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种粮大户补贴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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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种粮大户直接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种粮大户,推进粮食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科技推广应用和农业机械化水平,实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根据《重庆市种粮大户直接补贴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在农资综合补贴和粮食直补资金总额中列支。

二、种粮大户的界定,种粮大户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葫豆等。粮食作物之间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二)按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不得粗放种植。

(三)统一生产经营管理,包括统一耕作土地、统一购买农资、统一病虫害防治、产品处置方向明细。

(四)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

第四条补贴标准。对种粮大户实行两个档次的补贴标准,即种植50亩以上(含50亩)至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每亩补贴140元;种植100亩(含1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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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粮大户补贴申报核定程序:

(一)申报备案。

1、2011年兑现的种粮大户补贴:实施范围为2010年实际种粮大户,其申报程序、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及资料要求,按《重庆市种粮大户直接补贴暂行办法》执行。于4月10日前完善相关资料,或逾期不报者视为放弃。

2、2011年种植的种粮大户:在所种植的粮食作物(分小春、大春、晚秋三季,但同一地块不得分季重复申报)于收获前2个月向耕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如实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表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在作物收获前1个月将核实的相关情况及材料复印件以正式文件申报到县农委,农委将联合县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对乡镇申报的种粮大户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材料原件及实地复查。申报核实工作必须在种植作物收获前完成,逾期未申报者视为放弃。

3、种粮大户应提交的以下相关材料:《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土地流转证明、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种购肥发票、用工记录、粮食产量及去向情况、“一卡通”账号复印件、100亩以上的种植户还需要提供使用农机具的相关证明、乡镇核实的相关材料形成调研报告(驻村干部等2人以上签字)、本人承诺、公示照片(种粮地点、作物、面积、补贴金额、公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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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种粮大户种粮补贴申请后,须及时集中组织人员对申请人资格条件和补贴面积进行逐一核实,并经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对象、面积、数额的真实性负责。

(三)公告公示。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县、乡镇、村社三级公示和两次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种粮大户姓名、种粮地点、种植作物、面积、补贴金额和乡镇人民政府、县农委(51522057)、县财政局(51522991)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必须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直至群众认可。

(四)汇总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填制《重庆市巫溪县XX 乡镇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附表2),并于当季作物收获前1个月将统计表纸质件和电子文档报县农委审核汇总。

四、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兑付办法:

(一)2010年经核定的种粮大户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补贴资金,将同今年的一般农户补贴同步补贴;2011年核定的种粮大户,将于2012年与一般农户补贴同时兑付。

五、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工作,通过当年的《农民补贴网管理系统》实施。

六、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由村社干部代领,不得直接抵扣任何农业生产费用或“一事一议”等筹资款。对违反规定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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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种粮大户资金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由巫溪县农业委员会、巫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重庆市巫溪县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2.重庆市巫溪县XX乡镇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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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巫溪县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

申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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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跨行政村租种耕地的,由各有关村委会分别审核。跨乡镇(场)租种耕地的,由各有关乡镇(场)分别审核。

2、本表内容要据实填报,一式三份,一份村委会留档,一份报乡镇,一份由乡镇报县农业委员会。

3、县农业委员会举报电话(51522057),县财政局举报电话(51522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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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重庆市巫溪县XX乡镇种粮大户补贴分户统计乡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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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种植面积中的其它作物品种在备注栏中说明。

填表人:乡镇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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