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向郭扬等85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向郭扬等85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2.11.30•【字号】京司发[2012]361号•【施行日期】2012.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向郭扬等85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通知(京司发〔2012〕361号)各区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经审核,决定向郭扬等83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专职)、于维敏等2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兼职)。
北京市司法局2012年11月30日专职律师名单安博律师事务所郭扬安理律师事务所王欣翱翔律师事务所董越百瑞律师事务所李明全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刘兰芳博维律师事务所丁伟博友律师事务所李晓卉大成律师事务所赖惟喆吴宏浩王彤雷敬云鼎弘律师事务所欧阳辉艳方禾律师事务所解丹锋锐律师事务所樊小春刘仁堂倪良月观韬律师事务所陈江红国同金律师事务所吴丽萍海问律师事务所左凌云富琪刘洋曲晓雯汉卓律师事务所王澜浩东律师事务所王云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赵阳河北华川(北京)律师事务所戴汇瑜华城律师事务所王君华泰律师事务所吕江汇佳律师事务所尹晨汇昕律师事务所张晨辉慧学律师事务所赵硕嘉安律师事务所赵晓辉金台律师事务所叶姝欐京都律师事务所冯程京翰律师事务所章德君京伦律师事务所常雪京悦律师事务所赵军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张光磊玖典律师事务所石金平矩阵律师事务所刘倩倩君泰律师事务所赵明丽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王静王岩凯诺律师事务所韩建业康达律师事务所李金玲兰台律师事务所佟飞赵慧丽李顺存律师事务所张建霞柳沈律师事务所郭婉莹周少杰磐华律师事务所刘明霞魏宁勤和律师事务所王晶晶戎联律师事务所汪扬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黄辉山东国杰(北京)律师事务所李福祥杨海栋上海金茂凯德(北京)律师事务所顾静琼尚公律师事务所张柔桑魏颖张胜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邵昉天睿律师事务所李静通商律师事务所申强威创律师事务所叶啸炜衡律师事务所张云张小卉新达律师事务所王燕东张泽明义方律师事务所马宝兴亿达律师事务所王嘉悦盈科律师事务所王昱丰雨仁律师事务所王冬柏徐莹张德满律师事务所李贺香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卢锴正合律师事务所郭则蓬证信律师事务所芦博智勇律师事务所王海龙中豪(北京)律师事务所钟丽娜中伦律师事务所张玥中翔律师事务所翟光明中银律师事务所马岩波兼职律师名单齐致律师事务所于维敏方亚律师事务所许兵。
侵犯商业秘密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北京唐青林律师)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重庆CS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等诉胡XT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司法上通过赋予受到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被害人以同时提出刑事和民事诉讼的权利,以获得司法保护的特殊诉讼形式。
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有因人身权利遭受侵犯以及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基本案情1998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兴锦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投资人为刘强)、汤衡军与被告人汤华远共同出资成立重庆CS协力化工有限公司,专业研发和生产橡胶助剂,1998年9月公司更名为原告重庆CS新协力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新协力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汤衡军。
新协力公司自成立以来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研制成功了不溶性硫磺“非水一步法”生产工艺,以及针对该工艺的干燥器、射硫器等关键设备。
该生产工艺研发成功后具有实用性并为新协力公司带来了经济利益。
新协力公司通过制定保密制度、保密规则、发放保密费等方式,要求员工对公司的技术、设备等信息终身保守秘密,并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该公司关联的职业。
2002年2月5日,被告人胡XT代表重庆东荣化工有限公司与新协力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同年4月,因胡XT提出转让改为租赁,遭到新协力公司拒绝。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没有进行公证,合同没有生效。
2002年8、9月间,胡XT邀请被告人汤华远到广州进行商谈,并确定另行建厂合作生产不溶性硫磺,由汤华远负责技术,许诺在年产1500吨以内的税后利润里给予汤华远8%的技术红利。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事务所备案基本信息情况表(截至2023年3月10日)
2022年5月27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2023年2月10日 2022年5月13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76 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 77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78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79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 80 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81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82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83 江苏众勋律师事务所 84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85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86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87 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 88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89 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 90 江苏兰创律师事务所 91 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 92 江苏舜点律师事务所 93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9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95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截至2023年3月10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0年9月18日
2022年10月21日 2022年4月15日
2022年3月18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2022年5月20日完成2021年度备案
2023年2月24日
2023年2月3日 2023年1月13日 2022年12月9日 2021年9月10日 2022年5月6日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4月29日 2022年11月4日 2021年4月30日
2022年5月27日
2022年4月15日 2020年11月20日 2022年5月20日 2021年11月12日 2022年4月29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2020年9月25日
