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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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_初级_试题及参考答

2013年度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出版专业基础知识_初级_试题及参考答

试题部分一、单项选择题(共 30 题,每题 1 分。

每题的 备选项中,只有 1 个最符合题意) 1. 关于造纸术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西汉时期已经发明了纸B. 西汉时期已经大量生产和广泛使用纸C. 东汉蔡伦改进了造纸术D . 中国造纸术于公元 5 世纪经朝鲜传入日本 2. 古人在书目、题跋或相关笔记中,常常把 ( )称为“通行本”。

A. 官刻本 B. 坊刻本 C. 私刻本D. 寺院刻本3. 关于出版物的属性,说法正确的是( )。

A. 出版物既具有精神产品属性,又具有物 质产品属性B. 出版物的生产需要投入人力、物力和财 力资源,与一般物质产品的生产过程完 全一样,所以它只具有物质产品属性C. 出版物只具有精神产品属性,因为它只 影响人们的精神生活D. 出版物的使用价值主要来自它的物质产 品属性4. 出版物质量取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质量,同时还受( )的制约。

A. 读者需求 B. 传播途径 C. 作者原创水平D. 出版社人员构成5. 如果选题是作者提供的,那么就意味着( )。

A. 编辑过程可以省略组稿环节 B. 编辑过程可以省略选题策划环节 C. 可以直接进入审稿和编辑加工环节 D. 组稿环节中的选择作者一项已经完成6. 关于出版专业初级技术人员主要职责的说 法,错误的是( )。

A. 助理编辑要在编辑指导下,搜集整理有 关学科的情报、信息,练习组稿B. 助理技术编辑在技术编辑指导下,承担 一般或复杂书稿的技术设计、印制设计 等工作C. 三级校对在一级校对的指导下承担一般 书稿的初校和二校工作D. 二级校对在高级校对指导下承担付印样 的通读工作7. 根据《图书质量管理规定》,连续两年造成 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其出版专业职 业资格注销,( )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 工作。

A. 2 年B. 3 年C. 4 年D. 5 年8.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下列选题中不得出 版的是( )。

注册责任编辑继续教育问题分析及建议

注册责任编辑继续教育问题分析及建议

注册责任编辑继续教育问题分析及建议作者:付一静来源:《出版参考》2016年第10期《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从法规层面规定了注册责任编辑要不断加强学习。

许多机构积极响应这一规定,开设了责任编辑继续教育培训。

现行的培训课程与考试设置不够合理,培训机构多,协调程度差,培训效果欠佳。

应该全面推行在线培训,合理安排课程资源,实行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选课机制,完善考试设计,丰富培训形式,以提高注册责任编辑继续教育的实效。

热词:注册责任编辑继续教育在线学习课程设置考试设置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全国首次编辑职业资格考试于2002年9月举行。

开始了我国出版专业技术从业人员管理规范化的进程。

2008年2月21日,总署发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出版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注册的准入制度,第七条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2010年11月25日,总署发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

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这一规定具体明确地提出了注册责任编辑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和形式的要求,为继续教育取得实效提供了政策保障。

一、注册责任编辑继续教育的现状新闻出版总署教育培训中心可供学员在线选择的课程有14类共372门,涉及从编辑基础知识、选题策划、编辑出版以及新兴的网络出版、数字传媒到出版法律法规、国家大政、个人素养等与编辑从业相关的各个方面。

表1是某省32学时的线下培训课程,有17个授课单元。

课程范畴也涉及编辑出版法律法规,编辑基本知识、规范,编辑素养,数字出版,媒介发展等方面。

最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最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最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最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最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四条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在出版业深入开展大规模培训工作,促进出版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中级出版编辑资格证继续教育

中级出版编辑资格证继续教育

中级出版编辑资格证继续教育(一)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工作日益重视编辑出版工作队伍一直长期存在"先天发育不足,后天营养不良"的问题。

