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印发化解钢铁水泥等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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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扎实稳妥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贫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中的职工安置工作。

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原则,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政策(一)支持企业内部分流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

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

3支持企业挖潜内部潜力,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

短讯:钢铁协会召开钢铁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会议

短讯:钢铁协会召开钢铁行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会议
Me t a l l u r g i c a l Fi n a n c i a l Ac c o u n t i n g
化, 这样的企业是不可持续发展的。 竞争能力方面, 不能只注
重成本, 宝钢汽车板总量占到全国的 l / 3 左右, 但是在镀锌汽 车板和高强汽车板上, 占有绝对的地位 , 市场占有率基本上 是在 4 5 % 一 5 0 %之间。目 前市场上做汽车板的企业数量较多, 但是宝钢无论热轧汽车板 、 冷轧汽车板 , 尤其是镀锌汽车板 断是非常有意义的, 现在各种分析报告琳琅满 目, 但是这种 通过结果的验证更具有实际意义。 3 . “ 区域对标”对于能够站在大区域的基础上开展协同, 有重要作用。当前钢铁行业的真正问题不能只归于产能过 剩, 行业的痼疾绝不只是单纯的过剩问题 , 所以“ 区域对标”
距很大, 不见得花高价就能达到这样的水平。这些钱花在建 设服务型企业上、 花在网络系统建设上将会创造价值。每个 企业的结构性问题, 都不一样。 再比如成本, 有的企业成本可
四、 “ 对标挖潜” 工作对提高企业的运行水平起到了非常
好的 促进 作用
目前, 在行业对标基础上, 又开展按“ 分区域小组对标” ,
与其他企业相比每吨的差价大体在 1 0 0 0 元之上,所以这就
是宝钢的产品竞争能力。
对于发挥企业的协同作用来看是不可替代的。
总体来看 , “ 对标挖潜” 发挥了实际作用 , 需要我们坚持 不断的完善, 不断的创新, 不断的提升 , 来满足于服务企业的
“ 对标挖潜” 反映的绝不简简单单是数字 , 主要是反映 在管理水平、 体制机制、 创新能力和系统能力上。目前已经被 企业高度重视起来, 这就是“ 对标挖潜” 的价值所在。
要作用

41号文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41号文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颁布单位:国务院发文日期:2013-10-06有效性:全文有效文号:国发〔2013〕41号税种:综合税收政策引用文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

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

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05•【字号】晋政发〔2022〕29号•【施行日期】202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23年1月5日山西省碳达峰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我省碳达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按照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我省能源资源禀赋,坚持“系统推进、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畅通、防范风险”的总方针,先立后破,通盘谋划,统筹发展和减排,统筹省内排放和能源输出,统筹传统能源和新能源,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山西碳达峰十大行动,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力争实现碳达峰目标。

(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电力、煤炭、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积极推进,煤炭消费增长得到严格控制,新型电力系统加快构建,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取得新进展,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得到普遍推行,有利于绿色低碳发展的政策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晋政办发[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10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12日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2015年)第一章“十一五”发展回顾“十一五”时期,全省上下紧紧抓住“国家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省”建设的重大契机,以全局循环、高端循环为基点,着力推进工业新型化、农业现代化、市域城镇化和城乡生态化,一大批具有强大带动和辐射作用的循环经济园区、企业和重大工程应运而生,开启了资源型地区绿色发展、清洁发展、低碳发展的转型跨越新篇章。

1.1进展与成效1.1.1重大项目投资效应凸显近年来,全省充分发挥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循环经济的激励和引导作用,以直接投资、贷款贴息和资本金入股等方式,重点支持煤炭、焦炭、电力、冶金、化工等传统产业的循环化改造,先后建设了余热、余压回收,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煤层气综合利用及污水、矿井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一批循环经济重大示范项目,初步形成了具有山西特点的煤电材、煤电铝、煤焦化等循环经济模式。

截止2010年,67%的省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投向循环经济项目,《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8-2012)》确定的100个重大示范项目80%以上已经建成投产,带动全社会投资1400亿元。

1.1.2试点带动作用显著增强继2007年我省被确定为循环经济试点省以来,2010年又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确定为全国唯一的全省域循环经济统计试点省份,太原、晋城、长治、运城市成为国家循环经济标准化城市建设试点市。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部署,严禁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继续做好产能置换工作,根据产业发展情况,经商发展改革委、国资委,我部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2月31日附件1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禁钢铁行业新增产能,推进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

建设项目备案前,须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已经核准或备案但未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拟建、在建项目,须尽快补充公告产能置换方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

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XX〕6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X发〔20XX〕7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83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XX〕7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XX年11月末XX市北方制钢有限公司100万吨炼铁产能、280万吨炼钢产能全部退出。