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与沐泽蕈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与沐泽蕈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18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审理法官】王丽蕊张瑞吴博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沐泽蕈【当事人】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沐泽蕈【当事人-个人】沐泽蕈【当事人-公司】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赵紫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紫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紫安【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被告】沐泽蕈【本院观点】就沐泽蕈是否应当返还离职补偿金一节。
《离职协议书》第五条载明“……在公司连续工龄共计十二年,经济补偿金共计RMB232 668元,作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离职协议书》的行文,支付离职补偿金并不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离职补偿金条款和无争议条款系两个独立的合同条款,沐泽蕈主张社保权利的行为不导致离职补偿金支付条件的不成就。
【权责关键词】部分无效附条件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新证据关联性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历审文书】[{"CategoryNew":["002""002006""002006003"]"Gid":"1970324937195565""Category":["00 2""00206""002060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19.11.22""CaseFlag":"(201 9)京0108民初54105号""Title":"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与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CaseGrade":["07"]"TrialStep":["001"]"LastInstanceCourt":["02""0203""020304"]"Do cumentAttr":["001"]}{"CategoryNew":["002""002006""002006003"]"Gid":"1970324939018 844""Category":["002""00206""0020603"]"IsHaveEng":"0""LastInstanceDate":"2020.05. 22""CaseFlag":"(2020)京01民终1886号""Title":"北京华方科泰医药有限公司与沐泽蕈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CaseGrade":["06""0601"]"TrialStep":["002"]"LastInstanceCourt":["02""0203""02030 0"]"DocumentAttr":["001"]}]【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天津律师事务所名录
天津律师事务所名录(天津市司法局公告2008)天津市司法局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现将通过二00八年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及注册律师名单予以公告。
已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249家,注册律师2207名,详情请登录“天津律师信息网()”查询。
凡持有法律援助机构执业证的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对律师工作予以监督。
(注:公告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名称的汉语拼音为序)(注:公告的律师事务所以其名称的汉语拼音为序)安邦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毅律师:李森张殿奎赵正梁俊东李艳艳薛强蒋琳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广林园a座7号楼502 邮编:300102电话:27420477 传真:27372382 电子邮箱:anbang@宝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连红律师:孙军增任景林白景旺刘洪彦孙志刚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城关镇建设路郝庄段邮编:301800电话:29222751 传真:29222751保企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明律师:于晨起张冲甫王秀菊张景松董师凯刘宝恩章珉朱虹阎军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72-74号云翔大厦23层ghi室邮编:300074电话:83850052 传真:83850036电子邮箱:baoqilawfirm@ 网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主任:高国富律师:曹振刚朱宏坤汪承欢王惠文姚红梅王新雨邹立军程志鹏岳爱民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欣苑路欣苑大厦bbc中心406室邮编:300191电话:23695748 23668412 传真:23668412电子邮箱:tianjin@ 网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主任:马瑞兴律师:于洁蔡若英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与营口道交汇处津汇广场写字楼1座712室邮编:300051电话:83191969 传真:83191968 电子邮箱:rxma@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主任:王蛟律师:王斌王红王金立贾明杨涤球赵海波金玲罗明亮袁娜向晓东唐忠辉宋杨齐伟华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西康路37号塞顿中心c座1002室邮编:300051 电话:23553366 传真:23553377电子邮箱:tianjin@ 网址: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主任:王鹏律师:龚雁梓王静郑志龙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59号增1号平安大厦b座13de 邮编:300203电话:83865018 传真:23243267北京市华贸硅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主任:李挥戈律师:赵尚崇齐海军地址:天津市开发区黄海路98号二区d座2门601 邮编:300457 电话:58698288 传真:58698299 电子邮箱:tjhmgg@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主任:花雷律师:张永良龚牧龙杨艺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88号信达广场31层3101 邮编:300042电话:58295533 传真:5829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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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23119880传真:23119881 电子邮箱:tjfr@ 网址: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玉芙律师:刘军李群胡明春费贵廉李焱宁赵璠杨慕一薛辉安国栓张景田李汕张明焕冯哲李向前武宗义赵丕英王威刘金国黄英刘德起张永强王瑞祥包光明张莉石小娟杨秀环许芝萍李建洲李国花王伟穆兆鹤李向国赵恩荣秦刚曾岚闫宏峰李靖曹月明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实道金都花园b-1座邮编:300192电话:23670697 传真:23670697 电子邮箱:fznj@ 网址:飞马思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文华律师:赵文军韩若宾吴大力张崇斌罗应勇刘晟廷王占伟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31号通达园b-102 邮编:300042电话:23123862 传真:23123862 电子邮箱:friendslawfirm@高丽律师事务所主任:林虎云律师:高宁军全昌允王玉栋地址:天津市东丽区跃进南路81号外贸培训中心202.204室邮编:300300 电话:24974575 传真:24974519光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秘律师:王春生陈立忠何福军刘剑潘志刚地址:天津市蓟县中昌北路女神像南100米路东邮编:301900 电话:29142761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主任:邹宗翠律师:高宝海李申孙华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16号泰达中心酒店2007-08室邮编:300457 电话:25323818 传真:25323820电子邮箱:tianjin@ 网址:广通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广志律师:曹国荣王茹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新安花园a3-2202 邮编:300090电话:27260980 传真:27260789 电子邮箱:tjgzcx@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主任:宋茵律师:邵冀民王同民王建人李滨谢孟晖公岩邓迪盛赵志强纪良李锦周凯李健鸣曹新江刘梦时刘善惠曹晶菁曹平郭聚朴夏玉生刘洪琪赵丽新周之棣许作宾毛军郝珺张勇张心向刘芳张亿李希远高木禾王成民陈秀英王连恩屈强张曼宇常国强董亚南曹会杰王志华朴大湖张传航刘乃进周雷丁刘更瑞陈小艳王刚方国庆杨震宇陈树芬冀伟杨亚萍冯宁刘华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b座8楼邮编:300051 电话:85586588 传真:85586677电子邮箱:grandall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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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维权,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起诉
