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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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暂行)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和管理,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和激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等学校为鼓励研究生学业成绩优异和学术研究成果突出者提供的一种资助形式,其产生和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大学设立,资金来源可以是国家、社会捐赠或者学校自筹。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财务制度严格管理,确保合理使用。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应当以奖励为主,适当借用以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其作为任何形式的收入来源,也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应当公开、公正、透明。

任何人都应当依据评审和发放规定进行评审和发放。

评审和发放应当依据研究生学术、科研和学业成绩等进行评判。

第六条本办法实施机构为大学学生处,并由大学学生处负责执行。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标准应当以研究生的学术、科研、学业成绩为主要评价指标,并应当综合考虑研究生在课程学习、学术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表现,以及研究生所参与的国家、行业、学校等项目和获得的荣誉称号等情况。

第八条研究生的学术、科研成果应当被公认为具有一定创新性和实用性或者在相应领域内有重要的学术地位。

论文和专著的质量应当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专利和标准应当在相应领域内广泛应用或者产生重要的社会效益。

第九条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应当符合大学的学业要求。

应当考虑到研究生所修学分的难度、课程性质和学分绩点等因素,以及研究生是否获得过国家或学校的其他奖学金等情况。

第十条研究生在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的表现应当被同行专家认可,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此外,研究生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讨论和学术活动。

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
委员会需制定具体的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和监督实施细则,确保本办法 的有效执行。
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程序
修改程序
如需对本办法进行修改或补充,需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向全校师生公示,报 备学校相关部门。
废止程序
如需废止本办法,需经过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向全校师生公示,报备学校相关部 门。同时需制定相应的废止方案,确保废止后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
05
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
解释权归属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所有,负责对办法的具体条款进 行解释和修订。
解释权使用
如有任何关于本办法的疑问、争议或解释,需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委员会负责 解释和决定。
本办法的生效时间和实施细则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实施细则
根据学校和国家的政策,制定具体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包括学术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多个方面。
奖学金的发放方式与时间
发放方式
一般采用银行转账或校园卡充值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快 捷地到达获奖者手中。
发放时间
根据奖学金评定结果和学校财务制度,一般在评选后的下个 月开始发放,同时需确保发放时间不超过学年的起始时间。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评审细则、组织和监督评审工作; 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研究生的奖学金申请和评审工 作;学校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02
奖学金的设置与评选
奖学金种类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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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生奖学金
为在校国际学生提供的奖学金,分为全额、半 额和学费减免三个等级。
THANK YOU.
国内学生奖学金
为国内优秀学子提供的奖学金,分为一、二、 三等奖学金和特殊贡献奖学金。

7.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实

7.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实
扬州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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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具有可比性的专业学位课程和专业课程纳入成绩计算,二外、马列原著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生中期考核必须考核通过,不合格者不得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
2非北大核心的外语类期刊有且不限于:《西安外国语大学学报》、《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报》、《外国语言文学》(福建师范大学、《当代外国语言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外国语文》(四川外国语学院、《外语测试与教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日语学习与研究》、《韩国语教学与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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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获得者不再参加本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奖的评比。
8 A21具体加分由学院认定,校级一等奖加2分,校级二等奖加1分,校级三等奖加0.5分;院级一等奖加1分,院级二等奖加0.5分,院级三等奖加0.25分,同一项赛事只计最高分。
9特别说明:本细则中“直荐一等”项为优先评一等学业奖学金。学院自设评分项目由学院负责解释,其余评分项目由研究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可以是副导师、导师组成员,由学院确认为第一作者(分值乘0.6 ;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3不作为奖学金评定加分的刊物有且不限于:《科技信息》、《黑龙江科技信息》、《考试周刊》、《读与写》、《出国与就业》、《成功》、《青春岁月》、《青年与社会》、《科学导报》、《西江月》、《启迪与智慧》、《北方文学》、《青年文学家》等以版面费为盈利目的的刊物。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校研院〔2021〕5号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评分细则(修订)- 1 -- 2 -- 3 -说明:(1)本细则为学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指导性量化细则,学院须结合本院特点制订《扬州大学××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量化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研究生工作部)备案并公示后实施。

- 4 -(2)计分方法:综合评定分=思想品德分+学业成绩分+科研能力分+实践能力分。

(3)计分依据:细则内每项成果须为评奖学年内(上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取得的成果,成果认定以证书或发表时间为准。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情况须出具检索证明。

