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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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核心内容: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这个权利的含义和特征是如何的呢?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赢了网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在破产程序中,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就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任何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都需要纠正,即便是些许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也应当如数追回。
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
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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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使用者是否使用了自己的作品进而去和使用者交涉著作权许可使用事
宜。
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成为海量音乐的使用者
和为数众多的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之间的一个桥梁,使用者通过集体管
理组织获得词曲作者的授权,而词曲作者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应得的
词曲著作权使用费。
正因为这一点,我们提示广大的音乐作者,在您与他人(比如词曲
授权收费标准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 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非首次制 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 品制作数量计算。批发价不确定的,比照市场同类制品的批发价计算 会员权益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继承人入会的除外;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参加协 会的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参加协会举办的奖励 活动和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入会须知 凡是中国的音乐著作权人,包括曲作者、词作者、音乐改编者、歌曲译 配者、音乐作者的继承人以及其他通过合法方式获得音乐著作权的人, 都可以成为协会会员。拥有音乐著作权的机构团体也可以成为会员,对 集体创作的音乐作品享有著作权的音乐团体就是一例。音乐出版者和录 音者也可以通过音乐作者转让或通过开发音乐作品而享有音乐著作权。 在这种情况下,它不是作为出版者和录音者,而是作为音乐著作权人参 加协会。 欢迎入会 欢迎加入会员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 采用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 算。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 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 服务咨询 服务咨询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 版税的方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 使用我会管理的音乐作品首次制作CD、盒带等录音制品,采用版税的方 式付酬。按照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计算 法律法规
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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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一、著作权侵权的赔偿的计算方式是什么?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有三种计算方式: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见,这三种方法并非并列的可自由选择的关系,而是逐次递进的关系。
确定侵权赔偿时,首先适用实际损失的方法来确定赔偿额,如果实际损失无法举证或无法确定才会采用违法所得的方式;只有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时才会适用法定赔偿的方式。
在司法实务中,实际损失和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很少适用,采用最多的方式是法定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对实际损失未作明确定义。
按照一般的解释,实际损失应是著作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利润减少。
如果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未作商业化的利用,则利润并不存在,此时的实际损失则是其著作权许可收入的减少。
如果侵权人与著作权人为同一市场中的竞争者,且其产品具备同类可替代性,则可以侵权所得代替实际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复制品发行减少量或者侵权复制品的销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发行减少量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复制品市场销售量确定。
实际上是以侵权违法所得来代替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
而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第七条中规定,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中包括: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和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
以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减少作为实际损失的计算方式虽然具有极高的普适性,但由于作品的市场价值难以评估,因此如何准确定价许可使用费有很高难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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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京高法发[2007]101号•【施行日期】2007.04.0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证据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7年4月5日京高法发[2007]101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7年2月26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可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电子证据部分1、如何理解“电子证据”?答:凡是表现为电子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都是电子证据。
目前常见的电子证据包括计算机软件、BBS记录、BLOG记录、计算机网页、电子邮件、数码照片等。
2、电子证据是否必须同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答:经查证属实,电子证据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3、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可以从电子证据是如何形成、如何存储、如何传送、如何收集以及电子证据是否完整等方面认定。
4、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对计算机软件的异同进行对比?答: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对涉案计算机软件的异同进行对比:(1)双方当事人对于进行对比所使用的设备、采取的方式(包括对比的方式和对比的内容等)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无充分理由予以支持;(2)对比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或相关技术人员在场。
5、当事人对电子邮件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如何处理?答:当事人对电子邮件内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的,可以根据前述原则对其真实性进行认定;当事人对接收或者发出电子邮件的事实予以否认的,可以要求主张接收或者发出电子邮件事实的一方继续提出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若主张接收或者发出电子邮件事实的一方确实无法提出其他证据,但是能够提出调查线索,并提出调查申请的,可以就此进行调查。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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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的通知(2010年5月19日京高法发[2010]166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5月17日第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民三庭。
本指导意见中所涉及意见如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和过错四个要件。
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及其法律调整(一)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及法律调整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处于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即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无需当事人举证证明实际进行过下载、浏览或以其他方式在线获得的事实。
3、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属于为服务对象传播的信息在网络上传播提供技术、设施支持的帮助行为,不构成直接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通常应以传播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由网络服务提供者上传或以其它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为标准。
