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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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桂建函〔2022〕604号•【施行日期】2022.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2〕604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8号令)有关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工作原则,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本次核查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企业,重点核查以下企业:(一)2019年1月1日以来无产值、无在建项目的建筑业企业;(二)2021年以来审批通过的新申请、增项建筑业企业;(三)2022年以来发生过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建筑业企业;(四)近五年被列入严管对象的企业;(五)未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132号)要求完成2021年度全国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工作的工程监理企业。

对于第(一)、(二)类企业,我厅采取随机方式抽取10%的企业纳入检查对象,第(三)、(四)、(五)类企业全数纳入检查对象,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一)对照现行资质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文件规定,重点核查企业人员是否满足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桂财采[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64号)各市财政局,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各有关采购代理机构: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深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力度,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是指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设工程实施的重点监督。

第三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市、县(区)监督机构接受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认定和监管本辖区内的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程(以下简称重点监督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建筑市场管理,制约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重点监督工程的认定和告知第五条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壹的建设工程,由辖区监督机构查实后列入本辖区的重点监督工程名单且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施工企业及监理企业(格式附后)。

(壹)发生壹般事故及之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四)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俩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七)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八)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名单的工程。

第六条监督机构应及时将辖区内重点监督工程名单(名单应包含工程名称、重点监督起止日期、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重点监督名单事由、重点监督期满后是否被延期等内容,格式附后)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单的每壹次更新均应及时报告。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按以下要求自主任命各岗位任职人员:(一)国家规定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和一类、二类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二)非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和三类(含三类)以下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担任;(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请问:一类、二类、三类项目对应的规模标准是否同注册建造师职业工程规模标准一致?林朝晖(百色站(197986057) 9:46:01以前监督网附件有一份一类二类区分标准的,现在好像删了农燕科(大新)(122129606) 9:47:20哪位下载有?求转发,谢谢!潘柳松(东盟区)(21980766) 9:47:42同求林朝晖(百色站(197986057) 9:47:55(二)建筑工程划分标准:一类工程1)跨度30米以上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10T/H以上或蒸发量3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30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上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上的烟囱;高度60米以上或容积100立方米以上的水塔;容积4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二类工程1)跨度30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2)单炉蒸发量6.5T/H以上或蒸发量20T/H以上的锅炉房。

3)层数1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

4)跨度30米以内的钢网架、悬索、薄壳屋盖建筑。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个座位以内的体育场。

6)高度100米以内的烟囱;高度60米以内或容积100立方米以内的水塔;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池类。

三类工程1)跨度24米以内的单层工业厂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多层工业厂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3.21•【字号】桂建管〔2016〕17号•【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桂建管〔2016〕1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适用于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

各市可参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3月21日附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厅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厅编制了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本级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我厅组织开展的各类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执法检查。

一、质量安全检查处置标准(一)处置主体及分类按照组长负责制原则,由各检查组依据检查情况、经检查组成员签字后,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停工整改建议书》)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以下简称《隐患整改建议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桂建管〔2020〕3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0〕30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委),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崇左市城乡综合执法局:2020年以来,我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数量仍然较大,玉林市、北海市、贵港市、南宁市安全生产形势恶化,特别是发生了玉林市“5.16”施工升降机坠落较大事故,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为认真贯彻落实2020年11月19日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黄世勇同志在自治区安委办《建筑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防范预警》(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预警,2020年第9期)上的批示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扭转当前安全生产不利形势,现提出有关工作要求如下: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厅在多次事故现场勘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调研中发现,不少地方的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建筑工人安全意识薄弱、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不服管”的现象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如下:(一)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建设单位安全首要责任不落实。

建设单位重成本和进度、轻安全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建设单位存在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法发包、任意赶工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施工安全。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年初停工时间较长,一些建设单位后期要求施工单位加快进度但未落实安全措施。

