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机关人员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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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接受举报或发现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接受举报、巡视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来发现问题。

2. 立案审查:经初步核实属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将对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立案审查包括立案决定、案件分配、调查组建立、知情通报等环节。

3. 调查取证:调查组将针对核实问题的事实,采取询问、调阅档案、勘验现场、抽样检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证据充分、材料真实、准确。

4. 做出初步处理:调查取证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将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步处理,包括党纪政务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

5. 复核、决定:对初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请求复核。

纪检监察机关将会对申诉进行复核,进一步审查决定处理措施。

6. 执行决定:如果初步处置决定生效,纪检监察机关将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于未履行或不合适执行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进一步追责问责。

纪委办案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纪委办案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纪委办案流程是如何规定的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等规定。

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强,纪委的活跃度日渐提高,人们时常可以在电视上看到他们活动的痕迹。

那▲纪委办案流程是什么呢?只有熟悉他们的工作,我们才能有针对性的提供材料,促进纪委工作的推进,将国家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

为了帮助大家破解疑惑,365小编就带着大家认识一下纪委办案。

▲一、纪委办案流程1、从掌握的案源线索中开展外围调查;2、由纪委常委会议讨论立案,下达立案通知书或监察通知书到单位党委党组及本人,成立调查组,进行立案初查,写出初查报告;3、向上一级纪检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双规”“两指”)或请示同级党委与公安、检察院、审计、财政等单位或部门协查,进一步取得有力证据(包括调查笔录、调查证明、公安检察询问笔录复印件、有关帐务、票据及复印件、实物等),所有材料必须盖章、签名。

有改动的地方必须盖模。

到组织或人事部门抄录被调查对象个人情况,组织部门盖章生效;4、案件调查终结,写出调查报告;5、形成见面材料,并要求被调查对象签署意见和姓名并盖手印;6、要求被调查对象写出书面检讨;7、由纪委调查组派2人以上到被调查对象所在党支部、党委召开专门会议,逐一听取党员同志对被调查对象的处理意见,并实行全体举手表决。

由所在党支部将会议记录和处理意见形成文字上报纪委。

如果被调查对象是支部书记,则免予开会表决,由其所在党支部开具证明交上级纪委。

8、将所有旁证材料、调查报告、见面材料、本人检讨和立案调查程序材料分类,送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

严格按照《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法》及“二十四字”方针,对案件进行定性量纪处理。

9、通知被调查对象进行审理谈话,告知其违纪事实及量纪处理情况,并要求签字盖模。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是指在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涉
嫌违纪违法行为后,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调查、核实、审查、立案、审理等工作的过程。

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接受举报或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或是自行发现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后,需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2. 确定案件性质和范围:根据收集的证据材料,纪检监察部门需要对案件性质和范围作出初步判断,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3. 开展调查核实:立案后,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搜集更多的证据材料。

调查核实期间,可以进行询问、勘验、查阅、抽样检验等活动。

4. 提出审查意见:调查核实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案件作出初步的审查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案件事实、证据充分性、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

5. 确定处分措施:有关领导根据审查意见和有关规定,决定对违纪违法行为者作出何种处分措施,如停职检查、调整岗位、降职或撤职、行政处罚等。

6. 实施处分措施:纪检监察部门按照领导的决定,对违纪违法行为者进行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或单位,以及公开通报或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在实践中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程序规定,注重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
法律和群众利益。

纪委办案流程范文

纪委办案流程范文

纪委办案流程范文一、案件线索的收集与初步审查1.接收线索:纪委可以通过举报、检举、群众信访、巡视巡察等途径接收举报信、检举信和涉案线索。

3.初步审查:对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判断线索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初步判断是否需要立案。

二、案件立案阶段1.立案会议:召开纪委立案会议,由纪委负责人主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对初步审查合格的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决定是否立案。

2.立案审批:纪委负责人根据立案会议的决定,向上级纪委或纪委主任提交立案报告,待批准后方可立案。

三、案件调查与核实1.纪委组织调查:立案后,纪委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成立专案组,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

2.纪委调查措施:专案组可以采取询问、调查取证、查阅档案资料、查看勘验现场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调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3.调查报告:专案组根据调查结果,编写调查报告,向纪委报告。

四、案件审理与结论1.行政审议会议:在纪律审查阶段,纪委召开行政审议会议,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讨论案件处理措施,形成初步处理意见。

