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报送新版操作手册(银行版)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一、外债风险及监管背景外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和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借贷关系。
由于外债涉及较大的债务风险,各国对外债进行严格的监管。
在中国,外债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主要通过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管和管理。
为了保证外债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办理外债业务需要遵循一系列指引和规定。
二、外债准入与申请1.外债准入原则外债准入原则包括金融稳定、提振经济、投资效益和环境可持续性等方面的考虑。
在办理外债业务前,应先确保符合外债准入原则。
2.申请材料准备3.提交资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省级外汇管理局。
三、外债审批与登记1.审批程序(1)市场主体提交申请材料。
(2)省级外汇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省级外汇管理局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
(4)外汇管理局审核通过后,将同意债务融资登记申请告知申请人。
2.外债登记(1)申请人在办理外债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相关外债信息登记报送至省级外汇管理局。
(2)外债登记材料包括《境外借款登记申请表》、《境外融资债券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文件。
四、外债管理与监测1.外债合规管理外债主体应加强对外债利息支付、兑付、销售与变现等业务的管理,并确保合规性。
2.外债信息报送外债主体需按规定将相关外债信息定期报送至外汇管理局。
3.外债额度管理外债主体应控制外债余额,按规定使用外债额度,并确保不超过外债限额。
五、外债还款与结清1.还款管理外债主体应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确保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2.结清管理还款期限届满后,外债主体应及时办理外债结清手续,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外汇管理局。
六、外债业务的风控与合规要求1.风险控制外债主体应加强风险管理,制定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确保外债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
2.合规要求外债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外债业务的合规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和调整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和调整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0.28•【文号】汇发[2005]78号•【施行日期】200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国债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和调整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2005年10月28日汇发[2005]7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进一步提高外债统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于近期在全国推广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现将推广安排和外债数据报送要求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11家中资银行总行自2005年11月1日起,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数据。
二、其他中资银行总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外资银行自2005年12月1日起,通过登录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外债数据。
三、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各中资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外债数据方式维持不变。
四、银行自使用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报送数据后,实行每日逐笔报送外债数据(远期信用证和非居民存款除外)。
银行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当天新签约的外债和发生变动的外债录入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
五、远期信用证实行分币种、分期限汇总填报。
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一年期以上的同币种远期信用证汇总一笔填报。
六、非居民存款实行分币种汇总填报,均作为“银行(一个月以内)”外债进行登记。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请各分局在收到本通知后,迅速转发至辖区内支局和外资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的通知(汇发[2014]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3]43号)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采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
为加强对外汇业务数据采集和质量管理,便利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和个人外币现钞存取数据的采集规范,并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现有数据采集规范文件,形成《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以下简称《规范》,详见附件)。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采集范围及调整内容(一)增加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和个人外汇管理所需数据采集内容,对应数据采集范围、报送要求和接口格式等见《规范》相关章节。
