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香港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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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制” 演示文稿

“论香港政治体制——行政主导制” 演示文稿

香港实行行政主导体制的渊源
1840年的鸦片战争以后的殖民统治时期,英国并未把本国的 议会内阁制迁移到香港,而是采取了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 导制; 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英国政府要在香港的政治体制中突出 行政主导呢? 首先,这与香港所处的地位有关:香港是一个 国际性大都市,是国际上信息、交通、商业、金融以及其他 行业的中心,政治、经济、文化错综复杂。因此,需要一个 决策及时,运作效率高、平稳、能起主导作用的行政体制。 此外, 英国政府为了有效地实现对香港的统治, 保证其政令畅 通无阻,使其统治权牢牢地控制在英皇的代言人港督手中, 巩固其绝对的统治地位,必须突出行政的主导作用。可见, 英国政府在对香港的统治中突出行政的主导作用并非偶然。
经历的变化
这种模式,维持了逾一个半世纪,本质上并没有什 么变化,但因国际环境和香港本土政治、经济、社 会和文化的变更,导致其外在的形式发生了一些变 化,大致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一是高度集权和绝对垄断的行政主导阶段; 二是以行政吸纳政治为特征的绝对行政主导阶 段; 三是以行政和政治相分离为特征的“相对行政主导” 阶段。
《基本法》的体现 一、Fra bibliotek政制地位上,行政权处于优势: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既代表特别行政区, 又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这是国家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的基本定位,从总体上规定了行政长官在香港政 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
二、在各项议题的设定上,行政优先于立法:
香港回归后的政治体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为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 制衡又配合的行政主导体制; 这种行政主导体制仍然赋予特别行政区长官很大的 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特 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 行政区权力 (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 法权和终审权 )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授予的; 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也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在香港当地选举产生 并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 政区负责。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十一章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第十一章
当 代



治 制

Contemporary Chinese Political Systems
第十一章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的意义,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了解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 机关、司法制度和公务员制度的职权与特点 。
第一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1)“三司”(即政务司、财政司、
律政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一 级政府机构。 (2)“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 第二级政府机构。 (3)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设置“司” 、“局”之外,还设置“署”、“处” 等政府机构。
《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设司、局、厅、处,并设立廉政公署和审计 署独立工作。廉政专员和审计长对行政长官 负责。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
区域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
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 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 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 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
(2)坚持“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内,作为国家主体的大陆地区实行 社会主义制度,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统一 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保持原有的资本主 义制度不变。 (3)高度自治。
[多选]特别行政区是地方的政权,除在外
交、国防等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 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 司法权和终审权。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的四分之一联合动

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热点预测练六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奄制度含解析

高考政治二轮复习热点预测练六香港国安法和香港奄制度含解析

热点预测练六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热点概览]2021年3月1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这是继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后,国家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和政治体制的又一重大举措。

[创新演练]1.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横空出世的香港国安法令“港独”分子不寒而栗,惩治的是乱港害港的少数人,保护的是多数香港人的权利自由,为香港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繁荣进步保驾护航。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 )①为多数香港人的权利自由提供法律保障②影响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③有利于中央加强对香港特区行使管辖权④消除了美国霸权主义对香港发展的干涉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2.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其中,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调整,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形成一套“符合香港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选举制度”。

该《决定》( )①有利于坚持爱国者治港,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②显现了全国人大行使审议权,有利于落实中央全面管治权③有利于完善香港特区法律体系,有效消除制度机制隐患④体现了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3.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是“一国两制”实践中一项重大举措,是香港化危为机、由乱到治的重要转折点。

香港国安法和香港选举制度施行的意义在于( )①这完全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精神②有利于巩固香港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③能够有力震慑国内外各种反中乱港势力④能够切实保障香港独立行使主权A.①②B.①④C.②③D.③④4.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规定:必须确保香港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资格符合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安排和选举组织等有关重要情况,及时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香港政制架构与政府管治