最高法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维权,有限合伙人可以代表合伙企业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以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裁判要旨委托贷款合同到期后不提起诉讼或仲裁,即构成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之事实。
在此情况下,有限合伙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案情简介一、和信投资中心于2013年1月23日成立,焦建、刘强、李春红系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和信资本公司系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和信投资中心的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2013年7月4日、2013年8月1日,和信投资中心作为委托人、浦发银行淮南支行作为受托人(贷款人)、瑞智公司作为借款人分别签订两份《委托贷款合同》,贷款金额分别为5800万元和4200万元。
三、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瑞智公司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和信投资中心也一直未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瑞智公司主张权利。
焦建、刘强、李春红为督促和信投资中心、和信资本公司行使权利,曾向其多次邮寄律师函,但均被退回,遂以和信投资中心、和信资本公司怠于主张债权为由诉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瑞智公司向和信投资中心归还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
四、瑞智公司上诉主张和信投资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信资本公司并未怠于行使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败诉原因和信投资中心与瑞智公司之间涉及四笔委托银行贷款,本金合计20800万元,其中案涉两笔贷款均为一年期贷款,贷款金额合计1亿元,2014年8月1日前均到期。
按照《北京和信恒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的权限包括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
然而,截至2015年1月1日,和信资本公司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就案涉到期债权向瑞智公司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未与瑞智公司达成任何保障有限合伙债权尽快实现的协议。
段志华等与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段志华等与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5【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02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汉一李琴卫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段志华;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根灿【当事人】段志华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根灿【当事人-个人】段志华耿根灿【当事人-公司】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闫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韩茂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高凤培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薛明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韩茂军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高凤培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薛明远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亚韩茂军高凤培薛明远【代理律所】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段志华【被告】北京城建十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耿根灿【本院观点】综合城建十一公司从建设单位隆和公司承包案涉项目、城建十一公司将案涉项目分包给宇冠公司,(2018)冀06民终5213号民事判决认定城建十一公司白洋淀芦乡生态世界项目经理部耿根灿、耿根灿在城建十一公司认可的其盖章的关于案涉项目材料款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中签字、宇冠公司杨占明在城建十一结算事项会议纪要签字等事实,可以认定耿根灿参与了案涉项目的施工,垫付过材料款,就涉及案涉项目施工的相关事项,能够对外代表城建十一公司。
段志华在出借案涉款项时,有理由相信城建十一公司系共同借款人,故城建十一公司应按照《借条》与耿根灿对案涉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委托代理表见代理合同管辖证明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王清友:追求律师的极致体验
王清友:追求律师的极致体验马丽【摘要】不抽烟、不喝酒,不喜欢应酬,也没什么娱乐喜好,你可以说他是律师的“异类”,换个角度看却是对律师职业的极度专注。
抛却杂念和世俗以后,才能攀上律师职业的极致。
【期刊名称】《法人》【年(卷),期】2012(000)012【总页数】4页(P48-51)【关键词】律师职业;王清友;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作者】马丽【作者单位】《法人》编辑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5不抽烟、不喝酒,不喜欢应酬,也没什么娱乐喜好,你可以说他是律师的“异类”,换个角度看却是对律师职业的极度专注。
抛却杂念和世俗以后,才能攀上律师职业的极致也许是受益于不喝酒、不抽烟、不应酬的生活习惯,已过不惑之年的王清友依然保持清瘦挺拔的身形,瘦削的脸上架着一副黑框眼镜,镜片后深邃的目光透着一股真诚。
王清友说自己不善言谈,这不完全是实话。
至少在两种情形下,他的睿智和健谈让人印象深刻,一是在谈及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服务时,另一个就是遇到“对的人”。
王清友是个需要被“打开”的人,打开以后,那种真挚和专业叠加的魅力可以感染任何一个与之对话的人。
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云德就是这样被王清友吸引过来的,几年前的一个饭桌上,李云德和王清友交谈了十五分钟后便决定带着自己的团队加盟安理律师事务所。
其时的安理所已经在王清友的带领下在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领域小有名气。
王清友是个很难自夸的人,你引导他讲讲自己得意的案子,他需要想半天。
“心重”是唯一能从王清友口中得到的对自己的褒扬之词,别人托他的事,只要应承下来,心里就一直装着,直到帮人家解决了,一块大石头才落地。
拔高了说,“心重”也就是有责任感。
不喜欢应酬,对成功人士趋之若鹜的高尔夫也不感冒,王清友可谓是律师行业的“异类”。
不要诧异,正是这样的专注让他可以体会到一名专业律师的极致,也是这种心无旁骛成全了他引领安理律师事务所走上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服务高峰的梦想。