(二)整合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启用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明确有关数据报送要求的通知》(汇发[2012]42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中有关数据报送和接口规范的内容。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操作指南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业务操作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一、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的内涵和报送主体界定(一)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原则,及时、准确地编制和发布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国际投资头寸表及相关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制定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以下简称本统计)相关规定。
(二)本统计采集中国居民(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各项国际收支交易的流量以及对外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存量状况。
本统计所指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的概念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一致。
中国居民是指:一是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二是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人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三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含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四是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中国居民以外即为非中国居民。
实践中,可按照有效证件中的国籍来认定是否为中国居民。
本统计所指国际收支交易是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的各项交易,包括货物买卖、服务贸易、股息利息收支、无偿捐赠以及赔偿,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存贷款等其他投资交易。
本统计所指对外金融资产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拥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存款、发放贷款及各类应收款等。
对外负债是指中国居民对非中国居民承担的负债,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投资、吸收存款、接受贷款及各类应付款等。
(三)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采用重点调查统计方法。
(四)本统计的申报主体为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分支机构、境外上市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银行卡组织、持有境外股权的指定申报主体(含个人和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
银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报送规程
xx银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报送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境内银行资本项目数据的通知》(汇发[2012]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资本项目信息系统试点及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汇发[2012]6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报送规程。
第二条本报送规程中所指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数据包括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外汇账户信息数据和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等。
(一)银行自身资本项目业务数据范围包括:1、境内银行作为债务人借入的外债。
2、境内银行提供的对外担保。
3、境内银行发放的国内外汇贷款。
4、境内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附有境外机构担保的贷款(外保内贷)。
5、境内银行接受境内企业提供的外汇质押向债务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
6、境内银行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7、银行外汇资产负债数据等业务的信息。
(二)银行资本项目代客业务数据范围包括:1、境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信息。
2、境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内证券投资信息。
3、境内银行作为托管人报送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证券投资信息。
4、境内银行作为开户行报送的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信息等。
(三)外汇账户信息数据范围包括:1、境内非银行机构、境外机构及境外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的开关户信息和每日的收、支、余信息。
2、境内个人开立的个人外汇结算账户和个人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开关户信息和每日的收、支、余信息。
3、外汇局规定需要报送的人民币账户的开关户信息和每日的收、支、余信息。
境内个人客户开立的外汇储蓄账户信息暂不报送。
(四)外汇账户内结售汇数据范围包括:1、对公机构将其持有的外汇账户或个人将其持有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内的外汇结汇成人民币的结汇数据。
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报送新版操作手册(银行版)
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报送新版操作手册(银行版)2014年12月目录第一章系统配置 (1)1.1 网络设置 (1)1.2 域名设置 (1)1.3 浏览器设置 (2)第二章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采集 (6)2.1 签约信息 (6)2.1.1 登记 (6)2.1.2 修改 (12)2.1.3 删除 (14)2.1.4 查询 (15)2.2 变动信息 (15)2.2.1 登记 (15)2.2.2 修改 (17)2.2.3 删除 (18)2.2.4 查询 (20)第一章系统配置前提条件: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采集客户端能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