原告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户误认为系网络服务提供者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但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供的仅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点对点)等服务的,不应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文件目录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44de332f915f804d2b16c121.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汇总一、关于诉讼程序部分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1.07.28)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10.10.08)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2010.05.19)关于妥善处理涉及本市城乡结合部50个重点村城市化工程建设相关行政案件的通知(2010.03.19)关于进一步提高民事再审裁判文书质量的若干意见(2010.01.15)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2009.12.20)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2009.11.09)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社会保险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关于商事审判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08.1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08.17)关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及按一审程序审结的再审案件上诉后由审判监督庭审理的通知(2009.07.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意见(2009.07.06)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2009.05.27)关于在审判活动中切实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通知(2009.05.21)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通知(2009.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9.04.22)关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通知(2009.03.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9.03.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部分及其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03.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2009.02.27)关于管辖异议上诉案件和管辖争议案件归口审理的通知(2009.02.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审理好涉及因金融危机引发的商事纠纷案件的通知(2009.02.04)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9.02.0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侦探公司讨债公司违法犯罪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8.1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的意见的通知2008.12.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观设计专利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8.10.29)2008.08.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8)(2008.06.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试行)》的通知(2008.04.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统一送达的通知(2008.04.10)关于民事执行中评估、拍卖、变卖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02.29)北京市法院关于审理个人购房贷款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07.08.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2007.05.18)关于审理金融类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04.21)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意见(2007.04.20)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2007.04.05)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补充通知(2007.04.02)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若干意见(2007.03.30)关于民事执行中建立复议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2007.01.12)关于规范执行案件协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2.12)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006.11.20)关于规范复制卷宗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11.10)关于仲裁执行案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通知(2006.10.16)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06.09.26)关于涉公证纠纷受理问题指导意见(2006.08.01)关于上诉、抗诉案件移转用时监督管理意见(试行)(2006.04.24)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6.03.07)关于规范有关案件受理费工作的几点意见(试行)(2006.02.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经济困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的意见(2006.02.13)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的规范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办理建国初期有关案件中涉及没收、代管财产问题的申诉、再审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12.31)关于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民事再审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2005.12.31)关于规范判决书援引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2.14)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5修订)(2005.12.14)关于涉农纠纷受理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18)关于审理汽车消费贷款纠纷案件及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5.10.01)关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5.07.27)关于规范民事执行和解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7.25)关于依法快速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案件的意见(2005.07.19)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3.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通知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5.01.27)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01.11)关于印发委托司法鉴定和拍卖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2005.01.10)关于确定委托拍卖机构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关于委托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2005.01.10)委托鉴定、审计、评估计费暂行办法(试行)(2005.01.10)关于审理土地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2005.01.10)1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2004.12.2910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12.1610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12.1510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确11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卷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2004.08.161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调查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拒执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 1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告悬赏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2004.08.161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一批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翻译机构名册的通知2004.03.011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2004.02.241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失效]2004.02.1812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4.02.1812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2004.02.161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国际司法协助工作的若干规定2004.01.0612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3.12.2412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12.021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2003.11.2712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和期货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09.2913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一庭、民二庭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试行)2003.06.1713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2003.06.121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四(试行)2003.03.051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试行)2003.02.121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71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上诉案件改判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2.12.2714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2002.12.2414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12.101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振清的讲话--认真贯彻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努力推进我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2002.11.0714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2002.10.1114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注册资金由他人投入自身未直接投入的开办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试行)2002.08.1914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2.08.131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2002.08.0615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查封本市机动车档案机动车过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05.3115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本市法院对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范围的通知(节选)2002.04.0415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出租汽车司机的劳动合同及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1.11.06 