中间按线性插值—装配率计算结果:应按“四舍五入”取整数8技术要求解析评价内容评价要求评价分值非砌筑★应用比例≥80%11应比例6装配率评分表外围护墙(22)墙体与保温、装饰一体化50%≤应用比例<80%5~10*应用比例≥80%11内隔墙非砌筑★应用比例≥50%11墙体与管线饰面一体10*(22)墙体与管线、饰面一体化50%≤应用比例<80%5~10应用比例≥80%11全装修(10)★—10公共区域装配化装60%≤应用比例<80%1~5*修(10)干式工法地面应用比例≥80%6集成管线和吊顶60%≤应用比例<80%1~3*应用比例≥80%4注1表中带“★”的评价内容评价时应满足该项最低分值的要求9注:1.表中带“★”的评价内容,评价时应满足该项最低分值的要求。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
程》有关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材工程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7]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5.18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1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定额”),规范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计价行为,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要求建设的装配式房屋建
筑工程。

其中,装配式混凝土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建筑高度在60米(含)以下、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40%或建筑高度在60米以上、单体建筑预制率不低于20%的项目。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京建发〔2021〕384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38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相关单位: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提出的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要求,提高我市商品住房项目建筑品质,我市以人民获得感为根本出发点,提出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要求,包括最低品质要求和竞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建筑品质)。

最低品质要求为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达到60%、设置太阳能光伏或光热系统;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由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健康建筑、宜居技术应用和管理模式六个部分组成。

为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确保相关内容指标有效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标准(一)绿色建筑: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21)等现行标准。

(二)装配式建筑: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2021)、《住宅设计规范》(DB11 1740-2021)等现行标准,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太阳能光伏或光热:居住建筑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20),公共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等现行标准。

装配式建筑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

装配式建筑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

装配式建筑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是将建筑构件在工厂内进行预制和加工,然后再进行现场组装的一种建筑方式。

相比于传统施工方法,装配式建筑具有更高的效率、更节约的时间和资源。

然而,要实现一个成功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良好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一、施工组织设计1. 定义项目的目标与需求:在开始任何装配式建筑项目前,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与需求。

这包括确定项目类型、规模、功能以及所需要满足的特定要求。

2. 分析可行性:进行可行性研究以评估该项目是否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方法,并分析潜在的技术和经济风险。

3. 制定详细计划:根据项目目标和可行性分析的结果,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各个阶段的任务、时间表、资源需求和质量控制措施等。

二、施工管理1. 人员组织与指挥:确保项目团队能够高效地协作,并安排专业领域内资深人员对项目进行指导和监督。

2. 材料与工程设备管理:仔细选择合适的材料和设备,并进行合理的采购和贮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顺利进行。

3. 质量控制与监测: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质量检验、抽样监测以及及时解决出现的质量问题。

4. 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包括培训员工、落实安全规定和应急预案等措施。

5. 进度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计划进行组织与管理,确保项目能够按时完成。

三、挑战与应对措施1. 技术挑战:装配式建筑要求高度专业化技术,因此必须拥有经验丰富的施工团队,并根据具体项目需求提供适当的培训。

2. 协调与沟通:装配式建筑涉及到多个阶段和参与方,因此需要建立良好、开放和高效的沟通渠道来促进信息共享和决策协调。

3. 设计变更:由于其先进性和灵活性,装配式建筑可能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设计变更。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及时调整施工计划和相关资源。

4. 维护与管理:装配式建筑通常具有较长的使用寿命,因此在施工完成后,需要制定维护和管理计划来保持建筑质量和功能。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新标准(一)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新标准(一)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新标准(一)北京市装配式建筑新标准1. 引言装配式建筑是近年来快速发展的一种新型建筑模式,它具有工期短、环保节能等诸多优势。

为了推动装配式建筑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北京市制定了全新的装配式建筑标准。

本文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2. 标准内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装配式建筑的设计要求:明确了装配式建筑的基本设计标准,包括结构设计、材料选择、施工工艺等要求。

•装配式建筑的施工要求:对装配式建筑的施工流程、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等方面进行了细致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

•装配式建筑的检测与验收要求:明确了对装配式建筑进行检测和验收的标准及方法,以确保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装配式建筑的维护与保养要求:包括定期检查、保养维修等方面的要求,以延长建筑寿命并保证使用安全。

3. 标准实施意义新标准的出台对于推动装配式建筑在北京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对装配式建筑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有利于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促进节能减排:装配式建筑是一种绿色建筑模式,标准对于节能减排、环保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利于推动低碳环保的建筑发展。

•加快工程进度: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和工厂化生产能够大大缩短工程周期,有助于提高工程进度,满足快速城市发展的需求。

4. 推广与应用为了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媒体、专业展览等方式,向公众和建筑行业传达新标准的重要性和优势,提高认知度。

