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家具检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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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豪斯家具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2007-01-05发布2007-03-01实施

深圳市包豪斯家具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1)

引言 (2)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术语 (2)

4.检验分类 (2)

5.制程检验 (3)

6.最终检验…………………………………………………………( 7)

7.金属整体外观检验 (7)

8.金属原材料进料检验 (9)

9.金属各工序检验.........................................................( 9) 10.软体整体外观 (16)

11.软体原材料进料 (17)

12.软体各工序检验 (17)

前言

本标准依据国家标准GB/T3325-1995《金属家具通用技术条件》和行业标准QB/T1951.2-1994《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并结合本企业产品特点制订而成.

1.本标准部分技术条件要求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

2.本标准的检验项目及内容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有所增加,主要

的项目和内容有:

(1)产品外观要求;

(2)各工序工艺要求;

(3)外协件、外购件要求;

(4)原材料要求;

3.本标准在检验项目及要求的质量保证零部件的质量,用零部件的质量保证

产品生产的全过程;用工艺要求的质量保证零部件的质量,用零部件的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整体实现.

4.本标准偏重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的预防性控制检验,强调自检,首检和巡

检,甚至全检,做到过程与结果的统一.

本标准由企业厂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部门:设计部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审批人:

引言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标准,是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的依据,本标准规定了本企业产品一金属家具检验分类,检验项目,检验规则,试验方法程序和检验结果的评定;特别是检验项目含盖了本企业产品生产工艺的全部过程,对于规范本企业的质量检验工作,建立完善的质量检验体系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是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与实施的基础性文件.

包豪斯家具有限公司2007-01-05批准2007-03-01实施

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1.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家具检验分类,检验项目,抽样规则,试验方法,试验程序和检验结果的评定,本标准偏重于零部件加工过程的工艺要求的检验。

本标准适用于金属家具和钢木家具产品及其零部件的质量检验及评定。

2.引用标准:

GB/T1720 漆膜附着力的测定法

GB/T1730 漆膜硬度的测定法

GB/T3326 桌、椅、凳类主要尺寸

QB/T1952.1 金属家具质量检验及质量评定

GB/T6807 钢铁工件涂漆前磷化处理技术条件

GB/T12611 金属零(部)件镀覆前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GB 2829 周期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包豪斯家具有限公司2007-01-05批准2007-03-01实施

3.术语:

3.1 邻边垂直度:

邻边垂直度是指产品(部件)外形为矩形时的不矩程度。

3.2 水平偏差:

水平偏差是指桌类产品桌面与地面的平行程度。

3.3 平整度:

平整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在0-150mm范围内的局部的平整程度。

3.4 圆度:

圆度是指产品圆管弯曲处的挤压或拉伸的变形程度。

3.5 位差度:

位差度是指产品中门与框架,门与门,门与抽屉,抽屉与框架,抽屉与抽屉相邻两表面间的距离。

3.6 翘曲度:

翘曲度是指产品(部件)表面上的整体平整度。

3.7 隐藏处:

隐藏处是指产品内外在一般使用中不易见之处。

3.8 着地平稳性:

着地平稳性是指产品的底脚与水平面的差值。

3.9 钢木家具:

钢木家具是指金属材料和木材或人造材料制成的家具。

4.检验分类:

4.1 产品检验分为制程检验和最终检验。

4.1.1 制程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标准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检验.

4.1.2 最终检验是产品出厂或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各项检验.

4.2 零部件及工艺外观要求检验分为:抽检,首检,全检和送检.

4.2.1 首检:零件以及零部件的某一加工工艺过程完结时的第一件必须进行检验。

4.2.2 抽检:零件以及零部件的某一加工工艺过程完结时的抽样检验。

4.2.3 全检:对关键零部件,关键工序以及外协件,外加工件的进出库(或转序)时,须按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的逐件检验。

4.2.4 送检:对理化,力学性能的检验项目(本企业没有检测手段的)送到国家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验。

5.形式检验:

5.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制程检验。

5.1.1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5.1.2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5.1.3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检验周期一般为一年。

5.1.4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5.1.5 最终检验结果与上次制程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5.1.6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制程检验要求时;

5.2 检验项目:

检验时应按附录A(补充件)中与被检验产品有关的项目逐项进行检验。

5.3 抽样与组批规则:

5.3.1 制程检验应采用抽样检验方法,在抽样中编号后随机抽取检验试样。

5.3.2 漆膜理化性能试验一般在样品上直接取得,也可以在受检产品相同的工艺条件下制作,样板的规格尺寸和数量见表1。

样板的规格尺寸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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