(4)论文计分原则:论文若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转载前已用于上一轮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物理类按姓氏排名杂志的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或排序第二的共同第一作者)、导师(含导师组成员,至多两名,以培养计划备案为准)为第一作者(分值乘0.3);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培养、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论文类别层次的界定按照学校科研部门公布的学术期刊榜执行。

(5)C科研能力所取得成果认定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科研评价政策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6)学院须提供所有参评学生本细则中涉及的所有成果汇总。

A2项≤6分不得参评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10分不得参评二等及以上学业奖学金,综合评定分≤20分不得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博士三年级及以上参评一等学业奖学金需在C类科研能力中除C5项外,其他项目须有得分。

本细则中“直荐一等”项为优先评一等学业奖学金。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2014-8-28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2014-8-28

扬州大学文件扬大研院〔2014〕23号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2014年8月28日附件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文件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统筹政府投入经费和学校自筹经费,规范奖助学金的管理,保障研究生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科研经费、助学贷款、社会捐助、学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学校教育基金会以及学院设立的其他奖学金。

第四条研究生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以及学校、学院设立的其他助学金。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掌握政策要点、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

第六条获得奖励、资助的研究生须取得我校研究生学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奖励名额依据当年国家文件下达数执行,由学校统一评审。

博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由学校统筹使用。

硕士研究生奖励名额的50%由学校统筹使用,其余50%名额按学生比例分配至相关学院。

学校设立校长特别奖学金。

对于博士在读期间第二次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学校将同时颁发校长特别奖学金20000元。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标准按照《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执行。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江苏省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江苏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全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省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章资助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预算下达第六条省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省属高校将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学研究生人数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每年9月1日前,省财政厅、教育厅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分10个月发放,七、八月份不发放;省属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在学研究生,并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发放情况。

第十条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即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调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XXXX〕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XXXX〕219 号)以及《XX大学研究生奖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校发〔 2014 ) 92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主要用于激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的全日制研究生(定向和专项计划定向在职学习的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评审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除新生外,参评学业奖学金评审的研究生,其评审材料以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为准。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根据研究生在评定期限内的表现进行评定。

第五条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用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六条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一)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用于奖励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硕博连读生、申请审核制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1.8万元;二等奖学金用于奖励非定向和专项计划定向非在职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 1.4万元。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硕士阶段学习的硕博连读生(含本科推免-硕博连读),奖励金额为每生1.2万元;二等奖学金用于奖励推免生和入学考试总成绩在一志愿报考学院的报考专业内排名前50% 的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0.8万元。

(二)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8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每生1.4万元。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两档: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奖励金额为每生1.2万元;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每生0.8万元。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扬州大学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总则按照研究生院《扬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大〔2013〕7号),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选范围商学院本学年度已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包括专业学位)。

第三条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5.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积极参加学院、学校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各项活动的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1、课程学习。

课程平均成绩85分以上,单科不低于80分。

2、科学研究。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3、学科竞赛。

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4、科研项目。

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或者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贡献突出。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标准参评的硕士研究生综合排名计分由以下四部分分数累加得出,若总分相同,以科研成绩平均分高者为先(成绩平均分算至小数点后两位)。

1、课程成绩分,在校期间所有课程学习成绩计算平均分。

2、科研类,总分上不封顶。

(1)论文类。

根据《扬州大学人文社科学术期刊榜》A类80分/篇,B类40分/篇,C类20分/篇,D类10分/篇,其他公开发表论文4分/篇(发表科研成果第一作者系数为1.0,两位作者按0.6,0.4系数分配,三人以上,第一作者系数为0.4,其余作者平均分配余下的0.6。

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为学生视为第一作者,上不封顶)。

(2)项目类。

主持省研究生创新工程项目和校大学生科技创新项目分别加10分和4分。

注:1.特等奖、一等奖视为第1名,二等奖视为第2名,三等奖视为第3名。

单项奖视为三等奖。

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

扬州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

附件2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修订)-1--2--3-说明:1)计分方法:总分=综合表现分+学习情况分+科研工作分。

2)计分时间:细则内每项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取得,以证书和发表时间为准。

3)计分原则:已申请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若新华文摘转摘论文转摘前已用于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必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须提供检索资料;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性质计,不重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按姓氏排名杂志,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C11一档按100分计,其余分值乘0.6);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A、B类论文界定按照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榜执行。

省级刊物最多计2篇。

A2社会工作各项之间不累计,仅计最高分项。

4)特别说明:本细则中“一票否决”项为取消博士研究生评选国家奖学金资格;“直荐上会”项为不受学院分配的预评名额限制,可直接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定。