二是施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些项目存在以“联营”为名实际违法“挂靠”的情况,同时忽视对专业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总部管控不到位,集团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对项目的季度、月度检查力度明显削弱;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未按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等工作;项目经理、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履职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桂建管〔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的通知桂建管〔2017〕81号各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复函,同意我区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为切实推进我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提高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厅拟定了《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并征集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和试点项目,具体要求如下:一、申报要求(一)试点企业:具有与工程规模和委托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的两项及以上的资质,具有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综合实力和社会信誉,名额不限。

(二)试点项目:本地区已经实施或计划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时间要求(一)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10月27日前将《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7年11月3日前将本地区申报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企业、试点项目名单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联系方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广西建设大厦2011室;邮编:530028;电话:0771—2368392;传真:0771—2260138 ;邮箱:****************。

附件:《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0月19日附件广西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2017〕101号)要求,结合我区建设工程组织管理现状和工程项目具体实施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广西某地产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广西某地产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广西**有限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1、总则1.1、目的通过规范、督促监理作为,提高监理工作质量、最终实现项目管控质量和产品质量;衡量到岗监理人员从业素质,激发责任;量化监理工作绩效。

1.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和制造的监理工作。

1.3、依据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监理的法律、法规、规范、制度及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2、职责2.1、工程管理部每季度对各项目监理部进行考核与评价,年度进行考核评比,考评结果将上报交投集团,监理单位履约能力评价的基础数据长期保留。

2.2、项目公司负责对项目监理单位的日常联络和协调,负责对监理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管理考核细则。

2.3造价合约部等职能部门在各部门分管的职能范围内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4 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施工监理规范,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委托合同及监理规划,行使监理权利、履行监理义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监理工作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3、监理工作质量考核3.1考核方法公司每季度对各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巡查考核评分,年终公司总结,工程完工后进行一次总体评价:(1)每月末由项目公司考评,填报‚监理工作质量考核评分表‛。

(2)公司定期到项目现场检查,结合各项目公司的工作情况及自评结果,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填写‚监理工作质量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

(3)年终以季度评分表为基础,对各项目监理部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列出名次,通报给各监理部及职能部门。

(4)工程完工后,以每年年终的评分表为基础,对各监理部进行总体评价,向各有关单位发出简报,并写出各项目监理部的项目监理工作评价。

3.2 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履约状况、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附件一:监理工作质量考核评表项目名称: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评分表(汇总)项目名称:监理单位:考评人:项目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4、考核结果及应用4.1 本办法作为监理委托合同的附件,应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应约定以下内容:4.1.1 监理机构组成人员资质、资格,未满足招标条件、合同约定的,建设单位有权拒付当月监理费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质量安全事故责任;4.1.2 从监理合同总价中单列5%~10%作为监理工作绩效‘考核金’,与本‚办法‛考核挂钩;4.1.3 项目完成既定节点计划目标、质量目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监理工作质量月度绩效考核分值≥95分时,建设单位给予项目监理部单位一定的奖励(奖励的比例、金额在合同中另行约定);4.1.4 建设单位的奖励金由监理单位委托建设单位直接发放到项目监理部。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作为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规范监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监理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监理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2、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继续教育。

3、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出借、转让监理资质证书,不得挂靠、转包监理业务,不得违法违规从事监理活动。

二、监理工作范围和职责1、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应包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保修阶段,涵盖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2、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3、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1、监理单位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工程中的问题,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工程变更申请等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组织预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5、工程保修阶段,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的通知([89]建建字第3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原则批准的“三定”方案,建设部负责实施建设监理制度。

自去年先后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苦干意见》以来,经过一些地区和部门的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果,证明这个制度是可行的。

通过总结试点经验,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制定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当前,建设监理工作正值扩大试点阶段。

政府监理的范围以建设项目实施阶段为主(不含建设前阶段),社会监理的范围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与社会监理单位协调确定。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有计划地把建设监理工作逐步开展起来。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建设监理司。