香港政制架构与政府管治

总结:公共政策有效性提高:曾荫权高票赢得
3.25“有竞争的选举”,连任特首 管治效能上升:07年市民满意度
64%,回归后新高 社会民怨下降:回应性增加; 失业率保持3.4%
历史低位区;街头政治抗议人少 亲政府政治势力走强:07年区议会选举,
08年立法会选举37:23 政治议题的分歧依然存在 民主普选是社会的主流民意 法治社会和司法独立得以维护
发展经济(基建工程、十大建设、 添马舰、港珠澳大桥、等),
福为民开(藏富于民,减税1%、派糖、社会救助) 沟通政治(策略发展委员会,议员内访、行政
与立法倾) 和谐香港,减少争拗(官员任命,重视民意) 新设副局长与局长助理 加强区议会功能(年度首长会议,
提高薪酬、地区公共工程) 05政制改革议案被否决,政治发展原地踏步
• 1970年代:由精英吸纳走向局部小区吸纳 营造「民意政府」 公务员本地化 成立廉政公署,建立清廉、效率形象
• 1980年代:建立区议会 地方行政改革 提供地区参政渠道
行政改革向政治改革发展
公营部门改革(1989): 开放政府、増加施政透明度 服务承诺、用者导向、服务外判 加强问责
「代议政制」推行(90年代): 行政立法两局「分家」 1991年立法局部份直选
立足于全球化和政治文明的逻辑,认知和发展高度自治 民主是一种生活方式,香港必须迈过推进民主这道坎
1,政制发展要达成香港与大陆双赢:双重目标的有机统一。 防止“去中国化”
2,行政长官向特区与中央双负责:双首长角色的功能发挥。 防止“内地化”
3,选举—政党—议会是民主政治的常态。 防止“对立化”
4,政府施政的目的: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惠及民众。 防止“泛政治化” (公共政策认受性的基础)
公民社会建设: 行政申诉、私隐保护、 平等机会、人权法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与社会研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与社会研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与社会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相对独立的政治和经济体系。

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特殊的历史经历,香港的政治和社会研究一直受到学者的广泛关注。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于1997年,自此之后,香港的政治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保持了相对独立的政治体制,以自由、民主、法治为基本价值观。

香港是一个“一国两制”的表现,中央政府保障香港的高度自治权。

从政治上来看,香港的政治体制相对民主。

由于历史和地理原因,香港在1990年代成为亚洲地区拥有最自由和公正的选举制度之一的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选举都是由普选产生的,这表明香港的政治制度基本上是一个民主的制度。

香港的政治制度在1997年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由于这个时期的历史原因,香港在英国殖民时期比较自由,但是回归后,中央政府开始逐步控制香港的民主和自治,这个问题成为香港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香港特别行政区面临了很多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香港的历史和政治发展过程。

1.房屋问题香港是一个非常拥挤的城市,由于土地短缺和人口密集,香港的房屋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虽然香港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政策,例如购房补贴和建造更多的公屋等,但是在香港仍然存在大量无家可归和拥挤的居住环境的问题。

2.贫富分化问题经济的发展不仅导致了香港的房价高企问题,同时也导致了香港的贫富分化问题。

虽然香港的经济相对相对稳定,但是香港的收入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公共关注的焦点。

3.移民问题香港是一个非常国际化的城市,同时也是一个移民流动较大的城市。

香港的移民政策因为历史和地理的原因比较复杂,不同的政治派别对于香港的移民政策有着不同的看法。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未来发展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香港的未来发展前景也异常广阔。

香港可以与中国内地的市场进行深度合作,参与到国际治理的过程中,为全球的经济和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比较视野下的当代香港行政主导制

比较视野下的当代香港行政主导制

比 较 视 野 下 的 当 代 香 港 仟 政 萤 导 { l ;
朱世 海 李兵帅 ,
(. 1 中央社会 主义学院 ,北京 10 8 ; . 阳师范学院 , 001 2阜 安徽 阜 阳 263 ) 30 7

要: 行政主导 的“ 美利坚模式”、新加坡模式 ” “ “ 、 俄罗斯模式”, 分别是总统制 、 议会制 、 超级 总统制下 的政府运

这 里选 择行 政 主导 的“ 美利 坚 模 式 ” “ 加 坡模 、新 式 ” “ 罗 斯模 式 ” 为 比较 的对 象 , 因为美 国 、 、俄 作 是 新 加坡 、 罗斯三 国分 别 代 表 了 三 种典 型 的政 体 , 俄 即总 统制 、 会 制 、 级 总统 制 ( 总统 半议 会制 ) 议 超 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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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主 导 ” 一 个 经 常 被 泛 用 的 概 念 。 事 实 行 是 上, 作为 政权 组 织 形 式 的 “ 政 主 导 ” 作 为 政 权 运 行 与
治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比较 的对 象
作 方 式 的“ 政 主 导 ” 不完 全 相 同。前 者 是 一种 政 行 并 治体 制 的概念 , 从宪 制层 面确 立 的行政 权 居 于 主导 指 地位 的政 治体 制 。在 这种 体制 设计 中 , 行政 机 构拥 有 比其 它政 治 机 构 更 高 的法 律 地 位并 掌 握 大 部 分决 策 权力 , 准确 称谓 应是 “ 政 主导体 制 ” teeeui 其 行 (h xcte v