2.报请审议:将初步处理意见报请上级纪委审议或报请党委审议,待审议决定后,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3.备案批准:经审议通过的案件处理意见,需报请批准,由纪委负责人签署批准文件。

五、案件处理与通报1.行政处分:对违纪干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条例》和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处分措施。

2.组织处理:对党组织成员或在党组织任职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责令辞职、责令退党等。

3.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纪干部,纪委可以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处理决定的通报:纪委将案件处理决定通报给违纪干部所在单位和上级纪委,也可以根据规定向社会公开通报。

六、督查与跟踪1.案件督查:纪委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处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2.跟踪调查:对于案情复杂、责任重大的案件,纪委可以进行跟踪调查,调查案件处理是否公正、严肃。

纪检机关人员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

纪检机关人员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

纪检机关人员办案程序及注意事项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查办案件及收集证据的程序、要求、注意事项——2011年4月在县党校的授课提纲一、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一)党纪、政纪及纪检、监察对象等的概念或含义1、什么是党的纪律:广义的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而狭义的党的纪律,则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政纪,即行政纪律,则是国家公务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则主要应遵守的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所禁止的行为。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

纪检对象是指(略)2、哪些人属于纪检对象:党组织、党员3、哪些人属于监察对象?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中,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小知识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略);(二)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或参考的主要党内规定及国家法律有哪些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有《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保修期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新纪发[2003]2号《关于保证党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暂行办法》、人事部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纪委200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等。

纪检办案流程有哪些?

纪检办案流程有哪些?

纪检办案流程有哪些?纪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机构,重要的案件一般都要经过纪委来办案。

纪委办案要遵守相应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来处理案件。

纪委办案流程有哪些呢?以及纪委办案的具体要求和遵守的原则有哪些呢?接下来,律图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纪委办案流程1、前期准备: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2、受理登记:阅读来信和网络举报;来访接谈和记录;来电接听和记录。

信访举报件的登记等。

3、办理处理:根据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4、回复反馈:信访举报办理终结后,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二、纪委办案遵循的原则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的原则。

立案:按照管辖权限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依照规定决定立案。

调查: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

移送审理: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

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的程序是: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向本级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纪委查办案件业务知识问答培训资料

纪委查办案件业务知识问答培训资料

纪委查办案件业务知识问答培训资料纪委查办案件是职责重大的一项工作,需要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技巧。

下面是一份纪委查办案件业务知识问答培训资料。

一、纪委查办案件的目的和原则问:纪委查办案件的目的是什么?答:纪委查办案件的目的是保护党的领导地位,维护党的纪律,保障党和国家事业的正常运转。

通过查办案件,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进行惩处,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问:纪委查办案件的原则有哪些?答:纪委查办案件的原则包括依法查办、及时查办、严肃查办和公正查办等。

依法查办是最基本的原则,即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规定办案;及时查办是确保问题能得到解决和处理的重要原则;严肃查办是发挥纪律作用的必然要求;公正查办是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

二、纪委查办案件的流程和程序问:纪委查办案件的主要流程有哪些?答:纪委查办案件的主要流程包括接受举报、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和处分等环节。

具体流程根据不同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程度有所差异。

问:纪委查办案件的程序有哪些?答:纪委查办案件的程序包括事前调查、事中处理和事后追责。

事前调查是针对群众举报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立案;事中处理是对已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有关人员应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事后追责是对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问责。

三、纪委查办案件的技巧和注意事项问:纪委查办案件需要注意的技巧有哪些?答:纪委查办案件需要注意以下技巧:收集证据时要严格保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理案件时要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严禁主观臆断和诬陷他人;处分时要根据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综合评判,确保处分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

问:纪委查办案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答:纪委查办案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案件办理过程中要严格保密,确保不泄露涉案人员的个人信息和案件进展情况;办案人员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处理案件时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配合,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四、纪委查办案件中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问:纪委查办案件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答:纪委查办案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证据不足、案件情节复杂、干部保护等。

纪检办案程序规定

纪检办案程序规定

纪检办案程序规定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步核实。

纪检即纪律检查,它是针对行政机关部门以及行政人员的违纪情况进行检查的一个组织。

我们国家的反腐工作现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纪检办案也不再像以前一样神秘。

那今天小编将为大家提供▲纪检办案程序规定,希望可以让大家更多的相关知识。

纪检办案一般情况下可以有以下几个程序。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核案件的受理和初核,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一)受理。

是指案件承办部门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经过领导批示后,造册登记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二)初核。

这是立案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目的是通过初步核实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核不同于一般人民来信的了解,也不同于立案后的调查。