若第一次使用银行信息门户网,请按照http:〃100.1.95.15资料下载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用户操作手册,进行相关配置。
1.1网络设置网络设置工作应在下面各配置工作之前首先完成,以确保本机构能访问本系统。
系统服务器访问地址为100.1.95.25,使用80端口对外提供服务。
各银行需要开通本机构网络相关网络端口,允许访问下表所列出的IP和端口。
检验方法:用tel net检验对应端口,命令:tel net 100.1.95.25 801.2域名设置各银行要访问本系统,需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域名设置。
具体如下:(一)不通过代理服务器的方式访问本系统1、打开目录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可以看到hosts文件,如图 1.2.1 所示:图 1.2.12、用记事本打开hosts文件,在hosts文件中添加如下内容:# This file contains the mappings of IP addresses to host names. Each # entry should he kept on an Individual line. The IP address should# be placed in the first column followed by the correspondi 口呂 host name, # The IP address and the host name should be separated by at least one #space.## Additionally, comments (such as thest) may be inserted on individual # lines or following the machine name denoted toy a P #' symbol. ## For example :localhost asone.safe rptl.safe rpt. safe cfaw r banksafe cfaabank.safe banksvc.safe(二)通过代理服务器的方式访问本系统此种访问方式的银行,由信息科技部门负责设置代理服务器和访问客户端,使各工作电 脑能够通过域名访问本系统。
“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功能与用户操作手册20190819
“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功能与用户操作手册一、“数字外管”平台建设内容按照分类、整合、优化思路,构建“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重构外汇业务应用功能布局。
一是按照数据申报、业务办理、数据查询、业务监测、统计报表、系统管理、留言公告、我的业务等分类,对原应用功能进行重构;二是整合银行版企业档案维护、公共代码查询等类似功能,解决多头维护不一致问题;三是清理已停用功能(如个人、直接投资等升级替代的系统功能)。
(一)重构应用功能布局“数字外管”平台依据业务操作员的日常业务操作类型,将功能具体划分为数据申报、业务办理、数据查询、业务监测、统计报表、系统管理、留言公告等。
在每个分类下,对外汇业务进行功能菜单的组织与合并,减少菜单层级,方便业务人员使用。
同时,“数字外管”平台还提供了“我的业务”,满足每个业务人员的个性化业务需求,可在自己账户最大权限范围内,进行功能展示的自定义设置。
此外,还提供收藏等功能,方便银行业务人员使用,提升友好性。
为顺利过渡,“数字外管”平台的权限角色保持与现有各系统的角色相对应,并在原系统角色基础上根据业务操作类型进行细化,将角色细分至数据申报、业务办理、数据查询等类型角色。
银行现有用户及功能角色由外汇局统一迁移到“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
对于新增用户,银行业务管理员(ba)应使用“业务操作员(新)”功能(具体操作见第三部分)为其用户分配“数字外管”平台有关功能角色。
(二)统一银行端企业档案维护功能现有企业档案维护功能分散在各业务应用中且存在多头维护现象,导致数据一致性存在问题。
本次“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端上线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将分散在原国收、账户、资本业务应用中的企业档案维护功能进行整合,实现银行端企业主体档案统一采集与维护,明确数据项维护的逻辑关系,解决银行多头维护企业主体,且存在部分要素不一致的现状。
银行将使用新增的“主体档案维护功能”(新增、修改、查询)替代上述三个系统的企业档案维护功能。
中国工商银行柜台债券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
我国工商银行柜台债券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规程一、总则1. 为规范我国工商银行柜台债券交易业务数据处理操作,保障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工商银行各分支机构柜台办理债券交易业务的数据处理操作。
二、数据录入1. 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将客户提供的证券账号、尊称、证券代码、交易数量等信息准确录入系统。
2. 在录入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当核对客户提供的信息,并在录入完成后进行二次验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三、数据修改1. 若客户提供的交易数据有误,操作人员应当向客户确认并及时修改相关数据,修改过程应当经过操作人员本人和主管的审核确认。
2. 在进行数据修改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修改原因和修改人员信息,确保数据修改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四、数据查询1. 在客户进行债券交易业务查询时,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客户提供的证券账号和尊称,按规定流程进行查询,并核对查询结果的准确性。
2. 如客户要求提供交易数据查询证明,操作人员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流程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文件上签字确认。
五、数据备份1. 每日交易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当将当日的交易数据进行备份,并保存在指定的存储设备中。
2. 每周将备份的数据进行一次全面核对,确保备份数据和实际交易数据的一致性,若发现差异应当及时进行排查并报告主管。
六、数据安全1. 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确保交易数据不被非法获取和篡改。
2. 在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将电脑锁定或者退出系统,并确保交易数据不被他人查看或操作。
七、责任追究1. 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处理,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2. 对于因操作人员疏忽或违规操作导致的数据错误,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溯和纠正,并对操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教育。
