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

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

门特申请、就医流程
参保人患门诊特 定项目疾病 持有效市民卡通过系 统结算,病人只需交 纳个人应交部分
主诊医生填写 《诊断证明书》
副主任以上医师 或科主任签名
医务部门审核盖章
此审核过程参保人无需 亲自前往,待市人社局 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 一般当天不能即刻生效
带市民卡、门诊特定病种 证明等资料到定点医疗机 构门诊治疗
门特——中额费用门诊病种
1、结核病(活动型) 2、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3、高血压(合并靶器官损害) 4、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绞痛 5、心脏瓣膜病:二尖瓣狭窄、二尖 瓣关闭不全、主动脉瓣狭窄、主动 脉瓣关闭不全、三尖瓣关闭不全 6、心肌疾病:扩张型心肌病、肥厚 型心肌病、特异性心肌病 7、慢性心力衰竭 8、心律失常:慢性心房颤动(含心 房扑动),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心室颤动或心脏骤停幸存者,植入 型心律转复除颤器(ICD)置入术后, 原有基础心脏疾病发生频发、或多 源、或多形、或成对室性早搏,或 非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 9、慢性肾脏病 10、脑血管病:脑出血、脑梗死伴 局灶性神经功能缺损症状和体征 11、糖尿病 12、多发性硬化 13、重症肌无力 14、帕金森氏病和帕金森综合症 (震颤麻痹) 15、多发性肌炎 16、系统性红斑狼疮 17、类风湿性关节炎 18、运动神经元病(肌萎缩侧索硬 化) 19、强直性脊柱炎 20、癫痫 21、慢性肝炎(中度及以上) 22、克罗恩病 23、溃疡性结肠炎 24、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偏 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强迫 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 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25、艾滋病
9.肝移植术后 10.血友病 11.重型β-地中海贫血 每社保年度支付限额 70000元 每社保年度支付限额 30000元

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XX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一、基本原则:1、坚持“有病治病,无病防病,合理用药,节约开支,当用则用,能省就省”的原则,不降低教职工和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健水平。

2、、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共同合理负担医疗费。

二、享受公费医疗的范围凡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以及计划内招收的研究生、本专科生均可享受公费医疗。

1、教职工系指我校正式在编的教职工,不包括停薪留职期间的停薪留职人员,外单位借用期间人员、在国(境)外期间人员和外籍教师。

2、离休干部系指在我校工作至离休的干部,不包括异地来我校安置的离休干部。

3、退休职工系指在我校工作至退休的职工。

4、大学生。

系指我校各类有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包括研究生、本科、专科学生),不包括外单位的在职研究生、各类成教生、委培生、进修人员和外国留学生等。

三、就诊制度l、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我校教职工、大学生和独生子女,一律在本校医院就诊(含新庄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

2、在校医院就诊时,一律凭医疗卡、病历本先挂号后就诊。

经治医师须认真书写病历记录。

无医疗卡、病历本就诊一律按自费处理。

医疗卡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医疗卡转借他人使用者,除医疗费加倍支付外,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3、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门诊开药量急性病人不超过三日量,慢性病人不超过一周量。

对行动不便及某些特殊慢性病患者,最多不得超过两周量。

超限量者,药房有权拒发。

在用量有限期内不得在医院与社区服务站之间重复开药,一经发现,医药费按实额加倍支付,并视情节轻重进行严肃处理。

4、家住本市但离校较远、长期(半年以上)生病且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居家附近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5、回原籍或到外地子女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离退休职工,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6、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长期(半年以上)居住的独生子女和统筹子女,经校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当地确定一所综合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非挂钩医院。

[管理制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壹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和近几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壹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三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属单位,均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人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六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壹、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于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经费自理或实行差额补助的各级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二、各级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于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实行差额预算管理(不含全民所有制的医院)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及上述壹、二款所列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学校的兼职代课教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三、于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各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于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县或城区之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于编制的工作人员。