介绍香港本地政治经济的书籍

介绍香港本地政治经济的书籍

介绍香港本地政治经济的书籍
以下是一些介绍香港本地政治经济的书籍:
1. 《香港政治制度研究》- 这本书详细分析了香港的政治制度、政治体系以及政治演变,探讨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及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2. 《香港政治与社会变迁》- 本书从历史和社会学的角度,研究了香港政治社会变迁的原因和过程,以及香港市民对社会和政治的态度和看法。

3. 《香港经济转型与发展》- 本书分析了香港经济转型的原因、过程和影响,探讨了香港在金融、贸易、制造业等方面的优势和挑战。

4. 《香港金融市场与发展》- 这本书详细介绍了香港金融市场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和地位。

5. 《香港与内地的经济合作》- 本书探讨了香港与内地经济合作的历史、现状和未来前景,分析了香港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角色和机遇。

6. 《香港社会问题研究》- 本书针对香港社会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如住房、教育、就业、贫富差距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讨论。

7. 《香港基本法与一国两制》- 本书阐述了香港基本法的内容、原则和实施情况,探讨了一国两制政策在香港的实践和挑战。

8. 《香港政治精英与政治发展》- 本书以香港政治精英为研究对象,分析了他们在香港政治发展中的作用和影响。

9. 《香港民主发展之路》- 本书回顾了香港民主发展的历程,探讨了香港民主政治的未来走向。

10. 《香港经济改革与发展战略》- 本书分析了香港经济改革的原因和成果,以及未来发展的战略选择。

这些书籍从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了香港的政治经济状况,有助于读者更好地了解香港的政治经济环境和未来发展挑战。

浅谈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认识与理解

浅谈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认识与理解

浅谈对“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认识与理解摘要:1997年香港回归,不仅标志着我国“一国两制”政策的正式实施,也标志着“一国两制”政策的成熟,这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具有重大意义。

十多年香港来对“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对香港各方面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政治作用、现代化一、“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和意义“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其基本内容就是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

具体共有10个方面的内容:1.一个中国。

这是“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核心,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与台湾同属于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2.两制并存。

在祖国统一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部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在港、澳、台保持原有的社会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3.高度自治。

祖国完全统一后,港、澳、台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不同于中国其他省、市、自治区的高度自治权。

4.尽最大努力争取和平统一,但不承诺放弃武力。

5.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寄希望于台湾人民。

6.积极促谈,争取通过谈判实现统一。

7.积极促进两岸“三通”的各项交流,增进两岸同胞相互了解,密切两岸经济文化关系,为实现和平统一创造条件。

8.坚决反对任何“台湾独立”的言行。

9.坚决反对外国势力插手和干涉台湾问题。

10.集中力量搞好经济建设,是解决国际国内问题的基础,也是实现国家统一的基础。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照顾各方面的利益,维护民族团结、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民族伟大复兴的科学构想。

“一国两制”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政治文明的独特贡献,具有以下5点意义:1.“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的把和平共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的统一问题。

2.“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创造性的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香港政治制度运行机制

香港政治制度运行机制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是行政长官负责制,即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与立法既相制约又相配合。

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其行政地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终审权以及货币发行权。

扩展资料:
香港回归祖国后,“一国两制”由科学构想变成生动现实。

中央政府严格按照香港基本法办事,认真履行宪制责任,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
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

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

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

7。廉政公署
主要任务是反对贪污,提倡廉洁,主要是清查政府部 门的贪污行为。独立工作,直接对行政长官负责。
(二)行政机关
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是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设 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
2、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权:
制定并执行政策; 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办理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 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 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政府发言。
(3)关于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立法会议员的比例 没有确定,只是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 则而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4)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任期为2年外, 其余每届任期4年。
3、立法会职权
(1)立法权; (2)监督权; (3)弹劾权; (4)其他职权,包括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 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申诉并做出处理等。
特别行政区制度
LOREM IPSUM DOLOR
主讲人:
一、特别行政区的建立
1、1997年7月1日,香港政权顺利从英国政府归还给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成功创立了我国第一个特别行政区——香港 特别行政区。 2、1999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 主权。 ★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并不说明“一国两制”成功 运作,还有更多问题、谈判和斗争仍处于进行时,还有很多 运作制度需要建立和完善。
其职能包括: (1)协助行政长官决策; (2)行政会议成员由行政长官从行政机关的主要官 员、立法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长 官决定,任期不超过行政长官的任期; (3)成员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 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行政长官可以邀请有关 人士列席会议;