一方面,我国的编辑出版专业教育水平还比较低,虽然在教学过程中有大量的教学人员要求进行专门化的教学,但实际进展并不尽如人意。

另一方面,如何不断提高在职高级编辑出版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批具有全面专业知识能力储备和具有创新开拓精神的复合型出版人才等也是个很大的挑战问题。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编辑出版人员继续教育非常重视,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经过多年的发展,编辑出版人员继续教育逐渐走上正轨。

(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逐步规范化为大力推进我国继续教育的改革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新闻出版广电总署自200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把每年参加72学时制的继续教育考试作为办理出版编辑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登记和出版责任编辑资格注册的重要前提条件。

2010年,新闻出版广电总署正式出台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以下本文简称《暂行规定》),填补了我国继续教育的专业制度改革空白,使得新闻编辑出版从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初步健全走上了专业制度化发展道路。

(三)培训方式渐趋灵活,内容不断贴近时代进入21世纪后,知识的更新速度大大加快。

编辑出版行业走在网络化、数字化、信息化的前列,更能深刻感受到新技术的巨大冲击。

目前各类培训采取传统培训班与远程教育等教学方式,并根据时代要求增加了新的培训内容。

(四)学校继续教育由对内封闭走向开放,由低端向高端发展近年来,我国针对青年人的继续教育已经逐步开始发生大幅度转型,由大力发展优质补充型逐步转向为大力发展优质主体型、由发展传统型逐步转向了大力发展优质现代型、由大力发展优质低端型逐步快速转向了大力发展优质高端型[1]。

目前编辑出版人员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一))培训带有一定的短期行为色彩和功利性,缺乏长远规划相当多的编辑出版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仅仅是为了满足学时要求,完成续展登记,而不重视获取知识和提高自身素质。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媒体融合时代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r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媒体融合时代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r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

媒体融合时代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r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冷桥勋【摘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既是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推进出版队伍专业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媒体融合时代出版单位适应出版业态的深刻变革,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文章阐述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存在意识淡薄、内容陈旧、形式固化、考核机制不完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明显等问题,提出了从思想认识、师资配置、教材建设、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育形式及考核体系等方面加以改进的应对策略.【期刊名称】《出版与印刷》【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5页(P62-66)【关键词】媒体融合时代;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作者】冷桥勋【作者单位】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正文语种】中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必要补充,已成为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日益成熟,新兴媒体与传统出版相互渗透、交融共生,出版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面对新形势、新环境、新情况,出版单位必须正视困难、直面问题、抢抓机遇、主动作为,不断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出版从业人员则应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才能在媒体融合时代适应出版业的变革和发展。

一、媒体融合时代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必要性1.提升出版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需要媒体融合时代是一个出版变革和发展的时代,需要出版单位和出版从业人员革故鼎新、守正出新,实现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提升。

当前,出版物市场的种种负面迹象表明,出版从业人员素质的整体状况不容乐观,远远不能满足出版行业发展的需要。

出版单位必须在坚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加强继续教育培训的科学化和系统化,全面提升出版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素养以及新技术和新手段运用能力,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出版队伍,从而更好地适应出版融合发展的新要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办法

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办法

附件: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时的计算办法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的规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得少于72学时,这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续展登记注册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为使这项要求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升素质,现就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在职学习、出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等,按如下办法计算继续教育学时:一、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继续教育应不少于24学时,主要包括参加新闻出版总署、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委托其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举办的培训班,按照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或继续教育证书)上注明的培训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二、当年继续教育不足72学时,不足部分可以通过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活动计算,主要包括:1.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按照实际参加培训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2.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其认定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举办的出版类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班、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培训班,按照实际参加培训的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3.参加由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办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按照参加活动的实际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4.担任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举办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举办的培训班、学术会议、专题讲座等活动的授课人或报告人,按实际授课或报告时间的6倍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5.接受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与出版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按照实际上网接受培训时间计算继续教育学时。

6.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和全国性学术团体出版专业研究课题的时期内,每年按照完成继续教育48学时计算;非出版专业研究课题(必须与本人出版专业工作涉及的学科专业相关)的时期内,每年按照完成继续教育24学时计算。