它是案件检查的一个重要的特定阶段。

1、初核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

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核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核。

初核方案内容通常包括:(1)所反映的主要问题和需要核实的内容。

(2)初核的方法步骤,包括初核的时间、范围、程序,注意要根据所反映问题的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尤其是那些处于不稳定状态、随时可能流失的证据应优先收集。

(3)要熟悉哪些知识法规,对照哪些要求。

(4)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和必要的物质保障等,包括交通工具以及其它应急措施。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流程
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举报或者掌握线索后,需要对举报人或者线索提供者进行核实和核心问询,了解具体情况,并对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二、初步核实
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和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包括对主要涉嫌违纪问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了解有关情况等。

三、立案侦查
经过初步核实后,如果初步认定涉嫌违纪,纪检监察机关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四、审查起诉
经过立案侦查后,如果认定涉嫌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纪检监察机关会向权力机关提交审查起诉材料。

五、审理判决
权力机关根据审查起诉材料,对被调查人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判决。

如果涉嫌犯罪,还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判决结果,对被处理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判决结果得到执行,防止再次出现类似问题。

七、公示曝光
为了加强社会监督和警示作用,纪检监察机关会对涉嫌违纪问题进行公示曝光,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审理与处罚程序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审理与处罚程序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审理与处罚程序在纪律检查工作中,案件审理与处罚程序是关键环节,它直接关系到党的纪律建设和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

本文将探讨纪律检查中案件审理与处罚程序的重要性以及具体的执行步骤。

一、案件审理程序纪律检查中的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案件受理案件受理是案件审理的第一步。

在收到相关举报材料或发现党员干部违纪问题时,纪检组织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初步核实。

同时,对于涉嫌严重违纪的案件,应当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案件审理过程中,调查取证是确保案件查清真相的重要环节。

纪检组织有权依法调取涉案人员、证人和相关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合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谈话函询谈话函询是案件审理中获取当事人意见和陈述的一种方式。

纪检组织可以通过谈话、函询等方式,听取被调查人和相关证人的陈述,了解案件的情况。

在谈话函询过程中,应当做到平等对待,坚持法律原则,确保程序公正。

4.案件审查案件审查是纪检组织对案件材料进行综合研究分析的阶段。

在审查过程中,纪检组织应当认真研究案件材料,查明问题的性质、情节和责任人员等内容。

同时,对于有争议的情况,可以进行进一步核实,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是在案件真相查清后,根据纪律检查工作的规定,对违纪行为作出相应处罚的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依法依纪,明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根据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二、处罚程序纪律检查中的处罚程序是对违纪人员进行相应处罚的一系列步骤。

1.听证程序听证程序是纪检组织对有争议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听证的程序。

在听证中,违纪人员有权申辩,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回应。

纪检组织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做到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是在听证程序结束后,根据听证结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依法依纪,明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纪检审理案件的程序

纪检审理案件的程序

纪检审理案件的程序纪检审理案件是指党组织对违纪干部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审理,并对违纪干部做出处理决定的程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纪检审理案件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接受举报、掌握问题线索纪检监察部门接到举报信件或者知情人员提供的问题线索后,需要进行核实、调查,初步掌握违纪事实及其涉及的人员。

同时,要对举报人或知情人员进行保密,确保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步:展开调查取证在掌握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的方式可以是现场勘查、询问听证、查阅文件、收集物证等。

同时,应当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对调查情况及其掌握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和备案。

第三步:立案审查经过初步调查、比对证据后如果发现问题属实,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立案审查,确定违纪事实及其严重性、涉及的人员等。

在立案后,应当在严格遵守调查程序及其规定的前提下,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取证措施,查明事实、确定责任。

第四步:听证、陈述、申辩在纪检审理案件中,官员和其他党员领导的权力必须以法律程序为本,进行听证、陈述及申辩等程序。

在听证、陈述和申辩中,被调查人必须在符合法规的情况下,充分行使其申辩权。

在听证程序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结果及其事实证据,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收集、整理、分析,形成调查报告。

第五步:作出处理决定经过调查取证、听证、陈述、申辩等程序,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据党纪国法,以及党章规定,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纪检监察部门可采用如下处理方式: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调查处理等。

在做出处理决定时,应当给予被调查人以书面正式告知、出具处理决定文书,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第六步:执行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处理决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得到贯彻执行。

对被处理人的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有关组织,以及社会公众,让公众知晓处理结果并取得共识。