张红岩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红岩等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7【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审理法官】陈丹金丽刘明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红岩;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张红岩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红岩【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刘京红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京红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京红【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红岩【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丰台公安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有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丰台公安分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治安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有权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丰台区政府具有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丰台公安分局在一审诉讼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被认定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均系该局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之前收集,且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诉处罚决定中所认定的张红岩因家庭纠纷将宋秋宏打伤的案件事实。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任亚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任亚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7【案件字号】(2019)陕01民终4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崔志刚韩娟许超【审理法官】崔志刚韩娟许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任亚斌【当事人】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任亚斌【当事人-个人】任亚斌【当事人-公司】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孙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芳【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任亚斌【本院观点】关于加班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执行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加班的问题。
中软公司和任亚斌对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事实,均无异议,双方对加班时长及是否已安排调休产生争议。
依据中软公司和任亚斌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员工按照公司加班审批流程加班的,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或调休,加班费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奖金除外)作为计算基数,员工加班需经审批,否则不视为加班。
由此可知,加班时长的认定应以通过公司审批为准,任亚斌单方统计的考勤记录,不能作为认定加班时长的依据。
任亚斌上诉主张工作日加班706.21小时、休息日加班594.8小时,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中软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以邮件形式向任亚斌发送明细,告知其截止2017年8月份的加班时长总计426.5小时。
任亚斌于2017年11月23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中软公司支付加班费。
中软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任亚斌发送《补休通知书》,告知任亚斌公司审批通过其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平日加班296.5小时、休息日加班138小时,合计434.5小时未休,应安排补休54.3天,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3月22日调休(上述期间含加班补休54.3天,法定节假日3天,休息日22天),并要求任亚斌应该在2018年3月22日11:00(当日)开始上班。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与姚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与姚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4【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56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审理法官】金妍熙郑吉喆张海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姚广【当事人】银河期货有限公司姚广【当事人-个人】姚广【当事人-公司】银河期货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覃家壬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程子波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姚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童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覃家壬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程子波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姚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童丽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覃家壬程子波姚昌童丽【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安理(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被告】姚广【本院观点】银河公司、姚广一致认可《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现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离任)》《关于银河期货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分配结果的报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证据不足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银河公司、姚广一致认可《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现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2016年高管绩效考核和奖金分配方案(离任)》《关于银河期货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分配结果的报备》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银河期货2016年度高管绩效奖金分配结果的报备》中显示姚广未发2016年度绩效奖金金额116.08万元,结合银河公司关于发放年度绩效奖金的制度、姚广的最后工作时间等情况,姚广有权要求银河公司支付2016年度绩效奖金。
北京第十九期申请律师执业集中培训人员结业名单
10070127
1007158
李晓丹
女
北京市首善律师事务所
10070128
1007159
封硕
女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10070129
1007160
张修远
女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10070130
1007161
郑丽丽
女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
10070131
1007162
刘国威
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第19期结业名单(167)人
学号
姓名
性别
所在律所
结业证号
1007001
郭俊杰
男
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
10070001
1007002
李赫
男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10070002
1007003