论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论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

论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论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关系——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内容摘要: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之间既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又有显著的差异。

总体而言特别行政区和中央之间属于隶属与服从的关系。

也就是说香港的主权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但是香港享有中国其他省市自治区所不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并且这种权力是由全国人大赋予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某些方面要服从中央政府的管理。

关键词:香港特区政府中央政府隶属宪法特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两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不同于其他省市自治区。

我认为它是一种隶属与服从的关系,其在主权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同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由于香港更具有代表性在此就以香港为例来列举这种关系。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保留气资本主义制度制度五十年不变,并且以此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我国“一国一制”时期单一的政治体制模式,形成了一种中央统一制与地方行政区域多元民主政治体制相结合的新型政治体制,我们把它称为“一国两制”条件下的政治体制。

论香港政治体制

论香港政治体制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
姓名赵丹教育层次专科
学号1513001457252分校保定电大专业行政管理教学点直属班指导教师李勇日期2017.4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
姓名:赵丹
学号: 1513001457252
指导教师:李勇
年级: 15秋行政管理专科
分校/学院:保定电大
提交日期: 2017年4月15日
内容摘要
面对当前一小部分港独分子的无理行径,以及受西方某些媒体煽动造成当前部分香港民众国家认同感消失。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体制进行详细阐述,论证出香港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对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政治优势为出发点,从法理上回击个别分裂分子的不当言论做出回应。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香港二十世纪的政治制度发展

香港二十世纪的政治制度发展

香港二十世纪的政治制度发展我是同意20世纪下半叶的香港政府较以往更能代表民意,我们可以从1945-97年间香港政府所推行的各种政策上引证这个说法。

在20世纪上半叶的香港政府架构是以总督为权力中心,实行以行政为主导的体制,表面上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但行政和立法局的官守和非官守议员都由港督委任,没有选举成分,没有代表性和认受性,虽然委任少数的华人领袖进入立法局和行政局,但他们接受的为英式教育,而且大多为专业及富有商人背景,而社团大多从事慈善救济服务,所以不大可能反影普罗大众的民意。

所以当时的香港政府施政能代表民意的比较少。

而20世纪下半叶,在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英国恢复对香港的管治权,为了顺应当时非殖民地化的潮流,总督杨慕琦于1946年提出一套政制改革方案-- 杨慕琦计划,其中的重点包括设立一个由3分之2直选议席组成,华人与非华人各占一半的市议会,以加强本地化和民主化,与及增加立法会非官守议员的席位,使其更具代表性。

虽然该计划最终没能实现,但香港政府为了应付不断增加的华人人口,与及有见于华人在社会上的地位逐渐提升,其后继任的总督仍然开展了一些有限度的改革,包括实施公务员本地化政策,招募更多的本地华人出任政务官;同时亦委任更多非官守和华人进入行政局,立法局和增加市政局的选举议席,使议会的代表性有所加强。

1966和1967年的两次大规模暴动,使香港政府认识到在经济繁荣发展的背景下,如果普罗大众的生活得不到改善,漠视华人精英在社会的影响力,社会就会容易出现动乱的危机。

因此在1971至1982年间,总督麦理浩进行大规模的政制改革,大量吸纳华人精英进入管治架构,作为分担决策和咨询的对象,无论是行政局或立法局,华人非官守议员的人数都有大幅度的增加,使议会和施政更有代表性和认受性。

在强化地方行政方面,1968年当时的总督戴麟趾推行“民政主任计划”,在港九各区设立民政处,促进政府与市民之间的沟通,使政府更有效地接收民意,制定合适的政策,及至1981年,政府发表“香港地方行政白皮书”,在全港成立18区区议会,作为地区咨询组织,与作为区域咨询组织的市政局,区域市政局,以及作为政府最高咨询组织的行政,立法两局,共同构成三级政制咨询架构。

011第十一章港澳台地区的政府与政治[31页]