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务实发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初探

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务实发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初探

432021年第21期总第399期VIEW ON PUBLISHING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务实发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初探文/韩曙明 赵慧君【摘 要】 出版业的发展与文化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紧密相关。

本文对出版业继续教育政策的变化进行梳理,总结2020年9月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新变化,对未来出版业继续教育的实操性工作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创新与发展,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制度化、法规化,实现国民素质和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提升。

【关 键 词】继续教育;出版专业;学时【作者单位】韩曙明,全国宣传干部学院;赵慧君,北京卓众出版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G238 【文献标识码】A【DOI】10.16491/45-1216/g2.2021.21.010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9月印发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从总体原则、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学时管理、教育机构、考核与监督七个方面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做出了明确要求。

笔者有近年从事出版业继续教育工作的经验,欲抛砖引玉,就出版业继续教育政策的变化进行梳理,分析《规定》修订前后的变化,从实操性方面对未来出版业继续教育工作提出一些建议。

一、历年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的演进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之后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活动,是对知识的更新、补充、拓展,也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0世纪70年代末期,继续教育的概念被引入国内并逐步被人们吸收[1]。

20世纪90年代,国家先后颁布了一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综合性法律法规与政策,其中针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政策始于《关于在出版行业开展岗位培训实施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由新闻出版署、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印发),此后,出版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便成为行业管理制度之一。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6.03•【文号】新出办[2002]718号•【施行日期】2002.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08年6月1日)废止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办[2002]7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二00二年六月三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在正式出版单位(包括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社,期刊社,下同)建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并实施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按本暂行规定对所辖区域出版单位出版专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出版专业资格获得者进行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的出版管理机构协助新闻出版总署对其所属出版单位出版专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管理。

第四条出版专业资格是国家对出版从业人员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所必备的素质和能力的认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正式出版单位从事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物的编辑、出版、校对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之我见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之我见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之我见作者:王效云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8年第07期【摘要】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多年实践和发展,在师资安排、课程设置、板块架构等方面发展很成熟,学员受益良多,实现知识增量同时,业务素质得到提升。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培训前期缺少对学员需求调查,授课主题针对性不强,授课内容不能做到期期更新,授课形式不够丰富,培训后的线下延伸跟进不充分等。

论文就以上这些问题,从培训前期的调查反馈工作、培训内容及形式、培训结业后的线下延伸等方面提出优化建议。

【Abstract】After years of practice and development, the continuing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publishing professional technicians has developed very well in the arrangement of teachers,curriculum setting, plate structure and so on. The students benefit a lot, and realize the knowledge increment, meanwhile, their professional quality are also improved. However, there are also some problems and shortcomings, such as the lack of investigation on the needs of students in the early period of training, the lack of pertinence of the subject of teaching, the inability to renew the maturity of the course, the inadequacy of the form of teaching and inadequate offline follow-up after the training and so on. In view of the above problems, the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rom the aspects of the investigation and feedback work in the early period of training, the training content and form and the offline extension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training and so on.【关键词】针对性;更新;形式丰富;线下延伸【Keywords】 pertinence; update; rich in form; offline extension【中图分类号】G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7-0069-021 引言根据原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各省出版局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及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渐趋完善、稳定,在时间设置、师资安排、课程结构上更加合理。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发[2010]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要求,在出版业深入开展大规模培训工作,促进出版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一步加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出版业发展趋势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以需求为导向,遵循出版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施教。

坚持强化服务,质量第一。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注重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高层次出版人才培养。

(精选文档)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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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出版业发展趋势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以需求为导向,遵循出版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施教。

坚持强化服务,质量第一。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注重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加强高层次出版人才培养。

进一步改善出版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继续教育工作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注重更新知识,注重培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数字出版、国际贸易、现代市场开拓经营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不断完善培训内容体系,创新培训内容、方式。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建立开放的继续教育格局和激发继续教育机构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二)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三)审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四)组织开发、推荐、评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1.01•【文号】人核培发[1995]131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人事部关于印发《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31号)现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1995年11月1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以适应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依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继续教育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联系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有效地为经济建设中心任务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服务。