范晓强
男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
10070003
1007004
张云娣
女
北京市北方律师事务所
10070004
霍婉华
女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10070079
1007102
刘鹏起
男
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
10070080
1007103
刘明研
女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10070081
1007104
赵岩
男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10070082
1007105
李硕
男
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
10070083
1007107
任振宇
男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北京第二十二期申请律师执业集中培训人员结业名单
66 林娜 女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
67 高静 女 北京市恒治律师事务所
68 谢北平 女 北京鑫泽律师事务所
69 齐婷婷 女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学号 姓名 性别 所在事务所
1 李艳玲 女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2 黄显利 女 金台律师事务所
3 于潜 女 北京市泰泽律师事务所
4 姜涛 男 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60 杜宁 男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61 郭锐 男 海问律师事务所
62 任露露 女 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
63 马锋 男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64 孙倩 女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85 孙梦 女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86 赵珂 女 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
87 曹乃路 男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
88 王婧然 女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89 田夏洁 女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146 胡媛 女 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147 陈锋 男 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
148 郑宇兵 男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149 赵玉华 女 北京颐和律师事务所
150 王桂玲 女 上海雷曼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
35 徐鑫芬 女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36 章新龙 男 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
37 杨梦凡 女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38 周楠 女 北京众赢凯律师事务所
39 陈五林 女 北京市世泽律师事务所
126 葛兰 女 北京市创天律师事务所
127 周枫 男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128 周旋 男 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
129 贺晓黎 女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邵玉霞等与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邵玉霞等与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9【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12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钱丽红邢军杨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邵玉霞;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戴雪峰【当事人】邵玉霞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戴雪峰【当事人-个人】邵玉霞戴雪峰【当事人-公司】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睿鹏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蔡姑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王华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石家企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睿鹏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蔡姑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王华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石家企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睿鹏蔡姑王华石家企【代理律所】北京市衡卓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邵玉霞;戴雪峰【被告】北京汇力通宇咨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邵玉霞的上诉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赵秀稳于2009年10月20日向邵玉霞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李亮于2010年7月24日向邵玉霞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是否为替汇力通宇公司向邵玉霞的还款。
【权责关键词】追认催告代理不当得利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邵玉霞的上诉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赵秀稳于2009年10月20日向邵玉霞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李亮于2010年7月24日向邵玉霞银行账户汇款5万元,是否为替汇力通宇公司向邵玉霞的还款。
因赵秀稳、李亮本人均出庭确认上述款项系汇力通宇公司向邵玉霞的还款,其本人与邵玉霞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上述15万元为汇力通宇公司向邵玉霞的还款。
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未进场交易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附18个真实判例
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未进场交易是否影响合同效力|附18个真实判例作者:唐青林李舒杨巍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或者未在规定场所交易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本书作者检索了19个判例,目前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1)国有资产转让未经批准,有的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2)国有资产转让未经评估,有的法院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3)国有资产转让未在规定场所交易,有的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有的认定有效,有的认定无效。
可见该问题的裁判规则有待未来司法实践予以明确。
今日推送的最高法院判例中案涉国有资产的转让既未经批准,也未经评估,也未在规定场所交易,但是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该情形下也不会导致国有资产转让合同无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鉴于目前我国法院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国有资产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或者未在规定场所交易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的裁判规则并不统一,且部分地方存在细化的地方性法规,本书作者建议:拟受让国有资产的民事主体“按照规则办”,应当在洽商阶段就要求转让方与当地国资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沟通,确认转让的具体程序,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完成国资转让的审批、评估、进场交易的程序,以确保能顺利受让国有资产,避免最终被认定合同无效,或者最终虽然没有被认定合同无效,但是交易却被提起无效之诉、经历冗长诉讼的一波三折。
