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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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琼瑶诉于正著作权侵权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初字第07916号原告陈喆(笔名:琼瑶),女,汉族,1938年4月20日出生,作家、编剧,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王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立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征(笔老:于正),男,汉族,1978年2月28日出生,编剧、制作人,住所* * * * * *。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鑫良,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鹰影视文化城主楼8楼801房。

法定代表人何瑾,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农,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鹏飞,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1-026-D。

法定代表人马金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马晓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颖,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12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于军,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C1-016-D。

法定代表人詹娜,经理。

委托代理人俞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喆诉被告余征、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传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东阳星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星瑞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东阳星瑞公司在答辩期内分别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清,经本院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万达公司系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出品单位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在本院辖区内。

王秀敏等与北京嘉域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秀敏等与北京嘉域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秀敏等与北京嘉域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2【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20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施忆蒋春燕朱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秀敏;石晓岭;北京嘉域汇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秀敏石晓岭北京嘉域汇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秀敏石晓岭【当事人-公司】北京嘉域汇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刘秀芬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纪卫红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陈春海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文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刘秀芬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纪卫红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陈春海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文婷刘秀芬纪卫红陈春海【代理律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秀敏【被告】石晓岭;北京嘉域汇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诚通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北京嘉域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7月30日更名为北京嘉域汇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变更当事人为北京嘉域汇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交换举证责任倒置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2 01:21:31王秀敏等与北京嘉域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终120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敏。

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开庭

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开庭

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开庭2012年 10月12日,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状告广东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和广东豪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第九套广播体操独家出版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9万元以及为打击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17000余元。

事由2011年6月27日,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与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签订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出版合同,独家获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

合同签订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建立了执行团队,投入人力和财力,于2011年8月8日前出版发行了第九套广播体操手册、挂图、CD、DVD等系列产品,继而组织开展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全国培训、中央国家机关广播体操比赛和全国第九套广播体操通讯赛,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各地在组织开展第九套广播体操过程中,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第九套广播体操全国通讯赛组委会不断收到反馈,反映所在单位在市面上购得的光盘与当初在北京培训班学习的动作不一致。

后经核实,不少单位所购产品系侵权滥造。

为此,2012年3月31日原告的委托律师在北京图书大厦购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的涉嫌侵权作品,该作品中示范者动作极其不规范、严重误导使用者。

庭审过程国家体育总局作为国家主管体育的行政部门,为保证“国操”的科学性、严肃性,划拨专项经费委托北京体育大学进行创编。

北京体育大学接到创编任务后,组建创编团队,经历一年多创编、实验,最终经过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确定了第九套广播体操动作、音乐和表演模特。

国家体育总局拥有第九套广播体操著作权,并许可专业出版社进行出版。

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下属的人民体育出版社与广播体操结缘60载,从1951年第一套广播体操开始,承担了全部九套“国操”的出版、发行和推广任务。

经申请并经过国家体育总局遴选考核,人民体育出版社最终取得了第九套广播体操系列产品的独家复制、出版、发行等权利。

北京金征远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春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征远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春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金征远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春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6【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23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审理法官】高贵邓青菁张清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金征远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许春华【当事人】北京金征远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许春华【当事人-个人】许春华【当事人-公司】北京金征远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丽赟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丽赟【代理律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金征远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许春华【本院观点】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金征远公司是否应支付许春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工资。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金征远公司是否应支付许春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工资。

本案中,金征远公司虽主张其因许春华旷工而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及短信,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1月23日解除,但生效判决已经认定金征远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通知送达许春华,且许春华在停工留薪期内未到岗上班不构成旷工,现亦未有证据证明金征远公司曾提出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故一审法院采信许春华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主张,认定双方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6日存在劳动关系,并判令金征远公司支付许春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8日停工留薪期工资、2018年6月29日至2019年10月31日工资,并无不当。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Hylands Law Firm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5A15A1, 5th floor, Hanwei Plaza, No.7 Guanghua Road, 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04, China电话Tel:(86-10)65612460,传真Fax:(86-10)65612322关于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致: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律师”)接受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妍律师出席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浩天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并提供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召开的。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经于2007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等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也已充分披露。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符合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股份数41,530,7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4.87%。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第730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第7306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朝民初字第7306号上传者知盟网原告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前门西河沿217号。