•培训人才队伍:组织培训班和技术交流会,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推动装配式建筑标准的贯彻落实。

•支持科研创新: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大科研力度,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的研究和创新。

5. 结语北京市装配式建筑新标准的出台,标志着装配式建筑在北京市将迎来更大的发展机遇。

通过严格的标准要求和有效的推广应用,相信装配式建筑必将在未来成为建筑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范围内所有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要求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同时应满足相应的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应遵循结构体系合理、装配方案科学、设计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以及《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深度要求》(附件1)和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在各个设计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认定、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审批立项之前组织开展前期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专项工作,对项目定位、技术路线、成本控制、效率目标等做出明确要求,对项目所在区域的构件生产能力、施工装配能力、现场运输与吊装条件等进行初步技术评估.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编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参考格式见附件2),并在设计方案正式报审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从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专家组应当由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内装等方面至少5名(含5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组中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专家组人数的3/5.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等相关单位应当参加。

技术方案应满足套型设计的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采用适宜的结构技术体系,对预制构件类型、连接技术提出设计方案,并对构件加工制作、施工装配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设计、构件制作、施工等各方需求,加强各专业间的协同配合。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

北京市发展装配式建筑2020年工作要点为全面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现首都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做好“十三五”的收官工作,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以上,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规模化企业,具有现代装配建造水平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技能队伍。

(二)实施范围1.各类保障性住房无论是否纳入保障房建设计划,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除外)。

集体土地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加强北京市集体土地租赁住房试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暂行意见》(京住保〔2018〕14号)要求,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按照土地招拍挂文件的相关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

2.新立项政府投资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鼓励学校、医院、体育馆、商场、写字楼等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筑,其中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3.通过招拍挂文件设定相关要求,对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城六区和通州区地上建筑规模5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在其他区取得地上建筑规模10万平方米(含)以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商品房开发项目地上建筑规模以土地招拍挂文件明确的项目建筑控制规模为准。

4.新建工业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主要包括厂房(机房、车间)和仓库。

5.在上述实施范围内的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项目;——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技术条件特殊,不适宜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需经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装配式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说明及示例--2017-08-04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说明及示例--2017-08-04

地上27层,地下2层
一级 装配整体式剪力墙结构 8度(第一组,III类场地) 二级 HRB400,Q235B
DESIGN 项目设计介绍
II 结构设计依据
标准名称
《装配式剪力墙结构技术规程》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
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
装配式建筑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的相关标准,同 时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装配率应≥50%
2.预制率应符合以下标准: 建筑高度≤60米时,预制率应≥40% 建筑高度>60米时,预制率应≥20%
DESIGN 项目评价依据
装配式建筑实施标准
3. 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预制率和装配率的 要求;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对预制率不做要求,装配率应满
DESIGN 项目评价依据
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
【说明】
预制率最低指标选择的界限是建筑高度—60m 建筑高度是指建筑±0.000标高至建筑檐口标高,与女儿墙、建筑 屋面构架、屋面局部突出物等高度无关 建筑±0.000标高 泛指建筑室外地坪以上首层建筑地面标高的部位 缺少的评价内容—q项取值范围 是建筑不存在的功能,不是没做的评价项内容 如:在学校教学楼中,无厨房这种建筑功能,则q=10;卫生间没有 采用干式工法地面,则该项评分为 0,但不能在“q”中扣除该项分 数
足相关的规定。 4.水平构件采用预制(叠合)构件或免支模现浇楼盖做法 的应用比例应≥70%。— 该比例是指投影面积比 5.对于主楼带有裙房的建筑,当裙房规模较大时,主楼和 裙房可分别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和评价,主楼与裙 房可按主楼标准层正投影范围确认分界。— 建筑功能、结构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解析-北京-2018-06-20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解析-北京-2018-06-20
③ 水平构件采用预制/叠合构件(砼)或免支模(钢)的比例应≥70% — 投影面积,符合国标最低要求,可按国标方法计算
④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单体建筑应同时满足预制率和装配率的要求 钢结构单体建筑应满足装配率的要求
4
技术要求解析
2 对象:单体建筑的地上部分 ① 主楼与裙房可分开计算与评价 裙房面积较大 主楼与裙房在建筑功能、结构形式、工程做法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 分与合的基本原则是便于操作和准确评价 — 与国标做法一致 如:大底盘多塔,主楼是酒店、办公、公寓等,裙房是商业 或主楼是混凝土结构,裙房是钢结构 ② 地上部分一般是指 建筑地下室楼盖结构顶面以上,包括首层建筑地面 按层计算,地下室高出地面部分可不计算
— 与结构构件一体化生产的非结构部分,如复合外墙板的外叶墙
— 包覆在结构构件内部的非预制砼部分,如轻质填充材料、灌孔砼
建筑高度是指建筑±0.000标高至建筑檐口标高的垂直距离
不代表只在地上用预制构件,如预制楼梯等
与国标(主体结构竖向构件评价项)的比较
— ≤60米:与国标竖向构件≥35%的标准大体相当
2
文件解读
重点解读 — 2017工作计划 工作目标 — 数量上达到新开工面积的10%以上? — 初步形成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和产业能力? 实施范围 — 总体内容同8号文 — 增加工业建筑,补充了可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三类具体情况及实施办法 实施标准 — 两率及计算说明 其他(略)
总体成果 开局良好!深度欠缺,后劲不足? 对照住建部“一体两翼,两大支撑”的发展思路找差距 — 完善、成熟和可复制、可推广的建筑体系,工程总承包模式(EPC)和 信息化技术(BIM),创新体制机制管理和促进产业发展
3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 — 2017年12月12日发布,2018年2月1日实施 — 全国统一的技术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01•【字号】京建发〔2018〕371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明确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京建发〔2018〕371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京建法〔2018〕2号)和《关于加强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全过程管控的通知》(京建法〔2018〕6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强化本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管,进一步提升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现将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监督工作要点明确如下:一、总体原则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按分工承担部分重点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基本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所监管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编制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实施差别化监管。