八、附则1. 本规程由我国工商银行总行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变更,须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对外负债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对外负债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7.30•【文号】银发[2001]244号•【施行日期】2001.07.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报送对外负债数据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7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银发[2001]24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了与国际最新外债统计标准接轨,增加外债统计数据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现决定对我国现行外债统计口径进行调整。
按照居民原则,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对外负债应纳入我国外债统计体系。
现就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外债统计数据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报送范围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新的外债统计口径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报送对外负债数据,包括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资金拆借、中长期对外借款、远期信用证以及吸收的非居民存款。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单据和汇票后对外承兑并在规定的日期、或在开证后某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
非居民存款是指境内银行吸收的、持外国护照或港澳台地区身份证明的个人或境外法人的外汇存款。
二、报送方法(一)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债实行定期报送制度。
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在每年每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外债数据通过软盘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外汇局当地分支局。
外汇局将为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安装《外资银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版),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应按照该系统的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外汇局当地分支局报送外债数据。
(二)境内各外资金融机构从2001年9月5日起,向外汇局当地分支局定期报送外债数据。
首次报送的内容包括2001年6月底的各项数据余额,以及7、8月份的发生额和余额。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正文:---------------------------------------------------------------------------------------------------------------------------------------------------- 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我行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工作,结合我行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中国建设银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办法》。
具体申报办法规定如下:一、填制单位(一)我行填制《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的单位是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业务处室、总行营业部及所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各级经办行。
(二)各一级分行负责汇总辖内行数据。
(三)总行营业部、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清算处、资金处、海外处和项目处负责填报本部门数据。
(四)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负责汇总一级分行、总行营业部、总行国际业务部有关处室的数据。
二、报表格式各分行负责将建外字[1997]第62号文件转发至辖内各营业机构,各报表填制单位根据文件中规定的报表格式自行印制表格。
三、报送要求(一)报表数据应准确真实,填写应规范清晰,确保币种、份数完整,人名章、联系电话等要素填报齐全。
(二)全套报表填制后,应将申报表编定页数,并加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三)经认真核查,确无表中业务的分行要写出说明,加盖公章,待有业务发生时,按季填报。
(四)各行应按总行统一口径、同一数据向当地外汇管理局报送本行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表。
(五)各分行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以特快专递方式寄出报表(以当地邮戳为准),收件人为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
(六)总行营业部和总行国际业务部各有关处于每季后15个工作日内将报表报至总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财会处。
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xx总发〔xx〕154号,xx年7月25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收支申报业务的操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办理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非居民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申报及升级报送系统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外汇管理局的具体要求,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总行相关部门以及办理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须遵照《国际收支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之规定,定期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业务状况,包括对外资产负债及其变动情况,相应的利润、利息收支情况及对外金融服务收支和其它收支情况;履行中国居民通过我行进行国际收支申报活动的有关义务。