纪检审理案件程序是严格的程序,其中任何一步都必须逐步按照规定执行。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

纪委调查案件的程序和措施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必须遵循依纪依法和按照组织原则的总原则,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等六个方面的要求。

这些要求是相互关联的,缺一不可。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包括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在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即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阶段,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对群众或组织直接检举控告的、上级交办的、有关机关移送的、违纪者自述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线索材料进行造册登记,并采取恰当方式予以处理。

同时,也需要进行初步调查摸底核实的活动,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在初步核实中,需要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抓住主要矛盾和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初步核实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案件检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是体现纪检监察职能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自身职能的客观需要。

案件检查分为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种,其作用是为保证和促进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因此,同志们需要在平时研究中认真研究领会有关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结合研究《XXX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进一步了解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各程序中需要做好的工作,以供在实践中参考。

During the XXX phase。

the main tasks include: firstly。

XXX of the case。

there should be no less than two people XXX。

XXX。

XXX。

The content of the XXX includes:1) The main issues reflected and the content that needs to be verified。

纪委办案程序

纪委办案程序

案件(一)办理程序(一)、案件线索受理纪检部门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涉的线索,予以受理。

(对象:员、组织、行政对象)1. 完成《案件受理登记表》2. 根据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没有价值的线索, 则存档备查.(2)针对一般性的风廉政问题, 则找本人谈话说明或函询并书面说明.(3) 如举报所反映的问题内容具体、可能涉的, 则进入初核程序.(二)、初步核实纪检部门受理反映员、组织、行政对象涉的线索后,根据线索的可查性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是否违犯纪、政纪,为立案提供决策依据。

1.完成《初步核实呈批表》,并上报审批;2.制定《初核方案》(待领导审批《初步核实呈批表》后,制定本方案);3.进行初核;4.形成《初核报告》。

(三)、立案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员和组织、行政对象涉的线索,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纪政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1.完成《立案呈批报告》并上报;2.完成《立案呈批表》,并上报审批;3.形成《立案决定书》,并下发(经研究决定后,下发立案决定书给组织门)。

(四)案件调查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全面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

在调查阶段,对明显犯罪的问题,根据办案进度确定适时移送机关。

1.制定《调查方案》;2.开展调查取证 ;3.形成《违纪事实见面材料》;4.要求当事人完成《检查》;5.形成《调查报告》.(五)案件审理纪检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对调查移送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案件,在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按照规定程序,一定的原则对案件在事实上、证据上、定型上、处理上、程序上等方面所作的审核处理工作。

1.。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程序及要求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其基本工作程序是: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第一节受理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纪检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的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后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第十条规定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应予以受理:(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三章规定政纪案件的受理范围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不是纪检监察对象的,不属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受理的范围。

二、受理阶段的任务受理后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

第二节初步核实一、初步核实的任务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过程中,应善于及时发现证据,不失时机地收集那些零散的、淹没在其他事件之中的证据价值很高的书证、物证,认真查明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

二、初步核实的要求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

要求做到:(一)迅速及时;(二)突出重点;(三)细致完备;(四)保守秘密。

案件检查人员不得将案情向无关人员透露,以防违纪人串供、毁证或制造伪证。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

纪检案件程序和案件文书规范性要求一、案件调查案件调查的办理程序为:受理——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

(一)受理1、范围党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条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六条。

政纪案件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手续填写受理登记表,包括材料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涉及人员的姓名、单位、身份、领导批示、收到线索的时间、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职业、联系电话、地址等。

3、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违纪问题线索应注意的问题(1)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的,由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取有关材料,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意见。

(2)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在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初步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检查部门立案调查。

(3)违纪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虽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的,由案件检查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初核党纪案件称为初步核实,政纪案件称为初步审查。

1、时限: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经批准后可再延长。

经初核,确需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应当在决定或者报批“两规”“两指”措施的同时决定或者报批立案。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初核任务完成后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2、程序。

(1)办理初步核实(初步审查)手续。

凡由承办纪检室直接进行初步核实的,填写《初步核实(初步审查)呈批表》,按照规定报批,重大违纪案件报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委托初步核实(初步审查)通知书》。

纪委办案流程

纪委办案流程

纪委办案流程
一、受理。

(1)受理阶段,纪委会收到举报信、检举书后,会对信件的内容和
所涉事件的性质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属于自身受委管辖范围,则受理;
(2)如果发现信件的内容和所涉事件的性质不属于自身受委管辖范围,则移送其他有权机关或者相关组织纪律审查处理。

