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合集下载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民用建筑分类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与环境建筑模数防灾避难4规划控制防灾避难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建筑基地建筑突出物建筑连接体建筑高度5场地设计建筑布局道路与停车场竖向绿化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设计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平面布置层高和室内净高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台阶、坡道和栏杆楼梯楼梯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墙身和变形缝门窗建筑幕墙楼地面屋面吊顶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室内外装修声环境7室内环境光环境通风热湿环境声环境8建筑设备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燃气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 总则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8 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划的规定。

▼展开条文说明民用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 术语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使用建筑。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第6. 5条厕所,盥洗室和浴室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共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6 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8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9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6.5.2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 6.5.2的规定:表6.5.2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6.5.3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2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1.25m;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80m;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65m;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8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JGJ 37-200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2007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目录2. 术语…………………………………………………………………………………………3. 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2 民用建筑使用年限…………………………………………………………………………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要求…………………………………………………………………3.4 建筑与环境的关系…………………………………………………………………………3.5 建筑无障碍设施……………………………………………………………………………3.6 停车空间……………………………………………………………………………………3.7无标定人数的建筑…………………………………………………………………………4 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4.1 建筑基地……………………………………………………………………………………4.2 建筑突出物…………………………………………………………………………………4.3建筑高度控制………………………………………………………………………………4.4 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5.1 建筑布局…………………………………………………………………………………5.2 通路…………………………………………………………………………………5.3 竖向…………………………………………………………………………………5.4 绿化…………………………………………………………………………………5.5 工程管线布置………………………………………………………………………………6 建筑物……………………………………………………………………6.1 平面布置…………………………………………………………………………………6.2 层高和室内净高……………………………………………………………………………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4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5 厕所、盥洗室和浴室………………………………………………………………………6.6 台阶、坡道和栏杆………………………………………………………………………6.7 楼梯………………………………………………………………………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9 墙身和变形缝………………………………………………………………………6.10 门窗………………………………………………………………………6.11 幕墙………………………………………………………………………6.12 楼地面………………………………………………………………………6.13 屋面和吊顶………………………………………………………………………6.14 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6.15 室内外装修………………………………………………………………………7 室内环境……………………………………………………………………7.1 采光…………………………………………………………………………………7.2 通风……………………………………………………………7.3 保温………………………………………………………………………………7.4 防热……………………………………………………………………………7.5 隔声………………………………………………………………………8 建筑设备………………………………………………………………8.1 给水和排水………………………………………………………………………………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8.3电气和智能化系统………………………………………………………………………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87号文下达的修订《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的任务,成立了本通则修订组,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寄上你处及有关专家,请组织有关人员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于2002年4月15日之前将意见函寄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建筑标准室《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修订组,谢谢合作。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得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得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与改建得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得《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就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得直辖市、市、镇(建制得镇)及未设镇得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得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得有关设计标准、规范与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得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得建筑与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得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得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得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得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得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得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得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得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得用途与目得,综合讲求建筑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与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与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得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与改造得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得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得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得关怀,为她们得生活、工作与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得室内外环境;八、建筑与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与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得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得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得有关条例与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第1.0。

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

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第1。

0。

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

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之欧阳治创编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之欧阳治创编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 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 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 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 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 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 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最新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2 设计使用年限3.3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3.4 建筑与环境3.5 建筑模数3.6 防灾避难4规划控制3.6 防灾避难4.1 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4.2 建筑基地4.3 建筑突出物4.4 建筑连接体4.5 建筑高度5场地设计5.2 道路与停车场5.3 竖向5.4 绿化5.5 工程管线布置6建筑物设计6.1 建筑标定人数的确定6.2 平面布置6.3 层高和室内净高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5 设备层、避难层和架空层6.6 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和母婴室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8 楼梯6.8 楼梯6.9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10 墙身和变形缝6.11 门窗6.13 楼地面6.14 屋面6.15 吊顶6.16 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6.17 室内外装修7.4 声环境7室内环境7.1 光环境7.2 通风7.3 热湿环境7.4 声环境8建筑设备8.1 给水排水8.2 暖通空调8.3 建筑电气8.4 燃气本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总则1 总则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满足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要求,统一各类民用建筑的通用设计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

4 应贯彻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和节约原材料的基本国策。

5 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宜体现地域文化、时代特色。

6 建筑和环境应综合采取防火、抗震、防洪、防空、抗风雪和雷击等防灾安全措施。

7 应在室内外环境中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行动有障碍的人士使用。

(建筑工程管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管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

(建筑工程管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条文说明(1)1总则1.0.1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年至二○○壹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建标[2001]87号文的通知,对《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进行修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自1987年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编制、工程设计、标准设计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国家经济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世纪初期对各项民用建筑工程在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

原《通则》定位是"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现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将其提升为国家标准,作为政府和质量审查机构检查和监督民用建筑工程使用功能和质量的重要标准之壹,主要确保建筑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利益,且要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保证上述要求,建筑设计仍然是关键,但本通则不是设计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设计,而是检验民用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标准之壹。