第三条我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
我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第四条我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
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我行进行现场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我行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二章国际收支基础信息及申报信息的申报第一节基本规定第五条国际收支申报的范围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和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及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涉外收支行为。
其中,中国居民是指:(一)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但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债管理程序
XX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外债管理程序第一条为促进经济增长,支持国际贸易,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外债管理。
外汇管理局对国有银行,外资银行,实行外债统一管理的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未进行外债集中管理的外商投资银行分行实行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条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管理办法,我行将严格遵守、控制我行的外债额度。
第三条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外债。
按照期限来分,外债的形式有两种:1、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外债(含一年期),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余额。
2、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按年度核定发生额。
第四条短期外债包括受指标控制的与不受指标控制的,其中受余额指标控制的项目如下:1、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2、90天以上的海外代付。
3、非居民机构存款。
4、超过50万美元的非居民个人外汇存款。
5、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等。
第五条我行通过以下部门分工、系统报告和操作流程等来控制我行的外债:1、主要职责资金部管理我行外债额度;营运部监测报告银行的外债使用情况。
2、流程:业务部门/分行:1)每周向资金部递交月度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所有可能发生的并影响到外债额度的交易(如贷款提款、存款、贷款到期等);2)如交易涉及到外债使用,需提前三天通知资金部相关的交易;3)通知当天下午4点前与资金部确认该交易,获得交易流水号。
资金部:1)建立外债交易记录表,监测银行外债变动情况;2)根据资金计划表在外债登记记录表上登记;3)确认交易后给予交易流水号;4)从营运部收到外债使用报表后与本部门的外债记录登记表进行复核。
营运部:1)报送给资金部外债使用报表;2)报送外债统计监测系统数据、外债周报、外债数据核对月报表。
平安银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外汇账户信息报送操作规程
平安银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外汇账户信息报送操作规程(1.0版,2014年)第一章前言1.1编写背景及目的1.2 我行相关系统介绍1.3 报送时间要求第二章外管局的报送要求及我行的数据报送范围2.1外管局的报送要求2.2我行的数据报送范围第三章 FT对公账户开关户信息采集第四章 FT对私账户开关户信息采集第五章行内FCAMS系统查询及修改第六章外汇局“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及修改第一章前言1.1编写背景及目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0版)》(汇发[2014]18号)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自由贸易账户数据采集要求的通知》(上海汇[2014]81号)的要求,为实现我行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FTU)账户数据采集“渠道统一,标准一致,稳定高效,灵活扩展,管理规范”的目标,提高我行FTU账户信息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FTU账户数据报送操作,特制定本操作手册。
本操作手册将介绍FTU外汇账户数据报送要求、报送流程及注意事项。
1.2我行相关系统介绍我行与FTU账户信息报送相关的系统主要分为柜员操作系统、后台主机系统及下游报送系统。
柜员操作系统主要包括国际业务系统(FBS系统)、新终端系统(AB终端)。
后台主机分为对公主机系统(ICS系统)、对私主机系统(FCR系统)。
下游报送系统为外汇账户报送系统(FCAMS 系统)。
每日业务终止时,柜员在操作系统中处理的各项业务数据全部在ICS、FCR两个主机汇总,经主机处理后,将相关业务数据以文件的方式推送给FCAMS系统自动导入,并按照规则抓取、校验、生成报文数据。
1.3报送时间要求根据外管局的报送时间要求,FCAMS系统将在业务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之前,将数据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二章外管局的报送要求及我行的报送范围2.1外管局的报送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的文件要求,银行需规范FT账户报送信息。
“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功能与用户操作手册20190819
“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功能与用户操作手册
一、“数字外管”平台建设内容
按照分类、整合、优化思路,构建“数字外管”平台银行版,重构外汇业务应用功能布局。
一是按照数据申报、业务办理、数据查询、业务监测、统计报表、系统管理、留言公告、我的业务等分类,对原应用功能进行重构;二是整合银行版企业档案维护、公共代码查询等类似功能,解决多头维护不一致问题;三是清理已停用功能(如个人、直接投资等升级替代的系统功能)。
(一)重构应用功能布局
“数字外管”平台依据业务操作员的日常业务操作类型,将功能具体划分为数据申报、业务办理、数据查询、业务监测、统计报表、系统管理、留言公告等。
在每个分类下,对外汇业务进行功能菜单的组织与合并,减少菜单层级,方便业务人员使用。
同时,“数字外管”平台还提供了“我的业务”,满足每个业务人员的个性化业务需求,可在自己账户最大权限范围内,进行功能展示的自定义设置。
此外,还提供收藏等功能,方便银行业务人员使用,提升友好性。
1。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