最高人民法院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未经评估、未在规定场所交易不会导致合同无效裁判要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国有资产转让需经批准、评估并在规定场所交易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违反上述规定不会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一、2006年3月,信联公司与银城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信联公司受让银城公司某土地,信联公司代银城公司向第三人偿还债务。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理费用的承担(北京唐青林律师)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理费用的承担——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诉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
案件要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为调查案件、收集证据等发生的调查、制止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可以要求被控侵权人进行赔偿。
但从数额上来说,这笔费用应当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方可予以保护。
因此,权利人应当注意保留花费的发票、转账记录等票据的保留。
基本案情原告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FT公司)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份为其客户研制了代号为M780的笔记本电脑,共投资人力成本计326000元。
通过研制,形成了电路图等相关技术资料。
2008年6月23日,原告HFT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约定被告张某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均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之利益直接或间接使用富士康机密资料及知识产权。
不得携带移动存储设备进行管制区域,不得窃取、携带及夹带富士康任何资料出入厂区。
同日,原告HFT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同样约定被告张某有保守原告HFT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签订合同后,被告张某在原告HFT公司处担任产品检测员,其工作任务是将成品样机连到电脑上,用检测软件测试成品样机是否合格。
原告HFT公司为保守其商业秘密,除与员工签订上述保密协议外,还采取了涉密电脑没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
被告张某在工作期间,私自通过其组长的电脑,将M780笔记本电脑的技术资料上传至公司内部的FTP服务器,再将其检测的成品样机连接到FTP服务器上,从FTP服务器上将其上传的M780笔记本电脑的技术资料复制到连接到成品样机的U盘中。
张松与鲍贝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松与鲍贝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132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贵【审理法官】高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松;鲍贝莉【当事人】张松鲍贝莉【当事人-个人】张松鲍贝莉【代理律师/律所】常欣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曾建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范冬蕊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常欣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曾建辉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范冬蕊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常欣曾建辉范冬蕊【代理律所】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松【被告】鲍贝莉【本院观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合同约定发回重审证明责任(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不足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结各方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松是否尚欠鲍贝莉借款。
上诉人张松主张其通过中间人刘通向鲍贝莉偿还了380000元,不欠被上诉人鲍贝莉本金、利息和违约金。
对此,上诉人张松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通过中间人刘通支付的款项即为其向鲍贝莉偿还涉案借款,鲍贝莉对此亦不予认可。
且根据鲍贝莉、张松及案外人刘通签订的两份总金额为35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及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认定鲍贝莉向张松支付了相应数额的款项,故一审法院认定张松应偿还鲍贝莉借款本金35万元以及借期内利息、违约金并无不当。
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金子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金子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3【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10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木子孙乾辉王健【审理法官】李木子孙乾辉王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金子连【当事人】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金子连【当事人-个人】金子连【当事人-公司】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纪朝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王梦千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郭苗、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纪朝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王梦千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郭苗、吴宝奇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纪朝王梦千郭苗、吴宝奇【代理律所】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河北建宏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山市鑫研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金子连【本院观点】一、关于金子连是否应向鑫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金子连是否应向鑫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系冀东水泥与金子连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金子连若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其应向冀东水泥承担违约责任,鑫研公司主张金子连应向其支付违约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1、关于50万元是否为保证金。