011第十一章港澳台地区的政府与政治[31页]
根据2010年政改方案,自2012年第四届行政长官选举起,选举委员会 的委员人数扩大到1200人,更加具有代表性,四大界别分别增加100人。 在行政长官选举时,在有竞争的情况下,在任何一轮投票中取得超过 600张有效选票的候选人,即在选举中当选。 2017年开始,香港市民可以“一人一票”方式选出特区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对立法会的影响力和控制力都由“香港基本法”得到保障。立 法会议员在提出涉及政府政策的议案时,须先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
立法会理论上也拥有制约行政长官的手段。
立法会可以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
(三)司法机关
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法院系统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 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在香 港回归之后仍然予以保留。 法官人选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 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 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香港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港人治港、高 度自治”。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 可分离的部分,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 民政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中央政府对于香港 的管辖权主要体现在防务和外交方面。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 “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做出修改者外, 予以保留。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与政治机构

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之关系

试论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与立法之关系

长官 的任命 权是 实 质性 的而非 程序性 的。故 实行行 政主 导是 香港特 区作 为 中央政 府 的地 方行 政 区域 的 法律地 位所 要求 。行政 主 导 的政 治 体 制能 确 保 “ 一 国两制 ” 方 针 的真 正 落 实 。 为 照顾 “ 一 国” 的原则 , 确立行 政对 立法 的 主 导地 位 , 真 正 实 现 特 区 行政 长 官对 中央 负责 的规 定 ; 为兼 顾 “ 两制” 的方针 , 赋 予
项规定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二香港特区行政与立法关系之紧张命各司司长等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项规定行政长官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基本法中行政与立法之间的关系体现既项规定行政长官互制衡又相互配合的制度设计而立法会认为间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认受性不足政党与行政长官和其他事务
关键词 : 香港特 区; 行 政与立法的 关系; 关 系 紧 张与 缓 和 中图分类号 : D 9 2 0 . 0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6 — 6 3 9 X( 2 0 1 3 ) 0 4 - 0 0 4 5 . 0 6
《 关 于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香 港特 别行 政 区基 本 法
Vo 1 . 3 0 No . 4
Aug . 2 01 3
试 论香港特别行政 区行政 与立法之关 系
胡 玉 桃
( 北京大学 法学 院 , 北京 1 0 0 8 7 1 )

要: 香 港 特 区政 制 体现 行 政 主 导 , 行 政 与 立 法 既 相 互 制 衡 又 相 互 配合 。但 是 在 实 际运 作 中行 政 主 导 制 受
立 法对 行政 一定 程 度 的制 衡 权 力 , 回应 资本 主义 的 香 港在 政治 民主 化方 面 的诉 求 。 … 根 据 中英 联 合 声 明里 中国政府 对香 港 的基 本 方 针 政 策及 其 附 件 一 ,

一国两制是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

一国两制是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

一国两制是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简介一国两制是指中国共产党推行的一种特殊政治制度,使得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相对自治的权利。

这个制度的实行,既保证了香港澳门的繁荣和稳定,也保障了中国的国家利益。

原因中国政府之所以选择了一国两制这种特殊制度,是因为考虑到以下几个原因:历史因素香港和澳门都曾经是被外国殖民统治的地区,因此在政治体制上与中国大陆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使得在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要想完全融入中国大陆的政治制度,必然需要一个过渡期。

政治因素一国两制的实行,使得香港澳门可以在中国大陆政治制度基础上,建立自己的政治体系。

这不仅有利于香港澳门地区的繁荣稳定,也能够让中国大陆更好地了解香港澳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状况,实现共同发展。

经济因素香港澳门地区作为中国大陆门户,对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金融市场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在保证香港澳门经济发展的前提下,维护一国两制制度的长期稳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优点实践证明,一国两制制度优点如下:维护香港澳门优势香港和澳门因为中西交融的历史和地理背景,有着与大陆不同的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的优势。

一国两制的实行,保障了香港澳门相对自治的权利,维护了这两个地区的优势和特色。

促进交流一国两制制度还有助于中港澳三地的交流和互动,在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进行深入合作,共同促进繁荣发展。

保障国家利益尽管香港澳门享有相对自治的权利,但一国两制实行的前提是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如果香港澳门出现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中国政府将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展望尽管香港澳门地区迎来了回归祖国的机会,但面临的挑战也不少。

比如,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香港澳门地区的国际竞争力如何提升,需要探讨和研究;另外,一些西方国家对于香港澳门的政治状况提出担忧和批评,这也需要我们有信心、有智慧地应对。

总的来说,一国两制制度在维护香港澳门繁荣稳定、促进中港澳三地交流互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也是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需要不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实现和谐稳定的长远发展。