凡工会举办的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季节工、兼职代课教员,以及于财务上实行差额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工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享受公费医疗。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与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邻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办与注销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者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者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与报销标准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下列规定报销: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与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医保说明

医保说明

附件一中山大学广州市各校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须知一、保险年度、缴费标准与方式在校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医疗保险费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

缴费标准为每年每人280元,其中个人缴纳80元,政府资助200元。

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

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民政或残联部门发放的证件(有效的低保证、低收入证或一、二级残疾证)、优抚证明(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统一上报民政部门审批后,个人免缴费。

个人缴费统一从学生本人用于学校代扣代发的银行账户或校园卡中代扣。

二、居民医保卡(一)居民医保卡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由学校到制卡银行统一领取后并及时发至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学生。

【领卡后的注意事项】1.核对居民医保卡上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等资料。

如资料有误,请尽快到学校办理变更手续。

2.领卡后请尽快修改密码。

可在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的任一营业网点或多媒体查询机、ATM机上修改密码。

(二)居民医保卡的使用1.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就医登记时必须出示居民医保卡,在其出示有效医疗保险凭证前,就医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参保人自行承担。

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参保人亲属应当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参保人因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及终止妊娠办理住院登记和进行门诊产前检查时,应同时出示计生部门审批有效的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居民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可暂凭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有效身份证件就医。

2.居民医保卡不设个人医疗账户,但具普通储蓄卡金融功能,参保人零星报销的医疗费可直接注入该卡账户。

3.居民医保卡作为享受医保待遇凭证之一,由参保人自行保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冒用、涂改等。

4.居民医保卡遗失的,应及时向制卡银行挂失;居民医保卡挂失、密码挂失、损坏卡重制等相关卡业务,到制卡银行广州市区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

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

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制度我国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作者:作者:刘瑞明作者单位:广东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管理学教研室,东莞523808。

来源:医学期刊/医院管理与预防医学、卫生学收藏本文章【关键词】公费医疗;社会控制,正式;社会变迁;学生保健服务我国大学生的公费医疗制度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是随着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的。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我国重要的劳动政策之一,主要由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2个部分组成。

公费医疗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在企业实施。

在建国后相当长一个阶段,公有制、按劳分配和计划经济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三大基本特征。

职工都是国家的主人,生、老、病、死都是国家的事,不用个人承担责任,这是建立公费医疗制度的理论根据。

对于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本文拟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变迁进行分析。

1创建初期(1952年至1957年)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

医疗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的卫生机构,按照各单位编制人数比例分配,统收统支,不能分给个人。

同年8月,《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预防实施办法》[2]进一步明确了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范围。

但还没有大学生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表述。

1953年1月23日卫生部《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3]明确指出: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范围自1953年起包括乡干部(每乡增加干部3名)及大学及专科学生。

首次将公费医疗预防制度的实施范围扩大到高校在校学生。

规定指出,中央直属机关单位在地方者,其公费医疗经费自1953年起一律改由当地卫生机关负责造报人数统一办理,不再由中央拨款,而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统管,个人实报实销。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各单位都有不同的公费医疗制度,那么,今天,CN⼈才公⽂⽹⼩编给⼤家介绍的是中⼭⼤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希望对⼤家有帮助。

中⼭⼤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东省卫⽣厅和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卫⽣部《处⽅管理办法》(卫⽣部令第53号)及⼴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865号)、《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50号)、《关于进⼀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社函〔2012〕5号)、中组部《关于提⾼部分离休⼲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11〕27号)等⽂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体健康⽽实⾏的⼀项制度。

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

医疗费实⾏国家、单位、个⼈各负担⼀定⽐例的.原则。

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我校教职员⼯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章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 第四条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组、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公费医疗管理⼩组统⼀领导学校公费医疗⼯作,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医疗经费的使⽤,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负责具体管理⼯作。

公医办主要职责为: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员的医疗费⽤及公费医疗证的办理。

(四)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情况,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组汇报经费使⽤情况及存在问题。