法定代表人姜俊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玉凯,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富兰克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一层底商7、8、9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勤,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佩璇,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绪军,男,汉族,1971年1月1日出生,该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秀水街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李艳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爽,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新雅盛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秀水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琨,男,汉族,1979年5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全聚德集团)依法享有第752468号“全聚德”文字商标和第1267347号“鸭子”图形商标的专用权,核定的服务项目均为第42类“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供膳宿寄宿处,旅馆,餐馆,快餐馆,服装设计,质量控制,计算机软件设计,招待所”。

其中“全聚德”文字商标曾于1999年1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8年9月10日,全聚德集团发现北京富兰克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富兰克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刊登招聘广告,宣称“北京全聚德餐饮有限公司秀水店开业在即”等信息。

此后,全聚德集团还发现:根据秀水街大厦外墙含有“全聚德”文字的平面广告内容指引进入秀水街大厦6层,并根据该层含有“全聚德”文字的路标指引,即可到达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烤鸭店。

该烤鸭店门口及店内装饰装潢、菜单、餐具、员工工牌等均含有“全聚德”标识,店门口还有“鸭子”图形商标的标志物,店内悬挂《全聚德记》和《百德图》牌匾,销售经理名片显示该店为“北京全聚德秀水店”,该店主要经营以“烤鸭”为主的中式正餐。

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承揽合同纠纷案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反诉被告):泰宝美客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香川县观音寺市阪本町5丁目1 8番3 7号。

法定代表人:山田良一,该公司代表取缔役。

委托代理人:管建军,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俞文,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舟山港明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镇。

法定代表人:胡佰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梅,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婧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舟山加藤佳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浦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佰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梅,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1·委托代理人:李婧文,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宝美客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泰宝美客,原名称为株式会社加卜吉(以下简称原加卜吉公司)‟为与被告舟山港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明公司)、舟山加藤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藤佳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

在举证期限内,港明公司、加藤佳公司于2009年8月25日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

诉讼中,泰宝美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裁定予以准许。

2010年5月2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反诉被告)泰宝美客委托代理人管建军、俞文,被告(反诉原告)港明公司、加藤佳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梅、李婧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泰宝美客诉称:其原为两被告的投资人之一,长期以来与两被告有贸易往来。

2008年3月初,原加卜吉公司购买了加藤佳公司保存在港明公司冷库中的价值2370155458日元的海鲜货物。

原加卜吉公司于2008年3月6日、2008年3月11日分两次向加藤佳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晓飞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晓飞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晓飞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14【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39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乃群王忠民高立俊【审理法官】郑乃群王忠民高立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晓飞【当事人】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晓飞【当事人-个人】刘晓飞【当事人-公司】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宗坤山东誉实(滨州)律师事务所;沈晓月山东誉实(滨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宗坤山东誉实(滨州)律师事务所沈晓月山东誉实(滨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宗坤沈晓月【代理律所】山东誉实(滨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晓飞【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惠民农商行是否侵害了刘晓飞的名誉权。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撤销证人证言举证不能的后果新证据消除影响【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惠民农商行是否侵害了刘晓飞的名誉权。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造成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刘晓飞虽然与惠民农商行签订了《借款合同》,但惠民农商行提交的活期账号交易明细体现不出户名为刘晓飞,账号为×××42账户中存入的100000元款项系由惠民农商行转入,且惠民农商行在(2010)惠商初字第618号案件中提供的借款凭证中,存款账号部分为空白。