港澳介绍-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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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介绍汇报人:日期:•港澳概述•港澳文化特色•港澳旅游资源目录•港澳教育体系与科研实力•港澳社会问题与挑战•港澳未来发展展望与合作前景01港澳概述香港和澳门均位于中国南部,香港位于珠江口东侧,毗邻广东省;澳门位于珠江口西南侧,与广东省珠海市隔海相望。

地理位置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1842-1997年曾受英国殖民统治。

澳门自古以来为中国领土,1999年12月20日,中国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历史背景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港澳的政治体制与法律体系香港和澳门均采用“一国两制”的政治体制,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允许港澳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

法律体系香港和澳门的法律体系均以普通法为基础,分别由《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确定。

两地的法律体系均具有高度的自治权和独立的司法体系。

港澳的经济地位与产业特点经济地位香港和澳门均是全球发达的地区之一,经济实力雄厚,拥有先进的金融、贸易、物流等服务业以及旅游、娱乐等消费产业。

香港是亚洲重要的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澳门则是世界著名的旅游胜地和赌城。

产业特点香港的经济以服务业为主导,其中金融、贸易、物流等占据重要地位。

同时,香港的旅游业和娱乐业也具有重要地位。

澳门的经济则以旅游博彩业为主导,同时还有一定的轻工业、商业和其他服务业。

02港澳文化特色港澳地区通用普通话和粤语,其中粤语为地方语言,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

港澳地区使用繁体字,而内地则使用简体字,这也体现了港澳与内地的文化差异。

语言与文字繁体字与简体字普通话与粤语港澳地区的舞龙舞狮活动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是当地重要的民俗活动之一。

舞龙舞狮赛龙舟中秋节与春节港澳地区的赛龙舟活动也是一项具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活动,每年端午节都会举行盛大的龙舟比赛。

港澳地区的中秋节和春节也是重要的传统节日,人们会通过赏月、吃月饼、放鞭炮等方式庆祝。

030201民俗与传统节日艺术与文学电影与音乐港澳地区的电影和音乐产业发达,涌现出众多优秀的电影作品和音乐作品,如香港电影金像奖和香港十大中文金曲等。

我国香港特区基本法中行政主导体制论文

我国香港特区基本法中行政主导体制论文

论我国香港特区基本法中的行政主导体制中图分类号:d921.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361-01摘要从《基本法》的设计来看,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一种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体制。

这种政制安排突出强调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机关相对于立法机关的主导和优越地位。

同时,立法会在香港的影响日益增强,“立法主导”之势呼之欲出。

文章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在香港特区确立行政主导体制的必要性,再对行政主导体制下民主的立法体现和现实表现加以论证。

关键词行政主导立法主导民主一、确立行政主导体制的必要性行政主导是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当年《基本法》确立行政主导体制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借鉴英国统治香港的成功经验,批判继承行政主导制港英统治时期,实行以港督为核心的行政主导制,港督决策,行政局与立法局辅佐,布政司执行,完全是一元化的政治架构。

这一体制的民主成份有限,但它所具有的高效率的特征,也为香港的发展和稳定带来好处,在战后香港经济现代化并跻身亚洲“四小龙”行列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这也是《基本法》确立行政主导体制的一个重要的历史背景①。

(二)充分考虑香港以经济为主的功能定位及其现实需要作为一个高度开放的自由港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活跃的经济是香港的特色、形象和竞争力之所在,集中体现着现代化都市纷纭复杂、瞬息万变的特征。

一个以行政为主导、决策及时、追求效率、运行平稳的政治体制,适合香港的实际需要,有利于香港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应变,有利于保持香港的竞争力和国际化大都市的地位。

(三)行政主导是落实“一国两制”、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按照《中英联合申明》,香港享有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政府除管理外交与国防事务外,不干涉香港的自治事务,中央亦不派人管理香港,香港特区政府和立法机关完全由当地人组成。

除了驻军外,中央政府确定通过任命行政长官及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的形式体现国家主权,这种选择就决定了必须实行行政主导体制,将特区较多的政治权力集中在行政长官的手中,以实现维护国家主权的目的。

香港基层治理体制和社区建设模式经验借鉴

香港基层治理体制和社区建设模式经验借鉴

香港的基层治理体制和社区建设模式经验借鉴一个国家的基层治理体制和社区建设模式,很大程度上决定这个国家的兴盛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以及人民的安定幸福。

