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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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权。《实施办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乡 镇、街道以上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 市和区县总工会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 4、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有调查权。第二十 七条规定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进 行调查; "有权向有关单位或者知情人了解情况, 查阅、复制与侵权事实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 应当予以协助,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设置障碍, 阻挠或者拒绝调查"。

3、《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工 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不得随意调动工作、不得 随意变更工作岗位、不得随意罢免、不得随意解除 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 4、《实施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履行职责的 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调动工作岗位,不 得进行打击报复”。这里的“工会工作人员”除经 民主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外,还包括代表职工参加 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职工代表,董事会和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保护 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等。
• (六)工会履行维护职责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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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权。《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会有建 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提出处理建 议、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职权。 2、维护权。主要包括: (1)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第二十、二十一条 (2)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利:第三十六条 (3)维护职工的人身权利:第二十五条 (4)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第二十九条、三十条、 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等 (5)维护职工其他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 (四)对推行和集体合同和工资协商制度做出规定 • 《实施办法》从北京的实际出发,就和集体合同 和工资协商制度的实施范围、程序、内容、职工方 协商代表的保护等方面做出了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 定。 • 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 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 权益和物质利益", • 2、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代表依法就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 项进行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

5、对处分职工有提出意见权。第二十八条规定 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 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以及 其他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6、在发生停工、怠工事件时有代表职工的协商 权。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生这类事件时工会的合法 身份是“代表职工;工会参与解决的方式是”协商 “;工会在协商中的责任是"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并提出解决意见","对职工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 解决"。
3、调整了组建工会的人数规定,《实施 办法》第七条重申, 以职工25人为界线, 可以组建四种形式的基层工会。 • 4、对工会组织体制做出调整,《实施 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和区、县建立地 方总工会;乡镇、街道建立工会委员会、 工会联合会或者工会工作委员会;社区、 村内企业较多的,可以建立联合工会委员 会;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 可以建立产业或者区域性的工会联合会”。
工会法律基本知识
工会法律基本知识
一、《工会法》基本知识
二、《劳动合同法》基本知识
三、《调解仲裁法》基本知识
• 一、《工会法(实施办法)》基本知识

《工会法(实施办法)》共计7章66条,涉 及工会的各个方面,对当前和今后的工会工作, 将起到重要的法律保障的作用。 • (一)明确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 职责 • 《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 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本市各级工会组织代 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1、明确了工会是什么?工会是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的组织;

• (三)加大了对工会干部的设置和保护的力 度 • 1、《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职工 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会主 席、副主席不得由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也不宜由分管劳动、工资、人事的企业负责 人兼任。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 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成员。"
• (七)加大了对工会经费和财产的法律保护 • 1、对工会经费的规定 • (1)《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 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于每月15日前,按 照全部职工上月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少缴、不缴 或拖延缴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并按照欠缴金额日5‰缴纳滞纳 金”; • (2)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少缴、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 缴纳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催缴; • (3)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 (4)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 (五)对推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做出法律规定 • 1、《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工会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 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实 现 ", • 2、第四十一条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民主管理的形 式做出规定,特别是对非公有制企业规定"可以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实 行民主管理。 • 3、第十八条就公有制企业职代会的职权内容上 做出了补充性规定,对进一步推进企业的改革发展 具有重要的意义。

4、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对在公司制企业 中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做出了规定。 • 5、《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职代会的议事规 则也做出规定,如拟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文件"应当 于会议召开前7日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 上述各项规定对落实职代会决议,提高职代会 质量,调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具有重 要的法律保护作用。

2、明确了工会干什么?代表和维 护职工合法权益; • 3、明确了工会怎么干?规定了四 项制度和一条途径,即集体合同制度、 民主管理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制度、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一条途径是以送 温暖再就业工程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 助互济工作。
• (二)强化了工会组织建设的法律保障 • 《实施办法》针对工会组建工作做出了规定, 主要有: • 1、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范围:包括本市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 • 2、规定了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职 工组建工会,《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开 业或者成立半年尚未组建工会的,上级工会应 当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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