15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的意见(试行)2001.10.3015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确认问题的规定2001.10.2915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2001.10.0915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01.09.291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协助执行中如何处理重复查封等问题的复函2001.09.2916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2001.09.171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生效后权利人死亡如何处理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1.06.251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彩票管理规程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2001.02.2616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执行案件立案和执行问题的通知2001.02.192000.12.18 16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1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2000.11.021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2000.08.151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07.1817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2000.07.1117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2000.07.031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2000.06.192000.05.29 1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需要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案件情况的通知》的通知1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0.05.2318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国内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2000.03.1019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1999.12.0319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1999.12.0319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稿(之一)1999.12.0319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12.0319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9.11.2919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1999.11.2919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11.2919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1999.11.1919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专利复审和无效行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9.10.2920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刑事案件举报人能否作为证人写进判决书的请示的复函1999.10.2020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赔偿案件公开宣布决定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420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1999.10.1320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的通知1999.08.3021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审判方式改革的几点意见(试行)》的通知1998.12.2421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假币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347条第4款“情节严重”的意见》的通知1998.12.1821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1998.12.0121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市法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决定1998.11.1621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1997)赔他字第13号等三起国家赔偿案件的批复的通知1998.09.29217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价格事务所、北京市拍卖行《关于贯彻对拍卖罚没物品实行拍卖估价的办法》的通知1998.08.0422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内仲裁机关做出的生效裁决改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1998.04.2322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的通知1998.03.242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1997.10.2022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12.092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的通知1996.03.1323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暂行办法1995.11.2923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海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处理海关监管货物和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与海关相互配合的办法的通知1995.11.2423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06.2123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和执行房屋拆迁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95.04.1024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994.04.2525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试行)1993.08.0125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庭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和案卷挂号问题的通知1993.06.1025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计划生育案件受理范围和执行问题的意见(试行)1992.09.0126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1991.09.0126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的通知1990.08.3026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我驻外使、领馆转递诉讼文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06.2026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关于对部分被羁押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问题的通知1990.01.3126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几类案件收费标准的规定1989.08.2526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的说明1988.08.2026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规定的通知1988.01.0527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一些具体问题处理方法的总结1987.12.1527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执行工作的几点意见1987.12.0127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纠纷先由房管部门处理的联合通知1987.10.2027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北京海关关于执行《海关法》有关条款的联合通知1987.10.0628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审理离婚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几点意见1986.08.1228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污、贿赂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1986.06.0128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暂行规定1986.04.0128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1983.01.1528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法医、物证、声像等司法鉴定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著作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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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确定,例如秘鲁 民法典 第三条规定 , 官只 能在受害人所 必须 法 花费 的医疗 费数额 的半数和 两倍之 间米估算受 害人 的抚 慰金 。在 德国 , 痛苦和遭 遇的赔偿额足通过医 疗费用的价值数 额估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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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当前, 著作权侵权损 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 中最常见的一类案件, 是著作权纠纷案件最基本 的类型之一。 在这类案件中, 越来越多的受害人针对著作人身权被侵害的事实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但我国有关著 作权 侵权 精神 损 害赔偿 方 面 的立法却 相对 滞后 。 并且 , 金钱 赔偿 的数 额标 准没有 明确 的 法律依 据 , 实践 中往 往 出现混 对 在 乱和矛盾。因此 , 本文以期通过对著作权侵权精神损 害赔偿的数额标准的研究, 促进对著作权人和相邻权人精神权利的保
质 相同 、 情节相似 、 后果亦类似 的案件, 其赔偿 的差距 也很 大。而且 从 此类案件的审判 结果来看, 普遍都存在 当事人请求赔偿数额与判 决赔偿数额悬殊太 大的 问题 。虽然北京市 高级人 民法院 出台 了《 关 予‘ 确定著 作权 侵权损害赔偿 责任的指导意见》 ,其 中规 定了著 作权
