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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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拓宽转岗、待岗人员分流安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与公司协商一致,双方权利义务在约定期限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约定期限届满,公司与员工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改革,在人力资源部转岗、待岗的员工,且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男满二十年、女满十五年。

第二章管理办法

第四条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主动提出与公司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员工本人填写《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申请表》(附件1),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符合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员工本人办理劳动合同暂时停止手续。

(二)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订《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2),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

第五条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限一次为三年,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内不得回公司工作(公司需要除外)。

第六条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员工的人事关系统一转移

到人力资源部,公司不保留原工作岗位。

第七条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时间不计算公司工作年限。

第八条员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停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它公司制度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员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公司停止支付薪酬,停止缴纳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停止相应福利待遇。

第十条员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养老保险金公司部分由公司承担,养老保险金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生育保险金全额由个人承担,公司可为其代缴,缴费基数均按湖南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缴纳。若因员工本人未及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其个人承担的费用,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全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员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及其它意外,所有责任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员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其个人行为导致的任何后果,所有责任均由员工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员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达到公司内部退养年龄的,本人申请,可办理内部退养。

第十四条员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若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员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满,需继续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在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

由本人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书面申请,办理续延手续。

第十六条员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满,3个工作日内必须回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从应办理之日起按旷工考勤。

第十七条员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满,回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后,凡未续延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需求,安排工作岗位。拒绝接受岗位安排的,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处理。

第十八条员工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协议自行终止,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人力资源改革是指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或公司发文,明确的机构及生产线撤并或调整形成的富余人员分流到人力资源部转岗、待岗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员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十五届十五次职代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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