金子连为鑫研公司出具的《说明》约定:“愿以在鑫研公司的股权作担保,同时在公司保留50万元借款,……"金子连的上述表述并未明示其愿以案涉50万元借款为鑫研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这一法律事件承担担保责任,其不符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担保要件规定,结合2014年9月3日金子连向鑫研公司出具的《关于支付借款利息的申请》中“鑫研公司尚有50万元借款未偿还给我"字样,可以证实金子连未向鑫研公司作出以50万元借款为其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鑫研公司该项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郭继旺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郭继旺与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4【案件字号】(2021)京03行终1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蔡英伟陈静杨旸【审理法官】蔡英伟陈静杨旸【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郭继旺;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郭继旺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郭继旺【当事人-公司】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刘京红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夏云波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茹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刘京红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夏云波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茹刘京红夏云波【代理律所】北京双法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青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郭继旺【被告】北京市顺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管辖共同被告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即原告所提诉讼请求应当是特定和明确的,如果原告所提诉讼请求不明确,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履行释明义务,让原告明确其所诉行政机关及相应的具体履职事项,以固定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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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安联大厦9层电话:(010)8587 9199 传真:(010)8587 9198二○一九年五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数据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提供的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所提供给本所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材料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19年5月20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30日公告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5月9日公告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2019年5月8日,公司董事会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5.97%的股权)《关于提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临时提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5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19年5月9日公告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同日公告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中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增加了《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登记方法等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5.97%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关于提案人的资格要求,上述提案的提出时间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于2019年5月20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1号综合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9日下午15:00至2019年5月2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对象为在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5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069,175,3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483,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含股东代理人)(“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0,765,3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如下议案:1.审议《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审议《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3.审议《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4.审议《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5.审议《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6.审议《关于续聘2019年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7.审议《关于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8.审议《关于同意全资子公司广西申龙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中公告的拟审议议案一致,会议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9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香港商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1.《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1,084,658,694股,其中,同意1,081,300,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反对3,34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06,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26%;反对3,34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10%;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1,084,658,694股,其中,同意1,081,29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反对3,351,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00,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98%;反对3,351,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39%;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本议案有效表决票股份总数为1,084,658,694股,其中,同意1,081,334,2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反对3,311,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440,8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90%;反对3,311,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6%;弃权1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