XX市域内20XX年退出矿井8处,化解煤炭产能458万吨。

其中,龙煤XX公司2处140万吨、沈焦XX 盛隆公司6处318万吨。

20XX年退出矿井2处,均为龙煤XX公司矿井,化解产能150万吨。

20XX年退出矿井3处,化解产能420万吨。

其中,龙煤XX公司2处330万吨、沈焦XX盛隆公司1处90万吨。

龙煤XX公司化解煤炭产能事宜由龙煤集团具体负责,我市具体负责沈焦XX盛隆公司化解煤炭产能事宜。

于20XX年11月末关闭退出我市辖区内的鸡东煤矿、新城煤矿、立新煤矿六井、立新煤矿三井、立新煤矿新一井和光大煤矿6处矿井,退出产能318万吨,需安置职工4825人;20XX年末关闭退出碱场煤矿一井,退出产能90万吨,需安置职工1369人,3年内共退出产能408万吨,安置职工6194人。

二、组织机构成立XX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推进企业脱困发展工作,处理可能出现的社会问题。

组长:XXX副组长:XXX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煤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XX银监分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中级法院、市工商局、市水务局、XX煤监局哈南分局、XX供电公司、北方制钢有限公司、沈焦XX盛隆公司,鸡东县政府、鸡冠区政府、城子河区政府、恒山区政府和梨树区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6•【字号】晋政发[2013]38号•【施行日期】2013.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10月16日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山西空气质量,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以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为统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治旧与控新、节能与减排、激励与约束并举的思路,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加快建设美丽山西。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11个设区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全省细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20%左右。

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三、重点任务(一)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污染物协同减排。

1.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

加快热力和燃气管网建设,通过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快淘汰供暖和工业燃煤小锅炉。

到2015 年底,淘汰建成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同时要做好热源替代工作,确保原有集中供热面积不减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并政办发〔2017〕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0日(此件公开公布)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保部等四部委及六省市政府联合印发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2017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好转,2017年PM2.5平均浓度达到54微克/立方米。

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省下达的任务。

二、重点任务以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为重点,多措并举,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全面降低污染排放负荷。

(一)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取得实质性进展1.加大化解过剩产能力度。

提前完成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任务。

焦化行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及我省焦化产能置换政策实施关停淘汰。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县(市)政府2.推进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

对市区范围企业全面从严整治,停备太原第一热电厂,对晋机铸造车间、新华活性炭生产线等居民举报投诉强烈的污染企业或工序实施停产整治。

对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及连续超标排放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部署,继续做好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作,严禁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新增产能,现将《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4月20日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严禁新增产能,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布局优化,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为: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按照国发〔2013〕41号文件要求清理的未经国家核准且有必要继续建设的在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可不制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方案,依据本地区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方案优化布局。

本办法所称的产能等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与该项目产能数量相等的落后或过剩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项目应淘汰大于该项目产能数量的落后或过剩产能。

本办法所称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以及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莞、中山、惠州、肇庆等9市,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 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 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扎实稳妥做好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在新常态下,树立发展新理念,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帮扶措施统筹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利条件。

二、主要政策(一)扩大援企稳岗政策。

支持企业内部挖潜分流安置,企业承诺不裁员、少裁员的,按规定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

企业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以上的,可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单独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可将社会保险补助人数由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提高到100%。

企业未参加或欠缴失业保险的,按规定补缴失业保险费后,可享受相应的援企稳岗政策。

各统筹地在确保2年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和落实援企稳岗补贴政策资金的前提下,可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在现有社会保险费补助基础上延长补贴期限。

特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由统筹地政府确定,报省政府批准。

(二)实行内部退养。

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再就业有困难的职工,在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

由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并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三)实行等待退休。

对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等待退休。

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

为积极有效地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同时指导其他产能过剩行业化解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给适度大于需求是市场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有利于调节供需,促进技术进步与管理创新。

但产品生产能力严重超过有效需求时,将会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降低资源配置效率,阻碍产业结构升级。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市场持续低迷,国内需求增速趋缓,我国部分产业供过于求矛盾日益凸显,传统制造业产能普遍过剩,特别是钢铁、水泥、电解铝等高消耗、高排放行业尤为突出。

2012年底,我国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产能利用率分别仅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

钢铁、电解铝、船舶等行业利润大幅下滑,企业普遍经营困难。

值得关注的是,这些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仍有一批在建、拟建项目,产能过剩呈加剧之势。

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化解,势必会加剧市场恶性竞争,造成行业亏损面扩大、企业职工失业、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能源资源瓶颈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直接危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影响到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

当前,我国出现产能严重过剩主要受发展阶段、发展理念和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在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阶段,市场需求快速增长,一些企业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盲目投资,加剧了产能扩张;部分行业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产业集中度低,没有形成由优强企业主导的产业发展格局,导致行业无序竞争、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地方过于追求发展速度,过分倚重投资拉动,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了重复投资和产能扩张;与此同时,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滞后,政策、规划、标准、环保等引导和约束不强,投资体制和管理方式不完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不到位,导致生产要素价格扭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健全,市场机制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落后产能退出渠道不畅,产能过剩矛盾不断加剧。