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按照医疗费用由、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参照省内其他院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修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生门诊、急诊报销办法1、学生患病均应在学院直属医院就诊治疗,检查、门诊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2、特殊情况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到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的,只报销检查费的80%(高精尖检查见第三条),用药回直属医院(特殊情况除外),费用同第一条。

学生住院费用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在学院直属医院或附属医院做高精尖(100元以上)检查个人负担30%。

4、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转诊到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的,报销时必须持转诊单(只限当次)检查单、票据(需由本单位书记及本人在背面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未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自行到其它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学生休学、寒暑假、因公外出、实习期间,只报销急诊医疗费用,且凭医院的急诊病志、诊断书、复写处方及医疗费票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重病住院回学院治疗确有困难的,应在3日内与学院直属医院取得联系,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6、自费范围:(1)各种不属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生物制品、国外进口药品的费用,异型包装品,一次性卫生材料及病人自用的各种诊治材料和器皿费用。

(2)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外院就医费用。

(3)挂号费,出诊费,住院陪护费,取暖费,中药煎剂费,特别护理费。

(4)检查治疗先天性疾病、生理缺陷、矫形、性病所需费用。

(5)非公费医疗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的检查治疗费用。

(6)各种整容、矫形、镶复、软伤、健美手术、美容化装用品等。

(7)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8)未经批准自行疗养、康复治疗、休养的医疗费。

(9)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杀、交通肇事、涉毒、违法乱纪、从事第二职业造成的伤害及校外就医发生的医疗事故的一切医疗费用。

(10)不必要的检查、用药费用。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

公费医疗就医指引一、适用人群广东省公费医疗、广州市公费医疗、越秀区公费医疗、海珠区公费医疗、开发区公费医疗、荔湾区公费医疗、天河区公费医疗、黄埔区公费医疗、白云区公费医疗、南沙区公费医疗、番禺区公费医疗、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

二、就医管理1、患者凭公费医疗证、社保卡和记账单以及有效证件作为就医凭证,如家属代患者交费或取药的,结算人员核对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件。

2、患者在我院就医(专科医院),无需办理选点,在专科医院治疗非相应专科疾病仍需办理选点(如市公医患者需要在我院取非肿瘤药品或慢性疾病药品等,需到市公医办办理选点)。

3、公医患者记帐结算支付范围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即“三个目录”)执行。

4、公医患者就医结算,凭公费医疗证或社保卡和记账单作为结算依据,结算人员按规定先记帐后再向公医办申报结算。

三、普通门(急)诊、留观1、患者在我院普通门诊(即非恶性肿瘤、非指定慢性病)时,同一天不得超过2个诊次,每诊次药费限额100元以内;中山大学北校区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200元以内;中山大学眼科中心统筹每诊次药费限额300元;省公医每次门诊药费的记账金额在300元范围内(抗肿瘤治疗及辅助治疗二级目录内用药、介入、透析以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等除外)。

2、每次门诊处方为急性疾病不超过3日量;一般疾病不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15日量。

省公医患者门诊用药:急性病不超过3日,一般疾病为4-7日,慢性疾病、老年疾病需长期不间断服药者,门诊用药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4日量。

3、急诊(留观)患者转入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与普通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按普通住院待遇记账结算。

四、门诊指定慢性病(门慢)1、患者在门诊就医,公医证如选定我院为普通门诊定点医院,可享受指定慢性病门诊报销待遇,每诊次只能享受1个病种待遇,3种相应专科用药,且每诊次药量不超过15日量,每月累计药量不超过当月总天数用量,每个病种每月累计不超过3个诊次。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

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二条学校成立中山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

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由教代会教职工福利工作委员会委员和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附属医院南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1)。

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南校区门诊部的代表组成(详见附件2);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第三条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应履行以下职责:1.研究制定医疗补助金的管理办法,必要时对本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授权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处理相关补助事宜,并监督补助工作的执行;3.研究处理特殊问题;—1 —4.负责本办法的解释;5.不定期向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和教代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医疗补助金工作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和医疗补助金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审批相关补助事宜。