中图 分类 号: 9 3 D 2. 4
一
、
立 法 现 状 以 及 司 法 实 践 的 做 法
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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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20.04.21生效日期: 2020.04.21时效性:现行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1.6【赔偿数额的阐述】1.7【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的确定】1.8【裁量性赔偿的适用】1.9【合理的许可使用费】1.10【法定赔偿的适用】1.11【法定赔偿的说明】1.12【法定赔偿数额的确定】1.13【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1.14【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方法】1.15【惩罚性赔偿“恶意”的认定】1.16【侵害商标权“情节严重”的认定】1.17【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认定】1.18【惩罚性赔偿的“基数”】1.19【惩罚性赔偿的“倍数”】1.20【惩罚性赔偿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的关系】1.21【约定赔偿的适用】1.22【合理开支的确定原则】1.23【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确定】1.24【关联案件的合理开支】1.25【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1.26【举证妨碍的适用范围】1.27【举证妨碍的适用条件】1.28【举证妨碍的释明及后果】1.29【赔偿证据的保全】1.30【赔偿证据的保密】第二章文字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1【一般考量因素】2.2【特别考量因素】2.3【参考许可使用费的基本赔偿标准】2.4【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一】2.5【参考行业利润率的基本赔偿标准之二】2.6【最低侵权复制品数量的参考标准】2.7【参考在线传播数量的基本赔偿标准】2.8【参考稿酬的基本赔偿标准】2.9【其他基本赔偿标准】2.10【同时提供下载或在线收听的酌加标准】2.11【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2.12【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2.13【知名度的酌加标准】2.14【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2.15【酌加情形的累计计算】2.16【酌减情形】第三章音乐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3.1【特别考量因素】3.2【复制、发行、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3.3【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3.4【公开现场表演的基本赔偿标准】3.5【经营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的基本赔偿标准】3.6【广播音乐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3.7【直播的基本赔偿标准】3.8【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3.9【知名度的酌加标准】3.10【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3.11【酌减情形】第四章美术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4.1【特别考量因素】4.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4.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4.4【展览的基本赔偿标准】4.5【影视性使用的酌加标准】4.6【广告使用的酌加标准】4.7【其他商业化使用的酌加标准】4.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4.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4.10【酌减情形】第五章摄影作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5.1【特别考量因素】5.2【参考复制、发行量的基本赔偿标准】5.3【复制、发行、放映、在线传播的基本赔偿标准】5.4【VR全景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5【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现场摄影作品的酌加标准】5.6【酌减情形】5.7【参照适用】第六章视频类作品、制品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6.1【视频的范围】6.2【特别考量因素】6.3【广播、放映的基本赔偿标准】6.4【参考在线播放收费的基本赔偿标准】6.5【在线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6【同时提供播放和下载的酌加标准】6.7【网吧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8【VOD播放的基本赔偿标准】6.9【卡拉0K经营者的考量因素】6.10【卡拉OK经营者的基本赔偿标准】6.11【分割片段的基本赔偿标准】6.12【知名度的酌加标准】6.13【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6.14【酌减情形】第七章侵害商标权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7.1【考量因素】7.2【考量证据】7.3【生产商的基本赔偿标准】7.4【线下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5【线上销售直接侵权的基本赔偿标准】7.6【销售商直接侵权的酌加标准】7.7【帮助侵权的赔偿标准】7.8【知名度的酌加标准】7.9【侵权情节严重的酌加标准】7.10【批量维权的酌减情形】7.11【其他酌减情形】第八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8.1【适用范围】8.2【考量因素】8.3【“仿冒”行为的基本赔偿标准】8.4【多项“仿冒”行为的计算】8.5【销售“仿冒”商品的赔偿参考】8.6【侵犯商业秘密赔偿的考量因素】8.7【侵犯多项商业秘密的计算】8.8【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商品的免责】8.9【商业诋毁的基本赔偿标准】8.10【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的考量因素】附则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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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6.12.09•【字号】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施行日期】1996.12.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著作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字[1995]192号)一般规定1、如何认定作品的独创性?答: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所称作品应具备的条件,独创性也称原创作或初创作,是指一部作品是经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
判断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应看作者是否付出了创造性劳动。
作品的独创性并不要求作品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价值,即作品的独创性与作品的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大小无关。
作品的独创性也不要求作品必须是首创的、前所未有的,即使该作品与已有作品相似,只要该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产生的,也具备独创性。
2、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保护的是什么?答: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以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或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
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者是惟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3、作品中人物的称谓是否有著作权?答:作品必须表达一定的思想、情感,传达一定的信息。
简单的某一个人物的称谓如果没有其他材料配合,是难于表达出什么思想、情感,传达出信息的,人们也难于看出它所包含的意义,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宜作为作品给予保护。
但是,人物的称谓具有独创性的,则可以构成作品,产生著作权。
4、如何认定“作品创作完成”?答: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所谓“作品创作完成”,不仅仅指整部作品的创作已全部完工,还指作品的局部的创作完工,只要作者的某一思想或某一构思已经完整地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了,即使这只是他全部构思的一个组成部分(甚至是非主要的组成部分),也应视为作品在一定阶段上的完成。
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f8a2adf60975f46527d3e157.png)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外商投资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按人数计算,出度会议的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在地代表的债权额(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所确认的全部无担保债权总额为准)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解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这表明,债权人会议所在地通过的诸如和解协议草案之类重大事项的决议的条件,较通过一般决议所在地需的条件更为严格。
⒎外商投资企业和解所谓和解,是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挽救企业、预防破产、避免破产清算(受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经与债权人会议磋商谈判,与债权人达成相互间的谅解,他们之间就债务人延期、分期清偿债务或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整顿等事项所在地达成的协议,即以让步方式了结债务的协议;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这种和解协议以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草案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进行和解的起点,它应当具备以下内容:⑴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⑵债权的性质和数额;⑶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⑷清偿债务的办法。
⑸清偿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在和解协议草案时,应当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如规定清偿债务的开始期和最后期限。
如为一次性偿付、应有明确的清偿日期;如分为限期偿付,应分别规定每次清偿的日期。
我国法律一面规定和解应当规定清偿还债务的期限,同时还规定,法律没有限定债务人清偿还和解债权的最长期限的,可以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也就是不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是否公开,法院在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时,必须公开进行。
应在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首先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到庭,当庭宣布裁定,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