日前,笔者有幸赴港进行访问学习,对香港在居民自治和公民社会方面建立的一整套完善体系印象深刻。

本文简要介绍香港的行政架构、基层治理体制及社区建设模式,并结合国内实际探讨香港的可借鉴经验。

一、香港的政府架构及其特点(一)政府架构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三权分立”为核心架构的:一是以行政长官以及行政会议成员为首,由公务员组成的行政机构,负责政策制定以及执行工作;二是负责监督政府,通过法例及政府预算的立法会;三是根据法例而进行独立审判,防止行政机关越权滥权,保障个人权力的司法机构。

在行政机构设置方面,香港特区政府的理念清晰,横向分为三司,经济职能由财政司管理,政府管理职能由政务司负责,律政职能由律政司负责。

纵向分为“司-局-署(处)”三个层次。

战略决策是行政长官和三大司长,具体的不同范畴的政策制定由局级机构负责,各个署(处)负责执行。

此外,廉政公署、审计署、申诉专员公署等机构则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起到监察的作用。

目前香港政府一共有3个司、12个政策局(包括公务员事务局、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教育局、环境局、食物及卫生局、民政事务局、劳工及福利局、保安局、运输及房屋局、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展局、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以及69个执行部门(处、署)。

(二)政府架构的特点1、以法制为基础。

香港是法制社会,社会一切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包括政府行为。

法制是香港一切体系、制度、规则得以运行与实施的基础和保证。

2、小政府、大社会(大市场)的运行模式。

香港政府是典型的“小政府”运行模式:整个政府公务员人数16.3万人,占香港700万总人口的2.3%;政府的公共开支仅占GDP的17%。

这些数字相比全球其它国家都是非常低的,政府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效率较高。

二、香港基层治理体制及其特点(一)基层治理和社区建设模式香港是一级政府管理模式,只有特区政府这一级。

台湾与香港的比较书本

台湾与香港的比较书本

台湾与香港的比较书本台湾与香港是亚洲地区两个特别行政区,它们在许多方面都有着相似之处,但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以书本的形式,分为以下几个章节,逐一对台湾与香港进行比较。

第一章:地理位置台湾位于中国大陆东南沿海,东临太平洋,西隔台湾海峡与福建省相望。

而香港则位于中国大陆南海沿岸,地处珠江三角洲东部。

两地地理位置上的差异使得它们的自然环境和气候有所不同。

第二章:政治体制台湾是一个多党制的民主国家,目前实行总统制。

香港则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但仍受中国中央政府的管辖。

香港的政治体制以"一国两制"为基础,有独立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

第三章:经济发展台湾和香港都是亚洲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结构相对类似。

两地都以开放经济、国际贸易和金融业闻名,经济活动集中在制造业、金融服务、旅游业等行业。

然而,香港由于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和金融体系,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拥有全球最自由的经济。

第四章:文化与教育台湾和香港都具有丰富的中华文化传统,但有着不同的影响。

台湾文化更多地受到中国大陆的影响,而香港则拥有独特的粤语文化和西方文化的融合。

在教育方面,台湾和香港均重视教育的发展,拥有高水平的教育体系和一流的大学。

第五章:社会福利与医疗保障台湾和香港在社会福利和医疗保障方面都有相应的政策和制度。

台湾实行全民健保制度,覆盖面广,并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香港则拥有公共医疗保健制度,同时还有各类社会福利计划。

两地在这方面都为居民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结语:综上所述,台湾与香港在地理位置、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文化与教育、社会福利与医疗保障等方面有着一定的差异和相似性。

无论是从历史渊源还是未来发展来看,台湾与香港都有着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为亚洲地区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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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香港政治体制 Document serial number【LGGKGB-LGG98YT-LGGT8CB-LGUT-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姓名赵丹教育层次专科学号分校保定电大专业行政管理教学点直属班指导教师李勇日期学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表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与三权分立姓名:赵丹学号:指导教师:李勇年级: 15秋行政管理专科分校/学院:保定电大提交日期: 2017年4月15日内容摘要面对当前一小部分港独分子的无理行径,以及受西方某些媒体煽动造成当前部分香港民众国家认同感消失。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础,通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体制进行详细阐述,论证出香港政治体制不是三权分立,而是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

对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港人治港的政治优势为出发点,从法理上回击个别分裂分子的不当言论做出回应。

【关键词】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目录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 (1)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况 (1)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 (1)(一)行政长官 (2)(二)特别行政区政府 (2)(三)立法会 (2)(四)司法机关 (3)四、正确认识香港政治体制的性质不是三权分立 (3)(一)从香港政治体制的决定权入手 (3)(二)从基本法的文本入手 (3)(三)考察已经定型的政治现实 (3)(四)三权分立不能作为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型 (3)(五)行政长官地位超然于“三权”之上 (3)参考文献 (5)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在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政策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作为地方最高法律。