办理外债业务操作指引一、外债签约即时逐笔登记(3.7.1)(一)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的情况外债借款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企业需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以现汇借入的外债资金必需汇入经外汇局核准开立的外债专户,因此,企业可同时申请办理外债账户开立手续(见3.9.1 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
(二)需提交的材料3、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以及在外债资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办理提款登记的需先移交外汇检查科处罚,企业将会因此延迟使用该笔外债资金。
4、在办完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后,由债务人申请开立外债账户,现汇形式的外债资金必需进入外债专户,一笔外债登记对应一个外债专户。
5、办理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规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外债登记证将自动失效(如借款合同未规定首次提款日,则以签约登记日为首次提款日计算)。
企业应将外债登记证、《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境内机构外债变动情况反馈表》缴交外汇局注销;遗失外债登记凭证(外债登记证、外债签约情况表、外债反馈表)的债务人应当在全国性报纸刊登遗失申明后方可补办登记凭证。
6、外债资金结汇必需符合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短期外债是指1年(含)期以内的对外借款,不得用于长期项目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和其它不正当用途,外债资金不得结汇偿还人民币债务。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9、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另有规定,本指引不适用。
(四)业务流程图200 年月日借款合同借款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贷款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地址:地址:本借款合同于2006年8月1日由借款人东莞XXXX有限公司,以及贷款人(香港)XXXX有限公司于东莞签署。
借贷双方协议如下:第一条、借款金额贷款人同意给予借款人20万美元的贷款,以支持借款人的经营发展。
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
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正文:---------------------------------------------------------------------------------------------------------------------------------------------------- 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操作规程为贯彻《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及《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有关的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开立帐户等操作规程规范如下:一、外债、外债(转)贷款专用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1.债务人借入外债或外债(转)贷款,应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15天内按《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或《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到外汇局进行登记,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债登记证”或“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2.此类帐户的收入只能是所借入的外债或外债转贷款,支出是与贷款用途有关的外汇支付。
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督,每半年向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帐户开立及使用情况。
外汇局有权对帐户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外债、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的开立和使用。
1.申请开立还本付息帐户的单位,需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外汇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债、外汇(转)贷款登记证;(2)借款单位要求开立还本付息专户的申请书;(3)借款单位未来的还本付息资金安排。
外汇管理部门对上述文件审核后,如无异议,可以向借款单位核发“开立外债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或“开立外汇(转)贷款还本付息帐户通知书”。
2.下列外汇,经外汇局逐笔审核后可以进入还本付息帐户:(1)国家计委已明确可用于专项偿还债务的出口收汇及其它来源外汇,债务人只要持有当初国家计委立项时的批件,该笔外汇可进入帐户;(2)债务人的出口收汇和其它外汇收入,若其收汇日期距下期还本付息日期不超过三个月,可允许其进入帐户;以上(1)、(2)债务人凭还本付息核准件、银行收帐通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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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报送新版操作手册(银行版)2014年12月目录第一章系统配置 (1)1.1网络设置 (1)1.2域名设置 (1)1.3浏览器设置 (2)第二章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采集 (6)2.1签约信息 (6)2.1.1登记 (6)2.1.2修改 (12)2.1.3删除 (14)2.1.4查询 (15)2.2变动信息 (15)2.2.1登记 (15)2.2.2修改 (17)2.2.3删除 (18)2.2.4查询 (20)第一章系统配置前提条件: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采集客户端能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
若第一次使用银行信息门户网,请按照http://100.1.95.15资料下载中的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用户操作手册,进行相关配置。
1.1网络设置网络设置工作应在下面各配置工作之前首先完成,以确保本机构能访问本系统。
系统服务器访问地址为100.1.95.25,使用80端口对外提供服务。
各银行需要开通本机构网络相关网络端口,允许访问下表所列出的IP和端口。