公告是人民法院送达破产宣告裁定的基本形式,是对所有的利害关系人的送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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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2005年1月11日)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制裁侵权行为,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音著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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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发展趋势
一、音乐著作权协会逐步走向完善 随着音乐产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的出台,音著协的管理和 授权机制正在逐步完善 案例:2003年音著协诉 TCL手机侵犯著作权
案件回顾
2003年10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TCL手机的销售商北京迪信 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制造商TCL移动通信有 限公司侵犯其音乐著作权案。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二)不同赔偿原则在判例中的体现
1、判例列举,如图所示
2、判例分析 通过分析,各地法院在处理侵 犯音著协管理的歌曲是适用补 偿原则,还是惩罚性补偿原则 的问题上观点仍不统一。北京 法院开始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 趋势,而广东法院仍坚持按补 偿原则进行赔偿。
入会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2、入会基本手续 个人入会:①与协会签署音乐著作权合同② 填写会员及作品登记表;③提供相关 资料 团体入会:履行词曲作者入会手续、提供与词曲作者签署的不少于五首音乐作品 的著作权转让合同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继承人入会:已故音乐著作权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其他 依法继受其音乐著作权的个人及团体均有资格加入协会 3、会员退会
二、著作权人加入音著协后的不利因素
(一)音著协管理作品的授权价格不能市场化 对于数字音乐方面,增值服务商在互联网上使用音著协管理的词曲作品,采取预付 保障金加分成的方法。 对于现场表演方面,音著协现场表演的计费,仅采用比例费率,即演出门票收入的 7%,但最低不得低于应收门票收入2.5%。 对于唱片出版方面,任何人想利用音著协管理的作品出版CD的,都可以统一采用版 税的方式付酬。首次制作录音制品:批发单价×版税率6%×录音制品制作数量 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 例如:首次出版一张CD,复制10000套,批发价10元,版税率6%计算, 词曲著作权人只能获得6000元(10000套×10元×6%)的低报酬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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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2020年4月为妥善审理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工作实践,对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损害赔偿的确定,以及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标准,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章基本规定1.1【损害赔偿的确定原则】确定损害赔偿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
被告因过错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2【赔偿计算方法及顺序】当事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许可使用费、法定赔偿的顺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当事人选择后序赔偿计算方法的,可以推定前序赔偿计算方法难以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协商一致的其他合理方式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
1.3【赔偿计算方法的举证】原告除明确具体赔偿数额、赔偿计算方法外,还应当按照提出的赔偿计算方法进行举证。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和赔偿计算方法不予认可的,也可以提出具体的赔偿计算方法并进行相应举证。
当事人可以证明赔偿的具体数额,也可以证明赔偿数额的合理区间;既可以精确计算,也可以概括估算。
1.4【赔偿计算方法的种类】同一案件中,当事人针对同一被诉行为可以同时提出多种赔偿计算方法,针对不同被诉行为也可以分别提出赔偿计算方法。
1.5【未明确赔偿计算方法的后果】原告仅提出赔偿数额,经释明后仍未提出具体赔偿计算方法且未提供相应证据的,对于其举证责任转移的主张,一般不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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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的解答目前,我市各级法院审理的侵害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权利人多是主张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关于基本稿酬的规定,请求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考虑到权利作品的多样性、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当事人主张的模糊性,同时兼顾文字作品与其他类型作品赔偿数额的平衡性,为统一裁判标准,现就此类案件赔偿数额确定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能够查明权利作品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许可费的,以许可费数额为基础,根据许可使用的方式、许可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的期限等因素,按照可比性原则合理确定原告实际损失;权利作品未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与权利作品类型相同、出版时间相近、题材相似、市场知名度相当的其他作品的许可费可以作为计算原告实际损失的参考。
二、能够查明侵权作品的下载量或者阅读量的,区分被告是否向网络用户收取费用进行处理,若侵权作品是付费下载或者阅读的,可以将下载量或者阅读量作为计算原告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违法所得的依据;若侵权作品是免费下载或者阅读的,考虑到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形成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下载量、阅读量等数据仅作为计算原告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违法所得的参考因素,对下载量、阅读量等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予以合理酌定。
三、无法查明许可费,也无法查明下载量或者阅读量的,除下列情形外,原创作品可以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中80—300元/千字的基本稿酬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一)权利作品独创性低、内容陈旧、临近保护期限、知名度低、被告侵权情节轻微的,可以在80元/千字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二)权利作品发表传播于信息网络,篇幅巨大、独创性低、知名度低,按照字数稿酬计算出的赔偿数额明显畸高的,可以按照每部作品5万元以下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96b0c6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94.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1.1【审理原则】1.2【审理内容】1.3【审查案由】1.4【审查案由】1.5【审查案由】1.6【审查权利客体】1.7【专有使用权的认定】1.8【专有使用权范围与起诉】1.9【被许可使用人的起诉】1.10【“授予起诉权利”的审查】1.11【签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的起诉】1.12【一般职务作品的起诉主体】1.13【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1.14【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起诉主体】1.15【审查权利范围】1.16【授权内容的法定性审查】1.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的起诉】1.18【侵权责任的认定】1.19【涉外案件的审理】第二章权利客体的审查2.1【是否构成作品的审查】2.2【独创性的认定】2.3【创作完成的认定】2.4【简单图形、字母、短语】2.5【作品标题、人物称谓】2.6【实用艺术作品】2.7【建筑作品】2.8【图形作品】2.9【模型作品】2.10【新闻报道】2.11【古籍点校】2.12【综艺节目视频】2.13【体育赛事节目视频】2.14【网络游戏】2.15【网络游戏组成要素】2.16【表演者权的客体】第三章权利归属的审查3.1【权属的证明】3.2【署名的识别】3.3【非真名署名与作者身份的对应】3.4【临时创作组织作品权属的认定】3.5【数码照片权属的认定】3.6【职务作品权属的认定】3.7【委托作品权属的认定】3.8【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元素或者素材创作的作品权属】3.9【录音制品的署名】3.10【多重许可、转让的权属判断】第四章侵害著作人身权的认定4.1【发表权与合同约定】4.2【推定发表的情形】4.3【发表权属于一次性权利】4.4【署名权的内容】4.5【署名方式的审查思路】4.6【职务作品署名权的行使】4.7【使用作品内容与侵害署名权】4.8【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判断】第五章侵害著作财产权的认定5.1【复制权控制的行为】5.2【发行权控制的行为】5.3【发行权的用尽】5.4【侵害专有出版权的认定】5.5【出版者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6【出版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7【出版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判断】5.8【表演权控制的行为】5.9【放映权控制的行为】5.10【广播权控制的行为】5.11【广播权与广播组织权】5.12【改编权控制的行为】5.13【改编与作品体裁】5.14【改编与复制】5.15【改编作品权属和权利行使】5.16【汇编权】5.17【汇编权控制的行为】5.18【“兜底”条款的适用】第六章侵害邻接权的认定6.1【表明表演者身份的方式】6.2【电影作品与表演者权】6.3【录音录像制作者权】6.4【音源同一性的证明】6.5【广播组织的转播权】6.6【版式设计权保护范围】第七章抗辩事由的审查7.1【抗辩事由的内容】7.2【抗辩事由的审查原则】7.3【有限表达】7.4【必要场景】7.5【时事新闻】7.6【公有领域】7.7【在先其他作品】7.8【独立创作】7.9【合法授权】7.10【个人使用】7.11【适当引用】7.12【课堂教学和科研使用】7.13【报刊转载、摘编】7.14【制作录音制品】第八章法律责任的确定8.1【停止侵害的例外】8.2【过错原则】8.3【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8.4【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及适用顺序】8.5【权利人的实际损失】8.6【侵权人的违法所得】8.7【举证妨碍】8.8【裁量确定赔偿数额】8.9【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8.10【恶意侵权】8.11【合理开支】8.12【合理开支的证明】8.13【赔偿合理开支】8.14【律师费】8.15【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8.16【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8.17【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第九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9.