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五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教职工福利费中拨付一定经费,作为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设立专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接受教职工、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第四章补助对象第七条我校校本部下列人员如发生重大疾病(具体病种详见第八条),治疗费用中自付费用总额(计算方法详见第十一条)达到10,000元以上,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补助:1.在编的校本部固定编制教职工(包含待聘人员、离岗退养人员);2.由学校行政经费支付薪酬的流动编制(B系列)人员和合同工。

第五章重大疾病的范围2—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是指学校规定的医院确诊的F列各种疾病:1.各种恶性肿瘤;2.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3.冠状动脉疾病治疗;4.慢性肾功能衰竭;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6.良性脑肿瘤;7.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再生障碍性贫血;9.主动脉手术;10.白血病;11.急性心肌梗塞;12.脑血管意外;13.瘫痪、肢体缺失;14.双目失明;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16.严重脑损伤;17.严重帕金森病;18.重度烧伤;19.系统性红斑狼疮;20.原发性心肌病;2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22.严重中毒;23.重大创伤。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合理地使用公费医疗经费,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合理用药、节约开支的原则,根据卫生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职工及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门诊、转诊制度1.各类人员患病应首先在校卫生所诊治,挂号费0.50元(对外挂号费1.00元)。

2.门诊每次处方量急诊病人不超过1周,慢性病人不超过2周,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肝炎、肾炎等特殊疾病可放宽至1个月。

日处方量一般不超过200元,超过200元部分个人支付比例须增加10%。

3.家住校外较远,如因急诊来不及到校卫生所转诊时,可在住处附近公立医院就诊,但必须具有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医药费详细清单方可报销。

次日复诊需往挂钩医院或校卫生所。

4.教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病急诊,可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

除必须具备急诊证明、病历、发票及医药费详细清单外,还须附有关部门的出差证明,其医药费方可报销。

寒暑假探亲期间如遇急诊,必须手续齐全,其医疗费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可按非挂钩医院标准报销(个人支付比例增加10%),非急诊医药费和中(成)药费不予报销。

5.学校公派长期驻外工作的职工,必须备有人事处的证明,可在当地选定一所区级以上公立综合性医院就诊,且病历、发票及医药费清单齐全,按挂钩医院就诊比例报销。

6.各类人员因本校卫生所医疗条件限制需转院诊治时,应在校卫生所办理转院登记手续后往挂钩医院就诊;家住本市但离校较远,或长期生病行动不便的教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经校卫生所批准,可在居家附近确定一所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该医院可视为挂钩医院。

7.离退休人员到外地子女处居住半年以上,独生子女到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居住半年以上,由本人申请,经校卫生所批准,可在当地指定一所综合性医院就诊,医疗费按挂钩医院标准报销。

特殊病情需转外地或非挂钩医院诊治时,必须由省级医院医务科出具证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其医疗费可按非挂钩医院标准报销。

大学二级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大学二级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大学二级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第一条公费医疗是保证就医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

享受公费医疗学生的范围:普本学生(不包括高职、成高)。

第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自理。

第三条新生入学前已患的各种疾病(包括入学三个月内),所发生的医疗费均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四条经体检复查新生患有疾病(包括三个月内新患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须经医疗单位证明,通过短期治疗一年内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原籍治疗,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如仍不合格,将取消入学资格,户口迁回原籍。

第五条凡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有病需持医疗卡先到校医务室就诊,持医疗卡、门诊手册看病,无医疗卡者视同自费。

第六条医生根据病情合理开药,严禁患者点名要药,门诊开药量每次不超过三日量。

医生根据病情开出病假,一律不补病假条。

第七条需要转诊的患者需由主管医生诊断后,开具转诊单到合同医院(北大第一医院)治疗。

转诊一周内一次有效,不得一次转诊连续看病。

未经校医务室同意自行校外就医的一切费用均不予报销,转诊与收据处方不符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医院开具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超过150元的费用必须经医务室医生签字同意方可进一步检查治疗。