各评审项目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量化评分细则(试行)-5--6--7-说明:1)计分方法:总分=综合表现分+学习情况分+科研工作分。

2)计分时间:细则内每项成果必须是在规定的学制期间内取得,以证书和发表时间为准。

3)计分原则:已申请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其申请成果不得作为再次申请时的成果使用,若新华文摘转摘论文转摘前已用于申报并获得奖励,则本次申报必须扣除上次享受分值。

中文论文须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收录须提供检索资料;若成果具备多重性质,以最高分性质计,不重复累计;学术论文均须以申请人为第一作者(对于数学类按姓氏排名杂志,排序由导师认定,且1篇论文只能使用1次),或本人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C11一档按100分计,其余分值乘0.6);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若为SCI论文,同时须以扬州大学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中外合作联合培养除外);细则中涉及A、B类论文界定按照学校人文社科类学术期刊榜执行。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附件1: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道德素质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高校对于优秀研究生的表彰和激励,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条件,促进他们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成果方面的突破与发展。

为了科学、公正地评选和管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高校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首先,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与资助方面,高校应当坚持公正、科学的原则。

评选的主要依据是研究生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

学业成绩包括研究生的学术水平、课程成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估,科研成果包括论文发表、专利申请、科研项目参与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团队合作精神等综合素质。

其次,高校应该建立健全的评选机制。

评选机制应该包括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环节。

初评主要由导师对研究生的学术表现进行评估,复评由学院或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查和评估,终评则由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最终决定获奖名单。

评选机制应当明确标准、程序,确保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平。

在评选过程中,应该避免评委与被评选者有利益关系,确保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三,高校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奖学金资助机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应当包括经费方面的支持和其他形式的激励措施。

对于学术成绩优异的研究生,可以提供免学费、提供生活补助金等经济支持;对于科研成果显著的研究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提供科研项目的启动经费等。

同时,高校还可以向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提供更好的学术资源、学术平台和科研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术支持和指导。

最后,高校应当加强奖学金管理和监督。

学校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应当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助、发放和管理进行监督,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对于评选程序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正的情况,应当及时纠正和改进,确保评选机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同时,高校还应当加强对学业奖学金的使用和管理监督,确保奖学金的使用符合资助目的,真正起到激励和支持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作用。

总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是高校对于研究生学术成果的表彰和激励机制。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我校建设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推动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国家拨款支付,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良的研究生,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创新活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研究生可参评的奖学金以评定时学生学籍所在的培养层次为准。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和职能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总体协调和指导,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纪委、财务处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

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五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学科责任教授、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研究生导师代表、专职学生工作干部、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学业奖学金)任委员。

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组织研究生提交申请、初步评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三章奖励标准、比例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在籍全日制研究生。

第七条全校研究生的获奖学生比例参照当年国家财政拨款比例,学校另行制定。

学校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在此基础上依据各学院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八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习,成绩优良。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1、受到学校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参评资格;2、学术行为不端者;3、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4、研究生在校期间擅自出国者;5、本学年度无故不缴纳学费、逾期不注册者;6、其他应该取消参评资格的情况。

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奖学金的评定范围第一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范围为我院在校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奖学金的评选额度、等级和奖金额由学院根据学校每年下达的获奖名额和奖金额,根据类别、专业和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学金:1、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的;2、被认定科研成果有剽窃现象的;3、奖学金评定当年课程考试有不及格的;4、其他被认定不能授予奖学金的情形。

第二章奖学金的评定标准第四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综合成绩(包括文化成绩、科研成果、司法考试以及德育与素质拓展)为标准。

评定分为两个学年(法律硕士【法学】仅有一学年),第一学年中,文化成绩占50%,司法考试情况占3%,科研成果占37%,德育与素质拓展占10%;第二学年中,文化成绩占30%,司法考试情况占6%,科研成果占54%,德育与素质拓展占10%第五条文化成绩=【∑每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成绩×课程学分】/∑学分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第一学年加3分,第二学年加6分。

第七条科研成果按照下列方法和标准计分:1、科研论文:经学院核定公开发表在CSSCI核心期刊的,12分/篇;发表在北图核心期刊的,6分/篇;发表在省级期刊的,1.5分/篇。

每学年省级期刊累计最多不得超过3分。

凡参加学术会议提交的论文须被编入论文集方可计分:国际级会议计2分,国家级会议计1.5分,省级会议计1分,市级会议计0.5分。

学术论文如果是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则按标准加分;如是第二作者且导师为第一作者,则按标准的一半执行。