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字号评论?邮件?纠错2016-06-14 07:42:29?来源:钢之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J 6 号)、《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6J7 号〉部署,现将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钢铁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以下合称《行动方案)) )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淘汰落后产能是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推动行业脱困发展的重要措施。

"十二五"时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攻坚克难、扎实工作,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取得了积极成效。

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进入攻坚期,结构调整任务更加繁重、时间更为紧迫。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上来,在省(区、市)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抓好《行动方案》实施,做到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地要用好已有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

钢铁、煤炭行业牵头部门,要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做到部署到位、责任到位、监督到位、落实到位,并按照《行动方案》的进度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各参与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三、依法依规淘汰各地在开展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要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相结合、与依法行政和深化改革相结合、与节能降耗和污染防治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实施工艺技术、装备规模、安全、环保、能耗、质量等标准,认真落实阶梯电价、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价格政策,形成淘汰落后产能的法治环境和市场倒逼机制。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省属煤炭集团公司:为加快推进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339号)和省委、省政府《山西省煤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意见》(晋发〔2016〕16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的《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十三五”期间,全省在扣除国家认定的先进产能后,产能退出率不低于12%。

其中:2016年全省目标任务是关闭退出和减量重组减少煤矿21座,退出能力2000万吨/年,安置职工27122人。

二、工作步骤(一)方案制订报批。

1.关闭退出煤矿。

按照省政府与国家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关闭退出煤矿,各关闭退出煤矿的主体企业要结合实际,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编制《××集团公司××煤矿关闭退出推进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明确职工安置方式、资产债务处置、资金统筹使用、关闭时间节点、风险防控预案等具体内容。

按照监管范围,《方案》经各市人民政府和省国资委(或省司法厅)同意后报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煤炭行业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工业厅,以下简称省煤炭行业办公室)。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长政办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长治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7日长治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6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长治市焦化行业压减过剩产能和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市焦化产能压减任务为642万吨。

2019年将压减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企业和焦炉项目,其中未建焦炉及停产焦炉产能今年压减落实到位,运行焦炉产能2020年底压减落实到位。

实施焦化行业三年升级改造行动。

二、基本原则根据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施策,从严整治焦化企业违反安全、环保、税务、市场竞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特别要将环保严重违法企业作为压减过剩产能重点对象。

按照省《行动方案》的压减原则,加大我市压减焦化产能力度。

确保压减过剩产能不再死灰复燃或用于新项目备案建设,在压减过剩产能的同时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科学规划产业布局,有保有压、有进有退,加快推进先进大焦炉项目建设,有力推进焦化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三、具体措施(一)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各产焦县区要组织工信、发改、生态环境、税务等相关部门,对属地焦化企业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再次核实梳理并准确掌握焦化企业入园入区、化产加工利用、产能交易、项目备案与建设、污染物排放达标、安全生产、依法纳税等情况,为压减工作提供详实精准的基础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1•【字号】晋政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循环经济发展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22〕1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坚持重点突破、创新引领、稳中求进、市场导向的工作原则,全过程推进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动我省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

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有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能源体系、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

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山西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三)推动传统能源绿色转型。

统筹把握煤电项目建设和电力供应安全,加快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继续支持传统能源特别是煤炭、煤电发挥兜底保障作用,有序推动在建煤电项目投产,促进燃煤清洁高效开发转化利用,提升大容量、高参数、低污染煤电机组占比,加快存量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和供热改造“三改联动”。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3•【字号】晋政发[2006]51号•【施行日期】200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晋政发〔2006〕5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山西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06--2010)发展循环经济面临的形势和潜力分析一、面临的问题我省是能源大省,煤炭产量占全国的1/4以上,焦炭产量占全国的40%、出口占世界贸易量近50%。

但在传统经济模式下,以牺牲环境获取能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尤其是与煤炭关联建立起来的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传统产业产值占到全省工业产值的80%,提供的财政收入占到全省的一半以上。

资源初级加工、输出型经济仍在延续,近年来,随着资源紧俏和工业基础原材料价格上涨,全省的矿产资源生产弹性系数为2.1,远高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技术进步对工业经济的贡献较低,拼资源、拼投入、拼环境的经济粗放增长方式导致了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增加;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低效益的问题仍很突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冲突十分尖锐。

主要表现为:(一)环境与资源逆向互动,资源供需矛盾突出。

全省森林覆盖率13.17%,比全国平均水平低2.2个百分点,人均占有林地面积为全国水平的2/3,水土流失面积占到国土面积的69%,生态环境脆弱。

全省人均耕地2.07亩,高出全国人均水平,但土壤贫瘠,人均占有粮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0公斤。

山西是全国最严重的缺水地区之一,人均水资源占有量381立方米,是全国人均水资源量的1/6,比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的绝对缺水线还低119立方米;人均年供水量170立方米,是全国平均值的41%,在全国各省区中排名倒数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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