本着"增"、"留"、"删"、"改"四字原则对原《通则》进行修订,标准的名称也将有所改变,且为以后过渡到建筑技术法规打下基础。

1.0.2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

原《通则》只适用于城市,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城乡经济和技术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无论是城市仍是村镇,对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都不能放松,根据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本通则作为国家标准也应适用于城乡,所订日照、采光、隔声等标准在乡镇广大地区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据本通则内容和具体情况制订地方标准或实施细则。

1.0.3根据原《通则》中的设计基本原则和现代要求,加以补充和发展。

如增加了人、建筑、环境的相互关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等。

国家有关的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

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

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

0。

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

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第1。

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

0。

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建筑内厕所的设定

建筑内厕所的设定

一、《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88》之厕所部分第3.2.2条 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

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计。

第3.2.7条 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计)。

第3.2.13条 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 长;二、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二、《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00之厕所部分4前厅和休息厅4.0.6剧场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厕所应设前室。

厕所门不得开向观众厅。

男女厕所厕位数比率为1:1,卫生器具应符合下列规定:1男厕:应按每100座设一个大便器,每40座设一个小便器或0.60m 长小便槽,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2女厕:应按每25座设一个大便器,每150座设一个洗手盆;3男女厕均应设残疾人专用蹲位。

三、《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之厕所部分4.2.2观众用房应符合下列要求:5应设观众使用的厕所。

厕所应设前室,厕所门不得开向比赛大厅,卫生器具应符合表4.4.2-2和表4.4.2-3的规定。

表4.4.2-2贵宾厕所厕位指标(厕位/人数) 注:1男女比例1:1;男厕大小便厕位比例1:2。

表4.4.2-3观众厕所厕位指标(厕位/人数)项目指标男厕 女厕 大便器(个/1000人) 小便器 (个/1000人) 小便槽(个/1000人) 大便器 (个/1000人) 指标8 20 12 30 备注 二者取一 贵宾席规模 100人以内 100~200人 200~500人500以上 每一厕位使用人数20 25 3035注:男女比例1:1。

6男女厕内均应设残疾人专用便器或单独设置专用厕所。

四、《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89之厕所部分第二节餐厅、饮食厅和公用部分第3.2.6条就餐者公用部分包括门厅、过厅、休息室、洗手间、厕所、收款处、饭票出售处、小卖及外卖窗口等,除按第3.2.7条规定设置外,其余均按实际需要设置。

2023年民用建筑通则常用知识点

2023年民用建筑通则常用知识点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要点一、常用术语:1、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旳建筑旳总称。

2、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旳建筑。

3、公共建筑供人们进行多种公共活动旳建筑。

4、无障碍设施以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旳安全设施。

5、停车空间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旳室内、外空间。

6、建筑地基根据用地性质和使用权属确定旳建筑工程项目旳使用场地。

7、道路红线规划旳都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旳边界线。

8、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旳使用权属范围旳边界线。

9、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旳建筑物、构筑物旳基底位置不得超过旳界线。

10、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旳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旳比例(%)。

11、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旳比值。

12 、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旳比例(%)。

二、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1条)三、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3.1.2条)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2、除住宅建筑之外旳民用建筑高度不不小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不小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不小于24m旳单层公共建筑);3、建筑高度不小于1OOm旳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四、设计使用年限分类:(3.2.1条)五、建筑高度旳计算原则:(4.3.2条)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旳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旳平均高度计算六、基地设计:(一)、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4.1.3条)1、基地地面高程应按都市规划确定旳控制标高设计;2、基地地面高程应与相邻基地标高协调,不阻碍相邻各方旳排水;3 、基地地面最低处高程宜高于相邻都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旳措施。

(二)、基地机动车出人口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4.1.5条)1、与大中都市主干道交叉口旳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量起不应不不小于70m;2、与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旳最边缘线不应不不小于5m;3、距地铁出人口、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不不小于15m;4、距公园、学校、小朋友及残疾人使用建筑旳出人口不应不不小于20m;5、当基地道路坡度不小于8%时,应设缓冲段与都市道路连接;6、与立体交叉口旳距离或其他特殊状况,应符合当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旳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

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第1.0。

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

0。

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

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第1。

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第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学习(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学习(1)

一.基本规定1.民用建筑分类:功能:(1)居住建筑(2)公共建筑层数:(1)1~3 低层住宅(2)4~6多层住宅(3)7~9中高层住宅(4)10层以上高层住宅建筑高度:高层建筑24米单层或多层建筑2.设计使用年限:5 临时性建筑25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50普通建筑和构筑物100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3.气候与日照:东营:气候区:IIA IIIA (沿海受季风型大陆性气候影响,冬季多偏北风,夏季多偏南风)大寒日≥3小时(中小城市)≥2小时(大城市)日照时间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0.9米)4.建筑无障碍设施:(1)居住区道路、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并与城市道路物无障碍设施相连。