2、科研著作专著按0.8分/每万字加分(封顶15分),译著按0.6分/每万字加分(封顶10分),编著按0.4分/每万字加分(封顶10分)。

3、科研项目获得省级项目(含挑战杯、创新工程)者,加8分/项(省立项校资助加6分/项);获得市(校)级项目(含挑战杯、创新工程)者,加4分/项;获得校大学生创新基金立项者,加2分/项。

学院研究生助学金实施办法

学院研究生助学金实施办法

学院研究生助学金实施办法一、为了进一步激励学术研究生,促进其学习和科研水平的提高,提供优质人才培养,特制定学院研究生助学金实施办法。

二、研究生助学金分为研究生一等奖学金、研究生二等奖学金、研究生三等奖学金。

三、研究生奖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奖助学金的评定为学院研究生中、英两科成绩90分以上为优秀;其中中文论文、英文论文等科研成果优秀,均可参与助学金评定。

四、助学金每学年颁发一次,颁发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的开学季节。

五、研究生奖助学金获得者享受奖金的时间为当年学年。

奖金分发时,采用公示的形式公布奖助学金的获得者名单。

六、学院将定期召开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会,进行每年的奖助学金评审。

七、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标准如下:(一)研究生一等奖学金:学术成绩优秀,学业成绩优秀,英语水平达到国家四级以及以上,中、英文论文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同时,要求课余时间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科研机构的活动,具有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

(二)研究生二等奖学金:学术成绩达到良好,学业成绩良好,英语水平达到国家四级水平,中、英文论文在国内一般学术期刊发表,具有一定科研能力。

(三)研究生三等奖学金:学术成绩合格,学业成绩合格,英语水平达到国家四级以下,中、英文论文在学院内刊发表,具有较弱的科研能力。

八、评选研究生奖助学金,要严把纪律、学风、考勤关,考核学生的学习状况和日常表现。

九、研究生奖助学金采取终身有效制度。

十、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以及获奖标准的调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改变。

十一、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聘请由有关专家、教授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来完成。

十二、凡有意获得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包括成绩单、个人简历等。

十三、学院将建立完善的学生追踪和督促制度,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和督促,指导其在学业和科研方面的发展。

十四、学院将倡导全体研究生进一步自我完善,终身学习,培养高尚的品行,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发挥优势,为社会和国家贡献更多力量。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扬州大学奖学金、优秀毕业生评比办法

附件1:扬州大学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扎实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格人才,现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研究生、成教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学生素质测评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心素质和能力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道德素质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践行科学发展观,坚定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测评内容(测评点):1、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集体活动,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学习活动、集体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2、自觉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扬州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试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测评学年内无不良记录;3、自觉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倡导文明风尚,测评学年内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或感恩活动不少于2次;4、遵纪守法,测评学年内无违法及严重违纪记录。

(二)科学文化素质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善知识结构。

测评内容(测评点):1、测评学年内的必修课程无须重修(特殊情况除外);2、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项)文化知识竞赛或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活动;3、测评学年内人文社科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自然科学类学术活动2次,自然科学类专业学生至少参加人文社科类学术活动2次(含讲座、报告会、论坛或观看电教片、科普宣教片、讲坛活动等)。

(三)身心素质基本要求: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饱满的精神状态,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具有健全的人格与乐观的人生态度,具有恰当的心理反应、较好的心理平衡与自控能力,能较好地适应大学学习与生活环境。

大学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根据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研究生学校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

研究生学校奖学金按照奖优、助学的原则设立。

第四条研究生学校奖学金每学年第一学期评审1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有关部门统保存本校的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资料。

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所)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机制,由各学院(所)学生资助和评优评奖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规范制定、组织申报、科研成果认定、初评答辩、公示答疑、资料上报和受理申诉等事宜。

第三章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第七条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奖励对象、名额和标准如下:(一)奖励对象奖励对象为XX大学学制规定学习期限内的各年级非定向全日制在籍在读优秀研究生(当年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者除外)。

(二)奖励名额和标准奖励名额为全校硕士生总数的20%,奖励标准为获奖学生每生每学年4000元币。

第八条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名额分配适当向基础学科和亟需学科(专业、方向)倾斜,并根据各培养单位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数量变化进行调整。

第四章基本申报条件与考评要素第九条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基本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

