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党员干部实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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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屯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防范各种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党员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行业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定期检查,每半年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问题。
第二条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其队伍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注重发挥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抓好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搞好党员思想教育。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防止决策失误。
第四条领导班子带头搞好廉洁自律,以身作则,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和党员群众、党组织的监督,定期召开班子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第五条党总支要经常了解党风状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处理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第六条组织村组干部每年要重点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严格执纪,违纪必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八条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包括: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单位评先资格。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行为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批评教育、
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党纪政纪处分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行政处分规定执行。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九条领导班子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政策和法规的;
(二)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第十条领导干部不认真执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的处理。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党组、部署、要求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进行具体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三)不召开(参加)民主生活会,或不检查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及廉洁从政情况,不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或不纠正存在问题的。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小屯村党总支
201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