第九条急诊病人需经值班医生同意,并开具转诊单(当日有效)方可到就近医院诊治,报销单据需加盖急诊章、急诊处方、急诊诊断书,方能报销。

第十条学生医药费报销时,需出具转诊单、收据、处方、药品明细单;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需有明细单,经审核无误,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个人负担比例1、合同医院住院费及门诊医疗费自负10%;2、急诊(非合同医院)自负20%。

第十二条使用列入报销范围的大型医用设备进行的检查费、治疗费用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个人负担8%。

第十三条彩色B超、CT、核磁等个人负担8%。

中大财务200522号

中大财务200522号

中大财务〔2005〕22号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校机关各部、处、室,各学院、实体系、各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中心),后勤集团、产业集团:现予印发《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修改建议或意见,请向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反馈。

二○○五年五月十日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财政厅印发的《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近几年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保障制度。

我校公费医疗制度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

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

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承担我校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我校附属医院设在各校区的门诊部及附属医院。

各附属医院应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对症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我校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享受我校公费医疗的教职员工既有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五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员:(一)学校(不含附属医院)在岗的固定编制工作人员(含在编在岗合同制职工),在学校办理离休、退休的学校固定编制人员;(二)学校计划内博士后流动站工作人员;(三)享受国家公费医疗费用定额包干拨款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由学校公费医疗经费购买学生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理赔;(四)经学校批准或学校签定合同约定可享受相关待遇的人员。

第三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使用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一)引进、调入我校的固定编制人员和接收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到时,凭人事处到校通知表,到校区门诊部(保健科)体检,持到校通知表和健康体检表、小一寸相片一张及工本费到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办理公费医疗证手续。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学院公费医疗事宜,维护教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在编教职工,包括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以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学院将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规定,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确保教职工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医疗待遇。

第二章医疗费用的报销第四条学院将为教职工购买医疗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

第五条教职工在住院治疗期间,学院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教职工的经济压力。

第六条教职工患重大疾病需要进行手术治疗时,学院将按照政府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特殊补贴,以更好地保障教职工的健康与生活。

第七条教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如需药品费用报销,应根据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八条学院将通过统一的医疗费用报销平台,对教职工的医疗费用进行核实和报销。

第三章医疗服务的选择第九条学院将建立一支合理的医疗服务网络,为教职工提供多样化的医疗选择。

第十条教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应尽量选择学院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

第十一条教职工可自主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但需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方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第四章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学院将建立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机制,确保医疗费用的使用合理和规范。

第十三条学院将定期对医疗费用进行审计,发现违规使用医疗费用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院将建立医疗费用投诉处理渠道,及时解决教职工在医疗费用报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于公示三个月后正式实施。

第十七条其他问题按照国家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总结:本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和管理学院公费医疗事宜,确保教职工能够获得公平、公正、合理的医疗待遇。

办法中明确了医疗费用的报销、医疗服务的选择以及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以保障教职工的健康权益。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试行)(一)前言我校可享受学生医保的人员:我校普通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参加市医疗保险并足额及时缴交当年度医疗保险费者。

学生医保规定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障基本医疗、杜绝浪费的原则,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管理和监督。

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既有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权利,又有负责维护、遵守学生医保管理规章制度的义务。

学校享受学生医保待遇的人员,应当严格根据省、市医保局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校门诊部对学生医保费用的报销进行审批。

(二)校外定点医院(一)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山二路)(二)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长堤路)(三)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天河路)(四)广东省人民医院(东川路)(五)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人民北路)(六)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多宝路)(七)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机场路)(八)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总院、二沙岛分院、大学城中心医院)(九)广州军区总医院(流花路)(十)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原工人医院)(靖海路)(十一)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昌岗东路)(十二)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十三)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东风东路)(十四)中山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东风中路)(十五)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先烈路)(十六)广州市传染病医院(东风东路)(十七)广州市胸科医院(结核医院)(麓景路)(十八)正骨医院(东风中路)(十九)南方医院(广州大道北1023号)(二十)广州市儿童医院(限14岁以下,人民中路)(二十一)广东省妇幼保健院(限女性、儿童,广园西路)(二十二)广州市妇幼保健院(限女性、儿童,人民中路)(二十三)华侨医院(黄埔大道西)(二十四)大学城内各大学医疗机构(二十五)广州市内各省属、市属专科医院(三)医疗费报销范围(一)属于《广东省基本医疗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及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二)经申请并由校门诊部审批同意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三)经校门诊部审核同意,学生外出就诊发生的单项收费200元以上,门诊当天收费总金额300元以上的医疗费。