二、立案。

(1)立案阶段,纪委会审查相关资料,收集或者网上调查,准备立
案材料;
(2)如果事实清晰,主要问题明确,能够依据实际状况,判断该案
件属于何种纪律处分;
(3)根据上述材料准备完毕,纪委会可以申请立案,经上级纪委同
意后,正式立案。

三、调查。

(1)调查阶段,纪委会根据立案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有充分证
据的情况先行处理,对事实不清楚,或者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进行深入
调查;
(2)经调查,纪委会收集相关材料,准备案卷,将案件相关者深入
调查,视情节作出处理结果;
(3)如果调查结果有异议或者不清,纪委会将要求相关者补充证据,并将对处理结果进行反复审查确认。

四、处理。

(1)处理阶段,纪委会根据收集的证据,结合相关组织或者机关的纪律条文。

纪检监察办案程序是什么

纪检监察办案程序是什么

纪检监察办案程序是什么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随着我国全面建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要求在立法,司法等健全法制,那么对于纪检监察办案尤其要注重。

纪检监察办案程序是否合法公正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同时纪检监察办案的工作人员的纪律性是否遵守法律也同样重要。

下面就跟随小编了解一下。

▲一、纪检监察办案程序1、受理和初步核实。

是案件查处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序,是案件检查的前提和基础。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室按照规定接受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适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是案件查处的开始和必经阶段。

初步核实,是指案件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检查、证实的活动。

2、立案。

按照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涉及出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3、调查。

是指办案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规定的方法、手段和措施,对已经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通过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的活动。

调查前的准备,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调查实施,准备工作完成以后,转入调查实施阶段,应按案件调查计划实行;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4、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

是指调查人员对监察对象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调查报告是在调查组全体成员经过充分讨论后研究形成的,经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5、移送审理。

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案件审理机构移送的活动。

对经调查证明检举人反映问题事实,或是查不到事实证据,或属轻微违纪的,应按有关规定销案。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案件审理工作流程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案件审理工作流程1.受理案件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调查组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2.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1)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调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2)审理案卷过程中,①要着重审核调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②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③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④要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⑤要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切实做到审查案件实体与审查办案程序并重。

⑥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作补充调查或退调查组补充调查,如对调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有重要改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与受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联系。

3.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应当与受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听取其陈述或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特别是要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调查组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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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查办案件及收集证据的程序、要求、注意事项——2011年4月在县党校的授课提纲一、党纪政纪的一般理论(一)党纪、政纪及纪检、监察对象等的概念或含义1、什么是党的纪律:广义的党的纪律,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而狭义的党的纪律,则是指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政纪,即行政纪律,则是国家公务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应遵守的纪律,则主要应遵守的就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所禁止的行为。

监察对象是指《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接受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个人。

纪检对象是指(略)2、哪些人属于纪检对象:党组织、党员3、哪些人属于监察对象?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中,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小知识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略);(二)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或参考的主要党内规定及国家法律有哪些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所依据有《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保修期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新纪发[2003]2号《关于保证党政纪律处分决定执行的暂行办法》、人事部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两高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纪委2008年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等等。

法律与党纪政纪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应该说法律是党纪政纪等党内规定或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依据,刑法等法律规定的精神理应成为执纪的参考依据。

因为党纪条规与刑事犯罪理论在许多方面(如犯罪构成、证据的认定收集等方面和违纪的构成、证据的认定收集等)是相通的,其理论及原则完全可以在我们处理党纪政纪案件时予以参考和借鉴。

如刑法对如实交待的认定,共同犯罪的犯罪金额的认定,又如立法法对溯及力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如无特别规定,均没有溯及力)、“罪刑法定”原则等。

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就注意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规定甚至是条文的规定,保持了衔接的或一致,这维护了国家法治精神的统一。

*小知识溯及力是指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三)纪检监察中适用纪律的基本原则:最主要的几项原则,实事求是,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维护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合法权利,民主集中制。

实事求是及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原则则要求我们要秉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法律原则。

即使被调查人拒不交待问题,只要掌握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仍可定案。

只有被调查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但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

大家都知道的震惊全国的“杀妻”冤案的当事人佘祥林洗刷了十几年的冤案(还有河北版的“佘祥林”案)。

最终无罪释放。

不禁要问,是什么促成了这样的冤案的发生?是“先定后审”、是“有罪推定”、“刑讯逼供”、自证其罪等潜规则铸就了这样的冤案。

这迟来的“正义”还是正义吗?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有律师代理辩护制度,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等。