(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监管的每个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监督抽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3次,且每3个月不少于1次;应当重点抽查构件安装与连接、预制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防水处理等部位或环节,加强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建筑材料和施工现场预制构件等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

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协调管理方法与技巧

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协调管理方法与技巧

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协调管理方法与技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建筑行业的进步,装配式建筑在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需要更加细致周全的协调管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针对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的协调管理方法与技巧,旨在提高项目进展和质量。

一、前期准备工作在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开始之前,确保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至关重要。

1. 研究和分析:深入研究和分析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的特点、优势和挑战,并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

2. 设计评审:进行设计评审,确保各个构件之间的衔接有序,并避免出现不可预测的问题。

3. 合同约定:明确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质量、进度、费用等方面的具体约定,为后期协调管理提供依据。

二、成立专业团队为了有效地进行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的协调管理,必须成立一个专业团队来负责项目的各个方面。

1. 项目经理:拥有丰富的装配式建筑施工经验和管理能力,负责整个项目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

2. 设计师:负责设计工作,确保设计符合实际情况并满足质量要求。

3. 施工人员:进行实际的施工工作,包括构件生产、运输和安装等环节。

4. 质量监督员: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加强沟通与协作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需要各方密切合作与沟通,以确保项目按时高效地完成。

以下是加强沟通与协作的一些建议:1. 定期会议:定期召开会议,对项目进展进行详细讨论,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2. 沟通渠道:搭建顺畅的沟通渠道,使各方之间能够随时交流信息和解决疑问。

3. 合作意识:鼓励团队成员之间相互合作,分享经验和技术,以提高整体效果和质量水平。

四、完善质量控制质量是装配式建筑施工项目的核心关键,必须加强质量控制来确保项目的成功。

1. 质量要求:明确和规范装配式建筑的质量要求,包括尺寸精度、材料强度和耐久性等方面。

2. 质检流程:建立科学的质检流程,对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产品符合标准。

3. 问题解决:及时发现并解决出现的质量问题,避免其对整个项目产生连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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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快速发展,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范围内所有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
设项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要求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同时应满足相应的预制率和装配率要求。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应遵循结构体系合理、装配方案科学、设计质量可靠的原则。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中有关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以及《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深度要求》(附件1)和我市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要求,在各个设计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设计文件等,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审核、认定、审批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划审批立项之前组织开展前期装配
式建筑技术策划专项工作,对项目定位、技术路线、成本控制、效率目标等做出明确要求,对项目所在区域的构件生产能力、施工装配能力、现场运输与吊装条件等进行初步技术评估。

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编写《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技术方案》(参考格式见附件2),并在设计方案正式报审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从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中选取。

专家组应当由建筑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内装等方面至少5名(含5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专家组中北京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成员应不少于专家组人数
的3/5。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等相关单位应当参加。

技术方案应满足套型设计的标准化与系列化要求,采用适宜的结构技术体系,对预制构件类型、连接技术提出设计方案,并对构件加工制作、施工装配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建设单位应统筹协调设计、构件制作、施工等各方需求,加强各专业间的协同配合。

技术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应形成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通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设计方案评审的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其它政策性住房项目,可不另行组织装配式建筑技术方案专家评审。

第六条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报审材料应包括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北京市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计算书》(参考格式见附件3)、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其它应送审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北京市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附件4)以及国家和我市相关规范或规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对设计文件落实规划审批文件中有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情况,以及预制率是否满足相关要求等情况进行复核。

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方可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装配式建筑设计审查结论。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等重大变
更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在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过程中采用BIM(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积极推进项目设计、构件生产及施工建造等环节实施信息共享、有效传递和协同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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