中山大学广州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

中山大学广州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

项目类别
急诊留观 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尿毒症血透、腹透 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肝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 血友病治疗 慢性丙型肝炎治疗 重型β地中海贫血 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家庭病床
门诊特定疾病报销
起付标准 480元/年度
每月最高支付 限额(元)
——
无 120元/期
6000 5500 ——
3000 3500 5000 ——
普通门急诊就医医院
学校指定各校园门诊部为首诊医疗机构: 南校园:孙逸仙纪念医院南校园门诊部 北校园:附属第一医院北校园门诊部 东校园:附属第一医院东校园门诊部
各校园转诊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南校园:孙逸仙纪念医院 北校园:附属第一医院 东校园: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院区
普通门急诊报销
报销比例 报销限额
校医院 90%
经校医院
转诊至定 点医院
60%
1000元/人*年
就诊后2个月内,凭病历、发 票、费用清单、检查检验结
果和校园卡,向所在校区门
异地急诊 60%
诊部申请零星报销
普通门急诊报销按门诊药品目录、门诊诊疗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学生医保信息网,超范围超标准费用由个人支付
异地急诊指法定假期、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 构或实习期在实习地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急诊基本 医疗费用
住院费用
医疗总费用 —— 超出三个目录部分 —— 按比例自付部分 基本医疗费用 —— 起付标准
共付段医疗费用
—— 按比例个人自付部分
基金支付的费用
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用,统筹基金 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0元,二级 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和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附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
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
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办和注销
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
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
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以下规定报销:
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
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第八条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
情况,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特殊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CT、MRI、ECT、电子胃镜和肠镜、24小时心电图、骨扫描等检查。

检查结果为阴性(正常或未见异常、退行性改变),按50%报销;检查结果为阳性,参照相应规定报销。

冠脉造影:在职、退休人员按50%报销,离休按100%报销。

二、特殊治疗:指单次治疗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肾脏移植和骨髓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型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等。

特殊治疗,经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查批准后,在职、退休人员费用自理部分外按60%报销,离休人员实报。

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

肾脏移植、骨髓移植的器官及劳务费,费用自理。

三、人工器官(人工心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心脏起博器等)、支架等
经治疗单位出具证明和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查批准后,费用自理部分外按60%报销;人工晶体按30%报销。

未经批准者,费用自理。

第九条特殊病种(如计划生育手术、结核、艾滋病等)
按省公费医疗管理规定,费用自理部分包括:挂号费、超标准床位费、自费药品及其他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非本病种的治疗和用药;其余部分实报实销。

第十条用药规定
一、在省公费医疗药品范围内无国产药品代替时(按同期省公费医疗范围的药品目录),方可使用进口药品;贵重药品、进口药品,只限使用于危重病抢救;白蛋白、球蛋白等血制品,在校期间只给予一次性按规定报销3支,超额部分,费用自理。

二、常见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3天;慢性病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7天;需长期连续用药的慢性病(如肺结核、精神病、糖尿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脏病、肿瘤、瘫痪等)每次门诊用药量不超过15天;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国内出差,凭出差证明带药;公派出国留学、参观访问、探亲带药不超过7天;每日药品处方不超过2张,单张处方金额不超过150元;药品处方超额部分,费用自理。