惠民农商行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刘晓飞发放贷款的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企业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经过本院编制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机构评审、在北京法院网和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对初审名册公示、评审委员会最终审定等程序,现将审定的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予以公布(附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对名册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管理人履职情况和破产审判需要进行增减。

管理人的评价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逸田破产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华信破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忠慧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符某等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符某等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符某等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260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述梁郭勇梁睿【审理法官】唐述梁郭勇梁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符饶【当事人】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符饶【当事人-个人】符饶【当事人-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黄兰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张碧飞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兰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张碧飞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兰张碧飞【代理律所】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符饶【本院观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付劳动者补偿金。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付劳动者补偿金。

本案中,符饶与腾讯公司签订了《员工劳动合同》、《竞业限制通知书》,对符饶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要求符饶在职期间以及离职之后,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去字节跳动公司(含关联公司)等有竞争关系的公司,该约定合法有效,符饶应当严格遵守。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现在案证据明确显示,符饶在竞业限制期内,为字节跳动公司(含关联公司)工作,该行为违反其与腾讯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腾讯公司支付违约金。

程玉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玉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程玉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2【案件字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傅蕾唐小妹欧宏伟【审理法官】傅蕾唐小妹欧宏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程玉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清华大学【当事人】程玉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清华大学【当事人-个人】程玉明清华大学【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王素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王素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宗成王素远【代理律所】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程玉明;清华大学【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7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4日。

首先,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每个控制单元的可预设温度不同,并且根据证据2中明确公开的“每户的温控开关都设定在相同的温度下”可知,证据2中温控开关同样可以对按户划分的每个控制单元预设温度。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为2006年7月1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4日。

2008年12月27日修改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以下简称过渡办法)的规定,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审查,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1年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2009年专利法的规定。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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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之马矢奏春创作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2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3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4 北京市年夜成律师事务所4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5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6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7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8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8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10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11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12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13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14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15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16 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17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18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19 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21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2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24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24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26 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27 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28 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29 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30 北京市法年夜律师事务所31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3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33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34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35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36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37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38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38 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40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41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42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44 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45 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46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47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48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49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冯鼎皓与郭庆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鼎皓与郭庆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鼎皓与郭庆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81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硕【审理法官】徐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鼎皓;郭庆春;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冯鼎皓郭庆春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冯鼎皓郭庆春【当事人-公司】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菲菲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樊慧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菲菲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樊慧东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菲菲樊慧东【代理律所】北京融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冯鼎皓;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告】郭庆春【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冯鼎皓与郭庆春均签字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本案中,郭庆春虽然于2020年12月26日在中原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上签字,但根据郭庆春与中原公司人员杨树锋2020年12月27日15:09的微信通信记录记载,杨树锋告知郭庆春具体合同内容后,明确告知郭庆春定于该日晚九点半冯鼎皓与郭庆春见面并签订合同,郭庆春对此予以认可,即郭庆春与冯鼎皓签订合同的方式为2020年12月27日晚九点半双方当面签订合同,根据郭庆春、冯鼎皓及中原公司的陈述,郭庆春与冯鼎皓在案涉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并未直接进行协商,双方亦未见面,均系通过中原公司就签订合同事宜进行沟通,在此情况下,郭庆春与。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冯鼎皓与郭庆春均签字的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熊百莉、郑曙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百莉、郑曙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熊百莉、郑曙光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21【案件字号】(2021)黔01民终7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晓珊邹爱玲邓禹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熊百莉;郑曙光;贵州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熊百莉郑曙光贵州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熊百莉郑曙光【当事人-公司】贵州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阳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冯炜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阳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冯炜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阳冯炜【代理律所】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贵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熊百莉;郑曙光【被告】贵州力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一审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向保险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7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规定,因本案纠纷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作为裁判依据。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付标准为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2013年8月12日力铭房款给上诉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亦明确逾期交房的补偿标准为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上诉人于2020年9月29日办理收房,在收房之前不久的2020年7月20日,此时力铭房开对于逾期时长完全知晓,力铭房开给上诉人出具的欠条确认的逾期交房违约金金额亦是基本按照已付房款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表明该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虽与原合同约定的时间有些许差异,但仍可视为基于长期违约情况下力铭房开作出的额外补偿,力铭房开本案中主张违约金过高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上诉人在逾期办证违约金上已自愿作出让步,仅按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已付款百分之一的标准主张,综合上述因素考量,本院认为一审对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依据不足,故本院予以纠正。