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9.2【原告举证责任】9.3【被告举证责任】9.4【被诉侵权行为的查明】9.5【全面审查】9.6【直接侵权】9.7【分工合作】9.8【教唆、帮助侵权】9.9【教唆、帮助侵权的过错】9.10【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认定】9.11【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2【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3【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4【提供链接服务行为的认定】9.15【链接服务提供者“应知”的判断】9.16【通过破坏或者避开技术措施设置链接的行为】9.17【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与避风港条款的关系】9.18【“改变”的理解】9.19【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理解】9.20【链接服务提供者进入避风港的要件】9.21【通知的认定】9.22【网页快照行为的认定】9.23【网页快照合理使用的认定】9.24【定时播放】9.25【同步转播】9.26【技术措施的类型】9.27【技术措施的认定标准】9.28【网购商品案件的管辖】9.29【网站经营者的认定】第十章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10.1【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10.2【角色形象的保护】10.3【未经行政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10.4【影视作品权属的认定】10.5【境外机构证明文件的效力】10.6【被诉侵权内容的确定】10.7【侵权认定基本规则】10.8【“接触”的判断】10.9【作品表达的对比】10.10【实质性相似的判断】10.11【相同历史题材作品实质性相似的判断】10.12【侵害改编权的责任主体】10.13【侵害摄制权的责任主体】10.14【摄制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第十一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11.1【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行为】11.2【最终用户类案件事实查明】11.3【最终用户侵害复制权的认定】11.4【抄袭剽窃类案件的审理顺序】11.5【抄袭剽窃类案件确定软件版本的方法】11.6【软件的对比】11.7【源程序与目标程序的对应性】11.8【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附则第一章基本规定1.1【审理原则】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在行使裁量权时,应当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鼓励作品的创作,促进作品的传播,平衡各方的利益。
音乐版权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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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号)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2号)
国家版权局公告(2011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境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复函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法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
2003.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音乐著作权使用费问题的复函_全文
2012.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_全文
(刑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著作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应用
![著作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应用](https://img.taocdn.com/s3/m/b0d03736376baf1ffc4fad2e.png)
著作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的应用[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侵犯案件,尤其是著作权受到日益严重的损害,为了寻求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顺应社会形势,2012年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国家版权局已公布了修改草案,供社会各界参考。
一石激起千层浪,《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的修改中有关惩罚性的赔偿的确定条款,引起了较为激烈的讨论,针对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讨论。
[关键词]著作权法;侵权;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引言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其草拟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七十二条的修改条文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均难以确定,并且经著作权或者相关登记、专有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100万以下的赔偿。
对于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相关权利的,应当根据前两款赔偿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赔偿数额。
”该修改条文增加了一种新的损害赔偿的确定方法,即第一款中的“参照通常的权利交易费用的合理倍数确定”,打破了一直以来的填平原则;第二款里将原先的法定数额“50万元以下”变更为“100万元以下”,当然这是顺应经济时代的发展,物价,消费水平的提高,被认为是在这次修改的一个亮点;最后还增加了限制性的第三条款,也就是所谓的惩罚性条款:针对的是有两次以上故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既保护了合法权利人的权益,又打击惩戒了不法侵权。
一、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判定首先我们要明确著作权保护的对象,针对的是作品本身,不是保护的作者的思想,而是作者作品思想的表现形式。
那么我们就要搞清楚什么是作品,作品的概念或是构成要素是什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3eebd74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705de45.png)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9.29•【字号】京高法发[2001]229号•【施行日期】2001.09.2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01〕229号)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统一司法标准,我院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并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专利审判工作中认真参照试行。
在试行过程中有何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院知识产权庭反映。
本意见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5、专利权有效原则。
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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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若干意见(试行)沪高法【2005】393号上海高院、上海检察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2006)上海高院关于通过劳动争议处理途径解决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赔偿纠纷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院《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试行) 沪高法[2005]83号上海市高院刑事实务问答上海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行)2000年上海执行刑法313条的解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2005上海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2004年上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 2006上海监狱推进假释工作的实施办法2003上海执行最高院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庭、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刑事法律适用问题解答上海高院刑庭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高院刑庭《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罪问题》《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上海关于实施《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修订)》程序的暂行规定上海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2000年上海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上海关于本市办理盗窃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关于本市办理挪用公款案件执行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1998年上海关于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2001年上海关于对部分毒品案件进行含量鉴定的若干规定2005年上海关于虚开"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上海关于办理制、销“假冒烟草制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等涉盐犯罪案件的意见上海贯彻最高院、检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纠纷案件庭审程序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2005年上海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上海关于办理聚众斗殴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2006年上海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上海《关于贩卖盗版光盘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试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上海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上海青浦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上海高院关于当事人主张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三)(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四)(试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案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五)(试行)上海法院委托拍卖工作补充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贯彻落实执行工作“九要九不要”的若干意见2005上海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上海公检法司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上海关于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期间患精神病的案件的规定200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95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办案期限的若干规定(试行)1995上海关于失火和消防责任事故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若干规定(试行)1999上海市关于对在押人员自首、检举立功适用法律的意见2004年上海关于刑事诉讼中外地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证明的意见1996年上海关于重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和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及其规格的意见2006 