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地区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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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地区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环保优先方针,切实解决沿海地区部分化工园区存在的环境问题,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改善区域环境质量,服务沿海发展战略,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省政府决定,从2014年1月起,对沿海地区15个化工园区开展为期一年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一、总体目标

全面排查沿海化工园区环境污染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依法采取“限期治理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取缔关闭一批”等措施,大力推进化工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基本完善、企业污染达标排放、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切实保障园区环境安全,切实保护好沿海生态环境,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

二、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08号)要求,重点抓好以下整治任务:

(一)依法实施关闭取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全面清理整顿园区化工生产企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的,立即予以关闭;对所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经限期治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强化废水收集和处理。实施园区企业清污、雨污分流改造,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经预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后,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完善园区污水收集配套管网,组织实施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工艺和处理能力升级改造工程,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合理的收费和有效的监控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实现园区及其周边水环境质量达标。

(三)加强废气收集和治理。摸底调查园区所有废气排放企业,筛选治理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排放重点源。突出排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企业的产品、工艺、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建立治理档案和排放清单,加快淘汰落后产品,推进企业提高工艺和装备水平。加强企业废气尤其是无组织排放的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的排放。推进园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和运行,淘汰企业自建供热小锅炉,逐步改善并确保实现园区空气环境质量达标。

(四)规范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园区企业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完善危废利用处置台账,严格危险废物转移

管理要求,及时准确进行危险废物网上动态申报。加快建设园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和安全填埋场,提高安全处置能力,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就近及时安全处置。

(五)加快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工作。严格执行化工园区开发边界与居住区之间设置不少于500米隔离带的要求,对隔离带内的现有环境敏感目标,搬迁安置到位,做到功能区划合理,环境信访有效化解,切实消除环境隐患。

(六)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环保数字化园区在线监控中心。加快园区空气、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开展有针对性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推进应急设施达标建设,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升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开展园区环境生态修复。组织对园区及周边的河流、沟渠进行全面清淤,并实施生态修复,绿化美化园区环境。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会诊

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并聘请有关专家,对园区规划建设、环境状况和企业环保现状进行全面排查会诊。重点排查会诊:园区规划环评执行和环境防护距离落实情况;园区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处置和环境监测监控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企业环

评审批及“三同时”执行、废水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贮存处置情况;园区及企业环境应急设施建设、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情况。在排查会诊的基础上,建立园区企业环境基础信息平台,提出限期治理、停产整治和取缔关闭的企业名单,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予以公开。

(二)实施综合整治

根据排查会诊发现的问题,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编制综合整治方案,逐条逐项提出解决措施。方案应明确时间节点、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工程措施和资金保障,具有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实际操作性。整治方案由省化治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组织考核验收

各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整治方案完成整治任务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请省辖市人民政府进行考核验收。省有关部门对重点园区整治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四、相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沿海化工园区环保专项整治工作由省经信委和环保厅牵头组织,省化治办负责日常工作。各地要成立由分管工业的政府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信息调度,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序。

(二)全面落实整治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要责任、园区管理机构直接责任、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工业与建设等部门主管责任、环保与安监等部门监管责任”。对园区综合整治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整治企业,要实行领导包干,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严格执行整治标准。对违法违规设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化工生产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卫生防护距离达不到环评批复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或生产;对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不能有效控制,严重影响园区空气环境质量的,一律停产整治;园区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前,所有涉水排放企业除达到环境排放标准以外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涉水排放企业不能稳定达到接管标准、超总量控制指标的,一律限期治理。

整治期间,省、市、县三级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暂停审批沿海地区15个化工园区或园区内化工片区除污染防治设施以外的一般建设项目。整治方案通过省化治办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后解除限批。

(四)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督查力度,合力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直排、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等涉嫌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要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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