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和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附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
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
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办和注销
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
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以下规定报销:
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
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第八条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
情况,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特殊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CT、MRI、ECT、电子胃镜和肠镜、24小时心电图、骨扫描等检查。
检查结果为阴性(正常或未见异常、退行性改变),按50%报销;检查结果为阳性,参照相应规定报销。
冠脉造影:在职、退休人员按50%报销,离休按100%报销。
二、特殊治疗:指单次治疗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肾脏移植和骨髓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型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等。
特殊治疗,经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查批准后,在职、退休人员费用自理部分外按60%报销,离休人员实报。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
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费用自理。
三、人工器官(人工心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心脏起博器等)、支架等
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和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查批准后,费用自理部分外按60%报销;人工晶体按30%报销。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
第九条特殊病种(如计划生育手术、结核、艾滋病等)
按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费用自理部分包括:挂号费、超标准床位费、自费药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非本病种的治疗和用药;其余部分实报实销。
第十条用药规定
一、在省公费医疗药品范围内无国产药品代替时(按同期省公费医疗范围的药品目录),方可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品,只限使用于危重病抢救;白蛋白、球蛋白等血制品,在校期间只给予一次性按规定报销3支,超额部分,费用自理。
二、常见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7天;需长期连续用药的慢性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脏病、肿瘤、瘫痪等)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15天;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国内出差,凭出差证明带药;公派出国留学、参观访问、探亲带药不超过7天;每日药品处方不超过2张,单张处方金额不超过150元;药品处方超额部分,费用自理。
三、凡在药店(含医院自设药店)自购或外配药品,不予报销。
四、一天内不能为同一病人开2张和2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开未来日期的处方。违反此规定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因公或因私外出(如:出差、探亲)因突发急症无法到指定医院就诊,可就近在县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如需住院应及时与学院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联系,在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指定医院医治。
急诊凭急诊病历、电子处方(处方副页),经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批后,按规定报销;慢性病按50%报销。
第十二条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女工异地分娩,可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离休干部药费报销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药费报销的通知》(粤卫[1997]280号)的规定执行。自费药品及其他营养、滋补、保健药品,费用自理。自费药品范围详见《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附件一《自费药品范围》。
第十四条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员工,若自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其医疗费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差额部分如不超过学院公费医疗规定范围的报销额度,予以补足经费。
第四章医药费报销流程与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医药费审批报销流程如下:
第十六条审批权限
医药费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批;医药费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再报总务处处长审批;医药费用5000元以上,由校门诊部负责人与总务处处长审核后,再报学院领导审批。
凭据不全或收据与原始病历不符的,拒绝受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外籍教师在学院门诊看病享有本院教职员工同等待遇,外诊自理。
第十八条学院各部门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在学院门诊看病享受五折优惠,外诊自理。
第十九条住院者,凭入院通知单、催款通知单到校本部门诊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额度仅限公费医疗可报销的部分(自费药及自负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