上海关于办理销赃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年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部分常见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意见2004年8月13日上海关于人犯羁押、换押、接见、送达执行书等若干问题的通知1957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几点意见1984年上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2003年上海法院调查令实施规则2001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期起止日期及计算问题的意见2001年上海关于办理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暂行办法2000年上海高院刑庭关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定罪问题1999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99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第一审程序开庭审理规范(试行)199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非讼行政执行案件执行规范(试行)1994上海法院、司法局离退休干部调离和辞职后担任律师1995上海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199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民事判决向银行调取当事人存款问题的通知198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超审限案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和要求2001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前程序须知199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民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规定(试行)1999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1999上海法院关于制作裁判文书有关技术要求的规定2000举证诉讼规则的司法实务(上海高院民二庭庭长邹碧华的讲座整理稿)广东规定:广东高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若干意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情况的汇报2006佛山法院民二庭诉讼时效若干疑难问题调研论纲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企业法人解散后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几类金融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广东高院适用担保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高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深圳市法院民事诉讼庭前交换证据规则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200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立案调解的指导意见2006广东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2004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审判监督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学术研讨会纪要1998广东全省中级法院刑庭庭长座谈会纪要1998广东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1998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研讨会综述1998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江苏规定:江苏省法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分类:婚姻家庭专栏江苏高院、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200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高院-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江苏高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关于刑事审判证据和定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江苏省关于刑事诉讼证据方面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01年江苏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0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保障监察、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2004四川、重庆规定:四川--关于规范刑事证据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四川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追索劳动报酬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重庆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处理的座谈纪要1998河南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纠纷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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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12.27•【字号】京高法发[2002]365号•【施行日期】2002.12.27•【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京高法发[2002]365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淀区、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2月23日第二十七次会议(总第九十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本解答中的规定有与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不相一致的,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精神,结合我市审判实践,我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如下解答意见:一、程序类1.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行为措施的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申请由立案庭(或者程序机构)还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在起诉前,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和证据保全的,应由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民庭审理。
2. 因指控侵权不实或者因一方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证据保全、诉前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申请人赔偿的,如何处理?被控侵权人或者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指控人或者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原侵权之诉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后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3. 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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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有效制裁侵权行为, 规范文 化市场秩序,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 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 合北京市法院著作权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如何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提出如下意见: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第一条被告因过错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侵权的相关证据。
被告主张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 则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条 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其具有过错:(一)经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被告没有合理理由仍未停止其行为的;(二)未尽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审查义务的;(三)未尽到与公民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社会经验和法人经营范围、行业要求等相 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的;(四) 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合同终止后侵犯合同相对人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五)其他可以认定具有过错的情形。
第三条被告虽无过错但侵犯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且造成损害的,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可判令其返还侵权所得利润。
如果被告因其行为获利较大, 或者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给予原告适当补偿。
第四条 共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而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或其他帮助的, 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商标许可人、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明知或者应知被许可人实施侵权行为,并有义务也有 能力予以制止,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个以上被告均构成侵权,但不具有共同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原则及方法第五条 确定的侵权赔偿数额应当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弥补原告因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在原告诉讼请求数额的范围内, 如有证据表明被告侵权所得高于原告实际损失的, 可以 将被告侵权所得作为赔偿数额。
第六条 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一)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三)法定赔偿。
适用上述计算方法时, 应将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列入赔偿范围, 并与其他 损失一并作为赔偿数额在判决主文中表述。