附件:《建设监理试行规定》1989年7月28日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建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确立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特制订本试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监理包括政府监理和社会监理。

政府监理是指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的强制性监理和对社会监理单位实行的监督管理。

社会监理是指社会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所有建筑工程,必须接受政府监理。

公有制单位和私人投资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重要的民用建筑工程,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尚应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广西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境内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经考试(含考核)合格,并取得《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对此类人员考试、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从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登记备案、资格认证和管理、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接受广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培训、考试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应达到行业执业能力标准要求,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考试内容参见《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

第七条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共同负责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其任务是:(一)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工作;(二)制定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三)确定考试命题及评分标准;(四)负责资格审查、报名、组织考试、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五)组织考试分数汇总分析。

第八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设《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信息与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等课程,采用国家统编教材及我区自编教材。

建设部令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监理质量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注册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注册监理工程师依据其所学专业、工作经历、工程业绩,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划分的工程类别,按专业注册。

每人最多可以申请两个专业注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6修正)【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0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按报建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格式为您撰写一篇1500字的文章。

在正文中我将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的内容并加以阐述。

请注意,为了满足字数要求,我可能会在某些部分进行适当的拓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及个体经营者在建设工程中担任监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支持和推动监理工作的开展,改善监理工作环境,提高监理工作效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建立健全监理管理体系,提高监理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监理登记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监理登记申请,提供相应资料和证明材料。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并在6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监理登记的决定,经批准后,颁发监理登记证书。

第八条监理登记证书应当载明监理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注册资金、办公地址、有效期等信息。

监理登记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前需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监理责任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责任,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合同的实施,保障工程质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派遣专业的监理人员参与工程的全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情况,协助解决工程中的问题。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理费用的核定和结算,确保合理收费。

第四章监理监督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考核,保证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1.09•【字号】•【施行日期】1996.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6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利益和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自治区对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承包企业内控、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特殊专业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工程质量。

对提高工程质量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单项投资在十万元以上的工程,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中,特殊专业项目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由工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其他建设工程的质量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资质证书;(二)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资格、资质进行审查,并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合格证书、资质证书;(三)对工程质量监督员和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员进行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监督证书或者检测证书;(四)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五)处罚违反工程质量规定的行为;(六)组织评选优质工程,组织或者参与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七)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八)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九)处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月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陈武2018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境卫生、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协调保障机制,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单位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具体包括: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审核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2.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3.监督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和施工现场管理问题;4.监督施工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审核工程量清单和结算单,协调解决工程款支付问题;5.监督施工单位的费用控制,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报销申请,协调解决费用支付问题。

第四条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监理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监理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

监理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行为,保障工程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建筑工程领域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申请获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第四条指导单位应当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权利,保障其独立、客观地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章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第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监督工程的合理设计、合理结构、合理材料、合理施工、合理验收、合理使用和维护。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法对工程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合同等文件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现场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工程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纠纷等进行调查处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向监理主管部门报告,并与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进行协商解决。

第十条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记录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形成书面监理日志、报告等文件,并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保护业主利益,依法维护工程质量,拒绝收取违规款项。

第三章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提供必要的资料和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对抗有关单位顶住压力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有权向监理主管部门反映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十五条监理工程师有义务维护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有义务不泄露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有义务定期参加培训,提升自身监理水平和素质。

第四章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监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制度,对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工程建设水平、保障公共利益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才能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资质的评定应综合考虑单位的技术力量、管理水平、业绩经验等因素。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接业务,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对于新申请设立的监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资质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单位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

已取得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定期进行资质复查,以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要求。

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够全面负责项目的监理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其专业领域内具备扎实的知识和技能。

监理人员应不断参加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同时,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客观、公正、独立的工作态度,不得与施工单位等有不正当的利益关系。

三、监理工作的范围和职责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应涵盖项目的全过程,包括工程的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

在设计阶段,监理人员应审查设计文件,提出优化建议,确保设计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和标准。