(二)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

第十条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一)上一学年至评审前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二)上一学年至评审前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三)上一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第十一条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学校奖学金参评资格。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鼓励研究生的学习与科研热情,积极推进研究生“三跨”培养模式改,形成我校研究生教育的激励机制,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XX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及管理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对象为我校纳入研究生招生计划除一年级以外的基本学制内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须热爱祖国,拥护领导;遵守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评定机构第四条学校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

研究生部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名额分配、材料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部)研究生综合考评及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审核、初评等工作。

第六条财务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评定等级、比例和额度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等级、比例和额度如下:层次、等级比例、金额(元)博士不分等级、100%、10000硕士一等、10%、10000二等、20%、8000第四章评定条件第八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不分等级,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经考核合格的所有符合评定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均可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人数为学生总数的30%,以《XX大学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办法》为评定依据。

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专业前10%(含10%)的学生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年度综合考评成绩在专业前10%-30%(含30%)的学生获得二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直博生和硕博连读学生跟随当年入学的博士研究生一起参评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3、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3、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扬州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6]85号文件,江苏省教委教财[1996]52号文件,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种类本校研究生奖学金分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

其中优秀奖学金设:品学兼优奖学金(二年级)、中期考核优秀奖学金(三年级)二种。

朱敬文奖学金和孝廉奖学金见各自实施办法。

二、普通奖学金的评定(一)研究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我校计划内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以上;3、按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个教学环节和学习内容。

(二)普通奖学金的标准1、博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它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40元;(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6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80元。

2、硕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200元;(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2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时间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40元。

(三)普通奖学金的申请与发放1、被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凡需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者,在入学报到时,须填写《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提出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申请。

2、原为国家职工的脱产研究生,在递交《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申请表》的同时,还须递交国家职工的“工资转移(证明)单”。

3、普通奖学金申请者名单经学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通知财务处对研究生逐月发放普通奖学金。

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2018年修订

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2018年修订

管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2018年修订)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培养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安徽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一、评选对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学金金额、名额和评选时间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一般不超过参评人数的40%,学业奖学金评选具体名额由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经费情况分配。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专业、方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倾斜。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为8000元/(人·年)。

3.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的具体时间由研究生院统一布置。

三、评选条件学业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行优良。

3.成绩优异,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4.按规定缴纳学费。

5.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1)本学年内受“警告”及以上处分;(2)学位课程考试(即学位必修与选修课程)有不及格者;(3)考试作弊或学术科研弄虚作假者;四、评选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选前,通知所有符合参评范围的同学,告知参评条件、原则、名额及评选程序等;评选初步结果要进行公示,进一步听取意见。

2、综合评价原则。

评选中既要考量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水平和发表论文的数量、杂志的级别等业务能力,也要注意考评学生的思想品德、团队精神,以及遵守纪律和为同学服务精神等。

五、评选计分细则1、一年级奖学金评选:参评同学按研究生院分配名额,根据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排名评选产生,“硕士推免生”符合基本条件的,第一学年自动享受学业奖学金,名额单列。

二年级奖学金评选:以第一学年专业课程总评成绩为主(占60%),主持以研究生身份申报的科研项目和发表学术论文为辅(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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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文件
扬大研院〔2018〕21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大学
2018年9月10日
扬州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国家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219号)和《江苏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号)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研究生除外)。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本校研究生学籍且在规定学制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经费,支持奖励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第二章奖励基本条件与标准
第四条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 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攻读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根据研究生
综合表现、学习情况、科研工作等因素确定。

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每生每年15600元;其他年级设立三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30%、二等奖每生每年15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0%。

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标准和获奖比例:一年级新生设立两档标准,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8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75%;其他年级设立三档,即一等奖每生每年12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25%、二等奖每生每年9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60%、三等奖每生每年6000元,获奖比例约为参评人数的15%。

第六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或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三章评审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评审领导小组”)。

由主管校领导、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人员组成,主管校领导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的具体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以
下简称“院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党委副书记)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研究生导师代表、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如院党委组织纪检员、团委负责人、研究生教学秘书、班主任、辅导员等)、研究生代表组成。

负责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评议等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符合评定资格的研究生需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需对申请研究生的综合情况进行量化考核并召开学院学业奖
学金评审工作会议,评审结果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则取消其学业奖学
金评定资格:
(一) 未完成学籍注册者;
(二) 退学研究生;
(三) 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处分未撤销期间;
(四) 学术行为不端者;
(五) 考试作弊者;
(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七) 发生其他不适宜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上级主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扬州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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