第三条继续教育的任务,是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增新、补充、拓展和提高,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条继续教育对象,是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内容、方式和时间第六条继续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学习对象、学习条件、学习内容等具体情况的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等多种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继续教育的内容,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确定。

主要结合本职工作,使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专业技术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信息。

第八条地区、行业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对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重点,提供指导。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日期】2020.09.24•【文号】国新出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国新出发〔202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重点出版集团:现将《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9月24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保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权益,不断提高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能力,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结合出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包括出版物选题策划、内容编辑加工和校对、装帧和版式设计、信息资源集成开发、编务印制和质量管理、版权运营、出版物营销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出版专业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新时代宣传思想工作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断增强脚力、眼力、脑力、笔力,打造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求实创新、能打胜仗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推动出版业持续繁荣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服务大局,按需施教。

紧紧围绕出版事业发展需要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要求,深入开展马克思主义出版观教育,把政治能力建设贯穿继续教育全过程,引导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政治本领,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doc

2015年10月01日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doc

精心整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已经2015年8月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70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15年8月13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保障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继续教育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第五条继续教育实行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机制。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精心整理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不断加大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继续教育政策,编制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二章内容和方式第七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出版职业资格续展中的继续教育问题研究

出版职业资格续展中的继续教育问题研究

出版职业资格续展中的继续教育问题研究作者:张雪梅来源:《出版广角》2014年第18期[摘要]2013年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开始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注册工作,一些编辑因为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未能如期参加续展登记注册。

文章针对继续教育培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认为编辑要高度认同继续教育的重要性,把培训内容内化为自己的才能;继续教育机构要淡化商业目的,切实提高培训的实效性;上级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政策规定。

[关键词]继续教育;续展注册;职业资格;期刊编辑[作者简介]张雪梅,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编辑部。

2011年3月国务院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53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了从事出版工作的编辑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1]。

同时,国家对编辑人员的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早在2009年5月,原新闻出版总署进行了首批登记注册,转眼3年期满了,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布了《关于做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2〕565号),对登记注册期满3年并符合条件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续展登记注册。

这本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编辑看完文件也觉得自己基本符合续展条件,但是在提交材料时却遇到了麻烦。

上级主管部门在审查材料时发现很多编辑的继续教育不符合规定要求,不能如期参加续展登记注册。

笔者对学术期刊编辑进行了调查,了解到他们在继续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背后的原因。

本文以学术期刊编辑作为受训对象为例,探讨如何行之有效地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一、职业资格续展登记注册中编辑在继续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2011年1月1日实施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新出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规定》)第7条指出:“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

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说以上文件编辑都学习过,在这个终身学习的时代,编辑一直都自觉或不自觉地接受着各种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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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推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以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为内容的教育活动,其目的是促进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坚持正确出版方向,不断增加、补充、拓展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技能,提高创新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出版业发展趋势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以需求为导向,遵循出版人才成长发展规律,科学施教。

坚持强化服务,质量第一。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注重提升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胜任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以提升创新能力为
重点加强高层次出版人才培养。

进一步改善出版队伍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

继续教育工作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注重更新知识,注重培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数字出版、国际贸易、现代市场开拓经营的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

不断完善培训内容体系,创新培训内容、方式。

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建立开放的继续教育格局和激发继续教育机构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二)制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三)审定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四)组织开发、推荐、评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五)组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六)评估、整合、公布全国继续教育机构;
(七)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发、推荐、评估适合本地区人员的继续教育教材,加强对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四)评估、整合、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机构,并向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五)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继续教育市场。

第七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2小时。

其中,接受新闻出版总署当年规定内容的面授形式继续教育不少于24小时。

其余48小时可自愿选择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一)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活动;
(二)参加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全国出版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考前培训;
(三)被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包括参加国际出版培训活动、国内专业研讨活动等。

第八条在职自学是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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