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可以基本查清, 或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依 据充分证据,运用市场规律,可以对赔偿数额予以确定的,不应直接适用法定赔偿方法。
第七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 算:(一)被告侵权使原告利润减少的数额;(二)被告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三)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四)原告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五)被告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原告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六) 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七)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八)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第八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产品销售利润;(二)营业利润;(三)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被告侵权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可以产品销售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侵权情节轻微,且诉讼期间已经主动停止侵权的,可以净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适用上述方法,应当由原告初步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得,或者阐述合理理由后,由被告 举证反驳;被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可以支持原告的主张。
第九条 适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法定赔偿”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确 定赔偿数额:(一)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 (二)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 的独创性程度等;(三)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第十条 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应当以每件作品作为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 原告提出象征性索赔的, 在认定侵权成立, 并查明原告存在实际损失基本事 实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被控侵权行为在诉讼期间仍在持续, 原告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增加赔 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证据,应当将诉讼期间原告扩大的损失一并列入赔偿范围。
二审诉讼期间原告损失扩大需要列入赔偿范围的,二审法院应当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就赔偿数额重新作出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称“合理开支”包括:(一)律师费;(二)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三)审计费;(四)交通食宿费;(五)诉讼材料印制费;(六)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或诉讼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
对上述开支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当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律师费”是指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依 法协议确定的律师费。
可以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予以支持的赔偿数额:(一)根据案件的专业性或复杂程度,确实有必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二)被告侵权行为基本成立,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 与诉讼请求数额比例确定支持的律师费; 同时判决支持其他诉讼请求的, 应当适当提高赔偿 数额;(三)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被判令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按 照原告诉讼请求被支持情况酌情确定支持的律师费,但一般不高于律师费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 项所称“公证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被告承担:(一)侵权基本成立;(二)公证证明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审计费”按照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占 诉讼请求数额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被告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刑事、 行 政或民事责任的,应当在依据本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的限度内,从重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八条 判决书中针对赔偿数额所作论述的详略程度, 应当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 当 事人的争议大小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第十九条 被告实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情节严重, 并损害公共利益 的,可以给予以下民事制裁:(一)罚款。
其数额不高于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的 3 倍;(二)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三)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第二十条 原告基于不正当目的,以提起诉讼为手段,虚构事实,被驳回起诉或诉讼请 求的,可以判令原告支付被告为诉讼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一)律师费;(二)交通食宿费;(三)调查取证费;(四)误工费;(五)其他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一条 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情节严重, 适用停止侵权、 消除影 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原告所受精神损害的,应当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受到侵害为由,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 害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未经原告许可,严重违背其意愿发表其作品,并给原告的信誉、社会评价带来负 面影响的;(二)抄袭原告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被告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三)严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四)未经许可,将原告主要参加创作的合作作品以个人名义发表,并使被告获得较大 名誉的;(五)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六)严重歪曲表演形象,给原告的社会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七)制作、出售假冒原告署名的作品,影响较大的;(八)其他应当支付权利人精神损害抚 慰金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 影响范围、侵权获利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 2000 元,不高于 5 万元。
第二十四条 著作权人或者表演者权人死亡后, 其近亲属以被告侵犯著作人身权或表演 者人身权使自己遭受精神痛苦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受理。
常见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方法确定原告损失的,可以参考 以下因素,在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的 2 至 5 倍内确定赔偿数额:(一)作品的知名度及侵权期间的市场影响力;(二)作者的知名度;(三)被告的过错程度;(四)作品创作难度及投入的创作成本。
文字作品字数不足千字的以千字计算。
原告如证明类似情况下收取的合理稿酬标准,应予考虑。
第二十六条 在网络上传播文字、美术、摄影等作品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确 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七条 以广告方式使用文字、 美术、 摄影等作品, 包括用于报刊广告、 户外广告、 网络广告、店面广告、产品说明书等,可以根据广告主的广告投入、广告制作者收取的制作 费、广告发布者收取的广告费,以及作品的知名度、在广告中的作用、被告的经营规模、侵 权方式和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如证明类似情况下的合理许可使用费,应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商业用途使用文字、 美术、 摄影等作品, 如用于商品包装装璜、 商品图案、 有价票证、邮品等,可以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在产品中的显著性、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方 式、范围、获利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所确定的赔偿数额一般应高于按照本规定第七条 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九条 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 音像制品权利人权利的, 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 偿数额:(一)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的,按其许可费标准;(三)商业用途使用的,可以参考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
第三十条 提供图片、音乐等下载服务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额:(一)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起诉讼的,按其许可费标准;(三)被告提供侵权服务获得的利润。
第三十一条 额: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赔偿数(一)原告合理的许可使用费;(二)正版软件市场价格。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的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 可以同时根 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因素,在上述数额的 2 至 5 倍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第三十三条被告在被控侵权出版物或者广告宣传中表明的侵权复制品的数量高于其在诉讼中的陈述, 除其提供证据或者合理理由予以否认, 应以出版物或广告宣传中表明的数 量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图书、音像制品的出版商、复制商、发行商等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 关的权利的, 其应当能够提供有关侵权复制品的具体数量却拒不举证, 或所提证据不能采信 的,可以按照以下数量确定侵权复制品数量:(一)图书不低于 3000 册;(二)音像制品不低于 2 万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