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周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周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周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21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磊刘芳刘佳洁【审理法官】王磊刘芳刘佳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刘英魁;周树华;宁波保税区毓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事人】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刘英魁周树华宁波保税区毓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事人-个人】刘英魁周树华【当事人-公司】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毓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莉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王府凤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卢洋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增斯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史光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刘奕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莉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王府凤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卢洋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增斯畅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史光辉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刘奕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晓莉王府凤卢洋增斯畅史光辉刘奕岐【代理律所】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北京中天嘉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刘英魁【被告】周树华;宁波保税区毓安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签署的《借款协议》、《股权质押协议》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周树华委托律师于2019年9月20日向刘英魁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刘英魁于2019年9月23日收到上述律师函,五个工作日内刘英魁未提供额外担保,故自2019年9月30日起应当视为刘英魁已同意为中天嘉华公司向周树华的借款提供个人连带保证担保,周树华于2019年11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保证期间,故对刘英魁提出的保证期间已过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丁佩敏与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丁佩敏与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丁佩敏与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4.19【案件字号】(2022)沪01民终30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丁佩敏;上海泓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丁佩敏上海泓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丁佩敏【当事人-公司】上海泓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健勇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健勇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健勇【代理律所】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丁佩敏【被告】上海泓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汇爱五福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首先,丁佩敏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现丁佩敏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对关键证据未予审理。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丁佩敏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否则,其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其次,丁佩敏作为退休人员,其自认于2010年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

吴育能、吴志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育能、吴志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育能、吴志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04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审理法官】马龙路德虎周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育能;吴志洲;李晓纯【当事人】吴育能吴志洲李晓纯【当事人-个人】吴育能吴志洲李晓纯【代理律师/律所】曾玮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曾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玮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曾越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玮曾越【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浩天信和(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吴育能【被告】吴志洲;李晓纯【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基本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诚实守信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2022年01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国中标统计分析

2022年01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国中标统计分析

2022年01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国中标统计分析根据中招查的统计,2022年01月中国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标事件量为3次,相对于2021年01月同比上升50.0%。

截至2022年01月月末,本年度中国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标事件总量为294次,相对于2021年01月累计同比上升50.0%。

2021年02月到2022年01月在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次数排名前十的关键词为: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生物、能源、证券、金融、施工、电网、优化。

从地域角度看,2022年01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国的中标事件主要集中在:北京市。

2022年01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次数相比上月上升幅度最高的十个关键词包括:法律顾问。

从金额角度来看以上数据统计:根据中招查的统计,2022年01月中国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标金额为6.0万元。

2022.01 公开采购关键词热度上升排名(当月环比)关键词频次 环比增速1、法律顾问 66 100.0%万元。

2021年02月到2022年01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标事件信息中包含以下关键词的中标事件总金额排名前十:律师、金融、施工、法律服务、法律顾问、电网、能源、证券。

从地域角度看,2022年01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国的中标金额主要集中在:北京市。

2022年01月,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中标事件信息中出现总金额相比上月出现总次数上升幅度最高的十个关键词包括:律师。

相关标签:中招查;中标;公司分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2022.01 公开中标金额关键词上升排名(当月环比)关键词中标金额(万元) 环比增速1、律师 564.0 -97.0%。