根据基本法的设计,香港的政治体制,是以行政长官为首的行政主导制度。

香港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各自经由不同途径产生,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跟立法会议员的政治背景并无必然关系,因此,政府的政策、法案或财政预算案在立法会内并无必然的支持。

行政长官与回归前的总督不同,不能委任立法会议员,这是政治与宪制安排的一个根本改变。

一、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1984年6月,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是决不会答应的。

”“港人治港有个界限和标准,就是必须由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来治理香港。

”“什么叫爱国者爱国者的标准是,尊重自己民族,诚心诚意拥护祖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不损害香港的繁荣和稳定。

”香港回归祖国,是彪炳中华民族史册的千秋功业。

在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在国家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保持原有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

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享有基本法赋予的高度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人民政府依法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和防务。

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保持了繁荣稳定的局面。

事实必将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香港同胞一定能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治理好香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概况在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级地方政权,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根据的规定,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即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的香港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制度符合香港地区的特点。

它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并在组织和运作方面适当保留了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香港政治制度的某些做法,根据广大香港居民的意愿而创建的。

它同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能够兼顾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有效地发挥特别行政区政权的职能和作用,保证祖国的统一和香港的稳定繁荣,促进经济的发展。

(一)行政长官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可连任1次。

行政长官的人选必须是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行政长官兼任行政机关的首脑,有权决定政府政策,发布命令,签署并公布法律;负责执行基本法、法律和中央人民政府就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和各级法院法官;处理请愿、申诉、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以及其他事务。

在必要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解散立法机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是协助行政长官决策的机构,由行政长官主持。

行政长官的重要决策和对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均将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二)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首长是行政长官。

主要官员必须由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经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并执行政策;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各项行政事务以及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拟定并提出法案、议案、附属法规;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并代表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言。

政府应向立法会负责,遵守、执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成员提出的质询。

特别行政区政府征税和公共开支须经立法会批准。

(三)立法会立法机关,由选举产生,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也可当选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全体议员的20%。

除第1届任期2年外,每届任期4年。

立法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有权制定、废除、修改法律;根据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提案,审核并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共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接受香港居民的申诉并作出处理;组织调查委员会,对行政长官的违法、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弹劾案。

(四)司法机关法院、高级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以及死因裁判法庭、儿童法庭等专门法庭;此外,还设有土地审裁外、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

终审法院行使终审权。

法官须经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免还须征得立法机关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选用不限于当地人,在必要时也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法院独立审判,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干涉。

原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以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予以保留。

四、正确认识香港政治体制的性质不是三权分立(一)从香港政治体制的决定权入手。

该决定权是基本法制定权的一部分,专属于中央,准确地说在全国人大。

这是一个基本的政治法事实。

因此,理解基本法必须追问中央的立法意志。

当然,立法是各种意见妥协的产物,立法档案也是重要的参考资料。

(二)从基本法的文本入手。

法律固然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但成文法的形式特征具有独特的意义,一旦法律公布,文本解读就是公众理解法律的基本路径。

法律解释不能不顾文本或者与文本意义南辕北辙。

(三)考察已经定型的政治现实。

政治体制的一个常见的特点是,宪法或宪制性法律规定一套,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各种行动主体的互动使之发生变形,时间久了就形成宪法惯例,可能往好的方向转。

考察政治现实,并不是要一味地认可现实,也可以提出批评,如果发现问题严重,还可以启动政治或法律程序纠正错误。

(四)三权分立不能作为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型。

一般情况下,宪法学将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分为三种类型,即总统制(也有的国家属于半总统制,如法国、俄罗斯等)、议会内阁制(如英国、意大利等)、委员会制(瑞士),所以,从政治体制的分类上来说,确实没有把“三权分立”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一种类别的,换句话说,三权分立不能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概括或表述。

(五)行政长官地位超然于“三权”之上。

基本法在政治体制里规定了行政长官、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又规定了行政长官是双首长制,又是整个特别行政区的代表,显然,相比较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而言,行政长官应当是权力核心。

当然,说行政长官超然于三权之上,不是说行政长官不受法律约束,不是说他不受其他机关的制约和监督,而是强调行政长官在政治体制中的法律地位更加突出,更加重要,任何人、任何机关都必须遵守法律已经成为一个常识,这也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行政长官当然不能超脱于法律之外。

参考文献[1] (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2]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60页《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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