但是从两次“杀妻”冤案的整个过程来看:在论据不充分,事实不明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强拉硬拽的定案,先下结论后审判,程序倒着走;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采用引诱,刑讯逼供,造假材料等方式,让这起案件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谢佑平教授认为有了以下几个“如果”,就可能避免冤案的发生:如果严格执行了侦察控制程序;如果犯罪嫌疑人有沉默的权利;如果认真履行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如果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再慎重些……但可惜。

孟德斯鸠有言,“每个有权利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到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在许多情况下,那些掌控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机关,正是由于司法人员司法理念的缺乏与法律人品的降格,而导致了许多冤假错案的发生。

*小知识沉默权来自于英美法律制度中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了一项影响深远的裁决,这一裁决已成为美国本世纪内最重要的刑事裁决之一。

1963年,一个23岁的无业青年恩纳斯托?米兰达,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问。

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

米兰达文化不高,这辈子也从没听说过世界上还有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这么个玩艺儿。

经过连续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承认了罪行,并在供词上签了字。

后来在法庭上,检察官向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

米兰达的律师则坚持认为,根据宪法,米兰达供词是无效的。

最后,陪审团判决米兰达有罪,法官判米兰达20年徒刑。

此案后来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警官在审讯前,没有预先告诉米兰达应享有的宪法权力。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1、案件调查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要求的是在案件调查中每个阶段的任务、顺序、时限、手续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它规范着权力应如何行使的问题,对权力有限制功能,起到了保护公务员或党员权利的作用。

可以说,没有程序的公正,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公正,就没有法律公正。

举例,美国杀妻案的违反程序案。

只有正义的程序才能导致正义的结果。

程序错了,因此不可能带来真正的司法公正。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2、案件调查的程序及基本调查办法及注意事项(1)受理,要求是及时办理,不推诿、不扣压和保守秘密。

(2)初步核实,是获取重要证据,为立案提供依据的阶段或者说活动。

要求是迅速及时、保守秘密、突出重点,抓住时机,及时查处收集违纪人主要违纪问题,选择好突破口,就是可以将他绳之以纪、可以立案调查他的违纪行为。

如果说举报线索有五六条,就挑好查的、比较明显的、易突破的、好收集到证据的又能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的先行初核,集中力量查实一两件能够定性处理的问题,以求尽快正式立案,然后才有可能调动多方力量,运用多种手段,推动案件向纵深发展,扩大战果。

一般是先外围调查,低调、隐蔽、稳妥、审慎地调查取证,不易直接找被调查人谈话等。

核实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复杂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初核结束后,应写出初核报告和建议,对失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组织处理或自行给予通报批评或批评谈话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对有违纪事实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应予立案。

对有犯罪嫌疑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即检察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办理完初核手续后,应成立核查组,最低不得少于两人。

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的、工作量大的案件,人数可多一些,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抽调人员联合组成。

要注意保护检举、控告人和知情人。

谈话应个别进行,不能采取当面对质或开座谈会的形式。

在向知情人或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时,应注意策略技巧,讲话要有分寸,不得泄露案情。

(3)立案,是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工作或活动或阶段。

意义是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提供合法依据,如暂停被调查人职务,扣留违纪财物,提请法院冻结违纪人银行帐号,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写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呈批表,由纪委常委会、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立案。

时限为一个月。

(4)调查,是收集证据的阶段,是深入细致充分收集违纪问题确凿证据的过程或活动。

时限是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复杂的经批准可再适当延长。

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需延长的,至迟不能超过一年。

应注意调查人员回避的问题,即调查人员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不参加案件调查。

要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先入为主,要重证据,全面收集证据材料,既要防止姑息放纵违纪者,又要避免使无辜者受到追究,对于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者无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都应当收集。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党内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

与被调查人谈话时,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的手段进行询问。

要重视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要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

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

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

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

要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调查要抓住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事实。

对违纪问题较多、情节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分清主次,抓住重点,只要主要违纪事实已清楚无误,证据确凿充分,就可以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对于次要的枝节问题,一时拿不准或证据不足,可不作为处分依据。

有些被调查人的某些行为看起来是不正确、不合适的,但只要不构成违纪,就不能认定。

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不能辨别是非、不能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5)移送审理,审理,时限是一个月,经延长,也不可超过两个月。

(六)在调查取证中要注意的一些事项:一是文明办案,树立办案人员的良好形象;二是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进行询问;三是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为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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