(2)盲道示意:(3)电梯:候梯厅:坡道:(设置电梯的民用建筑的入口应设置残疾人坡道).1. 建筑基地:(1) 基地开口:70m,20m, 15m, 5m(2)基地道路S ≤3000m 2 ,L ≥4mS ≥3000m 2当基地道路坡度l>8%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连接(3)相邻基地:1.有防火墙分隔的联排式住宅及商店建筑等,其前后应留有空地或道路2.原则上双方应各留出建筑日照间距的一半,(有地区规定时 应该规定的建筑控制高度的日照间距办理)基地紧贴用地红线建造: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弃排出口、排泄雨水(4)大型、特大型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体育交通等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不允许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强条!!):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2.5m:凸窗,窗罩,窗扇,空调机位: Ll≤0.5m活动遮阳:A≤B-1m≤3m3m:雨棚,挑檐,L≤2m5m : 雨棚,挑檐,L≤3m没有人行道的上空4m : 床罩,空调机位,l≤0.5m2)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3) 建筑物和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及其他设施排出的废水。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试行)主编单位: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试行日期:1987年10月1日关于批准发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为部标准的通知(87)城设字第178号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编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经审查同意批准为部标准,编号为JGJ 37—87,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试行。

试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以便解释和供今后修订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建通则

民建通则

6.1 平面布置6.2 层高和室内净高6.3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6.1.1 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功能、工艺要求,合理布局。

6.2.1 建筑层高应结合建筑使用功能、工艺要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综合确定,并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6.3.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有综合解决其使用功能的措施,合理布置地下停车库、地下人防、各类设备用房等功能空间及各类出入口部;地下空间与城市地铁、地下人行道及地下空间之间应综合开发,相互连接,做到导向明确、流线简捷。

6.1.2 平面布置的柱网、开间、进深等定位轴线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J 2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 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

6.3.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主要用房使用时,应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6.1.3 根据使用功能,应使大多数房间或重要房间布置在有良好日照、采光、通风和景观的部位。

对有私密性要求的房间,应防止视线干扰。

6.2.3 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

6.1.4 平面布置宜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6.1.5 地震区的建筑,平面布置宜规整,不宜错层。

6.3.3 地下室平面外围护结构应规整,其防水等级及技术要求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室应在一处或若干处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和排水管道;2 地下管道、地下管沟、地下坑井、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6.3.4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排烟设施、房间内部装修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 严禁将幼儿、老年人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2 居住建筑中的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3 建筑物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JGJ 37-8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www.h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六节墙身、地下室、变形缝 第七节厕所、盥洗室、浴室 第八节管道井、设备层 第九节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 第五章室内环境要求 第一节采光、通风 第二节保温、防热 第三节隔声 附录一本通则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 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 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 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 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 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JGJ 37-8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第六节墙身、地下室、变形缝 第七节厕所、盥洗室、浴室 第八节管道井、设备层 第九节烟道、通风道、垃圾管道 第五章室内环境要求 第一节采光、通风 第二节保温、防热 第三节隔声 附录一本通则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目的 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 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 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 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 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 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 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 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 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 四个地区: 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 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 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目的为保证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第1.0.2条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全国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行政区域划分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建制的镇)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1.0.3条与其它规范的关系民用建筑设计除执行本通则外,尚应执行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1.0.4条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级:一级耐久年限100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

二级耐久年限50~100年适用于一般性建筑。

三级耐久年限25~50年适用于次要的建筑。

四级耐久年限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二、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总高度超过24m者为高层(不包括高度超过24m的单层主体建筑)。

三、建筑物高度超过100m时,不论住宅或公共建筑均为超高层。

第1.0.6条建筑热工设计建筑物热工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规定,全国划分为下列四个地区:严寒地区(Ⅰ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的地区。

寒冷地区(Ⅱ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10℃、≤0℃的地区。

温暖地区(Ⅲ区):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0℃,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炎热地区(Ⅳ区):累年最热月平均温度≥+28℃的地区。

第1.0.7条设计基本原则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外,尚应执行下列基本原则:一、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城市规划实施条例;二、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性建筑;四、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五、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六、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七、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八、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九、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方制定的有关条例和保护规划进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6. 5条厕所,盥洗室和浴室
6.5.1 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厕所,盥洗室,浴室不应直接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医药,医疗,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水,防潮要求用房的上层;除本套住宅外,住宅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2 卫生设备配置的数量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在公共厕所男女厕位的比例中,应适当加大女厕位比例;
3 卫生用房宜有天然采光和不向邻室对流的自然通风,无直接自然通风和严寒地区用房宜设自然通风道;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换气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
4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
5 楼地面,墙面或墙裙的面层应采用不吸水,不吸污,耐腐蚀,易清洗的材料;
6楼地面应防滑,楼地面标高宜略低于走道标高,并应有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7 室内上下水管和浴室顶棚应防冷凝水下滴,浴室热水管应防止烫人;
8 公用男女厕所宜分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9 公用厕所宜设置独立的清洁间。

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6.5.2的规定:
表6.5.2 厕所和浴室隔间平面尺寸
6.5.3 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宜小于0.55m;
2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0m;
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盆浴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65m;
7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
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8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外沿的净距:当采用内开门时,不应小于1.10m;当采用外开门时不应小于1.30m;。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