在施工阶段,要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控制工程变更和费用。

在竣工验收阶段,参与工程的验收工作,审核竣工资料,确保工程符合验收要求。

监理单位应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好职责,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监理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监理工作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方法,以保证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监理单位在接到监理任务后,应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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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境内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经考试(含考核)合格,并取得《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对此类人员考试、登记备案、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从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分工负责、共同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登记备案、资格认证和管理、考核取证、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接受广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培训、考试第五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应达到行业执业能力标准要求,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考试内容参见《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

第七条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共同负责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和考核工作。

其任务是:(一)组织实施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工作;(二)制定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三)确定考试命题及评分标准;(四)负责资格审查、报名、组织考试、阅卷、评分等考务工作;(五)组织考试分数汇总分析。

第八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教材设《建设工程监理概论》、《建设工程质量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信息与档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等课程,采用国家统编教材及我区自编教材。

第九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报考条件:(一)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并从事监理工作满5年,年满35岁;(二)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并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年满35岁;(三)具有其他专业以上本科学历、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8年,并从事工程监理工作满5年,年满40岁;(四)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1年,并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年满35岁;(五)具有国家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满3年,并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年满35岁。

(六)取得监理员上岗证书后,从事监理工作满5年,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年满35岁;(七)取得监理员上岗证书后,从事监理工作满8年,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满35岁;(八)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监理工作满3年,因专业问题尚未注册成功的人员;(九)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其单科考试成绩对应各科不低于其合格标准分90%者。

以上第(一)~(五)两类人员需经考试合格;第(六)~(七)类人员需经考试以及考核合格,考核内容主要为近年来从事监理工作的业绩情况;第(八)~(九)类人员经培训后可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人员必须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凡参加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者;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查,统一向广西建设监理协会报名并填写《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表》(附件1)。

考试(或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考试成绩可登录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网站(http://)查询,考试成绩合格者,将在该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通过者,方可申请登记备案。

第三章登记备案管理第十三条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取得考试合格的人员,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才能取得《培训合格证》。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手续,按照个人申请、聘用单位审查汇总上报,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统一考试(考核)合格,取得考试合格;(二)受聘于一个丙级(含丙级)以上监理企业,并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四)申请延续登记备案的人员,须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登记备案表;(二)申请人的考试合格证和身份证(复印件);(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四)所属专业、工作经历、工程监理工作业绩和满足考试报名条件关于职称要求的相应证明材料;(五)申请延续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达到延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培训合格证》登记备案有效期3年。

备案有效期满需延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按照登记备案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登记备案验证手续,验证内容为本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十七条在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登记备案未满一年,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填写《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仍延续原登记备案有效期。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登记备案或注销《培训合格证》:(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无工程监理工作业绩的;(三)脱离建设工程监理业务岗位累计达有效期二分之一的;(四)未达到延续教育要求的;(五)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重大不良记录的;(六)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八)涂改、转借、伪造《培训合格证》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登记备案的。

第十九条已进行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备案的人员在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后,《培训合格证》即当失效,并缴回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已取得国家(建设部)一级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而其注册单位与申请登记备案人不在同一监理单位的,不得登记备案。

第四章岗位任职条件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岗位主要分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按以下要求自主任命各岗位任职人员:(一)国家规定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和一类、二类工程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二)非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和三类(含三类)以下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可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担任;(三)专业监理工程师可由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或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担任。

第五章继续教育第二十二条获得《培训合格证》后必须接受继续教育。

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未达到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不予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由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在登记备案期内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和具体安排。

第六章自律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立广西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信用档案,通过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网站“广西建设监理在线”,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理人员的资质、诚信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根据广西监理行业自律公约要求,获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三)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技术规范和规程;(四)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五)自觉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六)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不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八)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备案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备案,并给予全区通报,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合格证》的,由登记备案管理机构撤销其登记备案,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培训合格证》及执业印章由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制作。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广西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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