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北京浩天(深圳)律师事务所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2)财政系统(1)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21 日 生成
5/9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1
海丰县财政局法律服务定点采购定 点议价成交公告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TOP8
兰州某融资租赁项目代理律师选聘 招商局通商融资租赁
项目结果公告
有限公司
\
TOP9
荣盛系列项目“工抵房形式”抵偿 工程款法律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 采购计划采购结果公告
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 司
\
*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公告时间 2022-09-22 2023-02-10 2022-09-27 2022-05-19 2022-06-02 2022-12-15 2022-11-10 2022-08-21 2023-01-30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TOP1
葵涌办事处轨道交通 8 号线三期溪 涌车辆段房屋征拆专项法律服务项 目自行采购结果公告
TOP2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彬长煤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
业专项法律服务成交公告
限公司
中标金额 (万元)
48.8
28.0
TOP3
置地公司(粮食集团)被诉案件一 深圳市深粮置地开发
般风险代理服务项目结果公示
平均下浮率
6.3%
同比增长:100.0%
注:平均下浮率是指,项目下浮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下浮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业绩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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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北京
2019-02-23
中标
法律服务等的采购
7
广州
2019-01-09 聘请律所对收购标的公司股权进行法律尽职调查的公开询价
中标
【广告业】 (2)
序号
地区
日期
标题
1
全国
2019-02-22 上市及上市期间并购法律服务项目
2
浦东新
2019-01-16 咪咕公司2019-2021年商标代理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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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本报告于 2019年12月2日 生成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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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111000079850213X6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成立日期:
2007-01-05
企业类型: /
经营状态:
/
注册资本: 2000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
*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 实性负责。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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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 中标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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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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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13) 仅展示最近10条投标项目
中标
9
朝阳
2019-06-27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机关-法律服务
中标
资本市场与融资类业务(债务与股权、证券、资产证券化、非标
10
海淀
2019-05-29
中标
融资、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等)中标公告
【咨询与调查】 (7)
序号
地区
日期
标题
本报告于 2019年12月2日 生成
5/9
中标情况
序号 1 2 3 4 5
地区 北京 北京 哈尔滨 哈尔滨 哈尔滨
日期
标题
2019-11-14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专项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律选聘采购
2019-11-08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专项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律选聘采购
2019-11-05 龙江银行--总行律师事务所准入项目
2019-11-05 龙江银行--总行律师事务所服务(入围)采购项目
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企业近十二个月中,中标/投标最多的月份为2019年11月,该月份共有6个投标项目。

仅展示最近10条投标项目
序号 1 2 3 4 5 6 7
地区 北京 北京 北京 哈尔滨 哈尔滨 哈尔滨 廊坊
日期
标题
中标情况
2019-11-14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专项诉讼案件律师事务所律选聘采购
3
北京
2019-07-19
中标
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聘请律所提供法律服务
4
石景山
2019-07-03
中标
询价结果公告
5
海淀
2019-05-29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法律服务商(北京地区)采购项目
中标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再审案件专项
2019-11-05 龙江银行--总行律师事务所准入项目
中标情况 中标 中标 未中标 未中标 未中标
6
廊坊
2019-10-22 新钢公司去产能法律专家服务项目
中标
7
海淀
2019-08-22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库2019年动态调整项目
未中标
8
朝阳
2019-07-16 北京市朝阳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机关-法律服务
中标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电宁夏太阳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 2019-11-12
作专项法律服务等的采购
中标
2019-11-08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专项诉讼2019-11-05 龙江银行--总行律师事务所准入项目
未中标
2019-11-05 龙江银行--总行律师事务所服务(入围)采购项目
未中标
2019-11-05 龙江银行--总行律师事务所准入项目
未中标
2019-10-22 新钢公司去产能法律专家服务项目
中标
8
海淀
2019-08-22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库2019年动态调整项目
未中标
9
北京
2019-08-13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10
北京
2019-08-12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等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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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营业期限: / 至 /
营业范围: /
联系电话: ***********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30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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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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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
2019-08-13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
中标
2
北京
2019-08-12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等的采购
中标
国电建投-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服务-单一来源采购-国电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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