检验方法:用telnet检验对应端口,命令:telnet 100.1.95.25 801.2域名设置各银行要访问本系统,需根据本银行的实际情况进行域名设置。
具体如下:(一)不通过代理服务器的方式访问本系统1、打开目录C:\WINDOWS\system32\drivers\etc,可以看到hosts文件,如图1.2.1所示:图1.2.12、用记事本打开hosts文件,在hosts文件中添加如下内容:100.1.95.25 tycjweb-bank.safe添加完成后,如图1.2.2所示:图1.2.2(二)通过代理服务器的方式访问本系统此种访问方式的银行,由信息科技部门负责设置代理服务器和访问客户端,使各工作电脑能够通过域名访问本系统。
1.3浏览器设置登录和使用本系统之前,首先需要对用户客户端的浏览器进行必要的设置。
浏览器版本要求为IE6.0及以上,以下操作均以WINDOWS XP操作系统,浏览器IE8.0为例。
(提示:如果您的操作系统是Win-Vista,Win-7或Win-2003,Win-2008,请使用系统管理员身份进行如下所述的设置操作。
)(一)浏览器信任站点设置1、打开IE浏览器,选择菜单“工具”,点击“Internet 选项->安全->站点”。
打开信任站点设置界面进行如下设置工作,如图1.3-1所示:图1.3-12、点击右下“默认级别(D)”按钮,设置受信任站点的安全级别为“低”。
3、点击“站点(S)”按钮,根据自身网络接入类型在可信站点维护窗口中添加信任站点,输入完成后确定保存设置并返回“Internet 选项”窗口。
信任站点列表4、最后在“Internet 选项”窗口点击“确定”按钮保存所有设置。
(二)兼容性视图设置如果浏览器是IE8.0及以上版本,还应设置兼容模式,具体如下:1、打开IE8浏览器后,点击浏览器“工具(T)”菜单,勾选“兼容性视图”,如图1.3-2所示:图1.3-22、然后点击“兼容性视图设置”,在设置窗口中勾选“在兼容性视图中显示所有网站”;并添加以下网址到兼容视图列表中。
如图1.3-3所示:站点列表(三)弹出窗口设置打开IE浏览器,点击“工具”—“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在下一级菜单中选择“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如图1.3-4所示:图1.3-4(四)cookie设置1、打开IE浏览器,选择菜单“工具”,点击“Internet 选项”。
2、在“Internet 选项”弹出窗口中,选择“隐私”页,点击“高级”,以打开“高级隐私策略设置”窗口,在“高级隐私策略设置”窗口中,勾选“替代自动cookie处理”和“总是允许会话cookie”。
如图1.3-5所示:图1.3-5设置完成后点击“确定”按钮保存设置,并重新启动浏览器使设置生效。
第二章银行自身外债业务数据采集2.1签约信息2.1.1登记外债签约信息登记根据业务类型划分成十六种页面,以银行业务操作员的身份登录系统,打开外债->签约信息->登记,系统显示外债编号和业务类型页面,如图2.1-1签约信息登记界面:图2.1-1选择一种业务类型分别进入相应的登记页面,录入外债编号。
1、双边贷款图2.1-22、买方信贷图2.1-3 3、境外同业拆借图2.1-4 4、海外代付图2.1-5 5、卖出回购图2.1-6 6、远期信用证(含即期单证相符)图2.1-7 7、银团贷款图2.1-8 8、贵金属拆借图2.1-9 9、其他贷款图2.1-10 10、货币市场工具图2.1-11 11、债券和票据图2.1-12 12、境外同业存放图2.1-13 13、境外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图2.1-14 14、非居民机构存款图2.1-1515、非居民个人存款图2.1-1616、其他外债图2.1-17手工录入相关信息后,单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如图2.1-18所示:图2.1-18保存时系统首先对页面数据进行校验。
校验通过后保存数据并返回成功提示。
如下图2.1-19所示:图2.1-19单击“确认”按钮,系统将重新打开外债签约登记页面,此时可以开始下一个外债签约登记的录入。
2.1.2修改以银行业务操作员的身份登录系统,打开外债->签约信息->修改,系统显示外债编号录入界面,如图2.1-20签约信息修改界面。
录入外债编号回车,系统根据外债编号录入规则进行校验并检查该笔业务是否已经存在。
如果不存在,系统提示;反之则打开签约信息修改页面,页面显示外债签约信息。
如图2.1-21所示:图2.1-21手工修改签约信息,单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如图2.1-22所示:图2.1-22系统校验页面数据通过后保存入库并提示保存成功。
如下图2.1-23所示:图2.1-23单击“确认”按钮,系统将重新打开外债签约信息修改页面,此时可以开始下一个外债签约信息的修改。
2.1.3删除以银行业务操作员的身份登录系统,打开外债->签约信息->删除,系统显示外债编号录入界面,如图2.1-24签约信息删除界面。
图2.1-24录入外债编号回车,系统根据外债编号录入规则进行校验并检查该笔业务是否已经存在。
如果不存在,系统提示;反之则打开外债签约信息删除页面,页面显示外债签约信息。
如图2.1-25所示:图2.1-25手工录入删除原因,然后单击“删除”按钮进行删除。
如图2.1-26所示:图2.1-26确认删除后返回成功提示。
如图2.1-27所示:图2.1-27单击“确认”按钮,系统将重新打开外债签约信息删除页面,此时可以开始下一个外债签约信息的删除。
2.1.4查询以银行业务操作员的身份登录系统,打开外债->签约信息->查询,如图2.1-28签约信息查询界面,用户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满足条件的签约信息列表。
图2.1-282.2变动信息2.2.1登记外债变动信息登记分为报送变动信息和报送余额信息,以银行业务操作员的身份登录系统,打开外债->变动信息->登记,如图2.2-1变动信息登记界面:图2.2-1录入外债编号回车,系统验证外债编号是否符合录入规则并根据业务类型显示不同的变动信息登记页面。
如果符合,允许录入外债变动信息,反之提示错误。
如图2.2-2所示报送变动信息界面和图2.2-3所示报送余额信息界面:图2.2-2图2.2-3手工录入变动信息,然后单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如图2.2-4所示:图2.2-4保存时系统首先对页面数据进行校验。
校验通过后保存数据并返回成功提示。
如下图2.2-5所示:图2.2-5单击“确认”按钮,系统将重新打开外债变动信息登记页面,此时可以开始下一个外债变动信息的录入。
2.2.2修改以银行业务操作员的身份登录系统,打开外债->变动信息->修改,如图2.2-6变动信息修改界面。
图2.2-6录入外债编号和变动编号回车,系统根据外债编号和变动编号检查该笔业务是否已经存在。
如果不存在,系统提示;反之则打开变动信息修改页面,页面显示外债变动信息。
如图2. 2-7所示:图2.2-7手工修改外债变动信息,单击“保存”按钮进行保存。
如图2.2-8所示:图2.2-8系统校验页面数据通过后保存入库并提示修改成功。
如图2.2-9所示:图2.2-9单击“确认”按钮,系统将重新打开外债变动信息修改页面,此时可以开始下一个外债变动信息的修改。
2.2.3删除以银行业务操作员的身份登录系统,打开外债->变动信息->删除,如图2.2-10变动信息删除界面。
图2.2-10录入外债编号和变动编号回车,系统根据外债编号和变动编号检查该笔业务是否已经存在。
如果不存在,系统提示;反之则打开外债变动信息页面,页面显示外债变动信息。
如图2.2-11所示:图2.2-11手工录入删除原因,然后单击“删除”按钮进行删除。
如图2.2-12所示:图2.2-12确认删除后返回成功提示。
如图2.2-13所示:图2.2-13单击“确认”按钮,系统将重新打开外债变动信息删除页面,此时可以开下一个外债变动信息的删除。
2.2.4查询以银行业务操作员的身份登录系统,打开外债->变动信息->查询,如图2.2-14变动信息查询界面,用户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出满足条件的变动信息列表。
图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