三、凡在药店(含医院自设药店)自购或外配药品,不予报销。

四、一天内不能为同一病人开2张和2张以上相同药物的处方,不开未来日期的处方。

违反此规定的,公费医疗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因公或因私外出(如:出差、探亲)因突发急症无法到指定医院就诊,可就近在县以上公立医院就诊。

如需住院应及时与学院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联系,在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指定医院医治。

急诊凭急诊病历、电子处方(处方副页),经学院公费医疗审批小组审批后,按规定报销;慢性病按50%报销。

第十二条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女工异地分娩,可在当地固定一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

医疗费按规定报销。

第十三条离休干部药费报销按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离休干部药费报销的通知》(粤卫[1997]280号)的规定执行。

自费药品及其他营养、滋补、保健药品,费用自理。

自费药品范围详见《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附件一《自费药品范围》。

第十四条享受公费医疗的教职员工,若自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其医疗费在保险公司理赔后,差额部分如不超过学院公费医疗规定范围的报销额度,予以补足经费。

第四章医药费报销流程与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医药费审批报销流程如下:
第十六条审批权限
医药费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批;医药费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再报总务处处长审批;医药费用5000元以上,由校门诊部负责人与总务处处长审核后,再报学院领导审批。

凭据不全或收据与原始病历不符的,拒绝受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外籍教师在学院门诊看病享有本院教职员工同等待遇,外诊自理。

第十八条学院各部门聘用的非编制人员在学院门诊看病享受五折优惠,外诊自理。

第十九条住院者,凭入院通知单、催款通知单到校本部门诊办理借款手续;借款额度仅限公费医疗可报销的部分(自费药及自负部分由个人直接支付
现金);借款前账不清后账不续。

第二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公费医疗审核小组。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2.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附件1: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用药范围
附件2:
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和生活服务设施费用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医疗补贴管理规定
一、05级(含05级)以前的在校学生住院费和门诊意外伤害费由保险公司按章理赔;门诊就诊按以下条款操作:
(一)凭医疗卡和门诊病历在学院门诊部就诊,无证者按院外人员就诊收费;持他人医疗证就诊者,发现即予以没收医疗证,并对其停止半年享受医疗优惠的处罚。

(二)在学院门诊部门就诊,诊疗费、药费自付10%。

(三)急诊限到学院定点医院就诊,其药费、检查费(含特殊检查:指费用在300元以上的医学检查),凭急症证明,按50%报销;到非定点医院就诊,费用自理。

平诊(非急诊)自理。

(四)凡属以下情形的医疗费用,学院不予报销:
1.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及违法乱纪所致伤病的;
2.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他方责任的(属自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理赔,学院不予支付);
3.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入学前已患有的疾病和已有的残疾,以及隐瞒病史后经查实者;
4.镶牙、补牙、矫形等非口腔急诊;矫正视力、乙肝转阴等治疗;
5.按省公医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五)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附属一医院、中山医附属三医院、中山医眼科医院、中山医肿瘤医院、中山医口腔医院、省人民医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市胸科医院、芳村精神病院、广医附二医院、中医药大学附一医院。

(六)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发生的急诊医疗
费用,可凭系出具的证明,按本规定予以报销;寒、暑假等其他非因公离校,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学院运动队训练、比赛受伤,比照工伤处理。

(七)医药费审批报销流程如下:
(八)审批权限
医药费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批;医药费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由校门诊部负责人审核后,再报总务处处长审批;医药费用5000元以上,由校门诊部负责人与总务处处长审核后,再报学院领导审批。

凭据不全或收据与原始病历不符的,拒绝受理。

二、06级(含06级)以后的专科、本科、留学生、研究生
(一)凡购买了“大学生意外伤害及住院保险”(简称“医疗保险”)的学生,均按医疗保险合同实施。

未购买医疗保险的学生,学院将按当年国家拨付给学生的人均公医费发放给本人,不再承担其个人医疗费用。

(二)学生入学体检合格,并经保险公司核准后,由学院门诊部统一办理医
疗证,参加享受医疗保险。

三、本规定解释权归学院公费医疗审核小组。

四、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中有关学生的公费医疗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